脂类的光学检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脂类的光学检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82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2161
优先权日:2012-07-30
申请(专利)号:201280030521.0
申请日:2012-12-28
复审请求人:汾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孔祥云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史敏峰
国际分类号:A61M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在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30521.0,名称为“脂类的光学检测”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汾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2月2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529623A,公开日2004年09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传感器系统,用于与被配置成从血液分离血浆的血液分离器结合使用,所述光学传感器系统包括:
蓝和/或紫外线光源,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源被配置成使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或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
光检测器,所述光检测器被配置成接收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至少一部分,并且生成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信号;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编程为接收来自所述光检测器的所述信号,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并且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传感器系统,其中,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源包括:蓝光源,所述蓝光源被配置成发射具有主要在约450-510nm范围内的波长的蓝光。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传感器系统,其中,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源包括:紫外线光源,所述紫外线光源被配置成发射具有主要在约300-400nm范围内的波长的紫外线光。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学传感器系统,进一步包括:又一光源,所述又一光源被配置成使波长主要在约550-580nm范围内的光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以及光检测器,所述光检测器被配置成接收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的来自所述又一光源的所述光的至少一部分,并且生成指示血红蛋白含量的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学传感器系统,其中,所述光源包括多个分离的光源,和/或所述光检测器包括多个分离的光检 测器。
6. 一种血液处理系统,包括:
血液分离器,所述血液分离器包括被配置成从血液分离血浆的流体处理区;
血浆流路,所述血浆流路与所述流体处理区连通,用于从所述流体处理区移除血浆;以及
光学传感器系统,包括
蓝和/或紫外线光源,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源被配置成使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或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以及
一个或多个光检测器,所述一个或多个光检测器被配置成接收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至少一部分,并且生成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信号;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编程为接收来自所述一个或多个光检测器的所述信号,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并且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血液处理系统,其中,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源包括:蓝光源,所述蓝光源被配置成发射具有主要在约450-510nm范围内的波长的蓝光。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血液处理系统,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当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光检测器检测到由所述蓝光源发射的所述蓝光的少于50%时,生成指示高脂类含量的输出。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血液处理系统,其中,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源包括:紫外线光源,所述紫外线光源被配置成发射具有主要在约300-400nm范围内的波长的紫外线光。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血液处理系统,进一步包括:又一光源,所述又一光源被配置成使波长主要在约550-580nm范围内的光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以及光检测器,所述光检测器被配置成接收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的来自所述又一光源的所述光的至少一部分,并且生成指示血红蛋白含量的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血液处理系统,其中,所述光源包括多个分离的光源,和/或所述光检测器包括多个分离的光检测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血液处理系统,其中,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源被配置成使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所述血浆流路中的分离出的血浆。
13.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血液处理系统,其中,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源被配置成使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所述血液分离器中的分离出的血浆。
14.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血液处理系统,进一步包括:血浆存储容器,所述血浆存储容器与所述血浆流路流体连通,其中,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源被配置成使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所述血浆存储容器中的分离出的血浆。
15. 一种将血液分离为血浆和其他血液成分的方法,包括:
在血液分离器中从血液分离血浆;
从血液分离器中移除分离出的血浆;
使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或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
接收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之后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至少 一部分;
基于穿过所述血浆的蓝和/或紫外线光的量,生成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信号;
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以及
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血液分离的方法,其中,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包括:具有主要在约450-510nm范围内的波长的蓝光。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血液分离的方法,其中,所述生成信号包括:当少于50%的所述蓝光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时,生成指示高脂类含量的信号。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血液分离的方法,其中,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包括具有主要在约300-400nm范围内的波长的紫外线光。
19. 根据权利要求15-18中任一项所述的血液分离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使波长主要在约550-580nm范围内的光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
接收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之后的550-580nm波长光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基于穿过所述血浆的所述550-580nm波长光的量,生成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血红蛋白含量的信号。
20. 根据权利要求15-18中任一项所述的血液分离的方法,其中,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通过多个分离的光源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和/或在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之后,由多个分离的光检测器接收。
21. 根据权利要求15-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采用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传感器系统,其包括并列技术方案1)和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与不同液体回路一起使用的自动系统,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光源为蓝和/或紫外线光源;②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编程为接收来自所述光检测器的所述信号,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并且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还包括③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和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血液处理系统,其包括并列技术方案1)和2)。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光源为蓝和/或紫外线光源,多个光检测器;②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编程为接收来自所述光检测器的所述信号,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并且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还包括③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和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7-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将血液分离为血浆和其他血液成分的方法,其包括并列技术方案1)和2)。权利要求1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光源为蓝和/或紫外线光源;生成指示血浆流路中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信号且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以及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和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1,由于根据权利要求1-14任一项的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5-18任一项的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汾沃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实审阶段引用的对比文件2-6都没有公开“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也没有公开“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此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6或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6和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和1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传感器系统,其包括并列技术方案1)和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与不同液体回路一起使用的自动系统,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光源为蓝和/或紫外线光源;控制器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并且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还包括②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该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和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血液处理系统,其包括并列技术方案1)、2)、3)和4)。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光源为蓝和/或紫外线光源;控制器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并且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该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还包括②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该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3)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还包括③多个光检测器。该区别技术特征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4)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和③,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7-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7-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将血液分离为血浆和其他血液成分的方法,其包括并列技术方案1)和2)。权利要求1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光为蓝和/或紫外线光;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以及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该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之外,还包括:②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该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和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1,由于根据权利要求1-14任一项的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5-18任一项的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标准对照方法,将A样(样品溶液的吸光度值)与A标(标准溶液的吸光度值)进行比较,但是“管路中具备标准溶液时由光检测器接收的透射光信号”不对应于本申请中预先选择量的光的参考信号,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定义的,“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并且在说明书第0034段也描述了“处理元件比较来自光检测器的信号与期望或参考信号或值,参考信号或值表示当接收到来自光源的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光时由光检测器生成的信号”。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涉及任何标准溶液,对于血浆或血液并不存在标准溶液,由于个体之间的差异,即便是正常人的血浆或血液,其不能用作标准溶液,本申请的确定血浆的脂质含量的方法与标准对照方法不同。使用参考信号而不是用于与接收信号进行比较的标准溶液是有利的,例如对于某些类型的待监测流体(如在本申请中),没有可用于比较的标准溶液,使得参考信号的使用是有利的,因为不能使用标准溶液监测流体。即使可以使用标准溶液,也需要额外的成本并且难以制造和维护标准溶液,使用标准溶液将会需要更复杂的流体流动回路,而当采用参考信号时可以使用相同的光源和管路,从而消除了管路和光源之间的差异,使用标准溶液也将延长给定程序。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并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6或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不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以及权利要求6、1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2月2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在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传感器系统,具体包括以下两个并列技术方案:1)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2)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
对于并列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与不同液体回路一起使用的自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20行-第18页第30行,附图9):通过静脉从病人身上抽出全血并使其流过管路74而流入盒70并与抗凝剂混合;在控制器11的控制下,系统将全血输入分离器,分离器可以包括分离室68(相当于血液分离器),全血在此被分离成红血细胞和血浆;系统可包括光检测器83,它能检测被输回的血浆中的类脂(相当于生成指示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信号),US5958250中公开了这样的检测器,本文通过参考而合并其内容。由附图9可知,光检测器83设置在用于输回血浆的管路上(相当于使光穿过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此外,由对比文件1通过参考而合并其内容的US5958250A中公开了具体的光检测器及其相关结构(参见其说明书第15栏第35行-第16栏第8行、附图15):光学监测器204沿着管104安装,以便监测第一阶段24流出血浆出口30的血浆的光学密度;光学监测器204包括发光二极管106(相当于光源),该发光二极管发射的光进入血浆输出管104(相当于光源被配置成使光穿过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该光学监测器204还包括一个PIN二极管监测器208(相当于光检测器),该二极管监测器位于管104的相反一侧(相当于光检测器被配置成接收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的光的至少一部分);处理元件202(相当于控制器)接收来自监测器204的信号(相当于控制器被编程为接收来自光检测器的信号),该信号指示管104中的液体的透光性(处理元件202和光学监测器204共同构成光学传感器系统)。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光源为蓝和/或紫外线光源;控制器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并且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光学方法来准确检测出血浆中的脂类含量。
首先,本领域中公知的是,利用光学方法检测溶液中某物质含量的常规方法包括例如分光光度法,其原理时:当一束单色光入射到被测溶液时,一部分被吸收,一部分通过溶液,并经过光电元件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其记录下来的响应信号与被测溶液中的物质浓度呈正比,也即物质对于光的吸收是有选择性,物质对于光的吸收程度与该物质在溶液中的含量相关,物质的含量越大,物质对于光的吸收程度越大,光检测器接收到的透射过溶液的光越少,反之亦然。其次,本领域中又一公知的是血浆中的脂类能够选择性地吸收蓝光和/或紫外光,因此为了获知血浆中脂类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光学传感器的光源选择为蓝和/或紫外线光源。最后,本领域中利用分光光度法检测溶液中某物质含量的常规方法通常包括绝对法和标准对照法。对于绝对法,是通过公式C=A/εL计算出物质的含量(C代表样品溶液中物质的浓度,A代表样品溶液的吸光度值,ε代表物质的摩尔吸收系统,L代表样品溶液的光程),由于ε、L通常是已知的,因此可以通过测定出某选定波长下A的值而获得样品溶液中的物质浓度,而该A正是和管路中具备样品溶液时光检测器接收的透射光信号与管路中无该样品溶液时光检测器接收的透射光信号(相当于表示接收所有的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相关的;对于标准对照法,是通过公式C样=(A样/A标)*C标计算出物质的含量(C标代表标准溶液中物质的浓度,C样代表样品溶液中物质的浓度,A标代表标准溶液的吸光度值,A样代表样品溶液的吸光度值),由于C标通常是已知的,因此可以通过测定出某选定波长下的A样和A标而获得样品溶液中的物质浓度C样,而A样/A标正是和管路中具备样品溶液时光检测器接收的透射光信号与管路中具备标准溶液时光检测器接收的透射光信号(相当于表示接收预先选择量的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相关的,由此可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29行)“光检测器83,它能检测被输回的血浆中的类脂”的情况下,为了让使用者能够直观知晓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利用控制器产生指示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并列技术方案2),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之外,还包括:(2)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可参见上述对并列技术方案1)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只要是将光源发射的光线穿过分离出的血浆,均可检测出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该分离出的血浆在血液分离设备中的位置并不会给脂类含量的检测结果带来影响,因此将蓝和/或紫外线光设置为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本领域中对于蓝光和紫外线光的公知波长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蓝光源配置成发射具有主要在约450-510nm范围内的波长的蓝光,将紫外线光源配置成发射具有主要在约300-400nm范围内的波长的紫外线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由对比文件1通过参考而合并其内容的US5958250A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6栏第37行):光学监测器204包括一个常规血红蛋白检测器,可以使用绿色的波长;包括一个发光二极管106(相当于又一光源),该发光二极管发射的光进入血浆输出管104,该光学监测器204还包括一个PIN二极管监测器208(相当于光检测器),该二极管监测器位于管104的相反一侧;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基于本领域中对于绿光的公知波长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绿光光源配置成发射主要在约550-580nm范围内的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为了检测分离出的血浆中的不同成分,设置多个分离的光源,并且与该多个光源相应地设置多个分离的光检测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血液处理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并列技术方案:1)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一个光检测器;2)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一个光检测器;3)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多个光检测器;4)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多个光检测器。
对于并列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与不同液体回路一起使用的自动系统,其可用于处理血液、血液成分,将血液分离成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相当于血液处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20行-第18页第30行,附图9):通过静脉从病人身上抽出全血并使其流过管路74而流入盒70并与抗凝剂混合;在控制器11的控制下,系统将全血输入分离器,分离器可以包括分离室68(相当于血液分离器),全血在此被分离成红血细胞和血浆(必然包括被配置成从血液分离血浆的流体处理区);系统可包括光检测器83,它能检测被输回的血浆中的类脂(相当于生成指示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信号),US5958250中公开了这样的检测器,本文通过参考而合并其内容。由附图9可知,光检测器83设置在用于输回血浆的管路上(相当于血浆流路,所述血浆流路与所述流体处理区连通,用于从所述流体处理区移除血浆/使光穿过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此外,由对比文件1通过参考而合并其内容的US5958250A中公开了具体的光检测器及其相关结构(参见其说明书第15栏第35行-第16栏第8行、附图15):光学监测器204沿着管104安装,以便监测第一阶段24流出血浆出口30的血浆的光学密度;光学监测器204包括发光二极管106(相当于光源),该发光二极管发射的光进入血浆输出管104(相当于光源被配置成使光穿过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该光学监测器204还包括一个PIN二极管监测器208(相当于一个光检测器),该二极管监测器位于管104的相反一侧(相当于光检测器被配置成接收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的光的至少一部分);处理元件202(相当于控制器)接收来自监测器204的信号(相当于控制器被编程为接收来自光检测器的信号),该信号指示管104中的液体的透光性(处理元件202和光学监测器204共同构成光学传感器系统)。
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光源为蓝和/或紫外线光源;控制器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并且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光学方法来准确检测出血浆中的脂类含量。
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并列技术方案2),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之外,还包括:(2)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并列技术方案3),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之外,还包括:(3)多个光检测器。为了提高检测的准确度,设置多个光检测器来接收光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并列技术方案4),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之外,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2)和(3)。参见上述对技术方案2)和3)的评述可知,该区别技术特征2)和(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9均引用权利要求6。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血浆中的脂类含量与光检测器检测到的蓝光源发射的蓝光量是直接相关的,脂类含量越高,光检测器检测到的蓝光量越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获取血浆中具备高脂类含量时光检测器检测到的蓝光量作为参考标准,例如少于50%,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11均引用权利要求6-9任一项。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4、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6-9任一项。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9所示的光检测器83的位置可知,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6-9任一项。参见上述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6-9任一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9行、附图9):血浆和溶剂可以在容器62(相当于血浆存储容器)中混合,由附图9可知,容器62与血浆流路流体连通。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只要是将光源发射的光线穿过分离出的血浆,均可检测出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该分离出的血浆在血液分离设备中的位置并不会给脂类含量的检测结果带来影响,因此将蓝和/或紫外线光设置为穿过在容器62中的分离出的血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将血液分离为血浆和其他血液成分的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两个并列技术方案:1)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2)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
针对并列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系统,可用于将血液分离成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20行-第18页第30行,附图9):通过静脉从病人身上抽出全血并使其流过管路74而流入盒70并与抗凝剂混合;在控制器11的控制下,系统将全血输入分离器,分离器可以包括分离室68,全血在此被分离成红血细胞和血浆(相当于在血液分离器中从血液分离血浆);系统可包括光检测器83,它能检测被输回的血浆中的类脂(相当于生成指示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信号),US5958250中公开了这样的检测器,本文通过参考而合并其内容。由附图9可知,光检测器83设置在用于输回血浆的管路上(相当于从血液分离器中移除分离出的血浆/使光穿过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此外,由对比文件1通过参考而合并其内容的US5958250A中公开了具体的光检测器及其相关结构(参见其说明书第15栏第35行-第16栏第8行、附图15):光学监测器204沿着管104安装,以便监测第一阶段24流出血浆出口30的血浆的光学密度;光学监测器204包括发光二极管106,该发光二极管发射的光进入血浆输出管104(相当于使光穿过从血液分离器流出的分离出的血浆),该光学监测器204还包括一个PIN二极管监测器208,该二极管监测器位于管104的相反一侧(相当于接收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的光的至少一部分);处理元件202接收来自监测器204的信号,该信号指示管104中的液体的透光性(相当于基于穿过血浆的光的量)。
权利要求15所要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光为蓝和/或紫外线光;通过比较所述信号与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来确定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以及产生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脂类含量的输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光学方法来准确检测出血浆中的脂类含量。
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并列技术方案2),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之外,还包括:(2)蓝和/或紫外线光穿过在血液分离器中分离出的血浆。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6、18均引用权利要求15。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5-18中任一项。由对比文件1通过参考而合并其内容的US5958250A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6栏第37行):光学监测器204包括一个常规血红蛋白检测器(相当于生成指示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中的血红蛋白含量的信号),可以使用绿色的波长;包括一个发光二极管106,该发光二极管发射的光进入血浆输出管104(相当于使光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该光学监测器204还包括一个PIN二极管监测器208(相当于接收穿过所述分离出的血浆之后光的至少一部分),该二极管监测器位于管104的相反一侧;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基于本领域中对于绿光的公知波长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光源配置成发射主要在约550-580nm范围内的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5-18中任一项。为了提高检测的准确度,设置多个分离的光源和多个分离的光检测器来发射和接收光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5-18中任一项。参见对权利要求1-14的评述可知,由于根据权利要求1-14任一项的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首先,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表示接收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其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表示接收所有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和“表示接收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前者对应于采用绝对法检测溶液中的物质含量,后者对应于采用标准对照法(标准溶液)检测溶液中的物质含量。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均是针对标准对照法(标准溶液)进行的答复,也即对于复通中指出的涉及绝对法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复审请求人未提出异议。
其次,对于涉及“表示接收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的技术方案,由于标准对照法是本领域中利用分光光度法检测溶液中某物质含量的常规方法之一,并且当管路中具备标准溶液时该标准溶液会对蓝和/或紫外线光进行一定的吸收,使得蓝和/或紫外线光不会被全部透过管路,因此标准对照法的参考信号正是“表示接收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限定相同。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表示接收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且说明书仅在第0034段描述了“处理元件比较来自光检测器的信号与期望或参考信号或值,参考信号或值表示当接收到来自光源的所有或预先选择量的光时由光检测器生成的信号。实际信号和期望信号之间的差指示分离出的血浆的脂类含量或浓度,其中相对小的差指示不存在脂类或存在相对小量的脂类,并且相对大的差指示在血浆中存在相对大量脂类”,而并未具体描述使用该参考信号进行测量的具体方法步骤的基础上,无论是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或者从说明书所记载的实施例而言,均不能看出本申请中采用的“表示接收预先选择量的所述蓝和/或紫外线光的参考信号”与标准对照法中的参考信号存在不同,也不能确定本申请实际使用的测量方法与标准对照法一定是不相同的,也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涉及任何标准溶液,对于血浆或血液并不存在标准溶液,由于个体之间的差异,即便是正常人的血浆或血液,其不能用作标准溶液,本申请的确定血浆的脂质含量的方法与标准对照方法不同”是没有依据的。在无法区分标准对照法的参考信号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上述参考信号的基础上,即使使用标准对照法对血浆进行测量时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种种缺点,其也无法改变标准对照法是本领域中利用分光光度法检测溶液中某物质含量的常用技术手段的事实,而由于标准对照法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想到将其用于对血浆中脂类含量进行检测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1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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