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装置、输入方法和记录介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输入装置、输入方法和记录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04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8777
优先权日:2013-03-27
申请(专利)号:201410103665.5
申请日:2014-03-20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娟
合议组组长:张晔
参审员:王效维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给出了应用所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03665.5,名称为“输入装置、输入方法和记录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35]段、说明书附图1-2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输入装置,包括:
包括具有不同触感的多个输入区域的输入面;
配置为检测多个操作体在所述多个输入区域内的操作的检测单元;以及
配置为基于所述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分配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在各输入区域内的操作而不同的输出值的分配单元;
其中所述输入面包括平面和倾斜面作为具有不同触感的所述多个输入区域;以及
所述分配单元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在平面上的操作和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在倾斜面上的操作分配输出值。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不同触感是能够在操作者不移动所述多个操作体的情况下感知所述输入面上的位置和方位的触感。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输入面随着表面角度变化而形成多个输入区域。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输入面包括位于中央的平面以及形成为在所述平面周围倾斜的倾斜面。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输入面是曲面。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分配单元分配与显示装置的显示屏幕上执行的操作相对应的输出值作为输出值。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分配单元以在所述显示屏幕上执行的操作与所述输入区域内的操作相对应的方式分配所述输出值。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分配单元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在所述多个输入区域内的操作位置分配不同的输出值。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装置,
其中所述多个操作体是操作者的手指。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分配单元分配与如下至少一种操作相对应的输出值:在显示屏幕上的菜单显示、所述显示屏幕的滚动、要执行的应用的切换、所述显示屏幕上的翻页、所述显示屏幕的分割、所述显示屏幕的放大和缩小、特定键操作、音量变化、移至所述显示屏幕的待机模式、搜索菜单的显示以及所述显示屏幕的解锁。
11.一种输入方法,包括:
检测多个操作体在输入面上的具有不同触感的多个输入区域内的操作,所述输入面包括平面和倾斜面作为具有不同触感的所述多个输入区域;
基于检测结果分配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在各输入区域内的操作而不同的输出值;以及
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在平面上的操作和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在倾斜面上的操作分配输出值。
12.一种记录有程序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所述程序使得计算机执行:
检测多个操作体在输入面上的具有不同触感的多个输入区域内的操作,所述输入面配置为包括平面和倾斜面作为具有不同触感的所述多个输入区域;
基于检测结果分配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在各输入区域内的操作而不同的输出值;以及
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在平面上的操作和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在倾斜面上的操作分配输出值。”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0/0287470A1,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1日)和对比文件2(US2012/0066591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5日)、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11、12和从属权利要求4,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11、12如下:
“1.一种输入装置,包括:
包括具有不同触感的多个输入区域的输入面;
配置为检测多个操作体在所述多个输入区域内的操作的检测单元;以及
配置为基于所述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分配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在各输入区域内的操作而不同的输出值的分配单元;
其中所述输入面包括位于中央的平面和从所述平面延伸并倾斜的倾斜面作为具有不同触感的所述多个输入区域;以及
所述分配单元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跨所述平面和至少一个倾斜面的操作分配输出值。”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当在所述平面上检测到至少五个接触点时将所述平面检测为被所述操作体覆盖。”
“11.一种输入方法,包括:
检测多个操作体在输入面上的具有不同触感的多个输入区域内的操作,所述输入面包括位于中央的平面和从所述平面延伸并倾斜的倾斜面作为具有不同触感的所述多个输入区域;
基于检测结果分配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在各输入区域内的操作而不同的输出值;以及
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跨所述平面和至少一个倾斜面的操作分配输出值。”
“12.一种记录有程序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所述程序使得计算机执行:
检测多个操作体在输入面上的具有不同触感的多个输入区域内的操作,所述输入面配置为包括位于中央的平面和从所述平面延伸并倾斜的倾斜面作为具有不同触感的所述多个输入区域;
基于检测结果分配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在各输入区域内的操作而不同的输出值;以及
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跨所述平面和至少一个倾斜面的操作分配输出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35]段、说明书附图1-2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确定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应用所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0/0287470A1,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2:US2012/0066591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5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输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0028]、[0030]、[0082]-[0093]段,图1):在移动终端设备11的预设面上设置静电触控板22。静电触控板22配置为在显示单元22-D上叠放静电触摸传感器22-S。在移动终端设备11中,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1配置在上表面,和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2配置在下表面。另外,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3配置在右表面,和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4配置在左表面。结合图1可以确定移动终端设备11包括具有不同触感的多个输入区域的输入面。当用户的手指接触移动终端设备11的侧面时,通过静电触摸传感器21的静电电容的改变检测该接触。通过侧面静电传感器21检测手指接触位置的坐标变换,且被CPU23识别(相当于配置为检测多个操作体在所述多个输入区域内的操作的检测单元)。当确定手指与侧面有接触时,CPU23检测预设的姿势操作并执行相应的交互过程。结合附图8A-F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CPU23针对不同的操作分配了不同的指令,并且有多个操作体在不同的操作面,相当于配置为基于所述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分配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在各输入区域内的操作而不同的输出值的分配单元。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所述输入面包括位于中央的平面和从所述平面延伸并倾斜的倾斜面作为具有不同触感的所述多个输入区域;所述分配单元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跨平面和至少一个倾斜面的操作分配输出值。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多个输入面的形状和操作体的操作路线。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阅读设备虚拟页面翻页交互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3]、[0036]段,附图3-10):参照图3-6,具有触摸表面侧边缘26的电子阅读设备10接收操作体(用户的手指/拇指)60在触摸屏表面沿着40或41移动方向上的触摸手势的用户输入,并且在触摸屏20上和沿着触摸屏20转移到触摸表面侧边缘26上(相当于所述分配单元根据所述操作体中的一个操作体跨平面和一个倾斜面的操作分配输出值)。操作体60触摸触摸面边缘26的位置决定并直接关系到虚拟页面翻转的速度(相当于基于所述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分配根据所述操作体在输入区域内的操作而不同的输出值的分配单元)。结合图5可以确定,电子阅读设备10的输入面包括位于中央的平面20和从所述平面20延伸并倾斜的倾斜面26作为具有不同触感的所述多个输入区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所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多个输入面的设置以及操作体操作路线的设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多个操作体对具有多个输入面的电子设备进行操作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方案中的多个输入面设置为包括位于中央的平面和从所述平面延伸并倾斜的倾斜面,且多个操作体中的一个操作体在操作时可跨平面和至少一个倾斜面进行操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8、30段,附图1):在移动终端设备11的预定面上布置有静电触摸板22。在移动终端设备11中,布置有布置在上面上的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1和布置在下面上的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2,布置有布置在右面上的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3和布置在左面上的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4(静电触摸传感器设置在不同的侧面上,自然可以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感知手指位于哪一输入面上,图8-9公开了多个操作体协同操作的情况,相当于所述不同触感是能够在操作者不移动所述多个操作体的情况下感知所述输入面上的位置和方位的触感)。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0030]段,图1):在移动终端设备11的预设面上设置静电触控板22。静电触控板22配置为在显示单元22-D上叠放静电触摸传感器22-S。在移动终端设备11中,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1配置在上表面,和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2配置在下表面。另外,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3配置在右表面,和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4配置在左表面。结合图1可以确定移动终端设备11中静电触摸传感器设置在不同的侧面上,每个面之间存在角度的变化,相当于所述输入面随着表面角度变化而形成多个输入区域。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得到了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电子设备进行触摸操作时,可通过单个接触点进行单击或双击等操作,或通过两个接触点进行放大或缩小等操作,而当触摸屏上的触摸点大于两个时,如5个,将其识别为覆盖操作,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114]-[0115]段,附图10A、10B):在移动终端设备12的侧面上,布置有沿侧面具有弯曲形状、由铝形成的导电材料41-a至41-d,另外,导电材料41-a至41-d与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a至21-d相组合(相当于所述输入面是曲面)。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得到了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0]-[0105]段,图8A-9F):在图8A-8F的示例中,用户对移动终端设备11的两个相对侧面执行手势操作,如图8A中CPU23以较高的速度将显示图像移动到较低的一侧,图8B中CPU23以较高的速度将显示图像移动到较高的一侧。结合图8A-9F,可以确定CPU根据显示屏幕上不同的操作执行不同的命令,即输出不同的输出值,相当于分配单元分配与显示装置的显示屏幕上执行的操作相对应的输出值作为输出值。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得到了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电子设备的触摸屏进行输入操作时,既然要通过检测到的输入区域内的操作来控制显示屏上执行的操作,自然要将输入区域内的操作与显示屏上执行的操作一一对应,进而用将显示屏执行操作与输入区的操作相对应的方式来分配输出值是显而易见的,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不同的触摸输入具有不同的输出值,即对应于不同的执行命令是常用技术手段,在多个操作体在多个输入区域的进行操作情况下,根据多个操作体在多个输入区域的不同操作位置来分配不同的输出值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83]-[0093]段,附图8A-F):使用者用与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21-3和21-4(相当于多个输入区域)相接触的手指f2和f1(相当于其中所述多个操作体是操作者的手指)进行同时向下的描迹操作,与对静电触摸板22进行普通滚动操作的情况相比,CPU23高速地将显示图像移动到下侧。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得到了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电子设备中通过触摸屏上的不同触摸操作对显示屏幕的显示对象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显示图像的放大、缩小或翻页,显示屏幕的待机或解锁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显示屏上的不同触摸操作分配不同的输出值,以便控制显示对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输入方法,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记录有程序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其上的指令用于使得计算机设备执行操作,该操作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输入装置完成的操作一一对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7]-[0054]段,图4):移动终端设备11配置为CPU23、非易失性存储器24、RAM25和驱动器26。非易失性存储器24存储各种类型的信息。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可触摸区域22与设备侧面的触摸区域具有明显隔离,无法得到中央区域与边框的联合触摸操作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从中央屏幕延伸的侧边,也没有公开跨中央屏幕和侧边的配合操作。而对比文件2至多是从平面显示屏20和侧边的过渡点开始,也未公开所述分配单元根据所述多个操作体中的至少一个操作体跨所述平面和至少一个倾斜面的操作分配输出值。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位于中间区域的静电触控板22和位于四个侧面的侧面静电触摸传感器,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中央屏幕延伸的侧边,并且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具有触摸表面侧边缘26的电子阅读设备10接收操作体(用户的手指/拇指)60在触摸屏表面沿着40或41移动方向上的触摸手势的用户输入,并且在触摸屏20上和沿着触摸屏20转移到触摸表面侧边缘26上”(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及图5),并非请求人所述的从平面显示屏20和侧边的过渡点开始。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倾斜面从平面延伸、输出值会依据平面和倾斜面而得出,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如何设置输入面、如何操作的技术启示,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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