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称量器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69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8226
优先权日:2012-06-21
申请(专利)号:201310246686.8
申请日:2013-06-20
复审请求人:梅特勒-托莱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亚玲
合议组组长:韩黎敏
参审员:付强
国际分类号:G01G21/22,G01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其所属的具体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之间均存在区别,且该区别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目前亦没有证据证明二者的区别全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46686.8,名称为“称量器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申请人原为“梅特勒-托利多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05月24日变更为“梅特勒-托莱多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4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27日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3169643,公开日期为1965年02月1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6]段、说明书附图图1-6和摘要附图,于2013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内容如下:
“1. 称量器具(1),包括容器(4)和设置在所述容器(4)上的颈部(5),其中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装填位置(2),可以将称量样品(6)装入到所述容器(4)内,并且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卸载位置(3),所述容器(4)内部的样品物质(6)可以通过所述颈部(5)流出,其中
-所述容器(4)具有容器外表面(7)及是所述外表面(7)的一部分的就座表面(9)和装填口(13),当所述称量器具(1)处于其装填位置(2)时,通过所述装填口(13),可以将称量样品(6)装入到所述称量器具(1)内,其中在所述装填位置(2),所述称量器具(1)搁靠在所述就座表面(9)上;
-在所述颈部(5)的第一端处,所述颈部(5)具有通道开口(15),当所述称量器具(1)处于卸载位置(3)时,所述称量样品(6)可以通过该通道开口(15)流出所述容器(4),并且在第二端处所述颈部(5)具有当所述称量器具(1)处于卸载位置(3)时用于从所述颈部(5)卸载所述称量样品(6)的卸载口(14),并且其中当所述称量器具(1)的所述颈部(5)设置在具有标准的研磨玻璃口(22)的量瓶(21)中的卸载位置(3)时,所述颈部(5)与所述量瓶(21)的所述研磨玻璃口(22)处于形状配合的接合并且所述卸载口(14)位于比所述研磨玻璃口(22)低的高度;
-所述颈部(5)和容器(4)被相互连接到一起,从而在所述装填位置(2)和卸载位置(3)之间,所述称量样品(6)可以经由所述通道开口(15)从所述容器(4)流过所述颈部(5);
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在与所述容器(4)的就座表面(9)相同的平面中具有至少一个支承接触点(11),从而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装填位置(2),所述称量器具(1)搁靠在所述就座表面(9)上并且搁靠在所述至少一个支承接触点(11)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包括位于与所述容器(4)的就座表面(9)相同平面中的支承接触面(10),从而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装填位置(2),所述称量器具(1)搁靠在所 述就座表面(9)上并且搁靠在所述支承接触面(10)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的轴线(12)相对于所述就座表面(9)的平面成锐角α地倾斜。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称量器具(1)的表面的所有点处的切平面相对于所述颈部(5)的轴线(12)以相同代数符号的角度或者以零度角度地倾斜。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4)具有明显大于所述颈部(5)的宽度(D)的宽度(C)。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5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装填口(13)具有基本上等于所述容器(4)的宽度(C)的宽度(B)。
7. 根据权利要求1到6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4)具有内表面(8),该内表面(8)包括其中可以放置所述称量样品(6)的底部区域(16),所述底部区域(16)被外周表面部位(17)包围,并且所述外周表面部位(17)相对于所述底部区域(16)成钝角(β、γ)地倾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4)和所述通道开口(15)被配置成,所述通道开口(15)位于所述底部区域(16)的高度上方的高度A处,从而在所述装填位置(2),所述样品物质(6)不会通过所述颈部(5)流出所述容器(4)。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装填口(13)被设计成,其在所述就座表面(9)的平面上的竖直投影基本上重叠所述底部区域(16)。
10. 根据权利要求1到9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具有以比率1:10渐缩的圆锥形状,从而在所述卸载位置(3),所述颈部(5)符合所述研磨玻璃口(22)。
11. 根据权利要求1到10中任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包括至少两个具有1:10的锥度和不同直径的区段(19),从而在卸载位置(3),所述称量器具(1)能以稳定状态安放在具有不同口尺寸的量瓶中,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区段(19)通过更剧烈锥度的过渡区位(20)相连。
12. 根据权利要求1到11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包括至少一个直径减小的区位(18)。
13. 根据权利要求1到12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称量器具包括邻接所述容器(4)的把手(23)。
14. 用称量样品(6)来装填量瓶(21)的方法,包括步骤:
-将称量样品(6)装入到根据权利要求1到13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0)内,该称量器具(10)设置在装填位置(2)中;以及
-将所述称量器具直立设置在卸载位置(3)中,其颈部(5)处于量瓶(21)的开口中,从而所述样品物质(6)流出到所述量瓶(21)内。”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器具为称量器具,称量器具的颈部设置在具有标准的研磨玻璃口的量瓶中的卸载位置时,颈部与量瓶的研磨玻璃口处于形状配合的接合并且卸载口位于比研磨玻璃口低的高度。但是,在物料装填领域,为装填器具配置称量功能,并将称量器具与具有标准的研磨玻璃口的量瓶配合使用,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使用需要而把称量器具的颈部设置在具有标准的研磨玻璃口的量瓶中的卸载位置,是容易想到的,在具体卸载过程中,为了保证物料完全卸载不外洒,使得颈部与量瓶的研磨玻璃口处于形状配合的接合并且卸载口位于比研磨玻璃口低的高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设置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方法用称量样品来装填量瓶,将称量样品装入到根据权利要求1到13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内。然而,在物料装填中,具体使用称量样品来装填量瓶,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物料装填方式,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到13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前述评述部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装填过程中,将称量样品装入到根据权利要求1到13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内,属于对称量器具的常规合理应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梅特勒-托莱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包含在器具中整个物质的安全倒出,而与其重量无关;对比文件1不要求冲洗的安全排放,也不会延长颈部的长度,且其凹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背离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不能与长颈部结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构思完全不同,二者也有很大差异的结构,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它的权利要求2-14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将对比文件1中的装填容器用作装填物料的称重容器,属于对装填器具的常规合理应用;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在长颈部或是支撑凹槽两种结构中选择一种进行配置,在使用中不会存在两者互相干涉的情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其中的颈部与量瓶的研磨玻璃口处于形状配合的接合并且卸载口位于比研磨玻璃口低的高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装填器具导流结构进行合理选择和配置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是能够合理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器具为称量器具,其颈部设置在具有标准的研磨玻璃口的量瓶中的卸载位置时,颈部与量瓶的研磨玻璃口处于形状配合的接合并且卸载口位于比研磨玻璃口低的高度;但是,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和/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技术特征“用于化学或者生物物质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如下:
“1. 称量器具(1),包括用于化学或者生物物质的容器(4)和设置在所述容器(4)上的颈部(5),其中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装填位置(2),可以将称量样品(6)装入到所述容器(4)内,并且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卸载位置(3),所述容器(4)内部的样品物质(6)可以通过所述颈部(5)流出,其中
-所述容器(4)具有容器外表面(7)及是所述外表面(7)的一部分的就座表面(9)和装填口(13),当所述称量器具(1)处于其装填位置(2)时,通过所述装填口(13),可以将称量样品(6)装入到所述称量器具(1)内,其中在所述装填位置(2),所述称量器具(1)搁靠在所述就座表面(9)上;
-在所述颈部(5)的第一端处,所述颈部(5)具有通道开口(15),当所述称量器具(1)处于卸载位置(3)时,所述称量样品(6)可以通过该通道开口(15)流出所述容器(4),并且在第二端处所述颈部(5)具有当所述称量器具(1)处于卸载位置(3)时用于从所述颈部(5)卸载所述称量样品(6)的卸载口(14),并且其中当所述称量器具(1)的所述颈部(5)设置在具有标准的研磨玻璃口(22)的量瓶(21)中的卸载位置(3)时,所述颈部(5)与所述量瓶(21)的所述研磨玻璃口(22)处于形状配合的接合并且所述卸载口(14)位于比所述研磨玻璃口(22)低的高度;
-所述颈部(5)和容器(4)被相互连接到一起,从而在所述装填位置(2)和卸载位置(3)之间,所述称量样品(6)可以经由所述通道开口(15)从所述容器(4)流过所述颈部(5);
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在与所述容器(4)的就座表面(9)相同的平面中具有至少一个支承接触点(11),从而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装填位置(2),所述称量器具(1)搁靠在所述就座表面(9)上并且搁靠在所述至少一个支承接触点(11)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和发明构思不同,结构上也有很大差异,实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会有任何动机来参考对比文件1。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它的权利要求2-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之后,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6月21日主动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重新进行了编号并相应调整了引用关系,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内容如下:
“1. 称量器具(1),包括用于化学或者生物物质的容器(4)和设置在所述容器(4)上的颈部(5),其中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装填位置(2),可以将称量样品(6)装入到所述容器(4)内,并且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卸载位置(3),所述容器(4)内部的样品物质(6)可以通过所述颈部(5)流出,其中
-所述容器(4)具有容器外表面(7)及是所述外表面(7)的一部分的就座表面(9)和装填口(13),当所述称量器具(1)处于其装填位置(2)时,通过所述装填口(13),可以将称量样品(6)装入到所述称量器具(1)内,其中在所述装填位置(2),所述称量器具(1)搁靠在所述就座表面(9)上;
-在所述颈部(5)的第一端处,所述颈部(5)具有通道开口(15),当所述称量器具(1)处于卸载位置(3)时,所述称量样品(6)可以通过该通道开口(15)流出所述容器(4),并且在第二端处所述颈部(5)具有当所述称量器具(1)处于卸载位置(3)时用于从所述颈部(5)卸载所述称量样品(6)的卸载口(14),并且其中当所述称量器具(1)的所述颈部(5)设置在具有标准的研磨玻璃口(22)的量瓶(21)中的卸载位置(3)时,所述颈部(5)与所述量瓶(21)的所述研磨玻璃口(22)处于形状配合的接合并且所述卸载口(14)位于比所述研磨玻璃口(22)低的高度;
-所述颈部(5)和容器(4)被相互连接到一起,从而在所述装填位置(2)和卸载位置(3)之间,所述称量样品(6)可以经由所述通道开口(15)从所述容器(4)流过所述颈部(5);
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在与所述容器(4)的就座表面(9)相同的平面中具有至少一个支承接触点(11),从而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装填位置(2),所述称量器具(1)搁靠在所述就座表面(9)上并且搁靠在所述至少一个支承接触点(11)上,所述颈部(5)包括位于与所述容器(4)的就座表面(9)相同平面中的支承接触面(10),从而在所述称量器具(1)的装填位置(2),所述称量器具(1)搁靠在所述就座表面(9)上并且搁靠在所述支承接触面(10)上,所述颈部(5)的轴线(12)相对于所述就座表面(9)的平面成锐角α地倾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称量器具(1)的表面的所有点处的切平面相对于所述颈部(5)的轴线(12)以相同代数符号的角度或者以零度角度地倾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4)具有明显大于所述颈部(5)的宽度(D)的宽度(C)。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装填口(13)具有基本上等于所述容器(4)的宽度(C)的宽度(B)。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4)具有内表面(8),该内表面(8)包括其中可以放置所述称量样品(6)的底部区域(16),所述底部区域(16)被外周表面部位(17)包围,并且所述外周表面部位(17)相对于所述底部区域(16)成钝角(β、γ)地倾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4)和所述通道开口(15)被配置成,所述通道开口(15)位于所述底部区域(16)的高度上方的高度A处,从而在所述装填位置(2),所述样品物质(6)不会通过所述颈部(5)流出所述容器(4)。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装填口(13)被设计成,其在所述就座表面(9)的平面上的竖直投影基本上重叠所述底部区域(16)。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7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具有以比率1:10渐缩的圆锥形状,从而在所述卸载位置(3),所述颈部(5)符合所述研磨玻璃口(22)。
9. 根据权利要求1到8中任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包括至少两个具有1:10的锥度和不同直径的区段(19),从而在卸载位置(3),所述称量器具(1)能以稳定状态安放在具有不同口尺寸的量瓶中,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区段(19)通过更剧烈锥度的过渡区位(20)相连。
10. 根据权利要求1到9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颈部(5)包括至少一个直径减小的区位(18)。
11. 根据权利要求1到10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其特征在于,所述称量器具包括邻接所述容器(4)的把手(23)。
12. 用称量样品(6)来装填量瓶(21)的方法,包括步骤:
-将称量样品(6)装入到根据权利要求1到11中一项所述的称量器具(10)内,该称量器具(10)设置在装填位置(2)中;以及
-将所述称量器具直立设置在卸载位置(3)中,其颈部(5)处于量瓶(21)的开口中,从而所述样品物质(6)流出到所述量瓶(21)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很大差异,该差异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具有更加有益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和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6]段、说明书附图图1-6和摘要附图,于2013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其所属的具体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之间均存在区别,且该区别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目前亦没有证据证明二者的区别全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称量器具,用于化学或生物物质,该称量器具用于称量物质或将物质转移到制备溶液的量瓶或其他类似容器中,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称量容器的不稳定、有残留等技术问题,以最小损失地称量物质并将其方便安全地转移到量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物料装卸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4行-第4栏第42行,图6-9):装置50包括平台51,引导部52和侧壁53,平台51被三面侧壁53围绕并具有锥形渐缩侧面54;如图7所示,在锥形面54和端56之间,平台还沿面55向左朝上渐缩;引导部52与平台51成拱形关系,引导部52具有一个与平台51中间部分相连的大开口58,和一个与端56相连的小开口59;在如图6或7的状态,物料盛放在平台51的底面上;在如图9的位置,物料装置50中的物料可以从52穿过大开口58和小开口59流出。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装置50的平台51的底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就座表面,其中的侧壁53向上延伸形成相当于本申请装填口的结构,通过这个结构将物料装入到装置50中,显然该装置50具有外表面,且平台51的底面和相当于装填口的结构为该外表面的一部分;装置50作为容器可在如图6或7的状态盛放物料,在图9的状态卸载物料,因此,图6或7的状态相当于本申请的装填位置,在这个状态,装置50搁靠在平台51的底面上,而图9的状态相当于卸载位置;引导部52与锥形面54共同构成相当于本申请颈部的结构,物料从这个结构流出,因此,该结构上的大开口59相当于本申请的通道开口并对应第一端处,小开口59相当于本申请的卸载口并对应第二端处,当处于图9的状态时(即卸载位置),物料通过大开口59流出装置50并从小开口59卸载物料;图7所示的引导部52与锥形面54构成的相当于颈部的结构,当装置50搁靠在平台51上时,该相当于颈部的结构的轴线相对于就座表面也是呈锐角地倾斜。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器具为称量器具,用作化学或者生物物质的容器,其颈部设置在具有标准的研磨玻璃口的量瓶中的卸载位置时,颈部与量瓶的研磨玻璃口处于形状配合的接合并且卸载口位于比研磨玻璃口低的高度;颈部在与容器的就座表面相同的平面中具有至少一个支撑接触点/支撑接触面,从而当称量器具处于装填位置时,该称量器具搁靠在就座表面上的同时搁靠在支撑接触点/支撑接触面上。
基于上述分析和区别可知:首先,对比文件1是一种装卸装置,虽然其与本申请都可用于物质转移,但是,在具体的技术领域上,本申请更是一种称量装置,且用于化学或生物物质的称量和转移;对比文件1的装卸装置用于诸如螺钉、螺栓等的不同大小的混合物料的装卸,以对它们进行分类和清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6-13行),可见,对比文件1的装卸装置不是用于化学或生物物质,亦无法实现对它们的称量功能。即使将对比文件1的装置用于称量,但将其转用于实验室中配置溶液时的化学或生物物质的称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无法容易想到的。这是因为,由于对比文件1的装置用于螺钉螺栓等物料的分离和清洗,而为了装置的稳固以便于物料的盛放和转移,通常用螺丝将该装置的引导部固定在装置的主体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栏第27-30行),而在实验室配置化学或生物溶液时,精度要求很高,如果用于称量生化物质的容器上有螺丝连接固定结构,必然会引起生化物质在螺丝间隙或其他部位的残留,由此导致配置溶液的误差增大。另外,对比文件1的装置在对物料进行转移时,如图9所示,装置和容器的口沿通过一个沟槽结合,由此,装置可绕针容器口沿从位置A逆时针旋转到位置B,以便于借由重力作用将物料转移到容器中;将物料转移或分离之后,装置顺时针旋转回到位置A,再继续转移其他物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栏第52-67行、第4栏第32-42行,图7、9)。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能够由容器口沿支撑并绕其旋转的沟槽结构是其转移或清洗物料重要结构,该结构使得对比文件1的装置具有不同于之前技术的灵活转移物料的特点。本申请称量器具的颈部设置在具有标准研磨玻璃口的量瓶中的卸载位置时,该颈部与量瓶的研磨玻璃口处于形状配合的结合并且卸载口位于比研磨玻璃口低的高度。如果将对比文件1相当于颈部的部分延伸至容器口以下,该延伸的颈部必然会对该装置绕容器口沿的旋转引起阻碍。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延长颈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再者,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颈部的轴线相对于就座表面倾斜、且颈部延伸至容器口以下、同时具有支撑接触点/支撑接触面,尤其是当设置为支撑接触面时,该平坦的支撑接触面有助于称量器具的稳定性,从而使本申请的称量容器稳定地搁置在桌面或天平的平坦表面上,尽可能地避免侧向或翻倒的风险;而如对比文件1附图所示,装置的平台51的底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就座表面,在装填位置时,装置直接搁靠在整个平台上即可保证装填位置时的稳定性,其保持稳定并未采用倾斜延伸的颈部构成支撑接触面,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支撑方式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明确的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延伸的颈部倾斜直至构成支撑接触面形成稳定支撑。如对比文件1图7所示,当装置处于装填位置时,搁靠在平台51上,即平台51的整个底面支撑装置,确保其稳定处于装填位置;引导部52与锥形面54相当于颈部的结构,该相当于颈部的结构上并不存在与平台51(即就座表面)相同平面的支撑接触点,更不具有与平台51相同平面的支撑接触面,而且,由于平台51的整个底面已经确保了装置在装填位置时的稳定状态,对比文件1亦不存在再在颈部设置支撑接触点或支撑接触面的需求。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比,二者的具体应用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用于物料的转移和清洗,本申请用于生物化学物质的称量,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装置转用于本申请的应用领域;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对比文件1是为了解决物料转移时装卸的灵活性问题,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称量器具稳定性以及防溅出的问题;二者的技术特征也存在区别:对比文件1相当于颈部的结构不会也不容易想到像本申请那样倾斜延伸到量瓶的研磨玻璃口以下,同时,该结构也不具有能使称量器具在装填位置更稳定的、且与就座表面共面的支承接触面;因此,二者所达成的有益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对比文件1的机构使得其对物料进行转移时更灵活便捷,而本申请的结构是为了使称量器具称量时更稳定,配置溶液时防止溅出,从而保证溶液浓度的精确性。虽然将颈部延伸到研磨玻璃口以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是,将称量器具的颈部倾斜延伸并在其上设置与就座表面共面的支承接触面这个技术特征,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特征使得本申请获得了使该称量器具在称量位置时更稳定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11、以及引用它的权利要求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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