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51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8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42707.7
申请日:2014-12-29
复审请求人:张大钊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邵苏秀
合议组组长:宋琳
参审员:王丽娜
国际分类号:D06P1/39,D06P1/48,D06P1/52,D06P1/60,D06P3/24,D06P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现有技术中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42707.7,名称为“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大钊。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7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根据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的印花指标调配色浆料;
S2、根据预设的印制花形信息及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上所需印花的位置信息,将调配好的色浆料用印花版印花于待印花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的相应面料上;
S3、将形成有印制花形的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面料进行烘干处理;
S4、对已作烘干处理的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面料进行快速固色反应处理;
该方法中步骤S1具体包括:
S11、检测原材料的色浓度及色牢度是否合格;
S12、若色浓度及色牢度合格,则根据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的印花指标进行配料;
S13、将以上各种原料进行混合并高速搅拌,并作预分散处理;
S14、对搅拌所得混合物质进行研磨处理,以确保其细度小于5μm;
S15、检测所得色浆料的色浓度及色牢度是否合格;
S16、若色浓度及色牢度合格,则对所得色浆料进行过滤处理并分装入库,供生产使用;
所述色浆料包括按照重量百分比计算的如下组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着色剂包括酸性染料、或中性染料、或金属综合染料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料由特殊改性的多糖衍生物或特殊改性的高分子连接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泡剂采用有机硅类消泡剂。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润湿剂包括聚氧乙烯肪酸酯、聚氧乙烯聚丙烯嵌段共聚物中的一种或多种。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平剂为聚醚改性聚硅氧烷。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中步骤S4的快速固色反应处理时间介于3~5分钟。”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对比文件1(“尼龙织物圆网印花技术”,邓秉良,《印染》,第28卷,第7期,第25-28页,2002年07月20日)公开了一种尼龙织物印花方法(参见第25-27页第2-4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尼龙织物为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并且该印花方法为干式无水印花,即不包含蒸化、水洗步骤,配料过程中对色浓度和色牢度进行检测,并对配料进行研磨处理,并限定色浆料组成。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节水的印花方法。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印花“操作注意事项和印花疵点处理及解决措施”(参见第26-27页第3.2-3.3节),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同样能解决说明书中提到的被印到色浆的部分布面上往往出现大量气泡现象,容易造成花形出现麻点,从而导致纺织物印花正品率低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蒸化是使印花浆中的染料溶解在气蒸的水中,然后在高温的状态下向纤维内部扩散达到固色的过程,而水洗是为了洗去布匹上残余的色浆、染料、助剂等,使布匹整洁,便于后续进一步操作,如打卷、收藏等。权利要求1省略蒸化、水洗后,虽然能节约水,但是在印花固色性能明显不如现有技术,且布面不整洁,不便于后续处理。对比文件1公开了色浆原料包括“原糊(即连接料)、染料(即着色剂)、助溶剂(隐含公开了溶剂)、助剂”(参见第25页第2节)。同时,对比文件2(“涂料印花中印料的选择”,刘永庆,丝网印刷,第11期,第28-30页,2011年11月30日)公开了“涂料一般由黏合剂(成膜物)、颜料、增稠剂三个主要组分外,为了改善印花性能,有时还要加入各种助剂。助剂的用量很少,但助剂可以改善和防止涂料出现的缺陷。如涂料中存有汽泡,流平性不好,絮凝现象、沉降现象等。要使用消泡剂、流平剂、阻聚剂、分散剂等。”(参见第30页最后一段)。为了增强润滑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润滑剂,且各物质的用量可以根据色浆的性质进行调节。色牢度是针对印花或染色后的布匹而言的,不是针对染料或色浆而言的,同时,为了使色浆混合均匀,且防止大颗粒物质造成的染料团聚,对搅拌得到的混合物进行研磨,并达到一定的细度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此外,为了方便运输、储藏,分装入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张大钊(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限定色浆料组分的种类和用量,使色浆印到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上后通过快速的固色反应完成色浆的着色、固色;所使用的润湿剂,有极佳的润湿效果,能防止着色剂的沉淀及浮色,所用的流平剂,保证了色浆具有优异的流平性和渗透性,结合其他组分解决了被印到色浆的部分布面上气泡问题,织物印花质量得到大幅提升。根据检测报告各种色牢度均达到了国家标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第25-27页第2-4节)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织物为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对比文件1中是尼龙织物,未公开具体类型;权利要求1中制备色浆配料之前要检测原材料的色浓度及色牢度是否合格,制成色浆之后要检测色浆料的色浓度及色牢度是否合格,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上述内容;权利要求1中原料混合搅拌之后要进行预分散处理,对搅拌混合物要研磨确保细度小于5μm,检测合格的色浆料过滤后要分装入库,供生产使用,对比文件1中混合搅拌后未提及进行预分散,未述及研磨及分装入库。(2)权利要求1中色浆料的组成和含量与对比文件1中不同。(3)权利要求1中固色处理采用的是快速固色反应,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蒸化固色以及水洗后的固色,未提及快速固色。经分析,本申请技术效果无任何实验数据,只提及固色时间压缩为3-5分钟。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快速固色的干式无水印花。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表述存在不合理之处,分散处理是本领域制备液态或者半固态物质时为使各成分混合均匀采用的惯用手段。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对颜料进行研磨分散,可以使得粒径变小和在连接料溶液体系中分散均一。颜料在连接料中的有效分散可使油墨性质得到提高或者改善(参见公知证据1:《耐热性聚氨酯复合树脂及其IMD油墨应用技术》,林璟著,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第140页,2014年10月31日),采用研磨处理涂料的搅拌混合物是常规选择,确保细度越小越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制备完成的色浆不立即使用时分装保存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改善印花性能,有时还要加入各种助剂。助剂的用量很少,但助剂可以改善和防止涂料出现的缺陷。如涂料中存有汽泡,流平性不好,絮凝现象、沉降现象等。要使用消泡剂、流平剂、阻聚剂、分散剂等的技术启示。为了改善染料或者颜料与连接料的界面相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润滑剂(参见公知证据1,第141页),各物质的用量是具备常规实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色浆的性质采用本领域惯用实验手段可以调节确定的,并不必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还可知油墨的组成中包括着色剂、连接料、消泡剂、流平剂、润湿剂、溶剂等成分(参见公知证据2:《丝网印刷工艺与制作》,陈艳球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第1版,2012年02月,第28-29页,2012年02月29日)。固色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固色程度可以调整确定的。在对固色效果要求不高的场合,缩短固色时间是容易做到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焙烘也有无水固色的效果,一般的固色温度为140-170℃,焙烘时间为2-3min(参见公知证据3:《染料应用手册》第2版 下册,房宽峻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第1837页,2013年07月31日)。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基于上述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4:《聚氧乙烯型非离子洗涤剂》,郑开耕编著,轻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87页,1980年02月29日)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色牢度等反映固色效果的实验数据,无法确定固色效果。仅可确定采用本申请干式无水印花方法能够压缩固色时间,而焙烘固色的方式需要的固色时间极短,只要2-3min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3)。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润湿剂能改善润湿性,流平剂能改善流平性和渗透性属于所述助剂的固有性能,根据需要使用已知性能的助剂发挥其固有的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根据前文所述可知润湿剂、流平剂均为本领域油墨中的常规添加助剂。加入消泡剂可以消除气泡,解决产生气泡的问题也是可以预期的。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检测报告中,各种色牢度测试结果在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是申请日之后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本申请申请文件的一部分,也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相对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1、同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汽蒸和水洗固色后处理的圆网印花生产工艺过程。而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存在的印花质量差、成品率低、损耗大等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3、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关于省略汽蒸、水洗、皂洗和烘干等后处理时,如何保证印花质量的记载和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知道如何在简化工艺流程的同时提高印花质量,也就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省去了汽蒸、水洗、皂洗、烘干等后道工艺,消除了产生大量污水废水的因素,实现了污水废水零排放,简化了工艺流程,固色反应时间短,降低人力成本、降低水资源及能源消耗,达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现有技术中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干式无水印花方法(详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尼龙织物圆网印花技术,包括分色描稿、色浆配置、印花、印花后的烘干工序及后处理工序,后处理包括蒸化步骤(即固色步骤)以及水洗后固色步骤。其中色浆配置包括:
2.1 色浆制备
2.1.1 制单称料
根据小样的配色配方、生产任务的实际数量,以及所印制的花式每米每色所占的面积比例,制单计算出染料的总用量和配制色浆总量(即根据印花指标进行配料)。
2.1.2 原浆制备
尼龙织物印花原浆主要有海藻酸钠糊、淀粉糊、乳化糊、A8原糊和S-240LV印花粉(即原材料)等。操作时将浆粉倾入调浆缸中,控制液温在50℃以下进行快速搅拌,加入相应助剂,搅拌到均匀无粒状存在,调节合适的粘度。原糊调配好之后,存放12 h以上,使之充分膨化。
2.1.3 化料
染料要完全溶解于水中,不能够有色点、沉淀,并考虑到所使用的助溶剂与染料之间的配伍性能。
2.1.4 色浆过滤
尼龙织物圆网印花要求色浆的精细度相当高,否则容易在印花过程中引起塞网现象。经核对刮样颜色正确(即检验色浆料的色浓度)、检查色浆粘度之后,该色浆即可投入印花生产。”(参见第25-27页第2-4节)。
由于印花过程中都要对正花色,因此根据分色描稿的定位印花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
至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织物为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对比文件1中是尼龙织物,未公开具体类型;权利要求1中制备色浆配料之前要检测原材料的色浓度及色牢度是否合格,制成色浆之后要检测色浆料的色浓度及色牢度是否合格,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上述内容;权利要求1中原料混合搅拌之后要进行预分散处理,对搅拌混合物要研磨确保细度小于5μm,检测合格的色浆料过滤后要分装入库,供生产使用,对比文件1中混合搅拌后未提及进行预分散,未述及研磨及分装入库。(2)权利要求1中色浆料的组成和含量与对比文件1中不同。(3)权利要求1中固色处理采用的是快速固色反应,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蒸化固色以及水洗后的固色,未提及快速固色。
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针对现有技术中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印花过程中容易出现气泡,导致正品率低。而现有平网或者圆网印花存在工序繁琐、费时费力、水资源及能源消耗大,产生大量废水排放的问题,因此本申请提供一种干式无水印花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3段)。解决所述问题所采用的是权利要求书整体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只有一个具体实施方式,技术效果无任何实验数据,只提及固色时间压缩为3-5分钟(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仅可确定采用本申请干式无水印花方法能够压缩固色时间,由于没有记载色牢度等反映固色效果的实验数据,无法确定固色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快速固色的干式无水印花。
关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
(1)超薄型高密度尼龙织物属于常规尼龙织物品种。在制备色浆时,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认知,无法进行“检测原材料的色浓度及色牢度是否合格”,因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知色浆原料包括着色剂、连接料、消泡剂、润湿剂、流平剂和溶剂,还未形成浆料,不存在“色浓度”的说法,尤其是“连接料、消泡剂、润湿剂、流平剂和溶剂”这些成分更是无法检测色浓度。并且“色牢度”是指染色或者印花之后的织物在使用或者加工过程中经受外部因素(挤压、摩擦、水洗、雨淋、曝晒、光照、水渍、汗渍等)作用下的褪色程度,是织物的重要指标,在色浆尚未制成且未在织物上印花时,不可能检测出色牢度。同理,在制成色浆料之后尚未印花时也无法检测色牢度。分散处理是本领域制备液态或者半固态物质时为使各成分混合均匀采用的惯用手段。
本领域制备印花浆所采用的着色剂通常有染料或者颜料两种,无论哪一种,使用固体染料或者颜料时为了防止堵塞网版印刷的网眼或者喷墨的喷头口,通常都要将其尽可能细化,此时采用研磨处理是常规选择。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公知对颜料进行研磨分散,可以使得粒径变小和在连接料溶液体系中分散均一。颜料在连接料中的有效分散可使油墨性质得到提高或者改善(参见公知证据1,第140页),确保细度越小越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制备完成的色浆不立即使用时分装保存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2)对比文件1公开了色浆原料包括“原糊(即连接料)、染料(即着色剂)、助溶剂(隐含公开了溶剂)、助剂”(参见第25页第2节)。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涂料一般由黏合剂(成膜物)、颜料、增稠剂三个主要组分外,为了改善印花性能,有时还要加入各种助剂。助剂的用量很少,但助剂可以改善和防止涂料出现的缺陷。如涂料中存有汽泡,流平性不好,絮凝现象、沉降现象等。要使用消泡剂、流平剂、阻聚剂、分散剂等。”(参见第30页最后一段)。为了改善染料或者颜料与连接料的界面相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润滑剂(参见公知证据1,第141页),各物质的用量是具备常规实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色浆的性质采用本领域惯用实验手段可以调节确定的,并不必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未见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色浆料配方在织物印花效果方面有何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
此外,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制备色浆料的组分“着色剂、连接料、消泡剂、润湿剂、流平剂和溶剂”是制备油墨组合物的常规组分。例如公知证据1中就公开了IMD油墨的主要原料包括连接料、颜料,主要助剂包括润湿分散剂,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添加快干剂、附着力促进剂、消泡剂、流平剂等(参见公知证据1,第140-141页)。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公知丝网印刷油墨的成分主要有着色剂、连接料、溶剂、稀释剂和添加剂。溶剂是油墨中溶解连接料的一种液体,印刷后会从油墨中挥发掉。添加剂包括快干剂、软化剂、流平剂、黏合剂和消泡剂(参见公知证据2,第28-29页)。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油墨的组成中包括着色剂、连接料、消泡剂、流平剂、润湿剂、溶剂等成分。
(3)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均未明确记载“快速固色反应”是采用什么方法固色,也未记载固色反应后的固色效果。固色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固色程度可以调整确定的。在对固色效果要求不高的场合,缩短固色时间是容易做到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焙烘也有无水固色的效果,一般的固色温度为140-170℃,焙烘时间为2-3min(参见公知证据3,第1837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对染料、连接料、消泡剂、润滑剂、流平剂做了进一步限定。酸性染料、或中性染料、或金属综合染料是本领域常规的染料种类。有机硅类消泡剂是本领域常规的消泡剂,聚醚改性聚硅氧烷是本领域常规的流平剂。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连接料由特殊改性的多糖衍生物或特殊改性的高分子连接料制成”,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均未记载“特殊改性”是如何改性的,也未记载特殊改性的多糖衍生物或特殊改性的高分子连接料具体是什么物质,则将“特殊改性的多糖衍生物或特殊改性的高分子连接料”认定为本领域已有的多糖衍生物或常规的高分子连接料。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已知物质以发挥其固有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也未见其与其他组分有何协同作用。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润湿剂包括聚氧乙烯肪酸酯、聚氧乙烯聚丙烯嵌段共聚物中的一种或多种”,“聚氧乙烯肪酸酯”非本领域常规表述方式,本领域类似表述的物质为“聚氧乙烯脂肪酸酯”,其具有良好的乳化、润滑和分散、悬浮能力,低聚合度的聚氧乙烯脂肪酸酯还可用作消泡剂(参见公知证据4,第87页),“聚氧乙烯聚丙烯嵌段共聚物”也非本领域常规表述,不确定其具体为何种物质。本领域常用于润湿作用的类似表述是“聚氧乙烯聚氧丙烯嵌段聚合物”(参见公知证据4第87-91页)。即使复审请求人认为或者提供证据证明这两种物质为现有技术中的已知物质,利用现有技术中的已知物质的固有功能发挥其作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固色时间,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焙烘固色可以实现2-3分钟快速固色(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
对此, 1、参见复审通知书的意见。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第2、3点,合议组认为: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合议组已经详细列出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所在,并基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事实,确定了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做出的贡献所在。合议组和复审请求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参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表述“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这是一种开放式的表达方式,该表述意味着本申请的方法并非仅包含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未记载的本领域常用的工艺步骤,例如皂洗、水洗、烘干。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无水印花方法”,则可以确定不含“汽蒸”步骤。这也是本申请有别于对比文件1的关键区别所在。可以确定本申请相比现有技术确实简化了工艺流程,也能降低水资源消耗。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汽蒸相比不用水的印花方式能耗大,会产生废水。省略该步骤,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均未明确记载“快速固色反应”是采用什么方法固色,也没有能源消耗数据对比,因此,在能源消耗方面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有不可预期的改进无法确定。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色牢度等反映固色效果的实验数据,无法确定固色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印花质量得到大幅提高”不能够得到确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仅可确定采用本申请干式无水印花方法能够压缩固色时间,而干式无水固色方法中焙烘固色的方式需要的固色时间极短,只要2-3min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3)。因此,固色反应时间短也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领域惯用手段即可做到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观点不能成立。本申请所用的色浆料各成分均为本领域常规物质,各成分功能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故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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