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不对称的支架弹簧的脉管植入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不对称的支架弹簧的脉管植入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06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1437
优先权日:2012-11-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70675.7
申请日:2013-11-21
复审请求人:乔泰克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静萱
合议组组长:张纬
参审员:张莉平
国际分类号:A61F2/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0675.7,名称为“具有不对称的支架弹簧的脉管植入物”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乔泰克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7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2007/0055347A1,公开日期为2007年03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1836911A,公开日期为2010年09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向血管中植入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10),所述自扩张脉管植入物(10)包含具有近侧的端部(12)和远侧的端部(14)和纵向方向的空心圆柱体(24),并且还包含在它的纵向方向上以一定间距连续排列的、且分别在圆周上蜿蜒的支架弹簧(15、16、17、18、19、20),并且包含固定至所述支架弹簧(15、16、17、18、19、20)并将它们连接的植入物材料(22),所述支架弹簧(15、16、17、18、19、20)仅通过所述植入物材料(22)连接并且相互之间不连接,并且在圆周上的支架弹簧(15、16、17、18、19、20)具有交替地朝向近侧的方向(x)和远侧的方向(y)的尖拱,所述尖拱通过腿相互连接,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纵向方向上连续排列的至少三个支架弹簧(15、16、17、18、19、20)分别具有不同长度的腿(30、31、32、33)以形成不同高度的在圆周上排列的尖拱(50、60),具有较高的(50a)和较短的(50b)尖拱,所述较高的(50a)和较短的(50b)尖拱在各个的支架弹簧(15、16、17、18、19、20)的近侧的方向和远侧的方向两者上延伸,
其中所述至少三个支架弹簧(15、16、17、18、19、20)中的各个支架弹簧具有在圆周方向上连续排列的具有不同的长度的至少三条腿(30、31、32、33),并且
其中第一支架弹簧(18)的朝向所述近侧的方向x的较高的尖拱(50a)以一定的间距和在平行于所述脉管植入物(10)的所述纵向方向的虚拟的线(A)处对着在近侧的方向x上在其后排列的第二支架弹簧(17)的朝向所述远侧的方向y的较短的尖拱(60b)就位,和/或其中所述第一支架弹簧(18)的朝向所述近侧的方向x的较短的尖拱(50b)以一定的间距和平行于所述脉管植入物(10)的所述纵向方向的虚拟的线(A)处对着在所述近侧的方向x上在其后排列的第二支架弹簧(17)的朝向所述远侧的方向y的较长的尖拱(60a)就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架弹簧(15、16、17、18、19、20)的所述圆周方向上,朝向所述近侧的方向x的较高的尖拱(50a)分别与朝向所述近侧的方向x的较短的尖拱(50b) 交替,并且朝向所述远侧的方向y的较高的尖拱(60a)分别与朝向所述远侧的方向y的较短的尖拱(60b)交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10),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一个支架弹簧(15、16、17、18、19、20)中,在所述圆周方向上,形成朝向所述近侧的方向x的尖拱(50)以致于高尖拱(50a)后跟随较短的尖拱(50b),并且所述较短的尖拱(50b)后跟随比所述较短的尖拱(50b)更短的尖拱(50c),并且所述尖拱(50c)后再次跟随高尖拱(50a)。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10),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支架弹簧(15、16、17、18、19;20)的第一顶点(26a)与在所述圆周方向上跟随在所述第一顶点(26a)后的第一最低点(28a)的间距z1与相同的支架弹簧(15、16、17、18、19;20)的所述第一最低点(28a)与在所述圆周方向上跟随在所述第一最低点(28a)的第二顶点(26b)的间距z2不同。
5. 根据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10),其特征在于,它具有6至12个之间的朝向所述近侧的方向x的尖拱(50)和6至12个之间的朝向所述远侧的方向y的尖拱(60)。
6. 根据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10),其特征在于,它具有至少三个在所述纵向方向上一个接一个连续排列的支架弹簧(15、16、17、18、19、20)。
7. 根据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10),其特征在于,它具有三至十个之间的一个接一个连续排列的支架弹簧(15、16、17、18、19、20)。
8. 根据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10),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弹簧(15、16、17、18、19、20)以彼此间一定的间距缝在所述植入物材料上。
9. 根据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10),其特征在于,它形成为包含至少一个从所述空心圆柱体(24)分支出的侧面体的脉管植入物(10)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A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较高的和较短的尖拱在各个的支架弹簧的近侧的方向和远侧的方向两者上延伸,其中所述至少三个支架弹簧中的各个支架弹簧具有在圆周方向上连续排列的具有不同长度的至少三条腿。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A公开了一对具有长短顶点相对结构的支架弹簧以提高植入物的性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更多对该结构进一步提高植入物的性能,例如各个支架弹簧之间均具有该结构,此时,自然需要较高的和较短的尖拱在各个的支架弹簧的近侧的方向和远侧的方向两者上延伸。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B公开了支架弹簧40a,40b具有在圆周方向上连续排列的三条具有不同长度的腿,从而在近侧和远侧的方向上均形成了较高的和较短的尖拱。上述技术特征在实施例B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在两个方向上均形成较高的和较短的尖拱,在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A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B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乔泰克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其中第一支架弹簧(18)的朝向所述近侧的方向x的较高的尖拱(50a)第二支架弹簧(17)的朝向所述远侧的方向y的较短的尖拱(60b)就位,和/或第一支架弹簧(18)的朝向所述近侧的方向x的较短的尖拱(50b)对着第二支架弹簧(17)的朝向所述远侧的方向y的较长的尖拱(60a)就位” 以及“第二弹簧支架在近侧的方向x上在第一弹簧支架后排列”;(2)在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a中,支架弹簧仅具有两个不同长度的腿,而不具备在圆周方向上连续排列的三条不同长度的腿;(3)对比文件2中,一个弹簧支架的顶点被安排在另一个相邻的弹簧支架的周缘之内,而本申请中支架植入物恰恰相反,绝对避免该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较高的和较短的尖拱在各个支架弹簧的近侧的方向和远侧的方向两者上延伸,各个支架弹簧具有不同长度的至少三条腿。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通过在两个相邻的支架弹簧上设置不同高度的尖拱,并将一个支架上的短尖拱与另一个支架上的长尖拱相对,从而在保证支架的柔韧性的同时增加支架的支撑强度的技术教导,同时在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纵向上设置多个支架弹簧,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纵向排列的多个支架均采用上述相邻支架弹簧长短尖拱相对的设置方式,从而增强整个支架的支撑强度并保持柔韧性。要使得多个支架弹簧均采用上述长短支架相对的方式设置,则单个支架应在近侧和远侧上均具有不同长度的尖拱,从而能够与其近侧和远侧的支架都能够长短尖拱相对,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所述纵向方向上连续排列的至少三个支架弹簧(15、16、17、18、19、20)分别具有不同长度的腿(30、31、32、33)以形成不同高度的在圆周上排列的尖拱(50、60),具有较高的(50a)和较短的(50b)尖拱,所述较高的(50a)和较短的(50b)尖拱在各个的支架弹簧(15、16、17、18、19、20)的近侧的方向和远侧的方向两者上延伸”;(2)对比文件2通过允许环形支撑构件的至少一个顶点与相邻环形支撑构件的圆周移植物区域机械偶联或延伸超出该环形支撑构件的其他顶点,实现柱强度,防止支撑结构支架的移植物的坍塌和允许假体的更多的径向压缩性,虽然其在一个实施例中公开了具有高低交错尖拱并相邻设置的环形支撑构件50a、50b,其中50b的长顶点对应50a的短槽,50b的短顶点对应于50a的长槽,但是这种设置并不代表对比文件2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特征,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启示;(3)在对比文件2中仅公开了支撑构件50c、50d类似地附着于移植物24a,但并没有明确限定它们的顶点/槽设置是相似的,由于对比文件2没有认识到环形支撑构件50b和50a的特定设置会具有任何特定技术优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去将其他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如50c、50d的设置改变为与50b和50a相同。(4)本发明的脉管植入物实现了以下技术效果:避免了皱折、降低了扭结的风险,良好的纵向/轴向刚性伴随着高柔韧性,同时保持其纵向稳定性。而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或启示本发明的上述技术特征以及他们带来的技术优势,对比文件3也不能弥补对比文件2的缺陷。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向血管中植入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腔内假体,与本申请所述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56段,附图1-8A):可扩张的管腔内假体20,包括由移植材料24a围成空心的管状结构,该管状结构的假体20包含近端30和远端31,还包括在管状结构的纵向上以一定间距连续排列并分别在圆周上蜿蜒的环形支撑构件50a-d,环形支撑构件固定到移植材料24a上,环形支撑构件仅通过移植材料连接并且相互之间不连接,在圆周上的环形支撑构件具有交替的朝向近侧方向和远侧方向的波峰51和槽52,波峰51和槽52通过直辐条53相互连接,在纵向方向排列的四个环形支撑构件50a-50d具有不同长度直辐条53以形成不同长度的在圆周上排列的槽52,槽52具有较短的槽54和较长的槽55,多个环形支撑构件中的各个环形支撑构件在圆周方向上连续排列的具有不同的长度的两条直辐条,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50b与环形支撑构件50a相对地定向,其中环形支撑构件50b的朝向近端30的近侧方向的较高的波峰55b以一定间距和在平行于腔内假体20的纵向方向的虚拟的线处对准在近侧方向上在其后排列的近端环形支撑构件50a的朝向远端31的远端方向的较短的槽55a就位,环形支撑构件50b的朝向近侧方向的较短的波峰51b以一定间距和平行于腔内假体20的纵向方向的虚拟的线处对着在近侧方向上在其后排列的近端支撑构件50a的朝向远侧方向的较长的槽55a对齐。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2的能够自扩张的腔内假体20对应于本申请的自扩张脉管植入物10,近端30对应本申请的近侧端部12,远端31对应本申请的远侧端部14,移植材料24a对应本申请的植入物材料22,由移植材料围成的空心的管状结构对于与本申请的空心圆柱体24,环形支撑构件50a-50d对应支架弹簧,直辐条53对应腿,波峰51和槽52和对应本申请的尖拱,近端环形支撑构件50a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支架弹簧,与近端环形支撑构件50a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50b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支架弹簧,较长的波峰55b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支架弹簧的朝向近侧的方向的较高的尖拱,较短的波峰54b对应本申请的第一支架弹簧的朝向近侧的方向的较短的尖拱,较短的槽54a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支架弹簧的朝向远侧的方向的较短的尖拱,较长的槽55a对应本申请的第二支架弹簧的朝向远侧的方向的较长的尖拱,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环形支撑构件50a-d以缝合线缝合到移植物24上,并且支撑构件50c、50d以和50a、50b类似的方式固定(见说明书第50段,附图5),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纵向方向上连续排列有至少四个环形支撑构件50a-d,对应于本申请的在纵向方向上连续排列至少三个支架弹簧。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较高的和较短的尖拱在各个支架弹簧的近侧的方向和远侧的方向两者上延伸,各个支架弹簧具有不同长度的至少三条腿。而区别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支架保持纵向稳定性的同时,具有更好的柔韧性。
关于上述区别,本领域公知,对于设置支架弹簧的自扩张式脉管植入物而言,传统的脉管植入物的支架弹簧呈正弦波的形状,具有相同高度的尖拱,相邻的支架弹簧之间具有一定的间隔,具体表现为相邻的支架弹簧的对应的尖拱之间具有相等的距离,这个间隔区在脉管植入物表面形成环形无支撑区域,相邻支架弹簧间隔过大,则造成环形无支撑区容易塌陷,而间隔过小,支架弹簧彼此邻近的尖拱可能彼此干扰甚至搭接勾连,使得脉管植入物的柔韧性变小,无法适应脉管的弯曲变形。对比文件2中采用如下技术方案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设置多个环形支撑构件,其中环形支撑构件50b和50a相邻,支撑构件50a、50b相邻的一面均设置长短交替的尖拱,并且支撑构件50b的较高的波峰通常与相邻支撑结构50a的较短的槽相对,支撑构件50b较短的波峰通常与相邻的支撑构件的较长的槽相对,也就是说对于相邻支撑构件而言,一个支撑构件的长波峰对应相邻构件的短波谷、短波峰对应相邻构件的长波谷,相邻支撑构件这样的交互设置,能够在不出现搭接勾连的同时减少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50b和50a之间无支撑区域的径向长度进而避免出现环形无支撑区域,从而使得假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负载特性,同时保持柔韧性和径向压缩性。同时在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0段,附图5、7、8A):假体上设有多个支撑构件50a-50d,并且这些支撑构件都以类似的设置方式连续排列在假体的纵向方向上。那么也就是说,大部分环形支撑构件都具有分别位于远侧方向和近侧方向的两个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例如对于环形支撑构件50b而言,其实际具有两个相邻的支撑构件,分别为在其近侧方向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50a和在其远侧方向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50c。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能够想到,为了进一步全面提高假体的负载支撑性能同时又保证假体的足够的柔韧性,在避免50b和50a之间出现环形无支撑区域的同时,也应当避免在50b和50c之间出现环形无支撑区域,将环形支撑构件50b与其远侧方向相邻的支撑构件50c也采用与50a和50b一样的交互设置能够进一步提升支架支撑强度同时又保证足够的柔韧性。而要使得支撑结构与其远、近两侧相邻的支撑结构都能够实现交互的设置,则支撑结构需要在远近两侧都具有交替出现的较长和较短的尖拱,从而使得环形支撑构件的长尖拱对应于远近两侧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的短尖拱,环形支撑构件的短尖拱对应于远、近两侧相邻的支撑构件的长尖拱从而避免在假体上的任意两个相邻的支撑构件之间沿圆周方向出现固定宽度的无支撑区域以免产生塌陷。对于设置有多个弹簧支架的血管支架而言,将弹簧支架远侧和近侧结构类似设置,从而使得弹簧支架与近侧和远侧相邻的弹簧支架也以类似方式设置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弹簧支架的设置方式。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将弹簧支架设置为较高和较短的尖拱在近侧和远侧两个方向上延伸。而要使得弹簧支架的远近两侧均具有长、短交替的尖拱,则支架至少具有三条不同长度的腿,分别为连接远近两个长尖拱的腿、连接远近两个短尖拱的腿以及连接远近一长、一短两个尖拱的腿,这些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关于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其中特征“在所述纵向方向上连续排列的至少三个支架弹簧分别具有不同长度的腿以形成不同高度的在圆周上排列的尖拱,具有较高的和较短的尖拱,所述较高的和较短的尖拱在各个的支架弹簧的近侧的方向和远侧的方向两者上延伸”,参见上文关于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其中特征“在纵向方向上连续排列的至少三个弹簧分别具有不同长度的腿以形成不同高度的在圆周上排列的尖拱,具有较高和较短的尖拱”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5,环形支撑构件50a-50d具有有不同长度的腿形成的不同高度的尖拱);特征“所述较高的和较短的尖拱在各个的支架弹簧的近侧的方向和远侧的方向两者上延伸”是合议组所列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但如上文所述,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而言:在本领域当中,当在植入物假体上有设置多个环形支撑构件时,将环形支撑构件的近侧和远侧采用类似的配置,从而使得一组环形支撑构件的每一个与其相邻的近侧和远侧环形支撑构件都形成同样对应方式,进而使得植入物假体布置有环形支撑构件的区段具有统一的性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环形支撑构件50a和50b在彼此相邻的一侧设置不同高度的尖拱,环形构件的长尖拱对应于相邻环形构件的短尖拱配置,从而防止移植物在环形支撑构件之间塌陷,在保证假体的柔韧性的同时保证假体的支撑强度。而为了进一步提高移植物假体的支撑强度,防止在环形支撑构件50b与50c之间以及50c与50d之间出现塌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环形支撑构件的近端和远端都设置长尖拱和短尖拱,并且将环形支撑构件的长尖拱对应于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的短尖拱,从而使得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50b和50c以及50c和50d之间均采用50a和50b相配合的方式设置,以避免在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之间的塌陷从而全面提高移植物的支撑强度。因此,较高和较短的尖拱在各个支架弹簧的近侧和远侧两个方向上延伸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
(2)在对比文件2中,明确记载了通过给出的实施例中记载的环形支撑构件的布置提供一种具有足够的柱状支撑力同时具有改善的柔性及径向压缩性的支架(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20段),其中一种实施方式中记载了相邻设置的环形支撑构件50a、50b,两者设置有高低交错的尖拱,50b的长的封顶对应于50a的短的槽,50b的短的峰顶对应于50a的长的槽,这样设置避免出现支撑结构之间的坍塌,保证了支撑强度,同时又避免了相邻支撑构件的长尖拱彼此重叠接触,保证了支架的柔性和径向压缩性。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在环形支撑上设置长短交替的尖拱,并且在相邻的环形支撑间,将一根环形支撑的长尖拱对应于相邻的环形支撑的短尖拱,从而获得具有足够的支持强度又保留了柔韧性及径向压缩特性的支架假体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支架假体进行改进时,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这种相邻环形支撑构件间长短尖拱相对的设置方式来获具有足够的径向支撑力及柔性、径向压缩性的支架假体;
(3)关于对比文件2中50c、50d的设置方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环形支撑构件50a-50d在支架假体上径向排列,并具体公开了为避免支架塌陷并保持支架的柔韧性及径向压缩性能,环形支撑构件50a、50b采用长短尖拱交替设置,并且环形支撑构件的长尖拱对应于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的短尖拱的设置方式,以及50c、50d采用类似的设置方式排列。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用文字具体描述环形支撑构件50c、50d的长短尖拱以怎样的方式配置。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环形支撑构件50a、50b以长短尖拱相对的方式设置,并且通过这种设置,避免在50a、50b之间出现支架假体的坍陷,以在保证支架的柔性、径向压缩性的同时,提供足够的径向支撑力的情况下。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环形支撑构件50b与50c之间以及50c与50d之间采用相邻的环形支撑50a和50b的配置方式来避免环形支撑构件50b与50c以及50c与50d之间出现塌陷以进一步提高支架假体的径向支撑力,也就是说,使得环形支撑构件50b、50c以及50c、50d等相邻环形支撑构件之间均采用长短尖拱交互相对的设置方式。并且在本领域当中,对于具有多个环形支撑构件的支架假体,将每个环形支撑构件的近侧和远侧同样配置,使得多个环形支撑构件与其近侧和远侧相邻的环形构件之间具有同样的配置方式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支架假体的髂动脉部分,设置有多个环形支撑构件40a-40f,这些环形支撑构件具有同样的结构并且排列方式一致,每个环形支撑结构在近侧和远侧上均设有长尖拱和短尖拱,并且所有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都与40a和40b一致的方式彼此对应,从而保证了髂动脉部分支架假体整体具有一致的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为了提供支架假体整体的支撑力并保证其柔性及径向压缩性能,将其他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均以50a和50b的相邻处的特定方式设置,即在环形支撑构件的近侧和远侧均设置长短交替的尖拱,并使得相邻环形支撑构件彼此长短尖拱相对设置;
(4)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在环形支撑构件上设置长短交替的尖拱,并将环形支撑构件的长尖拱对应于相邻环形支撑构件的短尖拱,这种设置能够避免支架假体在支撑构件之间出现塌陷以提高支架假体的径向支撑力,同时又避免了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的长尖拱彼此重叠、触碰,从而保证了支架假体的柔性及径向压缩性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16段)。而对比文件2中的避免塌陷,提高支架的径向支撑力对应于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述的本申请的良好的纵向/轴向支撑力,对比文件2中的避免相邻的环形支撑构件的长尖拱彼此重叠、触碰以保值支架假体的柔性及径向压缩性能对应于本申请的避免皱折、降低扭结的风险以及高柔韧性和纵向的稳定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采用50a、50b的特定结构来提供支架假体的径向支撑力并保持假体的柔韧性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0段,附图5、7、8A):在环形支撑构件的圆周方向上,朝向近侧方向的较高的尖拱54b与朝向近侧方向的较短的尖拱54b交替,朝向远侧方向的较长的尖拱55a与朝向远侧方向的较短的尖拱54a交替。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侧支型覆膜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0、41、52段及附图2):支架弹簧在圆周方向上,形成朝向一侧的方向的尖拱并且高尖拱后跟随较短的尖拱,较短的尖拱后跟随比述较短的尖拱更短的尖拱,并且更短的尖拱后再次跟随高尖拱。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尖拱长度可变支架弹簧结构,以有利于提高假体的柔韧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及对比文件3得到该权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附图3、5、7):环形支撑构件50a的第一顶点与在圆周方向上跟随第一顶点后的第一最低点55a的间距与环形支撑构件50a的第一最低顶点55a与在圆周方向上跟随第一最低顶点55a的第二顶点的间距不同。并且对于本领域而言,将假体的支架弹簧设置为不对称的蜿蜒形状本领域的常用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要选择支架弹簧中尖拱的高度及宽度,将不同高度的尖拱设置为具有在圆周方向上不同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附图3):环形支撑构件50具有10(在6-12的范围内)个朝向近侧方向的尖拱51和10个朝向远侧方向的尖拱52。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0段,附图5、7、8A):假体的主体上具有五个(在至少三个的范围内)在纵向上连续排列的环形支撑构件50a-50d、50t。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假体的主体部分具有五个(在三到十个的范围内)一个接一个连续排列的环形支撑构件50a-50d、50t。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支架弹簧以彼此间一定的间距缝在植入物材料上。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4-50段,附图5):环形支撑构件以彼此不接触的方式缝合在植入物材料24a上。而本领域公知,弹簧支架排列的紧密程度决定假体的支撑力及柔韧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假体具体的植入需要,经过有限的实验能够确定支架弹簧排列的适宜的紧密程度,将弹簧支架在纵向上以一定间距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附图5):假体20为细长的分叉管状假体,其包括近侧主动脉部分26以及远侧从主动脉部分26分支出的两个分支:长髂骨部分27和短髂骨部分28。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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