一种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88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490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95655.2
申请日:2015-09-17
复审请求人:杨珊珊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苗文
合议组组长:李璐
参审员:韦斌
国际分类号:G01R31/36,G05D1/10,G01C2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95655.2,名称为“一种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人为杨珊珊。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4881041 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对比文件2:CN 104166355 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无人飞行器和飞控台、信号处理模块、数据通信模块,所述无人飞行器和所述飞控台通过所述数据通信模块能够双向通信,所述无人飞行器进一步包括信号输入模块、飞行控制板和电池,所述飞行控制板分别与所述信号输入模块、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和所述电池连接,所述信号处理模块与所述飞行控制板连接,其中,
所述信号输入模块适用于采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并发送至所述飞行控制板;
所述飞行控制板适用于采集所述电池信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飞行;
所述信号处理模块适用于根据所述能耗级别信息和所述电池信息,计算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续航能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存储模块,所述存储模块与所述信号处理模块连接,所述存储模块适用于存储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预定义的能耗级别及相应能耗级别对应的理想续航时间和/或平均飞行速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量检测单元,所述电量检测单元分别与所述电池和所述飞行控制板连接,其适用于检测所述电池的总电量和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输入模块包括惯性传感器,所述惯性传感器适用于检测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飞行运动参数并发送给所述信号处理模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处理模块进一步包括姿态解算单元、比对判断单元、计算单元,所述姿态解算单元连接所述比对判断单元,所述比对判断单元连接所述计算单元,其中,
所述姿态解算单元适用于根据所述飞行运动参数确定所述无人飞行器当前的飞行状态;
所述比对判断单元适用于根据所述飞行状态和所述存储模块中存储的预定义的能耗级别,判定所述无人飞行器当前的能耗级别;
所述计算单元适用于根据所述能耗级别确定对应的理想续航时间和/或平均飞行速度、所述电池的总电量和所述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计算得到所述无人飞 行器当前的续航能力。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输入模块还包括温度传感器,其适用于采集所述电池的环境温度,并输入至信号处理模块,对所述电池信息进行补偿。
7. 一种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方法,所述无人飞行器利用电池供电,包括以下步骤:
采集电池信息;
采集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
根据所述电池信息和所述能耗级别信息,获得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续航能力。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步骤之前还包括预定义能耗级别步骤,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分别对应预设数量的能耗级别;
分别测定各个能耗级别,所述无人飞行器满电情况下的理想续航时间;
分别测定所述无人飞行器在不同能耗级别下的平均飞行速度;
存储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预定义的能耗级别及相应能耗级别对应的理想续航时间和/或平均飞行速度。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信息包括所述电池的总电量和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任一所述的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温度补偿步骤,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采集所述电池的环境温度;
利用所述环境温度对所述电池信息进行补偿计算,获得修正后的电池信息。”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飞行控制板与所述信号输入模块连接;所述信号输入模块将信息发送至所述飞行控制板;采集的能耗信息为能耗级别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集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杨珊珊(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能耗级别这个概念,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 月0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能耗信息具体为能耗级别信息;(2)飞行控制板与所述信号输入模块连接,信号输入模块采集无人飞行器的能耗信息并发送至飞行控制板,飞行控制板适用于采集电池信息。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能耗信息具体为能耗级别信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信息处理模块根据能耗信息和电池信息计算续航能力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以节省处理时间,而将不同大小的能耗信息,例如风向和风力强度与能耗级别列表相对应,进而根据风向和风力强度即可确定能耗级别,进而快速计算不同能耗级别对应的续航能力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以支持。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11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特征“所述能耗级别信息是监测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根据其不同飞行动作,从而确定的不同级别的信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无人飞行器和飞控台、信号处理模块、数据通信模块,所述无人飞行器和所述飞控台通过所述数据通信模块能够双向通信,所述无人飞行器进一步包括信号输入模块、飞行控制板和电池,所述飞行控制板分别与所述信号输入模块、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和所述电池连接,所述信号处理模块与所述飞行控制板连接,其中,
所述信号输入模块适用于采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并发送至所述飞行控制板;所述能耗级别信息是监测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根据其不同飞行动作,从而确定的不同级别的信息;所述飞行控制板适用于采集所述电池信息,控制所述无人飞行器的飞行;
所述信号处理模块适用于根据所述能耗级别信息和所述电池信息,计算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续航能力。
7. 一种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方法,所述无人飞行器利用电池供电,包括以下步骤:
采集电池信息;
采集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所述能耗级别信息是监测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根据其不同飞行动作,从而确定的不同级别的信息;
根据所述电池信息和所述能耗级别信息,获得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续航能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基于无人飞行器在不同环境下的运动情况决定了无人飞行器的能量消耗情况,分成了低中高等不同等级,根据不同级别来设定处理结果,对比文件1中仅根据环境信息(风力)来判断对续航能力的影响,采用的调控手段是减小临界值,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对能耗级别信息的定义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2)复审意见所认为的天气预报将风力分成不同预警级别,然后采用不同预警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快速反应,这一事实与当前现实不符合,且没有任何证据,因为天气预报的对象是人,是社会活动,不存在所谓快速反应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飞行控制板与所述信号输入模块连接,信号输入模块适用于采集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并发送至所述飞行控制板,所述能耗级别信息是监测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根据其不同飞行动作,从而确定的不同级别的信息;所述飞行控制板适用于采集电池信息;(2)所述信号处理模块适用于根据所述能耗级别信息和所述电池信息,计算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续航能力。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采集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所述能耗级别信息是监测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根据其不同飞行动作,从而确定不同级别的信息;(2)根据所述电池信息和所述能耗级别信息,获得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续航能力。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考虑了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来计算续航能力,所不同的是本申请针对不同的飞行状态整理得到能耗级别信息,进而根据不同级别来设定处理结果,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对飞行状态进行分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以提升对输入信号的响应速度,而将输入信号划分等级进而快速获得输出信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不同的飞行速度或者不同的爬升/下降速度与能耗等级列表相对应,根据确定的能耗等级设定处理结果。对于意见(2),根据天气预报中的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等不同的预警级别,相关部门和企业分别提前制定不同的防范措施,在预警发布后,相关部门可以快速响应警报,做好应对灾难的防范措施。当预警级别降低或增高时,相关部门也可以迅速调整相应的防范措施,不同的预警级别,对应不同的响应措施,就是要提高防灾减灾的快速反应,本质上与本申请相同,都起到了快速反应的作用。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以支持。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核心是在无人机飞行续航能力管理这个具体技术领域中,基于飞行动作对能耗等级进行划分,进而对续航力进行预测和管理,对比文件1和参考文献完全没有涉及,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公知常识来认定本申请的发明点不具备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天气预报中对风力评价采用了风力等级划分以及预警级别,给出了本申请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针对一个具有多重影响因素的单位,进行了能耗等级的定义和划分,不同于所谓风力等级;再者风力等级的划分给出预警级别与本申请没有可比性,技术领域,应用场景,分析手段,处理结果全部不一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人飞行器的电量预警方法及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无人飞行器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9]-[0106]段、附图1-4):一种电动无人飞行器的电量智能预警装置包括:位置信息获取模块S301,通过卫星定位系统获取无人飞行器位置信息,存储飞行器返航点位置信息,实时向信息处理模块提供飞行器当前位置信息;高度信息获取模块S302,通过高精度气压计及超声波获取无人飞行器高度信息,实时向信息处理模块提供飞行器当前高度信息;电池状态信息获取模块S303,通过电池监测板实时监测电池电压值、输出电流值、温度值,实时向信息处理模块提供飞行器当前电池状态信息;信息处理模块S304,根据收到的信息和存储的信息,进行结算、比较,将结果提供给输出执行模块;输出执行模块S305,根据收到的信息处理模块的结果信息,不动作或执行强制返航任务;显示执行模块,包括飞行控制器、遥控器、屏幕显示端;在执行强制任务返航时,包括:无人飞行器自动飞向返航点并降落,遥控器黄灯警示闪烁,显示屏全屏半透明红色闪烁并显示飞行器实时位置。显示执行模块,可以将无人飞行器返航点位置、当前位置标注在地图上,将电池电压值、电流值实时显示在屏幕上,将计算出的剩余电量对应的飞行距离或高度显示在屏幕端,将无人飞行器电池的状态信息实时显示在屏幕端(参见说明书第[0094]-[0103]段,附图4)。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并将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飞行时间,或者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在计算电池电量时,要结合此时的电池性能曲线,对计算结果进行温度补偿,尤其是在低温环境下,电池性能受环境影响尤为明显,此时对计算结果进行温度补偿显得尤为重要(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安全返航临界值的含义是:若无人飞行器的电池达到安全返航临界值时立即执行返航任务,电池电量恰好能够支持飞行器执行返航并降落,降落后,电池电压应为电池最低安全使用电压。在判断是否达到临界值时,考虑风向和风力强度;风向和风力强度的判断由飞行器悬停时的倾斜方向、倾斜角、油门值来综合判断;当风向和返航方向相反或所成的夹角大于90度时,增大所述临界值,当风向和返航方向相同或所成的夹角小于90度时,小于所述临界值,其中,临界值增大或减小具体由风力强度而定(参见说明书第[0090]、[0092]段)。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无人飞行器的电量预警装置能够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并将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飞行时间,或者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即该无人飞行器的电量预警装置能够实现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的功能,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系统;对比文件1的预警装置中包括信息处理模块、显示执行模块,显示执行模块包括飞行控制器、遥控器和屏幕显示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飞行控制器必然安装在无人飞行器上,用于控制无人飞行器的飞行,因此信息处理模块、遥控器和屏幕显示端、飞行控制器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信号处理模块、飞控台、飞行控制板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包括无人飞行器和飞控台、信号处理模块”以及“所述飞行控制板控制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无人飞行器要接收遥控器的控制信息,屏幕显示端要显示剩余电量对应的飞行距离或高度以及电池的状态信息,因此无人飞行器与遥控器和屏幕显示端之间必然具有信息交互所使用的数据通信模块,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包括数据通信模块,所述无人飞行器和所述飞控台通过所述数据通信模块能够双向通信”;对比文件1中的位置信息获取模块、高度信息获取模块以及电池状态信息获取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输入模块;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无人飞行器使用电池供电,信号输入模块、飞行控制器和电池必然安装在无人飞行器上,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无人飞行器进一步包括信号输入模块、飞行控制板和电池”;对比文件1公开了信息处理模块与显示执行模块相连,显示执行模块根据收到的信息处理模块的处理信息,不动作或执行强制返航任务,并且显示执行模块包括飞行控制器,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由于强制返航任务必然由飞行控制器执行,因此信号处理模块必然与显示执行模块的飞行控制器相连;飞行控制器需要电池提供电压才能正常工作,因此其必然与电池连接,飞行控制器需要通过数据通信模块与遥控器交互信息,因此必然与数据通信模块相连,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飞行控制板分别与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和所述电池连接,所述信号处理模块与所述飞行控制板连接”。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飞行控制板与所述信号输入模块连接,信号输入模块适用于采集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并发送至所述飞行控制板,所述能耗级别信息是监测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根据其不同飞行动作,从而确定的不同级别的信息;所述飞行控制板适用于采集电池信息;(2)所述信号处理模块适用于根据所述能耗级别信息和所述电池信息,计算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续航能力。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集各种传感器的输入信号以及如何简化续航能力的计算提升响应速度。
对于区别特征(1),各种传感器必然需要控制器进行控制并接收其采集的信号,使用无人飞行器上固有的飞行控制器控制各种传感器,并采集其信号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例如,参考文献1(《无人机输电线路巡检与架设技术》,齐俊桐 等主编,东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75-77页、附图4.1)公开了:各种传感器,例如卫星定位模块、三轴加速度计、气压高度计、三轴陀螺仪等均直接与飞控系统机载控制计算机(即飞行控制器)相连,即由飞控系统机载控制计算机接收各种传感器采集的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飞行控制器与信号输入模块连接,控制并接收采集的各种信息,包括电池信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并将此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飞行时间,或者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也即在无人飞行器的剩余飞行距离(即续航能力)的计算中,在剩余电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飞行速度,或者爬升/下降速度的影响,不同的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所对应的飞行距离或爬升/下降高度有所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以提升对输入信号的响应速度,将输入信号划分等级,进而快速获得输出信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天气预报对风力的预报除了有对应的级别,还进一步划分了预警级别,例如大风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相关部门和企业对应不同的预警级别提前制定不同的防范措施,在灾害来临时可以快速响应,做好应对,预防灾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不同的飞行速度或者不同的爬升/下降速度与能耗等级列表相对应,进而根据飞行速度或者爬升/下降速度即可确定能耗等级(相当于所述能耗级别信息是监测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根据其不同飞行动作,从而确定的不同级别的信息),而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动作必然需要通过相应的传感器信号获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无人飞行器上设置能够获得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信息并进行分级的相应的传感器(相当于信号输入模块适用于采集所述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并发送至飞行控制板,进而快速计算续航能力。因此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特征。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信息处理模块,根据收到的信息和存储的信息,进行计算、比较,将结果提供给输出执行模块,其收到的信息包括飞行器当前位置信息、当前高度信息、当前电池状态信息等,计算还包括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并将此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飞行时间,或者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也即在无人飞行器的剩余飞行距离(即续航能力)的计算中,在剩余电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飞行速度或者爬升/下降速度(与能耗相关的信息)的影响,不同的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所对应的飞行距离或爬升/下降高度有所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以提升对输入信号的响应速度,而将输入信号划分等级进行快速获得输出信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不同的飞行速度或者不同的爬升/下降速度与能耗等级列表相对应,根据确定的能耗等级,快速计算续航能力(相当于所述信号处理模块适用于根据所述能耗级别信息和所述电池信息,计算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续航能力)。因此区别特征(2)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特征。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7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并将此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即不同的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即无人机自身飞行状态)对应的剩余电量下的飞行距离或爬升/下降高度(即续航能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考虑了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来计算续航能力,所不同的是本申请针对不同的飞行状态整理得到能耗级别信息,进而根据不同级别来设定处理结果,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对飞行状态进行分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以提升对输入信号的响应速度,而将输入信号划分等级进而快速获得输出信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不同的飞行速度或者不同的爬升/下降速度与能耗等级列表相对应,进而根据确定的能耗等级设定处理结果;其次,合议组以天气预报风力预警级别这一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为例,是为了说明在生活实践中,人们经常使用级别的概念来代替事物具体的特征和数值范围,进而简化计算以快速处理各项事务,将这种生活中公知公用的方法引入无人机飞行续航能力管理这个具体技术领域中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最后,权利要求1中仅具有特征“所述能耗级别信息是监测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根据其不同飞行动作,从而确定不同的级别的信息”,并未对飞行状态和飞行动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无人飞行器的剩余飞行距离(即续航能力)的计算中,在剩余电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飞行速度(即飞行状态),或者爬升/下降(即飞行动作)速度的影响的技术启示,即也考虑了爬升、下降、速度等多种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生活中公知公用的级别划分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要对多种影响因素进行级别划分。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以支持。
2、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100]段):信息处理模块,根据收到的信息和存储的信息,进行结算、比较,将结果提供给输出执行模块,因此对比文件1的预警装置也包括存储器,该存储器与信息处理模块相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输入信号和输出信号以表格的形式对应存储起来,进而根据输入信号即可快速获得输出信号是实现信号快速处理计算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将输入信号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相应的输出信号同样可以实现信号的快速处理计算。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信息处理模块根据能耗信息(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和电池信息计算续航能力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节省处理时间,将不同大小的能耗信息,例如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划分为不同等级,且与预定义的能耗级别对应存储起来,根据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即可确定能耗级别,进而快速获得能耗级别对应的续航能力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预定义的能耗级别与电池满电时的飞行时间(即理想续航时间)相对应存储在存储器中,进而容易计算剩余电量下的剩余飞行时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警装置包括电池信息获取模块,通过电池监测板实时监测电池电压值、输出电流值、温度值,实时向信息处理模块提供飞行器当前电池状态信息,该信息用于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参见说明书第[0087]、[0099]段),因此电池信息获取模块和信息处理模块计算剩余电量的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电量检测模块。电池满充时的电量即为电池的总电量,其必然也可以被电池信息获取模块所监测,由信息处理模块计算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而要获得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或者要达到特定的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必然需要通过检测飞行器飞行运动参数的传感器获得,因此无人飞行器上必然具有检测飞行器飞行运动参数的惯性传感器,例如陀螺仪或加速度器,并将检测的信号发送给信息处理模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并将此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信息处理模块根据收到的信息和存储的信息,进行结算(相当于具有计算单元)、比较,将结果提供给输出执行模块(参见说明书第[0100]段)。飞行速度、爬升/下降速度均属于无人飞行器当前的飞行状态,其必然是通过相应的传感器信号获得的,而由传感器检测的飞行运动参数确定无人飞行器当前的运动状态需要进行一定的计算,该计算必然是在信息处理模块中进行的,信息处理模块根据飞行运动参数确定飞行器的飞行状态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的“信号处理模块进一步包括姿态结算单元,所述姿态结算单元适用于根据所述飞行运动参数确定所述无人飞行器当前的飞行状态”;由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将不同大小的能耗信息,例如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与能耗级别列表相对应存储起来,根据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即可确定能耗级别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信号处理模块中进一步包括比对判断单元,用于根据飞行器的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和存储模块中存储的预定级别等级判定无人飞行器当前的能耗级别是容易想到的;并且由计算单元根据当前的能耗级别确定对应的理想续航时间、电池的总电量和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计算得到无人飞行器当前的续航能力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信息处理模块的姿态结算单元、比对判断单元、计算单元的连接关系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在计算电池电量时,要结合此时的电池性能曲线,对计算结果进行温度补偿,尤其是在低温环境下,电池性能受环境温度影响尤其明显,此时对计算结果进行温度补偿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无人飞行器必然具有采集电池环境温度的温度传感器,并由信息处理模块在计算电池电量时进行温度补偿。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人飞行器的电量预警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75]-[0093]段、附图1-3):一种电动无人飞行器的电量智能预警方法包括:S101、通过卫星定位系统获取无人飞行器的返航点信息并存储;S102、实时获取无人飞行器的当前位置信息和高度信息;位置信息的获取与S101实施例相同;高度信息的获取来源于高精度气压计和超声波传感器的组合值;S103、计算无人飞行器此时刻距返航点的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差;计算得出直线距离和垂直高度差均可在遥控器屏幕显示端实时显示,当然用户可以选择隐藏本部分数据,以使飞行操控界面更加简洁;S104、由电池检测板实时获取电池的电压值、输出电流值、温度值;S105、调用电池的性能曲线以获得电池的性能参数; S106、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并将此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飞行时间,或者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 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作为本实施例的一个优选方案,在计算电池电量时,要结合此时的电池性能曲线,对计算结果进行温度补偿,尤其是在低温环境下,电池性能受环境温度影响尤其明显,此时对计算结果进行温度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S107、将剩余电量所对应的飞行距离和爬升(下降)高度与距返航点的距离、高度值进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安全返航临界值,如果是,则执行S108,否则返回执行S103和S106。在本实施例中,安全返航临界值的含义是:若无人飞行器在电池达到安全返航临界值时立即执行返航任务,电池电量恰好能够支持飞行器执行返航并降落,降落后,电池电压应为电池最低安全使用电压;在本实施例中,若无人飞行器在电池达到安全返航临界值时立即执行返航任务,则不但可以保证飞行器安全返航降落,还可以保证电池电能已经被最大化的利用,也就是最大化了安全飞行时间。作为本实施例的一个优选方案,在判断是否达到临界值时,考虑风向和风力强度;风向和风力强度的判断由飞行器悬停时的倾斜方向、倾斜角度、油门值来综合判断;当风向和返航方向相反或所成的夹角大于90°时,增大所述临界值,当风向和返航方向相同或所成的夹角小于90°时,小于所述临界值,其中,临界值增大或减小具体由风力强度而定。作为本实施例的一个优选方案,用户可以设定电池安全工作阈值,系统会在原有判断逻辑的基础上,自动根据此阈值判断何时执行强制返航;执行本实施例时,无人飞行器在返航降落后,电池状态为用户设定阈值,以满足用户的特殊使用需求;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用户设定的安全工作阈值不得低于由当前电池状态计算出的电池最低安全工作电压,若违背则按照电池最低安全工作电压执行。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无人飞行器的电量预警方法能够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并将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飞行时间,或者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即该无人飞行器的电量预警方法能够实现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的功能,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无人飞行器续航能力监测方法”以及特征“无人飞行器利用电池供电”;对比文件1中由电池检测板实时获取电池的电压值、输出电流值、温度值,调用电池的性能曲线以获得电池的性能参数并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采集电池信息”的步骤。
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采集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所述能耗级别信息是监测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根据其不同飞行动作,从而确定不同级别的信息;(2)根据所述电池信息和所述能耗级别信息,获得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续航能力。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续航能力的计算提高其响应速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并将此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飞行时间,或者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也即在无人飞行器的剩余飞行距离(即续航能力)的计算中,在剩余电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飞行速度或者爬升/下降速度的影响,不同的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所对应的飞行距离或爬升/下降高度有所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以提升对输入信号的响应速度,而将输入信号划分等级进行快速获得输出信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天气预报对风力的预报除了有对应的级别,还进一步划分了预警级别,例如大风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相关部门和企业对应不同的预警级别提前制定不同的防范措施,在灾害来临时可以快速响应,做好应对,预防灾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不同的飞行速度或者不同的爬升/下降速度与能耗等级列表相对应,进而根据飞行速度或者爬升/下降速度即可确定能耗等级(相当于所述能耗级别信息是监测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根据其不同飞行动作,从而确定的不同级别的信息),而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动作必然需要通过相应的传感器信号获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无人飞行器上设置能够采集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信息并进行分级的相应的传感器(相当于采集无人飞行器的能耗级别信息)。因此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特征。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信息处理模块,根据收到的信息和存储的信息,进行结算、比较,将结果提供给输出执行模块,其收到的信息包括飞行器当前位置信息、当前高度信息、当前电池状态信息等,计算还包括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并将此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飞行时间,或者对应的特定飞行速度下的飞行距离,或者对应的特定爬升(下降)速度下的爬升(下降)高度,也即在无人飞行器的剩余飞行距离(即续航能力)的计算中,在剩余电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飞行速度或者爬升/下降速度的影响,不同的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所对应的飞行距离或爬升/下降高度有所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以提升对输入信号的响应速度,而将输入信号划分等级进行快速获得输出信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不同的飞行速度或者不同的爬升/下降速度与能耗等级列表相对应,根据确定的能耗等级,快速计算续航能力(相当于根据所述电池信息和所述能耗级别信息,获得所述无人飞行器的续航能力)。因此区别特征(2)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特征。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实验的方式,预先测定输入信号对应的输出信号,再将输入信号和输出信号以表格的形式对应存储起来,进而根据输入信号即可快速获得输出信号是实现信号快速处理计算的常规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将输入信号划分为不同的级别,每个级别对应相应的输出信号同样可以实现信号的快速处理计算。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信息处理模块根据能耗信息和电池信息计算续航能力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节省处理时间,将不同大小的能耗信息,例如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相当于无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划分为预设数量的能耗级别,根据飞行速度或爬升/下降速度即可确定能耗级别,进而快速获得能耗级别对应的续航能力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剩余电量转化为对应的飞行时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不同的能耗级别与电池满电时的飞行时间(即理想续航时间)相对应存储在存储器中,进而容易计算剩余电量下的剩余飞行时间。为了获得能耗等级与理想续航时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预先分别测定各个能耗级别所对应的理想续航时间,即无人飞行器满电情况下能够飞行的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无人飞行器在高速飞行时与低速飞行时,其电量消耗的速率不同,即飞行速度也是影响能耗的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平均飞行速度也作为能耗信息之一进行考量,进而在存储器中存储不同平均飞行速度所对应的预定义的能耗级别。为了获得能耗级别与平均飞行速度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预先分别测定各个能耗级别所对应的平均飞行速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电池检测板实时检测电池电压值、输出电流值、温度值,调用电池的性能曲线以获得电池的性能参数并计算无人飞行器电池的剩余电量(参见说明书第[0083]、[0084]、[0087]段,相当于所述电池信息包括电池的当前剩余电量);电池满充时的电量即为电池的总电量,其必然也可以被电池检测板所检测的参数计算得出(相当于电池信息包括电池的总电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7至9任一项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在计算电池电量时,要结合此时的电池性能曲线,对计算结果进行温度补偿,尤其是在低温环境下,电池性能受环境温度影响尤其明显,此时对计算结果进行温度补偿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2 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