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40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38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36680.X
申请日:2014-04-04
复审请求人:常州奥凯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邱俊杰
合议组组长:芦秋敏
参审员:常梦媛
国际分类号:F26B9/06,F26B21/04,F26B21/00,F26B2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36680.X,名称为“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常州奥凯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4月4日,公开日为2014年7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1、CN2479453Y,公告日为2002年2月27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4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7年2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36段(第1-5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包括烘箱主机(1)和烘箱辅机(2),其特征在于,烘箱主机(1)通过循环进风管(2)和循环出风管(12)与烘箱辅机(2)相连接;烘箱主机(1)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主机进风口(2-1)和主机回风口(12-1),主机进风口(2-1)的上下两侧设有牵引气缸一(15-1)、牵引气缸二(15-2)和牵引气缸三(15-3),牵引气缸一(15-1)和牵引气缸三(15-3)通过牵引柱与专用烘车(23)相连,牵引气缸二(15-2)通过牵引柱与水平牵引台(13)相连;烘箱辅机(2)内部通过隔板分为三个独立空间,其中空间一的垂直方向设有高效过滤器(20),高效过滤器(20)的两侧分别设有烘箱辅机出风口(2-2)和循环风机出风口,空间二的水平方向设有中效过滤器(18),中效过滤器(18)的下端烘箱辅机壁上设有烘箱辅机回风口(12-2),空间三的下方水平面上设有换热器(19),空间三的烘箱辅机侧壁上设有循环风机进风口;烘箱辅机(2)的外壁上设有排湿风机(5)、循环风机(6)和新风进口(8),所述的排湿风机(5)的一端与排湿过滤器(4)相连,排湿过滤器4为中效过滤器,另一端与排湿管(21)相连,其中排湿管(21)依次穿过烘箱辅机壁和空间三的隔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循环进风管(2)和循环出风管(12)上分别设有切换风阀(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新风进口(8)上设有三效过滤器,即为初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和高效过滤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循环风机(6)的进风口与烘箱辅机(2)内的空间三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烘箱辅机(2)的外壁上设有检修门一(9)和检修门二(1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专用烘车(23)由垂直支架(26)与水平支架(27)焊接而成,每一层水平支架(27)之间通过挡板(17)相互隔离,水平支架(27)上设有若干个冲孔烘盘(16)。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换热器(19)由换热管绕制而成,换热器(19)上设有换热管进口(19-1)和换热管出口(19-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穿流式烘箱是整体式的烘箱,本发明是分体式,二者结构不同;(2)对比文件1的烘箱物料下方的风的力量是远没有上方大的,物料势必会翻腾,而本申请将烘箱设计为主机和辅机,延长风的行走路程,再先后经过中高效过滤器可减小风力,结合进风侧小于出风侧风力的设置,不会引起飞扬;(3)主辅机分开设置可防止烘箱辅机的热源对主机工作区的干扰。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包括烘箱主机(1)和烘箱辅机(2),其特征在于,烘箱主机(1)通过循环进风管(2)和循环出风管(12)与烘箱辅机(2)相连接;烘箱主机(1)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主机进风口(2-1)和主机回风口(12-1),主机进风口(2-1)的上下两侧设有牵引气缸一(15-1)、牵引气缸二(15-2)和牵引气缸三(15-3),牵引气缸一(15-1)和牵引气缸三(15-3)通过牵引柱与专用烘车(23)相连,牵引气缸二(15-2)通过牵引柱与水平牵引台(13)相连;烘箱辅机(2)内部通过隔板分为三个独立空间,其中空间一的垂直方向设有高效过滤器(20),高效过滤器(20)的两侧分别设有烘箱辅机出风口(2-2)和循环风机出风口,空间二的水平方向设有中效过滤器(18),中效过滤器(18)的下端烘箱辅机壁上设有烘箱辅机回风口(12-2),空间三的下方水平面上设有换热器(19),空间三的烘箱辅机侧壁上设有循环风机进风口;烘箱辅机(2)的外壁上设有排湿风机(5)、循环风机(6)和新风进口(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循环进风管(2)和循环出风管(12)上分别设有切换风阀(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新风进口(8)上设有三效过滤器,即为初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和高效过滤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湿风机(5)的一端与排湿过滤器(4)相连,排湿过滤器(4)为中效过滤器,另一端与排湿管(21)相连,其中排湿管(21)依次穿过烘箱辅机壁和空间三的隔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循环风机(6)的进风口与烘箱辅机(2)内的空间三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烘箱辅机(2)的外壁上设有检修门一(9)和检修门二(10)。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专用烘车(23)由垂直支架(26)与水平支架(27)焊接而成,每一层水平支架(27)之间通过挡板(17)相互隔离,水平支架(27)上设有若干个冲孔烘盘(16)。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换热器(19)由换热管绕制而成,换热器(19)上设有换热管进口(19-1)和换热管出口(19-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发明构思的角度来看,本申请和对比文件都是对流(即穿流式)烘箱,气流的穿流方向和烘干车的设置方式也是相同的;干燥气流都是经过除杂和再次加热后循环利用;不同的是,本申请是分体式结构,而对比文件是整体式结构,烘箱分为主机和辅机、或者是一体式结构,并不必然影响延长风的行走路程,比如对比文件1虽然是一体式结构,只要延长循环风管7的长度,就可以延长风的行走路程,从而减弱风力,当气流穿过烘盘上的物料时也不会引起物料翻腾。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烘箱主体和烘箱辅机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而对比文件1是集成在整个烘箱主体内的;(2)对比文件1的结构易将盘中细度较细化比重较轻的部分物料带走,从而吸附在换热器表面碳化后会脱落污染烘盘中的物料;(3)本申请是强迫对流的设计,而对比文件1是穿流式,热风在循环风机6相对负压的作用下强迫对流穿透物料与之全接触,可大大提高干燥效率,所以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陈述意见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4年4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7年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6]段(第1-5页),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之前程序中的对比文件:1、CN2479453Y,公告日为2002年2月27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流式洁净烘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穿流式烘箱(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段、第2页第1段,附图1-2),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箱体1、导流板2、烘车4、高压头的循环风机12、循环风管7、进风过滤器9、出风过滤器10和加热器8,烘箱分隔成A、B、C、D、E、F六个区域,A区为均风区,A区与B区以高温高效过滤器3隔离,B区为烘箱内腔,放置有烘车4(区域B相当于本申请的烘箱主机,C、E区域相当于本申请的烘箱辅机,通过上述附图1可以确定:烘箱主机通过循环进风管和循环出风管与烘箱辅机相连接,烘箱主机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主机进风口和主机回风口),C区内放置循环风机12,D区内放置风机电机14和吸风压紧用气缸13,E区放置循环风管7和加热器8,F区为烘车回风区,E区与A、B、C区以隔板6隔离,F区与C区以隔板6隔离,且F区与C区之间的隔板6上开有新风补充口和风机进风口;烘车右侧设置了吸风压紧机构11,该吸风压紧机构11与吸风压紧用气缸13通过传动机构连接;从上述附图1可以确定:烘箱辅机的外壁上设有新风进口;本实用新型工作时,吸风压紧机构11在吸风压紧用气缸13及传动机构的作用下处于压紧状态,与烘车4压紧密封,迫使气流穿过物料层按图1所示方向流动,即从烘车4右侧穿出的气流只能进入F区。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主机进风口的上下两侧设有牵引气缸一、牵引气缸二和牵引气缸三,牵引气缸一和牵引气缸三通过牵引柱与专用烘车相连 ,牵引气缸二通过牵引柱与水平牵引台相连;2)烘箱辅机内部通过隔板分为三个独立空间,其中空间一的垂直方向设有高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的两侧分别设有烘箱辅机出风口和循环风机出风口,空间二的水平方向设有中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的下端烘箱辅机壁上设有烘箱辅机回风口,空间三的下方水平面上设有换热器,空间三的烘箱辅机侧壁上设有循环风机进风口;烘箱辅机的外壁上设有排湿风机、循环风机。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均匀地移动烘车和为移动烘车提供动力;2)优化烘箱辅机的结构。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烘车右侧设置了吸风压紧机构11,该吸风压紧机构11与吸风压紧用气缸13通过传动机构连接;该汽缸的作用也是为传动机构提供动力,而均匀移动烘车可以使得烘车内的物料平稳进出烘箱主机是本领域的常识和通常追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烘车及其连接定位放置结构的相应位置设置合适数量的汽缸以实现均匀地移动烘车和为移动烘车提供动力的目的,至于牵引柱是气缸柱体的不同称呼也是气缸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参照上述附图1,对比文件1公开了烘箱辅机,循环风机,循环风机进风口、循环风机出风口、烘箱辅机出风口、烘箱辅机回风口、高效过滤器、出风过滤器10、加热器(换热器的下位概念),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烘箱辅机和烘箱主机通过隔板6隔开,虽然对比文件1的烘箱辅机内没有分为三个空间,但是本申请对烘箱辅机内部空间进行划分仅仅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烘箱辅机的各个功能区进行简单区分,除了设置不同级别的过滤器外没有其它不同的功能部件,而依据工艺和风道阻力损失以及节约运行成本的需求设置不同级别的过滤器是本领域的通常做法,故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排风过滤器和排湿口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排湿能力,在烘箱辅机的外壁上设有排湿风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复审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来看,虽然权利要求1中写明包括主机和辅机,但是并不能体现本申请是分体式结构;即便认为本申请是分体式结构,由于对比文件1的B区为烘箱内腔,其通过隔板与其它区域分开,也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的烘箱是分体结构,故在这点上二者结构相同。(2)从对比文件1的风机(在提供出风侧吸力的同时提高风机压头)、加热器(局部阻力损失)、风道(沿程阻力损失)和高温高效过滤器3(局部阻力损失)的设置来看,其进风侧的风力也小于出风侧的风力,因此其效果与本申请相当,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对比文件1易带走细化物体,而本申请则不存在该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的气流方向和本申请一样,因此细化物体是否被带走取决于风速和粒径,如果对比文件1的细化物体会被带走,那么在相同风速和粒径的情况下本申请的装置也会带走细化物体。(3)对比文件1也是由风机组织的强制循环,其实质与本申请一样,均是强迫对流,故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3、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流体管路上设置阀门是为了控制流体通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为了控制循环进风管和循环出风管的工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循环进风管和循环出风管上分别设有切换风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附图1),具体为:新鲜空气经过进风过滤器9 进入F区,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新风进口上设有过滤器,而为了提高过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设置“三效过滤器,即为初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和高效过滤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附图1),具体为:一部分湿空气由循环风机12和出风过滤器10(相当于排湿过滤器)排到外界;另外,从附图1可以确定:排湿管穿过烘箱辅机壁;对于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设置排湿风机是为了提高排湿效果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排湿风机的一端与排湿过滤器相连,另一端与排湿管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排湿过滤器的类型;当空间三设置了隔板时,排湿管穿过空间三的隔板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烘箱系统也设置有循环风机,并且其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利用循环风机将烘箱内的气流循环利用,为了优化烘箱辅机的结构,将烘箱辅机分为三个空间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循环风机的进风口与烘箱辅机内的空间三连通”。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设置检修门是为了便于工作人员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设置检修门的个数和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5段,附图2),具体为:烘车4由立柱16(相当于垂直支架)、数层横档17(相当于水平支架)、烘盘19和脚轮15组成,烘盘19置于横档17上, 相邻横档17之间具有隔断板18(相当于挡板,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一层水平支架之间通过挡板相互隔离)。而其他未被公开的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烘盘冲孔是为了气体能够穿透托盘,从对比文件1记载的“新鲜空气穿过烘盘19的物料层进入烘车4的H室”可以推定烘盘19也是穿孔的;而焊接是常见的固定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公开了加热器8加热烘干用的气流。而采用换热器对气流进行加热也是干燥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换热管绕制的换热器是常见的换热器类型,换热管进口和换热管出口是每个换热器必备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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