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渠式液环泵和用于侧渠式液环泵的叶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侧渠式液环泵和用于侧渠式液环泵的叶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74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47202
优先权日:2013-08-08
申请(专利)号:201480044657.6
申请日:2014-08-07
复审请求人:伍德沃德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裴京礼
合议组组长:郭绪垚
参审员:吕青林
国际分类号:F04C19/00(2006.01),F04D9/04(2006.01),;F04D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披露,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4657.6,名称为“侧渠式液环泵和用于侧渠式液环泵的叶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国际申请号为PCT/US2014/050146,申请人为伍德沃德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02月05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5页)、摘要附图;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液环泵的叶轮,包括:
中心轮毂,所述中心轮毂限定出锥形外表面;以及
从锥形外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成角度间隔开的主叶片,其中,叶轮的锥形外表面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具有第一半径,所述第二端具有第二半径,所述第二半径大于所述第一半径;
加强环,所述加强环连接相邻主叶片的各远端部分;
其中,加强环被轴向定位在叶轮的主叶片的端口侧和主叶片的与端口侧相反的后侧之间,以及
其中,叶轮被定位在液环泵外壳的叶轮腔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其中,中心轮毂限定出中心旋转轴线,叶轮围绕所述中心旋转轴线旋转。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还包括多个次级叶片,所述次级叶片从加强环轴向延伸,次级叶片与中心轮毂的锥形外表面径向向外隔开。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轮,其中,主叶片和次级叶片围绕中心旋转轴线成角度地交替,从而使得次级叶片被成角度地定位在各相邻主叶片之间。
5. 一种液环泵,包括:
外壳,所述外壳限定叶轮腔,叶轮腔具有进口端和排放端;
叶轮,所述叶轮被定位在叶轮腔内,用于围绕中心旋转轴线旋转,叶轮包括:
中心轮毂,所述中心轮毂限定出锥形外表面;
多个成角度间隔开的主叶片,所述主叶片从锥形外表面相对于中心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
其中,中心轮毂的锥形外表面具有靠近叶轮端口侧的第一半径,以及中心轮毂的锥形外表面具有靠近叶轮后侧的第二半径,后侧沿中 心旋转轴线与端口侧轴向隔开,第一半径小于第二半径;以及
加强环,所述加强环连接相邻主叶片的各远端部分;
其中,加强环轴向定位在叶轮的主叶片的端口侧和主叶片的与端口侧相反的后侧之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液环泵,还包括多个次级叶片,所述次级叶片从加强环轴向延伸,次级叶片与中心轮毂的锥形外表面径向向外隔开。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液环泵,其中,主叶片和次级叶片围绕中心旋转轴线成角度地交替,从而使得次级叶片被成角度地定位在各相邻主叶片之间。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液环泵,其中,进口端和排放端被定位在叶轮的同一侧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液环泵,其中,叶轮外壳的进口端和排放端靠近叶轮端口侧定位并且沿中心旋转轴线与叶轮后侧轴向隔开。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液环泵,其中,叶轮外壳在其径向边缘中限定出侧渠。
11. 一种泵送空气/燃料混合物的方法,包括:
通过根据权利要求5-10中任一项所述的液环泵的叶轮外壳的进口端接收燃料和空气;
通过叶轮外壳的排放端排放燃料和空气;
形成沿叶轮的中心轮毂的锥形外表面的压力差,所述叶轮被定位在叶轮外壳的叶轮腔内,用于围绕中心旋转轴线旋转,叶轮腔与进口端和排放端流体连通,叶轮包括相对于中心旋转轴线从锥形外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主叶片;以及
其中,叶轮的锥形外表面具有靠近排放端的第一半径和沿中心旋转轴 线与排放端轴向隔开的第二半径,第二半径大于第一半径。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压力差在从第二半径向第一半径沿锥形表面移动时压力减小。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叶轮外壳的进口端和排放端靠近叶轮端口侧定位并且沿中心旋转轴线与叶轮后侧轴向隔开,端口侧靠近第一半径,以及后侧靠近第二半径。 ”
驳回决定采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204737A,公开日为1999年01月13日;
对比文件2:DE8909839U1,公告日为1991年01月31日;
对比文件3:GB191407438A,公开日为1915年06月17日;
对比文件4:US5096386A,公告日为1992年03月17日。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中叶轮的锥形外表面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具有第一半径,所述第二端具有第二半径,所述第二半径大于所述第一半径。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中心轮毂的锥形外表面具有靠近叶轮端口侧的第一半径,以及中心轮毂的锥形外表面具有靠近叶轮后侧的第二半径,后侧沿中心旋转轴线与端口侧轴向间隔开,第一半径小于第二半径。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泵送的是空气/燃料混合物。然而利用泵送空气或气体的泵来泵送空气和燃料混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5-10所要求保护的液环泵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中央围板76C同时连接转子叶片的中点,即其公开了“加强环连接相邻主叶片的各远端部分”,对比文件1存在气泡容易附着在中心轮毂72上,尤其是容易附着到其中间部分(中央围板76C与中心轮毂连接部分)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锥形外表面的第二半径大于第一半径,使得轮毂倾斜,易于气泡流出,防止气泡附着到中心轮毂,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可以将对比文件3和1结合,得到非水平而是倾斜轮毂的发明构思,从而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诸多区别,从对比文件1出发,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改动才能得到本申请所限定的内容,从而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还认为对比文件3不涉及泵送燃料的相关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现代飞机燃料输送系统时不会考虑其教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对应的加强环相关的技术特征,采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液环泵泵送夹带空气的液体燃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还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叶轮还具有加强环,所述加强环连接相邻主叶片的各远端部分,加强环被轴向定位在叶轮的主叶片的端口侧和主叶片的与端口侧相反的后侧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3的进一步的区别在于其限定了用于泵送空气/燃料混合物,然而利用液环泵泵送空气/燃料混合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而当权利要求5-10所限定的液环泵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专门针对液体密封旋转泵,其用于抽吸空气或气体,并非用于在空气燃料混合物中夹带空气的液体燃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现代飞机的燃料输送系统时并不会考虑其教导;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应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基于对比文件1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而坚持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2016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5页)、摘要附图;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液环泵的叶轮,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用于液环泵的叶轮(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11-32行、附图1-2):包括中心轮毂g,所述中心轮毂g限定出锥形外表面;以及从锥形外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成角度间隔开的主叶片h,其中,叶轮的锥形外表面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具有第一半径,所述第二端具有第二半径,所述第二半径大于所述第一半径(说明书第2页第20-35行);叶轮被定位在液环泵外壳a的叶轮腔内。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叶轮还具有加强环,所述加强环连接相邻主叶片的各远端部分,加强环被轴向定位在叶轮的主叶片的端口侧和主叶片的与端口侧相反的后侧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泵送损失以进一步加强泵的抽吸能力。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叶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第3页第27行、附图1),其具有轮毂2以及自轮毂延伸的主叶片4,叶片的远端也是连接至加强环5,其还包括位于叶轮两侧的用于连接辅助叶片7以及主叶片4的加强环8,并且这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它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能够降低泵送损失从而提高泵的抽吸能力;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叶片上设置加强环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提升泵的抽吸能力。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在叶轮两侧均设置加强环可以增强整个叶轮沿轴向的强度但会增加零部件数量以及制造复杂程度和生产成本;相对而言,在位于叶轮轴向中间设置一道加强环(即如本申请所限定的,将加强环轴向定位在叶轮的主叶片的端口侧和主叶片的与端口侧相反的后侧之间)能够避免前述成本和重量以及零部件数量增加等问题,但针对较长的叶轮,显然此种布置方式会使得叶片远离加强环的端部强度变弱;也即在叶轮两端设置加强环或仅在叶轮中间设置一道加强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叶轮轴向长度、强度要求、生产成本等作出的常规选择。从而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而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其中心轮毂g同样限定出中心旋转轴线,叶轮围绕所述中心旋转轴线旋转(参见附图1-2);对比文件2的叶轮也还包括多个次级叶片7,所述次级叶片从加强环轴向延伸(对比文件2附图1中的叶片同样是自加强环8垂直纸面方向向内即沿着轴向延伸),次级叶片7与中心轮毂的外表面径向向外隔开(参见附图1);对比文件2的主叶片和次级叶片围绕中心旋转轴线成角度地交替,从而使得次级叶片被成角度地定位在各相邻主叶片之间(参见附图1),从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液环泵,对比文件3同样也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11-32行、附图1-2)相应的液环泵,包括限定了叶轮腔的外壳a,叶轮腔同样具有进口端d和排放端e;还具有叶轮f,所述叶轮被定位在叶轮腔内,用于围绕中心旋转轴线旋转;叶轮进一步包括中心轮毂g,所述中心轮毂g限定出锥形外表面;以及多个成角度间隔开的主叶片h,其从锥形外表面径向向外延伸,其中,叶轮中心轮毂g的锥形外表面具有靠近叶轮端口侧的第一半径以及靠近叶轮g后侧的第二半径,如附图1所述,其后侧显然沿中心旋转轴线与端口侧轴向隔开,且第一半径小于第二半径(说明书第2页第20-35行);叶轮被定位在液环泵外壳a的叶轮腔内。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同样在于:本申请的叶轮还具有加强环,所述加强环连接相邻主叶片的各远端部分,加强环被轴向定位在叶轮的主叶片的端口侧和主叶片的与端口侧相反的后侧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如何降低泵送损失以进一步加强泵的抽吸能力。参考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9,对比文件2的叶轮也还包括多个次级叶片7,所述次级叶片从加强环轴向延伸(对比文件2附图1中的叶片同样是自加强环8垂直纸面方向向内即沿着轴向延伸),次级叶片7与中心轮毂的外表面径向向外隔开(参见附图1);主叶片和次级叶片围绕中心旋转轴线成角度地交替,从而使得次级叶片被成角度地定位在各相邻主叶片之间(参见附图1);对比文件3的液环泵其进口端和排放端被定位在叶轮的同一侧上(说明书第2页第25-30行、附图1-2);叶轮外壳的进口端和排放端靠近叶轮端口侧定位并且沿中心旋转轴线与叶轮后侧轴向隔开(说明书第2页第25-30行、附图1-2)。 从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
2.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液环泵,其叶轮外壳20在其径向边缘中限定出侧渠22、24(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8行-第4栏第30行、附图1-2),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同样实现了进一步满足泵送要求的作用,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从而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2.6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泵送空气/燃料混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前述液环泵的同时也公开了相应的泵送方法包括(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11-32行、附图1-2):通过进口端d接收待输送材料;通过叶轮外壳的排放端e排放待输送材料;形成沿叶轮的中心轮毂的锥形外表面的压力差,所述叶轮被定位在叶轮外壳的叶轮腔内,用于围绕中心旋转轴线旋转,叶轮腔与进口端和排放端流体连通,叶轮包括相对于中心旋转轴线从锥形外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主叶片;以及其中,叶轮的锥形外表面具有靠近排放端的第一半径和沿中心旋转轴线与排放端轴向隔开的第二半径,第二半径大于第一半径。可见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3进一步地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具体限定了被泵送物质的类型,然而利用液环泵泵送空气/燃料混合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而当权利要求5-10所限定的液环泵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2.7对于权利要求12-13,对比文件3中叶轮的压力差同样在从第二半径向第一半径沿锥形表面移动时压力减小;叶轮外壳的进口端和排放端靠近叶轮端口侧定位并且沿中心旋转轴线与叶轮后侧轴向隔开,端口侧靠近第一半径,以及后侧靠近第二半径(参见附图1),从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5,其仅要求保护一种液环泵以及相应的叶轮,并未限定泵送何种介质,即未涉及申请人所强调的用于泵送夹带空气的液体燃料。其次,即使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都利用了液环泵的基本工作原理,都是利用叶轮偏心旋转使得进入泵体的液体被叶轮抛向四周,由于离心力作用形成液环,液环内表面与轮毂间形成月牙空间,在该空间中完成吸气压缩排气的完整过程,其中液环泵吸气口与被抽系统相连,从而抽出被抽系统中的介质,尽管对比文件3文字所直接记载的是该液环泵用于泵送气体或空气,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液环泵作为一种湿式真空泵,其不仅可以泵送气体和空气,同样也可以用于泵送气体-液体混合物(参见(波兰)A.T.特罗斯克兰斯基,S.拉扎尔基维茨,耿惠彬译. 叶片泵计算与结构[M]第366页.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981.11;安连锁主编. 泵与风机[M]第202页.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8.08;王元忠,罗崇云主编. 化工原理[M]第137页.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 1996.10.),而夹带空气的液体燃料属于一种常见的气体-液体混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有动机选择利用上述泵进行泵送,因此,用液环泵泵送夹带空气的液体燃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最为密切相关,可以认为其属于本申请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后,复审通知书并未涉及复审请求人所提到的对比文件1。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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