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捕食线虫的真菌和驱虫药联合药剂盒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26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27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76841.7
申请日:2015-07-01
复审请求人:内蒙古农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晶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整体上给出了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76841.7,名称为“用于捕食线虫的真菌和驱虫药联合药剂盒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内蒙古农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004663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和对比文件2(“捕食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胞外蛋白酶的诱导与纯化及其性质研究”,赵晓慧,万方数据,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捕食线虫的真菌和驱虫药联合药剂盒,其特征在于,包括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和驱虫药,所述驱虫药为阿苯达唑;
其中,所述驱虫药有效成分中的阿苯达唑以口服剂形式存在,有效成分和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的比例为12mg:1×106个厚壁孢子;
所述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菌株的保藏号为:CGMCC No.920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合药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以冻干制剂的孢子悬液形式存在,每mL冻干制剂的孢子悬液中含有1×106个厚壁孢子。
3.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联合药剂盒在制备家畜寄生性线虫病药物中的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仅教导捕食线虫性真菌生物冻干制剂和化学驱虫药一起饲喂给动物,没有教导注射的给药方式,因此没有动机选用注射施用伊维菌素;②对比文件1、2未公开联合用药的比例;③本申请将捕食线虫性真菌联合伊维菌素的使用(E组),相比于单独使用伊维菌素的F组,不但能杀灭成虫,还可捕杀虫卵孵出的线虫幼虫。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捕食线虫的真菌和驱虫药联合药剂盒,其特征在于,包括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和驱虫药,所述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菌株的保藏号为:CGMCC No.9201,所述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以冻干制剂的孢子悬液形式存在,每mL冻干制剂的孢子悬液中含有1×106个厚壁孢子;
所述驱虫药中的伊维菌素以注射剂形式存在,有效成分和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的比例为0.2mg:1×106个厚壁孢子,伊维菌素注射剂浓度为0.01g/ml。”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还包含伊维菌素,制备为试剂盒,并限定了伊维菌素的剂型和浓度;②限定了二者的用量比例。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施例2记载伊维菌素与捕食线虫性真菌联用及单独使用对比,显示相比单独使用驱虫药,联合用药可捕杀虫卵孵出的线虫幼虫。因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才能提供一种可杀灭虫卵孵出幼虫的杀虫药物组合物。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了将捕食动物线虫性真菌和驱虫药联用,可以杀灭虫卵孵出幼虫,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可以选择现有技术中已知对比文件1中的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以及常用驱虫药联合使用,并基于施用便利的考虑将二者制备成药剂盒。比例与二者的常用剂量和配制浓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要求依据常规剂量实验就能够确定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⑴本申请在前期提出了捕食线虫真菌与驱虫药联用的技术设想,因为两者在不同的杀虫阶段发挥作用,需要在研究线虫生长发育规律和虫卵排出规律的基础上协调配合,因此并非简单组合。⑵除对比文件1以外,现有技术还公开了多种捕食线虫性真菌,不同种类的捕食线虫性真菌的效果迥异。同样的,不同的驱虫药的作用机理、杀虫强度和作用时间差异较大。能够达到高度配合的真菌和驱虫剂种类的选择,是不容易的,现有技术没有教导本申请的特定种类组合。⑶本申请特异地选择真菌和驱虫剂种类,并优化用量配备进一步增强二者的作用。本申请说明书表2显示相比于单一使用驱虫药,联合给药48h后有明显优势。因此,权利要求1是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1项共1页)。经审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条款规定,对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整体上给出了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捕食线虫的真菌和驱虫药联合药剂盒。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的冻干制剂,其制备方法为:
(1)Duddingtonia flagrans菌株厚壁孢子的批量培养:
①大麦粒培养基的制备:……;
②接种培养基:在无菌条件下,将实验室分离保存的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CIM1菌株,制备成混悬液,接种于上述制备好的培养基中……;
③用冻干保护剂洗脱并保护厚壁孢子:在厚壁孢子培养至第3周时,在无菌条件下取3g培养基,用冻干保护剂(蒸馏水1000份和吐温-80 2份配成)进行厚壁孢子的洗脱,收集孢子洗脱液混匀后,用白细胞计数板计数,得出培养基所含厚壁孢子数量为3.2×105个/g。
(2)Duddingtonia flagrans菌株冻干制剂的制备:
①准备冻干安瓿瓶:……;
②对步骤(1)获得的含有厚壁孢子的洗脱液进行离心浓缩……;
③分装灭菌:用移液器直接将离心好的厚壁孢子混悬液滴入冻干安瓿瓶底部……;
④预冻:……;
⑤真空冷冻干燥:……
其中成品Duddingtonia flagrans生物冻干制剂保存在冻干安瓿瓶内,为黄色疏松多孔的海绵状物质,瓶内为真空状态,平均每瓶的Duddingtonia flagrans菌株厚壁孢子数量为1.5×106个(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1和实施例2,第0024-0038段)。该菌株(菌株名称为CIM1)的保藏号为:CGMCC No.9201,保藏日期:2014年05月05日(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Duddingtonia flagrans的冻干制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还包含伊维菌素,制备为试剂盒,并限定了伊维菌素的剂型和浓度;②限定了二者的用量比例。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施例2记载伊维菌素与捕食线虫性真菌联用及单独使用对比,显示相比单独使用,联合使用不但药物能杀灭成虫,且捕食线虫性真菌捕杀了虫卵孵出的线虫幼虫(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66段)。因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提高捕食线虫性真菌杀灭线虫的效率。对比文件2在“1.3.2.3 捕食线虫性真菌在线虫生物防治中的应用模式”一节公开了捕食线虫性真菌应用于临床实际中的两种应用模式,其中一种模式是以捕食动物线虫性真菌作为生物制剂联合驱虫药进行防治,即部分生物控制模式,这种模式是将化学驱虫药与捕食线虫性真菌生物制剂一起饲喂给动物,驱虫药杀灭线虫后,虫体破裂,释放出数量众多的虫卵,由于驱虫药对虫卵无效,所以这些虫卵多是活虫卵,它们与捕食线虫性真菌随粪便一起排出体外,此后虫卵在粪中发育为幼虫,捕食线虫性真菌发育为营养菌丝,在幼虫刺激下,捕食线虫性真菌的营养菌丝变态特化为捕食器,迅速捕食杀灭线虫幼虫,使得草场上的线虫幼虫数量减少,从而避免动物感染而引发临床寄生虫病的发生。指出目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应用模式更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为捕食性真菌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指出了切实可行的方向(参见对比文件2下标第8页第2段)。
考虑上述技术问题,如上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明确教导了将捕食动物线虫性真菌和驱虫药联用,可以杀灭虫卵孵出幼虫,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可以选择现有技术中已知对比文件1中的捕食线虫性真菌Duddingtonia flagrans,以及常用驱虫药联合使用,并基于施用便利的考虑将二者制备成药剂盒。
伊维菌素具有广谱、高效、用量小、低毒等优点,是新型大环内酯类驱虫药,对线虫、昆虫和螨均具有高效驱杀作用;对马、牛、羊、猪、犬的消化道和呼吸道线虫及猪肾虫等均有良好效果。其内服、皮下注射,均能被吸收完全。进入体内的伊维菌素能分布于大多数组织,包括皮肤。所以给药后可驱除体内线虫和体表寄生虫。0.01g/mL的浓度也是伊维菌素常用浓度(例如参见“兽药应用技术”,第1版,郭红斌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第135页,2013年01月出版)。伊维菌素是牛羊常用的驱虫剂,可口服可注射,皮下注射时每kg牛羊0.2mg(参见“规模化养殖科学用药百问百答”,翟少钦等,中国农业出版社,第88-92页,2010年07月出版)。根据以上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注射施用的伊维菌素和捕食线虫性真菌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伊维菌素和捕食线虫性真菌联用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中“二者的用量比例”,如上段所述,伊维菌素皮下注射时每kg牛羊0.2mg(参见“规模化养殖科学用药百问百答”,翟少钦等,中国农业出版社,第88-92页,2010年07月出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平均每瓶的Duddingtonia flagrans菌株厚壁孢子数量为1.5×106个,每瓶2ml(参见对比文件1第0035-0038段),即0.75×106个/mL,因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比例与二者的常用剂量和配制浓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要求依据常规剂量实验就能够确定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⑴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与研究线虫生长发育规律和虫卵排出规律相关的实验内容,也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杨晓野等提出了捕食线虫性真菌应用于临床实际中的两种模式,即部分生物控制模式,这种模式是将化学驱虫药与捕食线虫性真菌生物制剂一起饲喂给动物”(参见对比文件2第8页第2段),可知二者联用已经是临床实际应用中的模式,因此请求人称之前仅有技术设想的主张不成立。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给药模式一样:是将化学驱虫药与捕食线虫性真菌生物制剂一起给药。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真菌种类,如上文所述伊维菌素是本领域常用的驱虫药(参见同上),二者的种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本申请也没有记载对于真菌和驱虫药的种类进行选择的实验。⑶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效果,本申请说明书明确记载伊维菌素的效果不如阿苯达唑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66段),即使考虑到试验所在羊场的绵羊对伊维菌素有抗药性,从本申请记载内容也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产生预料不到的协同效果。综上,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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