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动子结构、加工方法及直线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04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794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84145.3
申请日:2014-09-1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兰霞
合议组组长:段文婷
参审员:查洁立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条第?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协同作用,则应当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量和评述;若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84145.3,发明名称为“一种动子结构、加工方法及直线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全部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KR10-1135931B1,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8日;
对比文件3:KR10-0796697B1,公告日为2008年01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动子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作支撑架的碳纤维层,以及用于与负载进行装配的端板,所述碳纤维层内包裹设置有数块磁钢,所述碳纤维层的一端还与部分所述端板包裹设置,实现与所述端板的连接;
所述动子结构的外部形成端板部位、端环部位,以及端板部位与端环部位之间的中间部位,所述端板设于所述端板部位,所述磁钢设于所述端环部位;
所述中间部位的碳纤维层的厚度由动子受力强度和运动的可靠性决定。
2.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动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端板与所述碳纤维层的连接处设置成不规则结构。
3.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动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不规则结构为锯齿结构或波浪结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纤维层的另一端包裹设置有用于为所述磁钢定位且保持所述碳纤维层端面平整性的端环。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动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端板采用PBT材料或者板材制成。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动子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端环采用PBT材料或者尼龙材料制成。
7. 一种直线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动子结构。
8. 一种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动子结构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在成型模上绑扎碳纤维带,形成动子结构的碳纤维内层;
b)在碳纤维内层的周向布置数个磁钢,在碳纤维内层的一端布置端板;
c)再次绑扎碳纤维带形成动子结构的碳纤维外层,碳纤维外层将磁钢,以及端板的一部分包裹其中,形成动子结构。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子结构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碳纤维带为浸过环氧树脂的碳纤维带。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子结构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还在碳纤维内层的另一端布置端环;步骤c)中,碳纤维外层还将端环包裹其中。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子结构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后,还包括步骤d),利用外模具紧固动子结构,以保证其外径尺寸满足设计要求。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动子结构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d)中,还将带有成型模和外模具的动子结构放入烘箱中烘烤,以加速动子结构的固化成型速度。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子结构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模上涂覆有脱模剂。”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动子结构外部的端板部位与端环部位之间形成有中间部位,所述中间部位的碳纤维层的厚度由动子受力强度和运动的可靠性决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直线电机,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动子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直线电机,基于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4)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动子结构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动子结构的加工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5)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1项。具体修改为:基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增加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中间部位表面的圆度要求低于所述端环部位表面的圆度要求”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0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7;删除原权利要求4、8,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磁钢与端板11’所在的部位具有一定距离并不相当于中间部位,磁钢所在的端环部位以及磁钢与端板11’之间被多次缠绕后加热,是一体制造而成的,圆度要求一致,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的端板部位、端环部位、中间部位是动子结构的三个不同部位,中间部位的作用是为了端板部位与端环部位之间更好的连接,利于端环部位磁钢的保持,且对表面圆度没有严格要求,利于制造。对比文件1已文字公开不设置中间部位,对比文件3没有文字公开中间部位,更没有公开有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种差异的制造方法进行结合。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动子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作支撑架的碳纤维层,以及用于与负载进行装配的端板,所述碳纤维层内包裹设置有数块磁钢,所述碳纤维层的一端还与部分所述端板包裹设置,实现与所述端板的连接;
所述碳纤维层的另一端包裹设置有用于为所述磁钢定位且保持所述碳纤维层端面平整性的端环;
所述动子结构的外部形成端板部位、端环部位,以及端板部位与端环部位之间的中间部位,所述端板设于所述端板部位,所述磁钢设于所述端环部位;
所述中间部位的碳纤维层的厚度由动子受力强度和运动的可靠性决定;
所述中间部位表面的圆度要求低于所述端环部位表面的圆度要求。”
“7. 一种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动子结构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在成型模上绑扎碳纤维带,形成动子结构的碳纤维内层;
b)在碳纤维内层的周向布置数个磁钢,在碳纤维内层的一端布置端板;还在碳纤维内层的另一端布置端环;步骤c)中,碳纤维外 层还将端环包裹其中;
c)再次绑扎碳纤维带形成动子结构的碳纤维外层,碳纤维外层将磁钢,以及端板的一部分包裹其中,形成动子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本申请的中间部位是指磁钢5端部与端板1端部之间的部位,而对比文件3中磁钢M端部与端板11’端部之间也具有该部位(图1),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中间部位;其次,一体制造并不必然圆度要求一致,比如在缠绕时不同部位的缠绕工艺要求会带来不同的圆度,同时在加热固化时一般也会设置外模具,外圆度受外模具内圆度的影响较大,因此一起加热固化同样也不代表圆底要求一致。2)对比文件1中磁钢M通过端板130以及端环120上下夹设定位,考虑工艺影响,刚性部件之间难于实现完全贴合,容易产生缝隙,因此磁钢M上端会有出现缝隙的风险,影响磁钢的保持;而对比文件3中,如图1c-1d、2a及图4c-4d、5a所示,磁钢上端面被包覆于混有树脂的可模制固化部件(100、10’、10’’;图1c中磁钢M上端面外露出框架11),在加热压缩固化过程中,由于受外力作用,可以很好的消除磁钢周围的缝隙,更好的保持磁钢,同时磁钢上端面部位的可模制固化部件形成对应于本申请的中间部位,因此基于更好保持磁钢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对比文件3公开的中间部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1项,基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增加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中间部位表面的圆度要求低于所述端环部位表面的圆度要求”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0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7。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第[0043]-[0044]段的记载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协同作用,则应当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量和评述;若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KR10-1135931B1,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8日;
对比文件3:KR10-0796697B1,公告日为2008年01月21日。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动子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体组件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0086]段,附图1-10):动子结构包括用作支撑架的碳纤维层210和240(说明书第[0041]-[0043]、[0064]段,内层110和外层140包含由碳纤维和树脂混合形成的复合材料;如附图7-8所示,内层110形成碳纤维层210,外层140形成碳纤维层240),以及用于与负载压缩机进行装配的端板230(说明书第[0051]-[0053]段及附图7-8),所述碳纤维层210和240内包裹设置有数块磁钢M(说明书第[0048]段:12块磁钢M),所述碳纤维层210和240的一端还与部分所述端板230包裹设置,实现与所述端板230的连接;如图8-9所示,动子结构的外部形成为端板部位(端板230所在的部位)、端环部位(端环220及磁钢M所在的部位),所述端板230设于所述端板部位,所述磁钢M设于所述端环部位。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动子结构外部的端板部位与端环部位之间形成有中间部位,所述中间部位的碳纤维层的厚度由动子受力强度和运动的可靠性决定,所述中间部位表面的圆度要求低于所述端环部位表面的圆度要求。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使得在更好地保持磁钢的基础也利于加工制造,在保证动子结构可靠性的前提下简化了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持磁钢并方便加工制造。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制造用于压缩机的线性电动机的磁体组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7]段,附图2、10):在模具夹具90上附连覆盖构件10'(内壁),将多个磁体30沿着覆盖构件10'的外周表面附接并布置在定位环20的上侧,然后再在模具夹具90的上表面上形成外壁的覆盖构件10”,盖构件10'、覆盖构件10”和磁体30形成具有相同高度。附图1-2中的磁铁框架11上有磁铁安装槽11a,磁体M安装在磁铁框架11上,然后将端部11’卷绕在安装有磁体M的磁铁框架11外周(如图2c)。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未公开端板部位、中间部位,进而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而形成中间部位的技术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端板130、230安装在与磁体M的上端几乎接触或稍微间隔开的状态,表明是需要使得端板130、230与磁体M的上端之间不形成中间部位而尽量接触。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需要在端板部位和端环部位之间形成中间部位的技术问题。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整体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了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直线电机,包括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动子结构,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动子结构的加工方法,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在独立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了上述独立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中附图1呈现的制造过程,实际制造完成后是端部11’扣在磁钢外,对比文件3中没有对应的端板部位、中间部位,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就不存在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而形成中间部位。2)对比文件1公开了端板130、230安装在与磁体M的上端几乎接触或稍微间隔开的状态,表明是需要使得端板130、230与磁体M的上端之间不形成中间部位而尽量接触。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需要在端板部位和端环部位之间形成中间部位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寻求形成中间部位的动机。整体考量上述特征的组合,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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