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相机校准误差的运行时测定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相机校准误差的运行时测定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04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6542
优先权日:2009-12-24
申请(专利)号:201080059217.X
申请日:2010-12-23
复审请求人:康耐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詹芊芊
合议组组长:吴士芬
参审员:钟阳雪
国际分类号:G06T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080059217.X,名称为“用于相机校准误差的运行时测定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康耐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12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2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2年06年25日,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 7212228B2,公开日:2007年05月0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校准进程中并且在运行视觉检验进程前,校准该至少三个相机,包括查找相机各自的内部和外部校准参数并且查找该至少三个相机中每个相机各自的错误统计数据;(2)在运行视觉检验进程中,基于训练模型、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对准或检验检验对象;通过确定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一多数的第一相机相对于第一特征的方向以及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一多数的第二相机相对于第一特征的方向,确定该第一特征的第一估计位置;通过确定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一相机相对于第二特征的方向以及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二相机相对于第二特征的方向,确定该第二特征的第二估计位置;(3)比较第一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一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一调准分数;比较第二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二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二调准分数;f)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将第一调准分数和第二调准分数与以下至少其中一个:(i)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或(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进行比较;以及9)响应步骤d)以及在运行中,基于比较步骤的结果超出以下至少一个:(i)在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发出信号以停止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并且指示需要额外的校准进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方便地实现诊断相机系统的校准的问题,保证标定精度。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CN 1758018A,公开日:2006年04月12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其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2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至少三个相机的系统中用于确定相机校准误差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在校准进程中并且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前,校准该至少三个相机,包括查找该至少三个相机中每个相机各自的内部校准参数和外部校准参数并且查找该至少三个相机中每个相机各自的错误统计数据,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每一个位于相对于三维空间内的校准对象的不同方向;
b)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其中基于训练模型、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对准或检验检验对象,利用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第一多数来查找在三维空间内的检验对象的第一特征,并通过确定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一多数的第一相机相对于第一特征的方向以及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一多数的第二相机相对于第一特征的方向,确定该第一特征的第一估计位置;
c)比较第一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一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一调准分数;
d)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利用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第二多数来查找在三维空间内的检验对象的第二特征,并通过确定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一相机相对于第二特征的方向以及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二相机相对于第二特征的方向,在确定所述第一估计位置的同时确定该第二特征的第二估计位置;
e)比较第二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二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二调准分数;
f)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将第一调准分数和第二调准分数与以下至少其中一个:(i)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或(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进行比较;以及
g)响应步骤d)以及在运行中,基于比较步骤的结果超出以下至少一个:(i)在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发出信号以停止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并且指示需要额外的校准进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额外的校准进程包括基于步骤(d)产生新的外在校准参数,并将外部校准参数提供给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至少一个,以再校准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所述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包括一基于校准残余误差的值的集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提供新的外在参数以再校准按照步骤(a)的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三个相机的系统包括一机器视觉系统检验功能以便对通过一被所述至少三个相机看到的体积空间的多个对象执行运行时机器视觉检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需的系统精确度是基于每个第一估计位置和第二估计位置的历史值。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需的系统精确度是基于一个预先确定的阈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阈值是基于一个运行时视觉系统任务的理想精确度而定义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额外的校准进程中,基于新的内部参数对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所述至少一个进行再校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的第一多数的第一相机与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一相机相同,而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一多数的第二相机与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二相机相同。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的第一多数的第一相机与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二相机相同,而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一多数的第二相机与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一相机相同。
12. 一个用于在至少三个相机的系统中确定相机的校准误差的系统,其中包括:
a)至少有三个相机,其中每一个都包括各自的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各自的错误统计数据,所述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各自的错误统计数据在使用校准对象的校准进程中于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之前确定,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每一个位于相对于三维空间内的检验对象的不同方向;
b)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第一多数,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其中基于训练模型、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对准或检验检验对象,该第一多数查找三维空间中检验对象的第一特征并通过确定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一多数的第一相机相对于第一特征的方向以及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一多数的第二相机相对于第一特征的方向,确定该第一特征的第一估计位置;
c)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第二多数,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其中基于训练模型、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对准或检验检验对象,该第二多数可查找三维空间中检验对象的第二特征并通过确定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一相机相对于第二特征的方向以及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二相机相对于第二特征的方向,在确定所述第一估计位置的同时确定该第二特征的第二估计位置;
d)比较进程,比较第一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一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一调准分数,比较第二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二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二调准分数,并且将第一调准分数和第二调准分数与对以下至少其中一个:(i)关联于外部校准参数的精确度,或(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以及
e)校准进程,其响应步骤d)以及在运行中,基于比较步骤的结果超出以下至少一个:(i)在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发出信号以停止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并且指示需要额外的校准进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12,并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12和14,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包括至少三个相机,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每一个相对于三维空间内的校准对象的不同方向”,权利要求1中的其余特征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且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对于原审查部门所认为的“将训练模型连同相机内部、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一起来对准或检验检验对象,这是本领域的一般做法,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将这种测量用于诊断摄像机校准的技术方案,而仅仅是在机器视觉期间进行测量,以便检测在相机的FOV内移动的物体。且现有技术中,不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提供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3)对于原审查部门所认为的“当估计位置和训练模型的预测位置差别较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需要进行重新校准,以保证精度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使用权利要求1中步骤(c)、(e)-(g)所述的设置方式,原审查部门是在了解了上述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之后才得出其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论,这属于后见之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了因为过于频繁的检验需要视觉系统更多的停机时间,从而降低了生产线的生产量的问题,具有显著的进步。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至少三个相机的系统中用于确定相机校准误差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在校准进程中并且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前,校准该至少三个相机,包括查找该至少三个相机中每个相机各自的内部校准参数和外部校准参数并且查找该至少三个相机中每个相机各自的错误统计数据,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每一个位于相对于三维空间内的校准对象的不同方向;
b)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其中基于训练模型、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对准或检验检验对象,利用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第一多数来查找在三维空间内的检验对象的第一特征,确定该第一特征的第一估计位置;
c)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比较第一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一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一调准分数;
d)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利用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第二多数来查找在三维空间内的检验对象的第二特征,在确定所述第一估计位置的同时确定该第二特征的第二估计位置;
e)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比较第二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二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二调准分数;
f)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将第一调准分数和第二调准分数与以下至少其中一个:(i)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或(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进行比较;以及
g)响应步骤(f)以及在运行中,基于比较步骤的结果超出以下至少一个:(i)在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发出信号以停止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并且指示需要额外的校准进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额外的校准进程包括基于步骤(d)产生新的外在校准参数,并将外部校准参数提供给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至少一个,以再校准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所述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包括一基于校准残余误差的值的集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提供新的外在参数以再校准按照步骤(a)的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三个相机的系统包括一机器视觉系统检验功能以便对通过一被所述至少三个相机看到的体积空间的多个对象执行运行时机器视觉检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需的系统精确度是基于每个第一估计位置和第二估计位置的历史值。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需的系统精确度是基于一个预先确定的阈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阈值是基于一个运行时视觉系统任务的理想精确度而定义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额外的校准进程中,基于新的内部参数对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所述至少一个进行再校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的第一多数的第一相机与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一相机相同,而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一多数的第二相机与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二相机相同。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的第一多数的第一相机与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二相机相同,而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一多数的第二相机与该至少三个相机的第二多数的第一相机相同。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外部校准参数为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每一个定义3D世界坐标空间。
13. 一个用于在至少三个相机的系统中确定相机的校准误差的系统,其中包括:
a)至少有三个相机,其中每一个都包括各自的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各自的错误统计数据,所述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各自的错误统计数据在使用校准对象的校准进程中于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之前确定,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每一个位于相对于三维空间内的检验对象的不同方向;
b)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第一多数,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其中基于训练模型、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对准或检验检验对象,该第一多数查找三维空间中检验对象的第一特征并确定该第一特征的第一估计位置;
c)所述至少三个相机中的第二多数,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其中基于训练模型、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对准或检验检验对象,该第二多数可查找三维空间中检验对象的第二特征并在确定所述第一估计位置的同时确定该第二特征的第二估计位置;
d)比较进程,比较第一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一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一调准分数,比较第二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二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二调准分数,并且将第一调准分数和第二调准分数与对以下至少其中一个:(i)关联于外部校准参数的精确度,或(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以及
e)校准进程,其响应步骤d)以及在运行中,基于比较步骤的结果超出以下至少一个:(i)在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发出信号以停止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并且指示需要额外的校准进程。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外部校准参数为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每一个定义3D世界坐标空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基于训练模型、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对准或检验检验对象”不属于惯用手段,原审查部门认为:对内外参数校准是本领域的普遍做法,且为了评价校准的准确性,利用统计规律,加入错误统计数据也是本领域的常见做法,因此既然已经进行内外参数校准和错误统计,那么在检测对象时,为了使检测结果准确,除了利用训练模型进行视觉检测外,考虑内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2)对于“当估计位置和训练模型的预测位置差别较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需要进行重新校准,以保证精度要求”的意见,原审查部门认为:当加入校准参数后,判断加入校准参数后检测的准确性是本领域公知的需求,而通过对比试验的方式,计算估计位置,并将估计位置与校准后的训练模型的预测位置进行差别比较,来判断校准的好坏,这是本领域常见的设计思路。本领域常见的做法就是设定精度阈值以衡量校准的好坏,当差别小于阈值时校准误差满足要求,否则不满足要求。并且对于不满足要求的校准误差,为了保证精度要求,进行重新校准,这是本领域惯常的设计思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了进行修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2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7212228B2,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1日,并作为最近接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 1758018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12日。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至少三个相机的系统中用于确定相机校准误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相机校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栏第1-5行,图1、9):图1示出了至少三个相机的多相校准定系统(相当于至少三个相机的系统)。从图9中可以看出至少三个相机中的每一个位于相对于三维空间内的校准对象的不同方向。每个观察部分4在从相应相机2获得的输入图像的基础上执行提取特征量处理,所述特征量即典型点的位置、头顶点的位置等(相当于查找该至少三个相机中每个相机各自的外部校准参数)。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查找该至少三个相机中每个相机各自的内部校准参数并且查找该至少三个相机中每个相机各自的错误统计数据;b)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其中基于训练模型、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对准或检验检验对象,利用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第一多数来查找在三维空间内的检验对象的第一特征,确定该第一特征的第一估计位置;c)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比较第一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一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一调准分数;d)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利用该至少三个相机中第二多数来查找在三维空间内的检验对象的第二特征,在确定所述第一估计位置的同时确定该第二特征的第二估计位置;e)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比较第二估计位置和来自训练模型的第二预测位置,以产生第二调准分数;f)在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中,将第一调准分数和第二调准分数与以下至少其中一个:(i)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或(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进行比较;g)响应步骤(f)以及在运行中,基于比较步骤的结果超出以下至少一个:(i)在步骤(a)中确定的精确度,(ii)所需的系统精确度,发出信号以停止运行时视觉检验进程并且指示需要额外的校准进程。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视觉系统无需停止运行即可自动确定相机校准误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视角激光测头及其标定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权利要求1-5),该测头用于测量复杂形体的特征,包括三个CCD摄像机和三个激光器,六部件间隔交叉布置,并围绕同一轴线OO′间隔60°均匀分布;三个摄像机的光轴方向与三个激光器的投射方向相交于一点O′;三个激光器1、2、3投射出的三个光平面1、2、3同时照射到被测物体上,每个CCD摄像机接收与其相邻的两个激光器投射到物体上的漫反射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是关于三维形状的测量,而不涉及相机校准,更不涉及校准后在视觉系统运行时诊断相机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校准。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此外,虽然相机的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以及训练模型为本领域所常见,但是根据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训练模型,并引入错误统计数据来查找检验对象的特征,以确定特征的估计位置,将估计位置与训练模型的预测位置进行比较以产生调准分数,基于调准分数是否超出精确度阈值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校准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避免为诊断系统相机是否保持被校准而终止视觉系统的运行和/或停止由视觉系统支持的生产线,即无需停机检验即可诊断相机是否保持被校准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2引用了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相对于现有证据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13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现有证据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14引用了权利要求13,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4相对于现有证据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驳回决定的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在相机校准过程中获取每个相机的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和错误统计数据,而后在视觉系统运行时的视觉检验进程中,基于训练模型、每个相机的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错误统计数据来查找检验对象的特征,以确定特征的估计位置,将估计位置与训练模型的预测位置进行比较以产生调准分数,基于调准分数是否超出精确度阈值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校准,从而避免为诊断系统相机是否保持被校准而终止视觉系统的运行和/或停止由视觉系统支持的生产线。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校准之后的视觉系统运行期间自动运行检验进程以检验相机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校准,旨在解决视觉系统运行时,为诊断系统相机是否保持校准而必须停止运行视觉系统,由人工执行检验过程的问题。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在于视觉系统运行前的相机校准过程,而在于校准后在视觉系统运行时检验相机是否产生精度偏差从而需要进行额外校准。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仅涉及摄像机的自动校准,并不涉及校准后在视觉系统运行时诊断相机是否产生校准偏差而需要进行额外的校准。并且,虽然相机的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以及训练模型为本领域所常见,但是根据内部校准参数、外部校准参数、训练模型,并引入错误统计数据来查找检验对象的特征,以确定特征的估计位置,将估计位置与训练模型的预测位置进行比较以产生调准分数,基于调准分数是否超出精确度阈值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校准却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可能基于对比文件1而容易想到采用该手段。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2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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