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球形金属粉末烧结颈长的计算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83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491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26411.3
申请日:2016-11-22
复审请求人:湖南恒基粉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德华
合议组组长:马雪松
参审员:唐晓君
国际分类号:B22F3/10(2006.01);B22F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现有技术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264113、名称为“一种球形金属粉末烧结颈长的计算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南恒基粉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球形金属粉末烧结颈长的计算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用于计算粉末冶金工艺中烧结时段被烧结联结后的两个表面至少基本光滑的球形粉末颗粒的烧结颈长,步骤如下:
A.以球形且表面至少基本光滑的粉末颗粒为基础;于电镜下,通过调整电镜角度,使待测烧结颈长的两个粉末颗粒的摆放方向垂直于观察方向,并获取放大照片以能清楚测量该两个粉末颗粒的直径;若照片中的两个粉末颗粒未被其他粉末遮挡或者未与其他粉末颗粒烧结联结,则直接进入步骤B,若被遮挡或与其他粉末颗粒烧结联结,则先使用绘图工具补全其轮廓后再进入步骤B;
B.测量该照片中该两个粉末颗粒通过烧结联结后的总长l总,同时分别测量该两个粉末颗粒的直径,以得到该两个粉末颗粒的半径:左边粉末颗粒半径R1和右边粉末颗粒半径R2;
C.计算该两个粉末颗粒的中心间距l,l=l总-R1-R2,并设定左边粉末颗粒到烧结颈的距离为l1,右边颗粒到烧结颈的距离为l2,则l=l1 l2;
D.设定烧结颈半长为δ,根据勾股定理得公式(1)R12=δ2 l12和公式(2)R22=δ2 l22,结合公式(3)l=l1 l2,计算得到l1和l2;
E.计算得到烧结颈长2δ。”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烧结颈初期非等径双球模型颈长的模拟”,杜继香,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I辑,B023-3,第13-14页,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在电镜下观察获得铜粉烧结后烧结颈的形貌照片,由图5-5可知,图中同样以球形且表面光滑的颗粒为基础,获取了放大照片,并补全了烧结颗粒的轮廓,测得了球形颗粒的直径、烧结颈的长度,对比文件1中同时也公开了通过建立模型进行非等径烧结颈颈长的模拟方法,由图2-2和图5-5可知,两粉末颗粒在烧结后,烧结颈长度并不等于两球形颗粒的公共弦长,即X>b,由此可知,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计算获得的烧结颈长是不准确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指出:当由于角度问题导致扫描电镜不能准确观察测量烧结颈尺寸时,本申请中的方案同样不适用,在不确定烧结颈是否形成及其形成状况的情况下套用本申请中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对于测量精度,由大尺寸测量进而通过计算获得小尺寸的方法本身会带来更大的误差,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中,并未反映出通过计算能够实现不便于测量的小尺寸烧结颈长计算的优势。本申请中实施例的计算误差属于计算原理中存在错误,相较于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方法,本申请中的方法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实际操作中,扫描电镜制样后,粉末与粉末间位相固定,往往由于角度的问题,扫描电镜不能准确观察测量烧结颈的尺寸,本申请的计算方法是在烧结颈长度测量领域的重大突破,通过该方法进行粉末烧结颈长度推算其精度更高、适用性更广、方便快捷。(2)而当烧结颈较小时,X与b值的误差是可以接受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当存在颗粒遮挡时,可通过调整扫描电镜的角度使颗粒及烧结颈与扫描电镜观测方向垂直以直接测量烧结颈长度,若通过调整角度仍不能直观观测到烧结颈,则无法确定烧结颈是否形成及其形成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本申请中的方法进行计算,也是一种假设状态,并不具备参考价值,而且,如果由于遮挡或者角度问题,测量得到的颗粒直径也是不准确的,其产生的误差会更大;本申请的计算方法中产生的误差是计算原理上的省略产生的误差。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以球形且表面至少基本光滑的粉末颗粒为基础;于电镜下,通过调整电镜角度,使待测烧结颈长的两个粉末颗粒的摆放方向垂直于观察方向,并获取放大照片以能清楚测量该两个粉末颗粒的直径;若照片中的两个粉末颗粒未被其他粉末遮挡或者未与其他粉末颗粒烧结联结,则直接进入步骤B,若被遮挡或与其他粉末颗粒烧结联结,则先使用绘图工具补全其轮廓后再进入步骤B;B.测量该照片中该两个粉末颗粒通过烧结联结后的总长l总,同时分别测量该两个粉末颗粒的直径,以得到该两个粉末颗粒的半径:左边粉末颗粒半径R1和右边粉末颗粒半径R2; C.计算该两个粉末颗粒的中心间距l,l=l总-R1-R2,并设定左边粉末颗粒到烧结颈的距离为l1,右边颗粒到烧结颈的距离为l2,则l=l1 l2; D.设定烧结颈半长为δ,根据勾股定理得公式(1)R12=δ2 l12和公式(2)R22=δ2 l22,结合公式(3)l=l1 l2,计算得到l1和l2; E.计算得到烧结颈长2δ。 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个颗粒的几何关系和勾股定理容易推导出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本申请的计算方法是忽略了烧结颈产生的误差而仅仅利用了勾股定理求解两球重叠部分的半径b所得,非等径双球烧结模型的几何关系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两球重叠部分的半径b是具有一定几何知识的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几何推导即可获得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的计算精度高、适用性广、方便快捷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方案可以预期的,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l)对比文件1提出使用勾股定理进行表述烧结球模型中的几何关系,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精确的计算机模拟参数。而本申请使用勾股定理是在使用扫描电镜进行初步颗粒大小测绘后具有目的性的直接估算烧结颈大小,并用于指导生产。本申请解决了研究与生产中由于烧结颈长度过短与粉末遮挡问题而很难直接采用显微镜来进行观察测量烧结颈长度的缺点。本申请直接采用计算的方法获得烧结颈的长度,无需对极细的烧结颈进行直接测量,而是改为测试尺寸较大的粉末颗粒尺寸,使得仪器操作难度降低,同时烧结颈长度的准确性更佳。两者的目的性有本质区别。(2)对比文件1仅仅公布了b与两直径的几何关系,并且关系式中依然存在未知量dy2,即从对比文件1不能获得烧结颈数据。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所提出的本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结论不能认同。(3)本申请提出使用重叠部分b表征烧结颈尚属首次,且所带来的误差是可以接受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球形金属粉末烧结颈长的计算方法,对比文件1的图2-2公开了一种非等径双球几何模型的烧结示意图,并给出了各物理量的几何关系和计算方法,其中a1、a2为两颗粒的半径,x为烧结径,b为两球重叠部分的半径,dy为两球重叠量,其中b= (式2.9), dy=dy1 dy2(式2.10)(参见第13-14页)。从上式2.9以及图2-2可以看出两球重叠部分半径b的计算也是通过勾股定理计算的。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以球形且表面至少基本光滑的粉末颗粒为基础;于电镜下,通过调整电镜角度,使待测烧结颈长的两个粉末颗粒的摆放方向垂直于观察方向,并获取放大照片以能清楚测量该两个粉末颗粒的直径;若照片中的两个粉末颗粒未被其他粉末遮挡或者未与其他粉末颗粒烧结联结,则直接进入步骤B,若被遮挡或与其他粉末颗粒烧结联结,则先使用绘图工具补全其轮廓后再进入步骤B; B.测量该照片中该两个粉末颗粒通过烧结联结后的总长l总,同时分别测量该两个粉末颗粒的直径,以得到该两个粉末颗粒的半径:左边粉末颗粒半径R1和右边粉末颗粒半径R2; C.计算该两个粉末颗粒的中心间距l,l=l总-R1-R2,并设定左边粉末颗粒到烧结颈的距离为l1,右边颗粒到烧结颈的距离为l2,则l=l1 l2; D.设定烧结颈半长为δ,根据勾股定理得公式(1)R12=δ2 l12和公式(2)R22=δ2 l22,结合公式(3)l=l1 l2,计算得到l1和l2; E.计算得到烧结颈长2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简单计算近似得到烧结颈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非等径双球几何模型的烧结示意图以及两球重叠部分的半径b的计算公式,从图中可以得出:由于烧结径x的精确计算较为复杂,在工程应用中,为简化计算可以使用两球重叠部分的半径b代替烧结径x,由此带来的误差是可以接受。而两球重叠部分的半径b是根据两个颗粒的半径a1、a2、两球重叠量dy通过勾股定理经过简单计算即容易获得的,而两球重叠量dy与两个粉末颗粒通过烧结联结后的总长l总通过简单的数学关系即可换算。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测量两个颗粒的直径(由此容易获得半径)和烧结联结后的总长l总,经过计算得到两球重叠部分的长度,并以此近似替代烧结颈长。
具体地,测量粉末颗粒的直径时,以球形且表面至少基本光滑的粉末颗粒为基础;于电镜下,通过调整电镜角度,使待测烧结颈长的两个粉末颗粒的摆放方向垂直于观察方向,并获取放大照片以能清楚测量该两个粉末颗粒的直径是本领域测量颗粒直径的常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随后,测量照片中该两个粉末颗粒通过烧结联结后的总长l总,同时分别测量该两个粉末颗粒的直径,以得到该两个粉末颗粒的半径:左边粉末颗粒半径R1和右边粉末颗粒半径R2; 再计算该两个粉末颗粒的中心间距l,l=l总-R1-R2,并设定左边粉末颗粒到烧结颈的距离为l1,右边颗粒到烧结颈的距离为l2,则l=l1 l2;设定烧结颈半长为δ,根据勾股定理得公式(1)R12=δ2 l12和公式(2)R22=δ2 l22,结合公式(3)l=l1 l2,计算得到l1和l2; 计算得到烧结颈长2δ;上述计算过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个颗粒的几何关系和勾股定理很容易推导出的,该计算过程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由于计算过程需要两个粉末颗粒的完整轮廓,若照片中的两个粉末颗粒未被其他粉末遮挡或者未与其他粉末颗粒烧结联结,则直接进入步骤B,若被遮挡或与其他粉末颗粒烧结联结,则先使用绘图工具补全其轮廓后再进入步骤B; 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计算过程中容易选择的,也属于公知常识范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计算方法是忽略了烧结颈产生的误差而仅仅利用了勾股定理求解两球重叠部分的半径b所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烧结球的几何关系,具有一定几何知识的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几何推导即可获得b的计算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精度高、适用性广、方便快捷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方案可以预期的,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于对比文件1中两球重叠部分的半径b与两直径的几何关系中存在未知量dy2,而dy2与本申请容易测量的变量l和R1的关系式为:dy2=l-R1,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几何关系容易推导出的关系式。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图示关系容易得到b的计算式,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在烧结颈的真实长度x不容易计算的情况下,采用容易计算得到的两球重叠部分的半径b 近似代替烧结颈的真实长度x,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该种计算方法带来的误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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