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热泵热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60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01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99373.9
申请日:2013-07-1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磊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王美芳
国际分类号:F25B47/02,F24H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99373.9,名称为“一种热泵热水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7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818498A,公开日为2006年8月16日)、对比文件3(CN201359382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9日)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018年1月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3年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第1-9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2。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泵热水系统,包括压缩机(101)、四通阀(102)、室外换热器(111)、节流装置和水箱(105),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套管换热器(103)和盘管换热器(106),所述套管换热器(103)和盘管换热器(106)并联设置;
系统制热运行时,从压缩机(101)流出的制冷剂流经四通阀(102)进入套管换热器(103)冷凝放热,经过节流装置降压后进入室外换热器(111)蒸发吸热,最后经四通阀(102)进入压缩机(101);
系统除霜运行时,从压缩机(101)流出的制冷剂经四通阀(102)进入室外换热器(111)冷凝放热,经节流装置节流降压后进入盘管换热器(106)蒸发吸热,最后通过四通阀(102)进入压缩机(101),
套管换热器(103)包括内管和外管,所述内管的两端分别通过管路与水箱(105)的热水端和冷水端连通;所述外管的两端分别与四通阀(102)和节流装置连通,所述内管伸入所述水箱内并靠近所述水箱的热水端;
所述冷水端设置有进水管(114);所述进水管(114)包括两段相互平行设置的平行管以及连接两所述平行管且相对于平行管倾斜设置的倾斜管;具有出水口的平行管的管壁上均匀的设置有出水孔;
所述内管伸入所述水箱中的部分为具有出水孔的水平管;
所述节流装置包括第一节流装置和第二节流装置,所述第一节流装置设置在套管换热器(103)与室外换热器(111)之间的管路,所述第二节流装置设置在所述盘管换热器(106)与室外换热器(111)之间的管路上;
所述第一节流装置为膨胀阀(109),第二节流装置为毛细管(108);
所述水箱(105)的中间和两端均设置有温度传感器(11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盘管换热器(106)为外设盘管换热器或内置盘管换热器,所述外设盘管换热器缠绕在水箱(105)内胆的外侧,所述内置盘管换热器设置在水箱(105)内胆的内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盘管换热器(106)设置在水箱(105)的冷水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管换热器(103)与室外换热器(111)之间的管路上,以及所述盘管换热器(106)与室外换热器(111)之间的管路上均设置有控制阀,用于控制制冷剂的通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阀为单向阀或电磁阀。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水端设置有出水管(113);所述出水管(113)包括水平部,以及与所述水平部连接且朝向水箱上部弯折的弯折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基于权利要求3和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一段记载的内容修改原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和3,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盘管换热器外设于内胆外侧,避免其占用水箱内胆空间,保证内胆储水容积不会减小;盘管为铜管或微通道盘管具有较高的换热效率且能降低水箱厚度;盘管换热器设置在冷水端,除霜时的冷量能够被冷水端的水吸收,对热水管排出的热水温度干扰小,在除霜中不影响用户使用热水的体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泵热水系统,包括压缩机(101)、四通阀(102)、室外换热器(111)、节流装置和水箱(105),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套管换热器(103)和盘管换热器(106),所述套管换热器(103)和盘管换热器(106)并联设置;
系统制热运行时,从压缩机(101)流出的制冷剂流经四通阀(102)进入套管换热器(103)冷凝放热,经过节流装置降压后进入室外换热器(111)蒸发吸热,最后经四通阀(102)进入压缩机(101);
系统除霜运行时,从压缩机(101)流出的制冷剂经四通阀(102)进入室外换热器(111)冷凝放热,经节流装置节流降压后进入盘管换热器(106)蒸发吸热,最后通过四通阀(102)进入压缩机(101),
套管换热器(103)包括内管和外管,所述内管的两端分别通过管路与水箱(105)的热水端和冷水端连通;所述外管的两端分别与四通阀(102)和节流装置连通,所述内管伸入所述水箱内并靠近所述水箱的热水端;
所述冷水端设置有进水管(114);所述进水管(114)包括两段相互平行设置的平行管以及连接两所述平行管且相对于平行管倾斜设置的倾斜管;具有出水口的平行管的管壁上均匀的设置有出水孔;
所述内管伸入所述水箱中的部分为具有出水孔的水平管;
所述节流装置包括第一节流装置和第二节流装置,所述第一节流装置设置在套管换热器(103)与室外换热器(111)之间的管路,所述第二节流装置设置在所述盘管换热器(106)与室外换热器(111)之间的管路上;
所述第一节流装置为膨胀阀(109),第二节流装置为毛细管(108);
所述水箱(105)的中间和两端均设置有温度传感器(112);
所述盘管换热器(106)为外设盘管换热器,外设盘管换热器缠绕在水箱 (105)内胆的外侧,缠绕在水箱(105)内胆外侧的外设盘管换热器为铜管或微通道换热盘管,所述盘管换热器(106)设置在水箱(105)的冷水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管换热器(103)与室外换热器(111)之间的管路上,以及所述盘管换热器(106)与室外换热器(111)之间的管路上均设置有控制阀,用于控制制冷剂的通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阀为单向阀或电磁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水端设置有出水管(113); 所述出水管(113)包括水平部,以及与所述水平部连接且朝向水箱上部弯折的弯折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3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201547955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1日)、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泵热水器(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4]段、附图1),热泵热水器包括压缩机1、水箱2、四通阀3、水箱盘管4(即盘管换热器)、节流部件5、换热器6和风扇7,水箱盘管4绕设在水箱的内胆壁2.1上(从图1可以确定,其外设在内胆外侧);在化霜模式时,压缩机1、四通阀3通电,四通阀3的b接口和d接口连通,a接口与c接口连通,高温制冷剂从压缩机1排气口出来,经过四通阀3进入换热器6进行化霜,出来后经过节流部件5进入水箱盘管4,制冷剂从水箱2内的热水中吸热蒸发,再经过四通阀3回到压缩机1吸气口进入压缩机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化霜用换热器制作成缠绕在水箱内胆外侧的盘管换热器以从水箱中的水中吸收热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可以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热泵热水系统替换辅助化霜换热器13。关于盘管换热器的具体结构或样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铜管或微通道换热盘管都是常用的盘管换热器结构或样式。关于盘管换热器与水箱的相对位置,从对比文件2可以看到,其设置于水箱2的下部;同时,根据对比文件2对加热模式的描述可知,在加热时,水箱上方的水首先与高温制冷剂换热,因此,相对而言,水箱2的上部是热水端而下部是冷水端,水箱盘管4实际位于冷水端。”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 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基于原始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原权利要求2-4,7-8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说明书附图1、2和说明书第[0035]段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套管换热器4和辅助化霜换热器13之间并非如本申请并联设置,由此需要设置单向阀16、位于辅助化霜换热器13上游的电磁阀以及换向阀9中设置的单向阀等至少三个控制阀控制制冷剂流向,提高了成本和控制复杂度,本申请则相反只需要在套管换热器外管与室外换热器的连通管路以及盘管换热器与四通阀的连通管路中分别设置一个单向阀即可实现所需控制,提高了四通阀的通用性并且降低了成本;(2)第一节流装置为膨胀阀、第二节流装置为毛细管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除霜管路中的节流装置设置成毛细管能够降低热泵热水系统的成本;(3)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能将辅助化霜换热器套设在蓄能保温箱1上或设置在其内部的反向技术启示,本申请通过将盘管换热器套设在水箱内胆外侧及设置在水箱冷水端,除霜时放出的冷量被水箱冷水端吸收,对热水管排出热水的干扰小,减小对用于使用热水的影响,保证舒适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泵热水系统,包括压缩机(101)、四通阀(102)、室外换热器(111)、节流装置和水箱(105),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套管换热器(103)和盘管换热器(106),所述套管换热器(103)和盘管换热器(106)并联设置;
套管换热器(103)包括内管和外管,所述内管的两端分别通过管路与水箱(105)的热水端和冷水端连通;所述外管的一端及所述盘管换热器(106)的一端均与所述四通阀(102)的同一端口相连,所述外管的另一端及所述盘管换热器(106)的另一端均与所述室外换热器(111)的同一端相连,且所述外管与所述室外换热器(111)的连接管路上设置有第一节流装置和第一方向阀(110),所述盘管换热器(106)与所述四通阀(102)的连接管路上设置有第二单向阀(107),所述盘管换热器(106)与所述室外换热器(111)的连接管路上设置有第二节流装置;
所述第一节流装置为膨胀阀(109),第二节流装置为毛细管(108);
所述盘管换热器(106)为外设盘管换热器,所述外设盘管换热器缠绕在水箱(105)内胆的外侧,且所述盘管换热器(106)设置在水箱(105)的冷水端;
系统制热运行时,从压缩机(101)流出的制冷剂流经四通阀(102)进入套管换热器(103)冷凝放热,经过节流装置降压后进入室外换热器(111)蒸发吸热,最后经四通阀(102)进入压缩机(101);
系统除霜运行时,从压缩机(101)流出的制冷剂经四通阀(102)进入室外换热器(111)冷凝放热,经节流装置节流降压后进入盘管换热器(106)蒸发吸热,最后通过四通阀(102)进入压缩机(10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管换热器(103)与室外换热器(111)之间的管路上,以及所述盘管换热器(106)与室 外换热器(111)之间的管路上均设置有控制阀,用于控制制冷剂的通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阀为单向阀或电磁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105)的中间和两端均设置有温度传感器(11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热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水端设置有出水管(113),所述冷水端设置有进水管(114);
所述出水管(113)包括水平部,以及与所述水平部连接且朝向水箱上部弯折的弯折部;
所述进水管(114)包括两段相互平行设置的平行管以及连接两所述平行管且相对于平行管倾斜设置的倾斜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其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018年1月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3年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第1-9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2为审查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泵热水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6行到第6页第15行、附图1-2):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包括压缩机5、四通阀9、蒸发器10(即室外换热器)、电子膨胀阀15(即节流装置)和水箱1;还包括套管冷凝器4(即套管换热器)和辅助化霜换热器13,套管冷凝器4和辅助化霜换热器13并联设置,套管冷凝器4包括内管和外管,外管两端分别通过管路与水箱1的热水端和冷水端连通,内管一端与四通阀9的一个端口连接、内管的另一端和辅助化霜换热器的一端均与蒸发器10的同一端相连,辅助化霜换热器13的另一端与压缩机入口连通,并且内管与蒸发器10的连接管路上设置有单向阀16(对应于“第一方向阀”)和电子膨胀阀15(对应于“第一节流装置”),外管伸入水箱1并靠近水箱1的热水端。
系统制热运行时,从压缩机5流出的制冷剂流经四通阀9进入套管冷凝器4冷凝放热,经过电子膨胀阀15降压后进入蒸发器10蒸发吸热,最后经四通阀9进入压缩机5;
系统除霜运行时,从压缩机5流出的制冷剂经四通阀9进入蒸发器10冷凝放热,经电子膨胀阀15节流降压后进入辅助化霜换热器13蒸发吸热,最后通过四通阀9进入压缩机5。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辅助化霜换热器为盘管换热器,盘管换热器为缠绕在水箱的内胆外侧的外设盘管换热器,并且设置在水箱的冷水端;2)套管换热器中,冷热水走内管,制冷剂走外管;3)盘管换热器的一端与外管的一端均与四通阀的同一端口相连,盘管换热器与四通阀的连接管路上设置第二单向阀,盘管换热器与室外换热器的连接管路上设置第二节流装置,第二节流装置为毛细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降低热泵热水系统的成本、降低控制复杂性并且提高用户使用热水的舒适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泵热水器(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4]段、附图1),热泵热水器包括压缩机1、水箱2、四通阀3、水箱盘管4(即盘管换热器)、节流部件5、换热器6和风扇7,水箱盘管4绕设在水箱的内胆壁2.1上(从图1可以确定,其外设在内胆外侧);在化霜模式时,压缩机1、四通阀3通电,四通阀3的b接口和d接口连通,a接口与c接口连通,高温制冷剂从压缩机1排气口出来,经过四通阀3进入换热器6进行化霜,出来后经过节流部件5进入水箱盘管4,制冷剂从水箱2内的热水中吸热蒸发,再经过四通阀3回到压缩机1吸气口进入压缩机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化霜用换热器制作成缠绕在水箱内胆外侧的盘管换热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可以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热泵热水系统替换辅助化霜换热器13。另外,从对比文件2可以看到,水箱盘管4设置于水箱2的下部,根据对比文件2对加热模式的描述可知,在加热时,水箱上方的水首先与高温制冷剂换热,因此,相对而言,水箱2的上部是热水端而下部是冷水端,水箱盘管4实际位于冷水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实际设计要求选择套管换热器的内、外管内流动的流体类型,将对比文件1的套管换热器4设置为冷热水走内管,制冷剂走外管是常规的替换,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辅助化霜换热器13的上端直接连接到气液分离器8,下端与套管换热器的一端均与蒸发器10相连,在系统除霜时,辅助化霜换热器13和套管换热器4处于并联设置,由于设置有单向阀16,制冷剂在经过辅助化霜换热器13后并未经四通阀9而是直接返回到压缩机完成除霜循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不同之处在于盘管换热器一端的连接位置略有不同,盘管换热器一端和套管换热器外管的一端均与四通阀的同一端口相邻,也就是说,在除霜循环中,制冷剂在经过盘管换热器后,先经过四通阀再返回压缩机,而非如对比文件1那样不经过四通阀而直接返回压缩机,因此,可以看作将对比文件1辅助化霜换热器的上端从压缩机与四通阀之间外移至四通阀与套管换热器之间,本申请的盘管换热器与对比文件1的辅助化霜换热器实际所起的作用均是相同的,在本领域的热泵热水系统中,制冷剂流出四通阀后,设置两条并联的冷凝换热器支路是常规设置,通常一条用作制热水用冷凝器,另一条在除霜循环中用作辅助的化霜用蒸发器;由此可见,将对比文件1的辅助化霜换热器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盘管冷凝器后,使其上端设置于四通阀和套管换热器之间以使套管换热器4和盘管冷凝器在该端形成并联结构是容易想到的;此时,为了避免在制热循环中制冷剂逆流进入辅助化霜换热器13而在其支路上设置单向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的电子膨胀阀15可以在制热和化霜时同时作用为节流装置,为每个循环单独设置节流装置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毛细管作为传统的节流装置,其结构简单、成本低,将其应用于相对于制热主循环来说对节流控制精度要求较低的除霜循环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套管冷凝器4与蒸发器10之间的管路上,设置单向阀16,在辅助化霜换热器13与蒸发器10之间的管路上设置有化霜电磁阀14,用于控制制冷剂的通断(参见附图1-2)。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准确获取水箱内水的温度分布而在其中间和两端均设置温度传感器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水箱的储水箱,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2-5):水箱3,冷水端设置有进水管5,进水管5包括两段相互平行设置的平行管以及连接两所述平行管且相对于平行管倾斜设置的倾斜管,具有出水口的平行管的管壁上排列设置有多个孔6;热水端设置有出水管,出水管包括水平部,以及与所述水平部连接且朝向水箱上部弯折的弯折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5具体限定的附加结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根据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将对比文件1的辅助化霜换热器13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盘管冷凝器后,使盘管冷凝器与套管换热器4在四通阀9的出口一端同样形成并联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这种结构也是本领域热泵热水系统常见的结构,单向阀是常用的控制制冷剂流动方向的控制阀,并且对比文件1在其系统中也使用单向阀16,因此,在调整后的辅助化霜支路中使用毛细管作为节流装置、使用单向阀避免制冷剂逆流均是常规技术手段;诚然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采用的阀组合或许具有简便性和通用性,成本更低的优点,但是对本领域设计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修改为本申请的结构是具有可能性的,这种系统结构的修改并不必然会受到阀组合成本的限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比文件1只使用一个膨胀阀即同时起到了本申请的膨胀阀和毛细管组合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这种微妙的成本变动并不能约束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前述的结构改动;(2)膨胀阀和毛细管作为本领域通用的节流装置,均具有广泛的应用,其优缺点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周知,彼此之间的替换只需要根据实际设计方案进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关于盘管换热器与水箱的结构,如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给出了除霜用蒸发器可以采用缠绕于水箱内胆外侧的盘管换热器,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的位置也是处于水箱的冷水端,也就是说,本申请的盘管换热器的结构与安装位置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揭示了需要阻止制冷剂流入套管冷凝器4对循环水进行制冷,由此设置单向阀16以阻止制冷剂流入套管冷凝器4;本申请中同样设置有第一单向阀110以避免除霜时制冷剂逆流进入套管换热器103;由此可见,二者均考虑了除霜时避免对套管换热器中的水直接进行制冷,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识,并不能由此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盘管换热器设置在水箱上的反向技术启示,若如此认为,则意味着本申请也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由此,不应该再对盘管换热器作进一步改动。实际上,将盘管换热器缠绕于内胆外侧,是为了利用水箱中的水加热盘管换热器中的制冷剂,由此提高蒸发效率,改善除霜循环的效能,这正是对比文件2所关注的,并且其确实也给出了采用与本申请相同结构设计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这种结合是具有可能性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仍然不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6 月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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