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33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470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34624.9
申请日:2015-07-23
复审请求人:杭州江潮电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江霞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郭振宇
国际分类号:B23Q3/12(2006.01),;B23B29/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34624.9,名称为“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江潮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7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幅(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679810 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3664676 U,公告日为2014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包括床头连接盘(1)和安装在刀架上的刀杆(8),其特征是:床头连接盘(1)外侧设有一与其平行的定位板(3),床头连接盘(1)与定位板(3)之间设有多个均布排列的连接柱(2);定位板(3)另一侧设有与其平行的花盘压板(5),定位板(3)与花盘压板(5)之间通过多根均布排列的花盘连接杆(4)连接;定位板(3)和花盘压板(5)中部均设有同轴的定位通孔;其定位板(3)与花盘压板(5)之间还设有两个机座托杆(6),机座托杆(6)的一端固定在定位板(3)上;当需加工中型机座时,机座托杆(6)紧贴固定在工件(7)外径侧,将利用外径定位,轴向将外部散热筋压紧;刀杆(8)前端开有两个刀槽(11),刀槽(11)内分别安装一内孔刀和一平面刀;刀杆(8)后端开有多个刀槽(12),其中一个刀槽(12)内安装一平面刀,启动车床,能够一次对工件两端面及内孔进行车削加工,无需掉头装夹工件,无需退刀换刀;这样将两次装夹改为一次装夹一次性车削完成,机座同轴度和端面平行度得到有效保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其特征是:连接柱(2)的长度为50-80mm;连接柱(2)和花盘连接杆(4)均为三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其特征是:定位板(3)与花盘压板(5)之间还设有多个机座托杆(6),机座托杆(6)的一端固定在定位板(3)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其特征是:机座托杆(6)为两个。”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刀杆前端开有两个刀槽,刀槽内分别安装一内孔刀和一平面刀;刀杆后端开有多个刀槽,其中一个刀槽内安装一平面刀;2)其定位板与花盘压板之间还设有两个机座托杆,机座托杆的一端固定在定位板上;当需加工中型机座时,机座托杆紧贴固定在工件外径侧,将利用外径定位,轴向将外部散热筋压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 “连接柱(2)的长度为50-80mm”以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地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连接柱(2)的长度为50-80mm”以及权利要求3删除,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夹具装置为鼠笼结构,采用在车床机架上设引导车刀9及移动臂8;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机壳加工装置系非鼠笼装置,通过数控或人工操作安装在车床滑块上的刀架4,其三把车刀根本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即不存在技术结合启示。(2)区别技术特征“定位板与花盘压板之间还设有两个机座托杆,机座托杆的一端固定在定位板上;当需加工中型机座时,机座托杆紧贴固定在工件外径侧,将利用外径定位,轴向将外部散热筋压紧”是专用设置,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关于(1),对比文件1,2均用于加工电机壳,与本申请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且夹持装置均留出加工电机壳两端面的空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轴向法兰装夹结构,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可以一次加工电机壳内孔的第二车刀42、内侧平面的第一车刀41、外侧平面的第三车刀43,无需退刀换刀。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夹紧方式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夹紧方式不同,但对比文件2的上述车刀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夹具结合。关于(2),使用固定于定位板上的机座托杆来定位和压紧机座外部散热筋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2就公开了使用两个定位托柱2来定位电机壳外圆周表面的凸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中型机座加工时,容易想到在定位板与花盘压板之间设置机座托杆提高对于机座周向的夹紧效果,减少加工变形。此外,机座托杆的数量是两个或者多个,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复审请求人删去不清楚的内容,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1),对比文件1和2均用于加工电机壳,与本申请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且夹持装置均留出加工电机壳两端面的空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轴向法兰装夹结构,并且在车刀9上设有前端面加工刀头9a、内表面加工刀头9b和后端面加工刀头9c,以便能够一次对工件两端面及内孔进行车削加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需要设置三个刀头来加工工件的启示,而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可以一次加工电机壳内孔的第二车刀42、内侧平面的第一车刀41、外侧平面的第三车刀43,无需退刀换刀,所不同的仅仅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夹紧方式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夹紧方式不同,其不同仅仅导致了车刀的移动方式不同,而对工件的加工是相同的,因此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车刀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关于(2),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已经进行了详细地评述,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主要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花盘连接杆(4)的个数以及下述技术特征:花盘连接杆(4)两端设有螺纹,花盘连接杆(4)两端分别通过螺母与定位板(3)、花盘压板(5)连接固定;三个花盘连接杆(4)靠近花盘压板(5)的边缘,且三个花盘连接杆(4)均布排列,即相邻花盘连接杆(4)间的角度为120度;工件(7)两端分别卡在定位板(3)、花盘压板(5)的定位通孔中,即工件(7)被夹持在定位板(3)和花盘压板(5)之间;工件(7)装夹后,床头连接盘(1)与定位板(3)之间通过连接柱(2)连接,则床头连接盘(1)与定位板(3)之间留有空间,该空间作为退刀空间;在刀杆(8)顶端的刀槽(11)内装内孔刀(9),在刀杆(8)前端的刀槽(11)内装内侧平面刀,在刀杆(8)后端其中一个刀槽(12)内再装一外侧平面刀(10);利用组合刀具车削避免换刀和转换工序,直接效益提高30%,而且上、下工件敏捷,只要螺纹拧松即可取下花盘压板5和机座工件7了,辅助时间短,效益高,大大提高了加工精度和加工效率;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定位板(3)与花盘压板(5)之间还设有多个机座托杆”;将权利要求2删去,权利要求3的序号变更为2。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仅仅陈述同意对权利要求书作进一步修改以使其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刀杆前端开有两个刀槽,刀槽内分别安装一内孔刀和一平面刀;刀杆后端开有多个刀槽,其中一个刀槽内安装一平面刀,在刀杆顶端的刀槽内装内孔刀,在刀杆前端的刀槽内装内侧平面刀,在刀杆后端其中一个刀槽内再装一外侧平面刀;2)定位板与花盘压板之间还设有两个机座托杆,机座托杆的一端固定在定位板上;当需加工中型机座时,机座托杆紧贴固定在工件外径侧,将利用外径定位,轴向将外部散热筋压紧;3)连接柱的长度为50-80mm,花盘连接杆为三个,即相邻花盘连接杆间的角度为120度;4)本申请是花盘连接杆两端分别通过螺母与定位板、花盘压板连接固定,对比文件1是调节螺杆3两端分别通过螺母与法兰1、左侧夹板、右侧夹板连接固定;5)利用组合刀具车削避免换刀和转换工序,直接效益提高30%,而且上、下工件敏捷,只要螺纹拧松即可取下花盘压板5和机座工件7了,辅助时间短,效益高,大大提高了加工精度和加工效率。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中型机座加工时,容易想到在定位板与花盘压板之间设置机座托杆,将机座托杆的一端固定在定位板上,并使机座托杆紧贴固定在工件外径侧,将利用外径定位,轴向将外部散热筋压紧,以提高对于机座轴向的夹紧效果,减少加工变形,机座托杆的个数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这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花盘连接杆设置为均布排列的三根,即相邻花盘连接杆间的角度为120度,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连接柱的长度设置为50-80mm,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花盘连接杆两端分别通过螺母与定位板、花盘压板连接固定只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根据上述评述可知,上述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通过该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所获得的效果也是必然的,可以预料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包括定位板、连接柱、花盘连接杆、花盘压板;床头连接盘与机床主轴固定连接;定位板、花盘压板均与床头连接盘平行设置,床头连接盘与定位板之间设有三个连接柱,三个连接柱靠近床头连接盘的盘周边缘,且三个连接柱均布排列,即三个连接柱的相隔角度为120度;连接柱中均设有连接螺栓,通过连接螺栓固定连接床头连接盘、连接柱和定位板;这样加工后机座椭圆度小,即变形量小,更进一步提高了工件加工质量,同时删除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床头连接盘(1)外侧设有一与其平行的定位板(3),床头连接盘(l)与定位板(3)之间设有多个均布排列的连接柱(2);定位板(3)另一侧设有与其平行的花盘压板(5),另外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关于(1),对比文件2全文不存在“刀杆”一词,附图2没有显示刀杆前端两个刀槽的技术启示,更无法确定车刀装于刀槽,因此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之间不存在技术启示和结合点;关于(2),“面对中型机座加工时,容易想到在定位板与花盘压板之问设置机座托杆,将机座托杆的一端固定在定位板上,并使机座托杆紧贴固定在工件外径侧,将利用外径定位,轴向将外部散热筋压紧”,但事实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但没有想到,就等于没有想;关于(3),对比文件1公开的调节螺杆3设在两夹板2间,即两夹板2结构相同;而本申请的花盘压板5与定位板3两者的结构不同,因而从对比文件l中无法得出本申请权1记载三个连接柱2的相隔角度为120度,连接柱2的长度为50-8Omm的技术启示;关于(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法兰1相当于本申请的床头连接盘1,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左侧夹板、右侧夹板的记载,更没有证据证明右侧夹板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花盘压板;关于(5),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5)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5)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为在本申请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本申请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机座同轴度和端面平行度得到有效保证;同时,利用组合刀具车削避免换刀和转换工序,直接效益提高30%,而且上、下工件敏捷,只要螺纹拧松即可取下花盘和机座了,辅助时间短,效益高,大大提高了加工精度和加工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7月11日主动提交了新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主要将权利要求1中的“或”删去,并且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刀架4装有第一车刀41、第二车刀42和第三车刀43,第一车刀41的刀杆水平伸入各夹装机构3之间,且第一车刀41的刀杆末端向右弯折形成第一弯折部411,第一车刀的刀头412与第一弯折部411水平相连,且第一车刀的刀头412朝向刀架4,刀刃向下;第一车刀41为90°车刀。第二车刀42的刀杆水平伸入各夹装机构3之间,第二车刀的刀头421与第二车刀42的刀杆垂直相连,且第二车刀的刀头421水平伸出;第二车刀为60°车刀。第三车刀43位于各夹装机构3的外侧,且在刀架4上水平伸出;第三车刀为90°车刀”。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三把刀头分别通过各自的刀杆与刀架连接完成对工件的切削,不仅结构复杂、能耗损失大,而且由于受支线传动部件的影响,其切削精度得不到保证,直接影响装配电机的品质质量。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刀杆前端开有两个刀槽,刀槽内分别安装一内孔刀和一平面刀,刀杆后端开有多个刀槽,其中一个刀槽内安装一平面刀”,即三把刀装在同一刀杆之中,能够一次对工件两端面及内孔进行车削加工且无需掉头装夹工件,无需退刀换刀,其结构不仅比对比文件2简单、可靠,而且由于同一刀杆上安装三把刀,不存在支线传动部件,因而不仅切削精度高,而且使机座同轴度和端面平行度得到有效保证,保证了装配电机的品质质量;其次,利用组合刀具车削避免换刀和转换工序,直接效益提高30%,而且上、下工件敏捷,只要螺纹拧松即可取下花盘和机座了,辅助时间短,效益高,大大提高了加工精度和加工效率。二者相比,显然二者构成的技术方案不同,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包括床头连接盘和安装在刀架上的刀杆,其特征是:包括床头连接盘、定位板、连接柱、花盘连接杆、花盘压板和安装在刀架上的刀杆;床头连接盘与机床主轴固定连接;定位板、花盘压板均与床头连接盘平行设置,床头连接盘与定位板之间设有三个连接柱,三个连接柱靠近床头连接盘的盘周边缘,且三个连接柱均布排列,即三个连接柱的相隔角度为120度;连接柱的长度为50-80mm,连接柱中均设有连接螺栓,通过连接螺栓固定连接床头连接盘、连接柱和定位板;定位板和花盘压板之间设有三个花盘连接杆,花盘连接杆两端设有螺纹,花盘连接杆两端分别通过螺母与定位板、花盘压板连接固定;三个花盘连接杆靠近花盘压板的边缘,且三个花盘连接杆均布排列,即相邻花盘连接杆间的角度为120度;定位板和花盘压板中部均设有同轴的定位通孔,工件两端分别卡在定位板、花盘压板的定位通孔中,即工件被夹持在定位板和花盘压板之间;刀杆前端开有两个刀槽,刀槽内分别安装一内孔刀和一平面刀;刀杆后端开有多个刀槽,其中一个刀槽内安装一平面刀;工件装夹后,床头连接盘与定位板之间通过连接柱连接,则床头连接盘与定位板之间留有空间,该空间作为退刀空间;在刀杆顶端的刀槽内装内孔刀,在刀杆前端的刀槽内装内侧平面刀,在刀杆后端其中一个刀槽内再装一外侧平面刀,启动车床,能够一次对工件两端面及内孔进行车削加工,无需掉头装夹工件,无需退刀换刀;将两次装夹改为一次装夹一次性车削完成,机座同轴度和端面平行度得到有效保证;利用组合刀具车削避免换刀和转换工序,直接效益提高30%,而且上、下工件敏捷,只要螺纹拧松即可取下花盘压板和机座工件了,辅助时间短,效益高,大大提高了加工精度和加工效率;定位板与花盘压板之间还设有两个机座托杆,机座托杆的一端固定在定位板上;当需加工中型机座时,机座托杆紧贴固定在工件外径侧,将利用外径定位,轴向将外部散热筋压紧,这样加工后机座椭圆度小,即变形量小,更进一步提高了工件加工质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7月11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7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的技术特征,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机机壳加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8]段,附图1-3):其包括车床机架11、驱动电机 10、夹具装置和车刀9,车刀9的刀座7(相当于刀杆,其安装在刀架上,参见附图1)装夹在车床机架11上,夹具装置包括夹合体装置和法兰1(相当于床头连接盘),法兰1一侧连接驱动电机 10,另一侧连接夹合体装置,法兰1和夹合体装置之间设有多个均布排列的间隔杆4(相当于连接柱),并在两者间形成车刀预留间隙12,夹合体装置包括两块夹板2和距离调节机构,两夹板2之间通过四根(其是多根的下位概念)均布排列的调节螺杆3(相当于花盘连接杆)连接;左侧夹板2(相当于定位板)平行设置在法兰1外侧,左侧夹板2另一侧设有与其平行的右侧夹板2(相当于花盘压板),调节螺杆3两端设有螺纹,调节螺杆3两端分别通过螺母与法兰1、左侧夹板(相当于定位板)、右侧夹板(相当于花盘压板)连接固定,调节螺杆3靠近右侧夹板2的边缘,两夹板2中部均设有同轴的定位通孔(参见附图1公开),机壳(相当于工件)两端分别卡在左侧夹板2、右侧夹板2的定位通孔中,即机壳被夹持在两夹板2之间,机壳装夹后,法兰1与左侧夹板2之间通过间隔杆4连接,则法兰1与左侧夹板2之间留有上述间隙12,该间隙12作为退刀空间。机壳装夹在夹合体装置中时,通过驱动电机10 转动带动机壳转动,移动车刀9使前端面加工刀头9a靠近机壳,用于切平其中的机壳前端面15,加工完一个端面以后再前移使内表面加工刀头9b作用在机壳内表面13,最后使车刀9落入车刀预留间隙12内,用最后一个后端面加工刀头9c完成对机壳后端面14 的加工,也就是启动车床(隐含公开),能够一次性装夹,无需来回换面,可一次性走刀切削机壳前后端面和内表面,提高了机壳的加工同轴度以及工作效率(相当于无需掉头装夹工件,无需退刀换刀;这样将两次装夹改为一次装夹一次性车削完成,机座同轴度和端面平行度得到有效保证)。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是一种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床头连接盘与机床主轴固定连接;定位板、花盘压板均与床头连接盘平行设置,床头连接盘与定位板之间设有三个连接柱,三个连接柱靠近床头连接盘的盘周边缘,且三个连接柱均布排列,即三个连接柱的相隔角度为120度;连接柱中均设有连接螺栓,通过连接螺栓固定连接床头连接盘、连接柱和定位板;2)刀杆前端开有两个刀槽,刀槽内分别安装一内孔刀和一平面刀;刀杆后端开有多个刀槽,其中一个刀槽内安装一平面刀,在刀杆顶端的刀槽内装内孔刀,在刀杆前端的刀槽内装内侧平面刀,在刀杆后端其中一个刀槽内再装一外侧平面刀;3)定位板与花盘压板之间还设有两个机座托杆,机座托杆的一端固定在定位板上;当需加工中型机座时,机座托杆紧贴固定在工件外径侧,将利用外径定位,轴向将外部散热筋压紧;4)连接柱的长度为50-80mm,花盘连接杆为三个,即相邻花盘连接杆间的角度为120度;5)本申请是花盘连接杆两端分别通过螺母与定位板、花盘压板连接固定,对比文件1是调节螺杆3两端分别通过螺母与法兰1、左侧夹板、右侧夹板连接固定;6)能够一次对工件两端面及内孔进行车削加工,利用组合刀具车削避免换刀和转换工序,直接效益提高30%,而且上、下工件敏捷,只要螺纹拧松即可取下花盘压板和机座工件了,辅助时间短,效益高,大大提高了加工精度和加工效率,这样加工后机座椭圆度小,即变形量小,更进一步提高了工件加工质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两端面和内孔使用专用的车刀以及如何支撑中型机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仅仅通过夹板和距离调节机构来实现机壳的定位和装夹,其仅适合小型机壳的加工,不适用于加工中型基座,对于同轴度要求很高的中型电机基座来说,采用对比文件1的定位和装夹,其变形量大,同轴度和加工精度均不能得到保证;另外,对比文件1 仅设置一把车刀9,通过移动臂的移动带动车刀9的移动,以实现机壳的加工,而本申请是通过在刀杆前端开有两个刀槽,刀槽内分别安装一内孔刀和一平面刀;刀杆后端开有多个刀槽,其中一个刀槽内安装一平面刀,在刀杆顶端的刀槽内装内孔刀,在刀杆前端的刀槽内装内侧平面刀,在刀杆后端其中一个刀槽内再装一外侧平面刀,能够对一次对工件两端面及内孔进行车削加工,无需掉头装夹工件,无需退刀换刀,这样能够有效保证机座同轴度和端面平行度,并且避免换刀和转换工序,直接效益提高了30%,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任何关于中型电机基座装夹和加工的技术内容,也没有记载通过安装多把车刀,能够一次对工件两端面及内孔进行车削加工的技术内容,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教导,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相应技术启示以改进其技术方案。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机壳加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5]段,附图1-3):所述电机壳加工装置,适合于铝合金电机壳的加工,包括定位压柱1、定位托柱2、用于夹装电机壳100的夹装机构3、用于安装在车床滑块上的刀架4和用于安装在车床转轴上的法兰盘5;刀架4装有第一车刀41、第二车刀42和第三车刀43,第一车刀41的刀杆水平伸入各夹装机构3之间,且第一车刀41的刀杆末端向右弯折形成第一弯折部411,第一车刀的刀头412与第一弯折部411水平相连,且第一车刀的刀头412朝向刀架4,刀刃向下;第一车刀41为90°车刀。第二车刀42的刀杆水平伸入各夹装机构3之间,第二车刀的刀头421与第二车刀42的刀杆垂直相连,且第二车刀的刀头421水平伸出;第二车刀为60°车刀。第三车刀43位于各夹装机构3的外侧,且在刀架4上水平伸出;第三车刀为90°车刀。电机壳100置于各夹装机构3之间,定位压柱1上的定位螺钉6径向贴紧电机壳100,与定位托柱2共同作用则可便捷完成电机壳100径向的定位,保证电机壳100的加工圆周在中心圆上,定位托柱2设为两个,位于两夹装机构3之间,夹装机构3包括支撑柱31、均套装于支撑柱31上的套管32和套筒33,套管32的一端与法兰盘5相抵,套管32的另一端沿法兰盘5的径向伸出有顶压部321,支撑柱31远离法兰盘5的一端沿该支撑柱31的轴向伸出有螺杆311,螺杆311配有与之螺纹连接的螺母34;套筒33套于支撑柱31远离法兰盘5的一端,并位于套管32和螺母34之间,套筒33的筒底对应开有供螺杆311穿过的通孔331,该套筒33的筒底沿法兰盘5的径向伸出有抵持部332,通过螺母34对套筒33的锁紧,可使套筒33的抵持部332和顶压部321夹装电机壳100外圆周表面的凸筋,完成电机壳100轴向的夹装。为防止套管32和套筒33之间相互作用而发生变形,支撑柱31上向外凸设有压台312,该压台312位于套管32和套筒33之间,且套管32远离法兰盘5的一端与压台312相抵。当支撑柱31旋紧于法兰盘5时,同时压紧套管32。在定位螺钉6的杆部穿插有一开口销7,插入该开口销7后,可防止定位螺钉6随意脱出。
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设置三把车刀,但是对比文件2中的车刀设置方式为:使第一车刀41 穿入电机壳100 并由靠近法兰盘5 的电机壳100 一端伸出,以车削电机壳100 靠近法兰盘5一端的外止口101和端面102 ;第二车刀42 穿入电机壳100 并由靠近法兰盘5 的电机壳100一端伸出,车削电机壳100 的内圆103 ;第三车刀43 在电机壳100 远离法兰盘5的一端,车削电机壳100 远离法兰盘5一端的外止口101 和端面102,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三把刀头分别通过各自的刀杆与刀架连接完成对工件的切削,不仅结构复杂、能耗损失大,而且由于受支线传动部件的影响,其切削精度得不到保证,直接影响装配电机的品质质量。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刀杆前端开有两个刀槽,刀槽内分别安装一内孔刀和一平面刀,刀杆后端开有多个刀槽,其中一个刀槽内安装一平面刀”,即三把刀装在同一刀杆之中,能够一次对工件两端面及内孔进行车削加工且无需掉头装夹工件,无需退刀换刀,其结构不仅比对比文件2简单、可靠,而且由于同一刀杆上安装三把刀,不存在支线传动部件,因而不仅切削精度高,而且使机座同轴度和端面平行度得到有效保证,保证了装配电机的品质质量;并且对比文件2的车床滑块上的刀架4是通过数控或人工操作安装,电机壳加工装置为非鼠笼装置,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夹具装置为鼠笼结构,并且采用在车床机架上设引导车刀9及移动臂8,在加工方式和移动方式完全不同的情况下,没有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的三把车刀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对比文件1和2也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记载了电机壳100的轴向安装和径向定位,但是其是通过复杂的夹装机构、定位压柱和定位托柱来实现对电机壳的夹装,而本申请是通过在定位板与花盘压板之间设置机座托杆,将机座托杆的一端固定在定位板上,并使机座托杆紧贴固定在工件外径侧,将利用外径定位,轴向将外部散热筋压紧,这相比于对比文件2减少了多个零部件的使用,并且通过本申请这样的装夹工序,实现了加工后机座椭圆度小,即变形量小,更进一步提高了工件加工质量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机座精车用花盘式工装,其取得了如下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能够一次对工件两端面及内孔进行车削加工,利用组合刀具车削避免换刀和转换工序,效益提高30%,而且上、下工件快速,只要螺纹拧松即可取下花盘压板和机座工件,辅助时间短,效益高,大大提高了加工精度和加工效率,这样加工后机座椭圆度小,即变形量小,更进一步提高了工件加工质量(参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第[0005],[0017]-[0018]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