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腔液冷盘式制动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99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1914
优先权日:2012-07-16
申请(专利)号:201310298209.6
申请日:2013-07-16
复审请求人:伊顿智能动力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霞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刘柳
国际分类号:F16D65/853(2006.01);;F16D65/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是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技术手段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98209.6,名称为“多腔液冷盘式制动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伊顿公司,后变更为伊顿智能动力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4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申请日2013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5B(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9065320A1,公开日2007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07034469A1,公开日2009年03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冷式制动盘,所述液冷式制动盘包括:
大致圆形的前工作面,其构造用于制动相邻的转动构件;
大致圆形的后工作面;
外周壁,其从前工作面延伸到后工作面;以及
至少四个内腔,包括:
第一内腔,其限定从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一冷却液体入口到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一冷却液体出口的第一冷却液体流路,其中所述第一内腔包括在第一冷却液体入口和第一冷却液体出口之间延伸的多个第一周向肋部,所述多个第一周向肋部构造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
第二内腔,其限定从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二冷却液体入口到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二冷却液体出口的第二冷却液体流路,其中所述第二内腔包括在第二冷却液体入口和第二冷却液体出口之间延伸的多个第二周向肋部,所述多个第二周向肋部构造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
第三内腔,其限定从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三冷却液体入口到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三冷却液体出口的第三冷却液体流路,其中所述第三内腔包括在第三冷却液体入口和第三冷却液体出口之间延伸的多个第三周向肋部,所述多个第三周向肋部构造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以及
第四内腔,其限定从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四冷却液体入口到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四冷却液体出口的第四冷却液体流路,其中所述第四内腔包括在第四冷却液体入口和第四冷却液体出口之间延伸的多个第四周向肋部,所述多个第四周向肋部构造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以及
至少四个间隔件,每个间隔件将相邻的内腔分隔开,其中每个间隔件构造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还包括内周壁,所述内周壁从所述前工作面延伸到所述后工作面,由此在所述液冷式制动盘中限定一孔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孔口是大致圆形的孔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一冷却液体出口相隔90°的角距离,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出口相隔90°的角距离,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出口相隔90°的角距离,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出口相隔90°的角距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却液体出口与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入口相邻,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出口与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入口相邻,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出口与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入口相邻,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出口与所述第一冷却液体入口相邻。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入口相邻,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入口相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却液体出口与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出口相邻,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出口与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出口相邻。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工作面、所述后工作面和所述外周壁是单个的、一体的部件。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冷式制动盘由铝和碳化硅的合金构成。
10. 一种制动盘,包括:
前工作面,其构造用于制动相邻的转动构件;
后工作面;
至少四个内腔,包括:
第一内腔,其具有限定从第一冷却液体入口到第一液体出口的第一液体流路的多个第一周向肋部;
第二内腔,其具有限定从第二液体入口到第二液体出口的第二液体流路的多个第二周向肋部;
第三内腔,其具有限定从第三液体入口到第三液体出口的第三液体流路的多个第三周向肋部;
第四内腔,其具有限定从第四液体入口到第四液体出口的第四液体流路的多个第四周向肋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液体流路设置在所述制动盘的第一象限内,所述第二液体流路设置在所述制动盘的第二象限内,所述第三液体流路设置在所述制动盘的第三象限内,所述第四液体流路设置在所述制动盘的第四象限内。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盘是由铝和碳化硅的合金铸造而成的单个部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四个内腔中的每一个与相邻的内腔通过间隔件分隔开。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四个内腔中的每一个都具有多个设置在其中的冷却结构。
15. 一种制动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转动盘;
至少一个制动盘,其具有一前工作面和一后工作面以及至少四个设置在其中的内腔,所述至少四个内腔中的每一个都具有一液体入口、一液体出口以及多个周向肋部并且限定一液体流路;
至少一个偏压元件,其构造用于移动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所述前工作面以使之与所述至少一个转动盘接触。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转动盘包括一第一转动盘,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包括第一制动盘和第二制动盘。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是一体的结构。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所述至少四个内腔包括位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第一象限内的第一内腔、位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第二象限内的第二内腔、位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第三象限内的第三内腔以及位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第四象限内的第四内腔。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还包括从所述前工作面延伸到所述后工作面的外周壁,所述液体入口和所述液体出口中的每一个布置在所述外周壁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冷式制动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冷式制动盘,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内腔的数量为至少四个;内腔中周向肋部为多个;以及包括至少四个间隔件,每个间隔件将相邻的内腔分隔开,其中每个间隔件构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实际问题是:提高制动盘的冷却效果。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扭矩转换离合器,其摩擦盘包括四个由冷却液进口和冷却液出口构成的冷却液通道形成的内腔。由于该通道也起到冷却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和/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制动盘,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制动系统。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在于:内腔的数量为至少四个;内腔中周向肋部为多个。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扭矩转换离合器,其摩擦盘包括四个由冷却液进口和冷却液出口构成的冷却液通道形成的内腔。由于该通道也起到冷却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5相对于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4、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和/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按照对比文件2公开的排列方式来改进冷却液体的入口和出口位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用于引导液体流动的多个周向肋部,对比文件1中的单向肋部只起到阻止外侧径向流动通道和内侧径向流体通道之间相互流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相邻内腔用间隔件分隔开并引导液体流动的特征;对比文件2中的冷却通道并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内腔,因为其构型与本申请意义上的可以设置周向肋部的内腔构型完全不同,工作原理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第一,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存在结合启示且不需要对对比文件1中已经在制动盘外壁开设的冷却液体出口和入口的设计进行改动;且冷却液的入口和出口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第二,对比文件1中的单向肋部能够起到相对于单独一个冷却液腔室时能够使冷却液流动更迅速,循环的速度更快,提高冷却效率的效果,因此具有对冷却液体的引导效果;且由于增设周向肋部能够起到引导流体进而提高流体循环的速度和散热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设多道肋部以提高冷却效果。第三,由于对比文件2给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多个冷却腔室能够提高冷却效果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动盘上设置多个冷却腔室。第四,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在于采用四个冷却回路能够提高冷却液循环速度进而提高冷却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设置四个冷却内腔。综上所述,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冷式制动盘,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间隔件将内腔的数量分隔开为至少4个;相应的在每个内腔中都设置了冷却液入口、冷却液出口、以及引导冷却液体流动的周向肋部。而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设置4个或4个以上各自有出入口的冷却通道形成冷却腔的设置方式,而这种方式能够提升冷却的效果。所以,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设置4个或4个以上各自有冷却液出入口的冷却腔,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环形分布的肋可以增加冷却效果,因而能够想到相应的在腔中分布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制动盘、独立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制动系统,权利要求10、15都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通过间隔件将内腔的数量分隔开为至少四个;相应的在每个内腔中都设置了冷却液的入口、冷却液的出口、以及多个周向肋部。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11-14、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和/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合议组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制动盘液体入口、出口的设置方式,不需要对其已经在制动盘外壁开设冷却液体出口和入口的设计进行改动,且冷却液的入口和出口选择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其次,由本申请的申请文件可知只要有肋就能够引导冷却液体得流动,其形状并无特殊影响。对比文件1的肋起到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引导冷却液提升冷却效果的作用。第三,间隔件用来引导液体流动,其数量、形状、设置的位置并无特殊影响。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分割内腔的肋,该肋增加了热传递的面积。也就是说其所起的作用于本申请间隔件所起的作用相同。至于间隔件的数量自然是依照所需形成腔室的数量相应调整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第四,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关键在于冷却回路的数量可以是多个,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单个冷却液腔室的基础上将其分割为多个腔室以提高冷却效果,从而在冷却回路1和冷却回路2的基础上得到设置四个冷却内腔。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依据说明书附图图5A以及说明书第6页第3段,将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入口与第一冷却液体出口相邻”、“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出口相邻”、“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出口相邻,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出口与所述第一冷却液体入口相邻”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10、15作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修改,权利要求18调整相应的表述。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液体出入口的具体设置,也没有公开用于引导冷却液的周向的肋。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通道46并不能认为是本申请意义上的“内腔”,对比文件2中教导的是具有管状通道的摩擦盘,该启示与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肋部86将内腔设置成径向内部和径向外部这两个部分的活动压力板的教导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所教导的制动盘的设计思路完全不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并且提升冷却效果的手段很多,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2中的管状的通道数来改进对比文件1。特别是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出口设置在内周壁上与低压释放腔相邻并且入口设置在外周壁上处于较高压力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不可能改进出口和入口的设置构型。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液冷式制动盘能够有效地改进换热效率,促进制动盘和冷却液体之间的热传递,提高对制动盘的冷却效果,并且方便组装。所以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7-11、12-16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冷式制动盘,所述液冷式制动盘包括:
大致圆形的前工作面,其构造用于制动相邻的转动构件;
大致圆形的后工作面;
外周壁,其从前工作面延伸到后工作面;以及
至少四个内腔,包括:
第一内腔,其限定从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一冷却液体入口到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一冷却液体出口的第一冷却液体流路,其中所述第一内腔包括在第一冷却液体入口和第一冷却液体出口之间延伸的多个第一周向肋部,所述多个第一周向肋部构造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
第二内腔,其限定从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二冷却液体入口到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二冷却液体出口的第二冷却液体流路,其中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入口与第一冷却液体出口相邻,其中所述第二内腔包括在第二冷却液体入口和第二冷却液体出口之间延伸的多个第二周向肋部,所述多个第二周向肋部构造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
第三内腔,其限定从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三冷却液体入口到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三冷却液体出口的第三冷却液体流路,其中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出口相邻,其中所述第三内腔包括在第三冷却液体入口和第三冷却液体出口之间延伸的多个第三周向肋部,所述多个第三周向肋部构造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以及
第四内腔,其限定从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四冷却液体入口到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第四冷却液体出口的第四冷却液体流路,其中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出口相邻,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出口与所述第一冷却液体入口相邻,其中所述第四内腔包括在第四冷却液体入口和第四冷却液体出口之间延伸的多个第四周向肋部, 所述多个第四周向肋部构造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以及
至少四个间隔件,每个间隔件将相邻的内腔分隔开,其中每个间隔件构造成引导冷却液体流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还包括内周壁,所述内周壁从所述前工作面延伸到所述后工作面,由此在所述液冷式制动盘中限定一孔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孔口是大致圆形的孔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一冷却液体出口相隔90°的角距离,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二冷却液体出口相隔90°的角距离,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三冷却液体出口相隔90°的角距离,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入口与所述第四冷却液体出口相隔90°的角距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工作面、所述后工作面和所述外周壁是单个的、一体的部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式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冷式制动盘由铝和碳化硅的合金构成。
7. 一种制动盘,包括:
前工作面,其构造用于制动相邻的转动构件;
后工作面;
至少四个内腔,包括:
第一内腔,其具有限定从第一液体入口到第一液体出口的第一液体流路的多个第一周向肋部;
第二内腔,其具有限定从第二液体入口到第二液体出口的第二液体流路的多个第二周向肋部,其中所述第二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一液体出口相邻;
第三内腔,其具有限定从第三液体入口到第三液体出口的第三液体流路的多个第三周向肋部,其中所述第三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二液体出口相邻;
第四内腔,其具有限定从第四液体入口到第四液体出口的第四液体流路的多个第四周向肋部,其中所述第四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三液体出口相邻,所述第四液体出口与所述第一液体入口相邻。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液体流路设置在所述制动盘的第一象限内,所述第二液体流路设置在所述制动盘的第二象限内,所述第三液体流路设置在所述制动盘的第三象限内,所述第四液体流路设置在所述制动盘的第四象限内。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盘是由铝和碳化硅的合金铸造而成的单个部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四个内腔中的每一个与相邻的内腔通过间隔件分隔开。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四个内腔中的每一个都具有多个设置在其中的冷却结构。
12. 一种制动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转动盘;
至少一个制动盘,其具有一前工作面和一后工作面以及至少四个设置在其中的内腔,所述至少四个内腔中的每一个都具有多个周向肋部并且限定一液体流路,其中所述至少四个内腔包括:
具有第一液体入口和第一液体出口的第一内腔;
具有第二液体入口和第二液体出口的第二内腔,其中所述第二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一液体出口相邻;
具有第三液体入口和第三液体出口的第三内腔,其中所述第三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二液体出口相邻;以及
具有第四液体入口和第四液体出口的第四内腔,其中所述第四液体入口与所述第三液体出口相邻,所述第四液体出口与所述第一液体入口相邻;
至少一个偏压元件,其构造用于移动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所述前工作面以使之与所述至少一个转动盘接触。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制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转动盘包括一第一转动盘,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包括第一制动盘和第二制动盘。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制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是一体的结构。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制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内腔位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第一象限内,所述第二内腔位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第二象限内,所述第三内腔位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第三象限内,所述第四内腔位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的第四象限内。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制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动盘还包括从所述前工作面延伸到所述后工作面的外周壁,所述液体入口和所述液体出口中的每一个布置在所述外周壁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3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冷式制动盘。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连接组件,该组件包含活动压力板40即本申请中的液冷式制动盘,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24-27段,附图1-4):活动压力板40包括大致圆形的板部60(相当于前工作面),其构造用于制动相邻的可旋转盘18(相当于转动构件),大致圆形的基部56上的底面(相当于后工作面),由附图3可知,基部56上包括外周壁,且外周壁由板部60延伸到基部56的底面;以及流体沟槽64(相当于内腔),流体沟槽64限定从设置在所述基部56上的外周壁中的入口68(相当于第一冷却液体入口)到设置在所述外周壁中的出口74(相当于第一冷却液体出口)的第一冷却液体流路,流体沟槽64中包括纵向中心轴线曲率中心与环形壁部或肋片86的曲率中心重合的突出体110和112(相当于本申请中设置在各个内腔之中限定从冷却液体入口到液体出口的液体流路的多个周向肋)用来引导冷却液体流动;所述流体沟槽64在包括入口68和出口74之间延伸的环形壁部或肋片86(相当于将内腔分割开引导液体流动的间隔件),环形壁部或肋片86与压力板40的磨损板部60和压力板的基部56共同限定径向外冷却流体沟槽区段82和径向内冷却流体沟槽区段84;并且,肋片150在壁部或肋片86的径向朝内的一侧94与冷却流体沟槽64的径向朝外的一侧96之间延伸。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间隔件将内腔的数量分隔开为至少4个;相应的在每个内腔在外周壁都设置了冷却液入口、冷却液出口,并在内腔中设置了引导冷却液体流动的周向肋部;每个内腔的冷却液入口、冷却液出口都设置在外周壁中;四个内腔的出入口依次相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制动盘的冷却效果。
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可知,该文件中的制动盘虽然也是要解决制动盘冷却效果的问题,但其是通过在沿着冷却流体流动所经过的沟槽隔开的区域增加冷却流体的速率,来促进从联接组件的构件向冷却流体流的对流热传递。相应的,该冷却盘的结构也是依据增加流速的要求而设定,因而,其具有一个流体的入口和流体的出口,并且设置突出体突出到冷却流体沟槽中的目的在于在冷却流体流中引起湍流,因而该突出体的形态为:在本体区段的相对两端具有轴向渐缩的端部。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及通过设置多个分隔开的各自有液体出入口的腔室,来提供额外的表面积以改善制动盘的冷却效果的内容。并且制动盘的冷却效果的影响因素众多,因此,在未有明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显而易见地想到为了获取更好的冷却效果而设置多个分隔开的各自有液体出入口的腔室,也无法想到在腔室内设置引导液体流动的周向设置的肋。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冷却效率和耐用的扭矩转换离合器,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28段,附图3A、4):离合器摩擦盘的冷却液通道设置成4个,也可以设置成多个,并且这些冷却液在通道中的流向可以相同或者相反。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为制动盘,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离合器摩擦盘;对比文件2中的摩擦盘通过冷却液通道进行冷却,而并非内腔;并且冷却通道的出口设置在内周壁上而入口设置在外周壁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通过间隔件将内腔的数量分隔开为至少4个;相应的在每个内腔在外周壁都设置了冷却液入口、冷却液出口,并在内腔中设置了引导冷却液体流动的周向肋部;每个内腔的冷却液入口、冷却液出口都设置在外周壁中;四个内腔的出入口依次相邻。尽管对比文件2中为了对摩擦盘进行冷却,而将冷却液通道分为了4个甚至更多,但是提升冷却效果的手段众多,在无明确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通过对比文件2中的管状的通道数来改进对比文件1。因为,对比文件1中制动盘与对比文件2中摩擦盘的工作环境不同;且两者的设计思路不同,对比文件2中教导的是具有管状通道的摩擦盘,而对比文件l中的教导的是通过肋部86将内腔设置成径向内部和径向外部这两个部分的活动压力板。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并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出口设置在内周壁上与低压释放腔相邻并且入口设置在外周壁上处于较高压力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改进出口和入口的设置位置。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通过间隔件将内腔的数量分隔开为至少4个;相应的在每个内腔在外周壁都设置了冷却液入口、冷却液出口,并在内腔中设置了引导冷却液体流动的周向肋部;每个内腔的冷却液入口、冷却液出口都设置在外周壁中;四个内腔的出入口依次相邻。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增大的制动盘的表面面积,从而获得促进制动盘和冷却液体之间的热传递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12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制动盘,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制动系统。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活塞46(相当于偏压元件),其构造用于移动所述活动压力板40的所述板部60以使之与所述可旋转盘18接触。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同样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通过间隔件将内腔的数量分隔开为至少4个;相应的在每个内腔在外周壁都设置了冷却液入口、冷却液出口,并在内腔中设置了引导冷却液体流动的周向肋部;每个内腔的冷却液入口、冷却液出口都设置在外周壁中;四个内腔的出入口依次相邻。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12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8-11、13-16
权利要求2-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11为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16为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1、7、12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6、8-11、13-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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