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控制用于机动车辆的音频输出的设备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控制用于机动车辆的音频输出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65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79177
优先权日:2014-10-09
申请(专利)号:201580051523.1
申请日:2015-10-08
复审请求人:大陆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绍芹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黄慧
国际分类号:H04S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包括该区别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产生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51523.1,名称为“用于控制用于机动车辆的音频输出的设备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陆汽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3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CN101257787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7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控制用于机动车辆(2)的音频输出的单芯片系统(1),包括:
-输出求和装置(30),用于控制由第一音频信号(AS1)和第二音频信号(AS2)生成的音频输出信号(AAS)的播放;
-第一处理器装置(10),所述第一处理器装置(10)具有至少一个处理器核心(P),并且所述第一处理器装置(10)被设计用于,为分配给所述第一处理器装置(10)的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K1)生成所述第一音频信号(AS1);
-第二处理器装置(20),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具有至少一个处理器核心(P),并且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为分配给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的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K2)生成所述第二音频信号(AS2),
其特征在于,仅仅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操控所述输出求和装置(30),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功能安全。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芯片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处理器装置(10)被设计用于,生成非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作为所述第一音频信号(AS1)。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芯片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生成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作为所述第二音频信号(AS2)。
4. 按照上述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单芯片系统,其中所述设备被构造用于,根据ASIL风险等级将车辆组件归入到生成非安全相关的第一音频信号(AS1)的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K1)中和生成安全相关的第二音频信号(AS2)的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K2)中。
5. 按照上述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单芯片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基于用于所述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K1)的所述第一音频信号(AS1)限制所述音频输出信号(AAS)的播放。
6. 用于机动车辆(2)的音频系统(5),其中所述音频系统包括按照上述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单芯片系统(1)。
7. 用于控制机动车辆中的用于音频输出的单芯片系统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第一处理器装置(10)中生成(S1)分配给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的第一音频信号(AS1),
-在第二处理器装置(20)中生成(S2)分配给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的第二音频信号(AS2);和
-控制(S3)输出求和装置(30),所述输出求和装置(30)用于播放由第一音频信号(AS1)和第二音频信号(AS2)生成的音频输出信号(AAS),其中所述控制仅仅通过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进行,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功能安全。
8. 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音频信号(AS1)是非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
9. 按照上述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音频信号(AS2)是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
10. 按照上述权利要求7至9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ASIL风险等级将所述车辆组件划分为生成非安全相关的第一音频信号(AS1)的车辆组件和生成安全相关的第二音频信号(AS2)的车辆组件。”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是一种单芯片系统,还包括第一处理器装置,具有至少一个处理器核心,用于为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生成第一音频信号。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参照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7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10,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9。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得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可靠地被输出。对比文件3中涉及到的导航系统与音视频播放系统,二者均不涉及行车安全,即使导航系统发出的转弯指令被忽略,可能会给驾驶员造成麻烦,但不影响行车安全。对比文件3并没有涉及到安全相关、非安全相关,因此也不涉及如何使得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可靠地被输出。导航系统与音视频播放系统通常使用同一个处理器,该处理器是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的处理器,其并非用于功能安全。因此,复审请求人并不认同:导航系统会产生中断信号,则即必然包括第二处理器装置,其必然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核心,用于给导航系统分配第二音频信号,且第二处理器装置用于操控输出,且用于功能安全。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既不涉及“根据ASIL风险等级将机动车辆组件划分为生成非安全相关的第一音频信号(AS1)的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K1)和生成安全相关的第二音频信号(AS2)的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K2)”,也不涉及“仅仅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操控所述输出求和装置(30),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功能安全”。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 用于控制用于机动车辆(2)的音频输出的单芯片系统(1),根据ASIL风险等级将机动车辆组件划分为生成非安全相关的第一音频信号(AS1)的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K1)和生成安全相关的第二音频信号(AS2)的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K2),包括:
-输出求和装置(30),用于控制由第一音频信号(AS1)和第二音频信号(AS2)生成的音频输出信号(AAS)的播放;
-第一处理器装置(10),所述第一处理器装置(10)具有至少一个处理器核心(P),并且所述第一处理器装置(10)被设计用于,为分配给所述第一处理器装置(10)的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K1)生成所述第一音频信号(AS1);
-第二处理器装置(20),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具有至少一个处理器核心(P),并且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为分配给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的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K2)生成所述第二音频信号(AS2),
其特征在于,仅仅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操控所述输出求和装置(30),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功能安全。”
“7. 用于控制机动车辆中的用于音频输出的单芯片系统的方法,根据ASIL风险等级将机动车辆组件划分为生成非安全相关的第一音频信号(AS1)的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K1)和生成安全相关的第二音频信号(AS2)的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K2),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第一处理器装置(10)中生成(S1)分配给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的第一音频信号(AS1),
-在第二处理器装置(20)中生成(S2)分配给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的第二音频信号(AS2);和
-控制(S3)输出求和装置(30),所述输出求和装置(30)用于播放由第一音频信号(AS1)和第二音频信号(AS2)生成的音频输出信号(AAS),其中所述控制仅仅通过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进行,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功能安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只记载车辆导航系统的方向说明可以被用作要播放的非安全相关的第一音频信号,然而,导航系统除了最基本的方向说明外,还具有提醒红绿灯、超速、落石、拥堵、车辆汇入、夜间行驶等与安全有关的功能,即对比文件3同样解决了当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输出时避免非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的干扰的技术问题;而且,不同用户对于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和非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的划分方式可能不同,根据用户需求对音频信号进行安全与非安全的划分,而且ASIL安全等级是一种常规的进行安全级别划分的方式,因此,按照上述方式对音频信号进行划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为非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设置单独的第一处理器装置,实现第一音频信号的播放,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7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1257787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用于机动车辆的音频输出的单芯片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导航系统与音视频播放系统的切换方法、系统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6页第4段,图1和2):该切换系统包括检测模块、音频输出通道判断模块及音频输出通道调整模块。当检测模块检测到导航系统发出有中断信号时,音频输出通道判断模块判断导航系统提示语音与音视频播放系统的音频输出通道是否相同。当音频输出通道判断该导航系统的提示语音与音视频播放系统的声音的音频输出通道相同时,音频输出通道调整模块降低或关断音视频播放的声音输出,同时利用该相同的音频输出通道输出导航系统的提示语音。从而不仅能一边使用导航系统进行导航,一边使用音视频播放系统,而且导航系统不受音视频播放系统的干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单芯片系统;根据ASIL风险等级将机动车辆组件划分为生成非安全相关的第一音频信号(AS1)的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K1)和生成安全相关的第二音频信号(AS2)的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K2);输出求和装置(30),用于控制由第一音频信号(AS1)和第二音频信号(AS2)生成的音频输出信号(AAS)的播放;第一处理器装置(10),所述第一处理器装置(10)具有至少一个处理器核心(P),并且所述第一处理器装置(10)被设计用于,为分配给所述第一处理器装置(10)的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K1)生成所述第一音频信号(AS1);第二处理器装置(20),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具有至少一个处理器核心(P),并且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为分配给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的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K2)生成所述第二音频信号(AS2),仅仅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操控所述输出求和装置(30),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功能安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机动车辆如何可靠地输出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为了解决一边导航,一边进行音视频播放时,导航受影响而不能使用音视频播放功能的问题,公开了一种导航系统与音视频播放系统的切换系统,该切换系统包括检测模块、音频输出通道判断模块及音频输出通道调整模块,当导航系统与音视频系统使用相同的音频输出通道时,基于导航系统是否产生中断信号,来控制音视频播放系统的声音输出(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6页第4段,图1和2)。其中涉及到的导航系统不属于根据ASIL风险等级划分的安全相关的机动车车辆组件,其与音视频播放系统同属于非安全相关的机动车车辆组件,因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涉及如何可靠地输出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且对比文件3也未明确或隐含地公开为安全和非安全组件分别设置独立的,具有至少一个处理器核心的处理器装置且仅由第二处理器装置控制输出求和装置,更未明确或隐含地公开上述两个处理器装置、输出求和装置被设计为单芯片系统。因而,在面对如何使得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可以被可靠地输出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3获得相关技术启示。且没有理由和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理由,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确保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可靠地被输出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机动车辆中的用于音频输出的单芯片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导航系统与音视频播放系统的切换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6页第4段,图1和2):当检测模块检测到导航系统发出有中断信号时,音频输出通道判断模块判断导航系统提示语音与音视频播放系统的音频输出通道是否相同。当音频输出通道判断该导航系统的提示语音与音视频播放系统的声音的音频输出通道相同时,音频输出通道调整模块降低或关断音视频播放的声音输出,同时利用该相同的音频输出通道输出导航系统的提示语音。从而不仅能一边使用导航系统进行导航,一边使用音视频播放系统,而且导航系统不受音视频播放系统的干扰。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是单芯片系统;根据ASIL风险等级将机动车辆组件划分为生成非安全相关的第一音频信号(AS1)的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K1)和生成安全相关的第二音频信号(AS2)的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K2);在第一处理器装置(10)中生成(S1)分配给第一组机动车辆组件的第一音频信号(AS1),在第二处理器装置中生成(S2)分配给第二组机动车辆组件的第二音频信号(AS2);和控制输出求和装置(30),所述输出求和装置(30)用于播放由第一音频信号(AS1)和第二音频信号(AS2)生成的音频输出信号(AAS),其中所述控制仅仅通过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进行,所述第二处理器装置(20)被设计用于功能安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机动车辆如何可靠地输出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为了解决一边导航,一边进行音视频播放时,导航受影响而不能使用音视频播放功能的问题,公开了一种导航系统与音视频播放系统的切换方法,当导航系统与音视频系统使用相同的音频输出通道时,基于导航系统是否产生中断信号,来控制音视频播放系统的声音输出(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6页第4段,图1和2)。其中涉及到的导航系统不属于根据ASIL风险等级划分的安全相关的机动车车辆组件,其与音视频播放系统同属于非安全相关的机动车车辆组件,因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涉及如何可靠地输出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且对比文件3也未明确或隐含地公开为安全和非安全组件分别设置独立的处理器装置且仅由第二处理器装置控制输出求和装置,更未明确或隐含地公开上述两个处理器装置、输出求和装置被设计为单芯片系统。因而,在面对如何使得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可以被可靠地输出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3获得相关技术启示。且没有理由和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理由,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独立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确保安全相关的音频信号可靠地被输出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6、8和9分别是权利要求1和7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7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8和9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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