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86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343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26599.9
申请日:2013-04-12
复审请求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星星
合议组组长:王京
参审员:李莎莎
国际分类号:B22D19/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26599.9、发明名称为“一种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 特开2004-188452A,公开日2004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2:“FeAl多孔材料与不锈钢的焊接”,高海燕等,《中国有色金属学报》,第19卷第1期,第90-95页,2009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将所述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通过浇注连接形成过渡段将多孔材料段和致密材料段复合连接;所述浇注是将熔融成液态的致密材料浇注到多孔材料的孔隙中,所述致密材料的熔点低于多孔材料的熔点;所述多孔材料为三维连通的多孔材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浇注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致密材料的熔点比多孔材料熔点低500度以上。
4. 一种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将所述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通过烧结连接形成过渡段将多孔材料段和致密材料段复合连接;所述烧结是在真空条件下将致密材料粉末烧结到多孔材料的孔隙中,所述致密材料的熔点低于多孔材料的熔点;所述多孔材料为三维连通的多孔材料。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致密材料的熔点低于多孔材料熔点的500度以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浇注的是熔融成液态的致密材料。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烧结是在真空条件下将致密材料粉末烧结到多孔材料的孔隙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FeAl多孔材料与不锈钢的焊接,而根据实际需要将粉末选择为致密材料粉末,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作为多孔材料的金属纤维可以随机地或者定向地层叠起来、三维地构成,并不能构成本申请中三维连通的多孔材料;(2)对比文件1未公开辅助材料为致密材料;(3)对比文件1中的铸造并非浇注;(4)对比文件2中的焊接与烧结并非相同的工艺 。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三维连通多孔材料是指具有三维连通孔,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纤维可以随机或定向的层叠起来、三维地构成,显然随机或定向的堆叠必然能形成三维连通结构;其次,对比文件1同样为向多孔材料浇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孔材料可以采用晶须的集合体,晶须的集合体必然是三维连通的多孔材料,因此,三维连通多孔材料不构成区别特征;(2)实际上本申请所指的致密材料是相对于多孔材料来说的,是指通常密实不具有多孔的物体,对比文件1中连接了主材料和辅助材料,然而,审查员并不是采用该连接方式进行评述的,审查员采用了多孔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连接方式进行评述的,即对比文件1的多孔质材料与本申请多孔材料对应,辅助材料与本申请的致密材料对应,多孔质材料与辅助材料实现了浇注连接;(3)浇注是使高温熔化的液体流入目标部位冷却凝固形成固体,铸造的过程必然是这样,因此,铸造必然具有浇注的过程,这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实际上权利要求1也是这样限定的,将熔融液体浇注;(4)烧结是指在较高的温度下使固体中原子迁移并产生相互作用,在烧结中可以产生液相,也可以不产生液相,显然,对比文件1中在800℃发生了原子的迁移,其取得了与烧结相同的效果。焊接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烧结过程,有时焊接过程本身取得了与烧结相同的效果,例如扩散焊,热等静压焊接等,其实现了物体的连接,同时采用了高温过程,取得了烧结的效果,对比文件2中显然在真空下将粉末烧结到多孔材料的孔隙中,提高了连接强度,给出了结合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连接强度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此外,提高连接强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例如对比文件1能提高连接强度。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07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披露了“多孔材料与铝、镁轻金属材料经浇注接合,以及多孔材料与辅助材料经烧结接合”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获得技术教导,即通过采用浇注或烧结方法将多孔材料与其它材料(如非多孔材料)相接合可以提高所述材料间的连接强度,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接合方法用于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孔材料可以三维地构成,由此可获得三维结构的多孔材料,实质上本申请的多孔材料也属于一种呈三维结构的多孔材料,而三维连通的多孔材料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一种多孔材料的结构,如泡沫材料,并且,对比文件1披露了多孔材料可选用泡沫金属,而本申请的多孔材料的选用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多孔材料也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根据对比文件1中辅助材料选用如铸铁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对比文件1中的辅助材料与多孔材料为异种材料,且前者相对后者属于致密度更高的致密材料,同样,对比文件1中的主材料如铝、镁相对于多孔材料也为致密度更高的致密材料,同时,对比文件1披露了多孔材料与致密度高于该多孔材料的其它材料的连接方法,如通过浇注或烧结;(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材料铸造时将由辅助材料和多孔材料形成的预成形体包铸起来,对于铸造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铸造工艺必然包括浇注步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主材料经由熔液注入口21被注入,由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浇注方法将多孔材料与主材料连接的技术内容;(4)在本次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基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辅助材料与多孔材料通过烧结连接在一起的技术方案,评价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未进一步引用对比文件2。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08 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4的特征部分修改为实施例1和实施例8所对应的连接方法,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3、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实现主材料和辅助材料的结合,二者之间是界面连接;本申请是为实现致密材料与多孔材料的无界面连接,本申请的泡沫镍是三维连通的多孔材料,其该孔的孔隙率、孔径、通孔率、体积率需达到相应指标才能实现本申请的效果。本申请的三维连通的孔并不通过三维层叠实现的,其内部的孔是三维连通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08 月27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658-1100℃、10-5Pa真空条件下将熔融成液态的铝浇注到三维连通的泡沫镍中,所述泡沫镍的孔径:0.1mm-1.Omm(5-120Ppi),孔隙率:50%-98%;通孔率:≥98%;体积密度:0.1-0.8g/cm3,连接形成过渡段将三维连通的多孔材料段和致密材料段复合连接。
2.一种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2960℃以上,9.0×10-6Pa真空条件下将钛粉末烧结到三维连通的钽的孔隙中,连接形成过渡段将三维连通的多孔材料段和致密材料段复合连接。”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最终是为了实现主材料和辅助材料的复合连接,但在二者的连接过程中,分别包含了主材料与多孔材料的浇注接合、多孔材料与辅助材料的烧结接合,且根据对比文件1中辅助材料选用如铸铁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对比文件1中的辅助材料与多孔材料为异种材料,且前者相对后者属于致密度更高的致密材料,同样,对比文件1中的主材料如铝、镁相对于多孔材料也为致密度更高的致密材料,由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实现了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主材料与多孔材料、多孔材料与辅助材料的连接已实现了彼此的融合,而根据材料性质及接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主材料与多孔材料浇注接合、辅助材料与多孔材料烧结接合,实质上均实现了无界面结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并不是使得本申请实现致密材料与多孔材料的无界面连接的相关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孔材料可以三维地构成,由此可获得三维结构的多孔材料,另一方面,三维连通的多孔材料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一种多孔材料的结构,如泡沫材料,且对比文件1披露多孔材料可选用泡沫金属,本申请的多孔材料的选用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多孔材料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目前的权利要求1、2分别为原独立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例,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已阐明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实质上是对原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做出了进一步具体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并未使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产生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此基础上,对于工艺条件和材料参数的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方法,采用该连接方法使得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强度高。本申请通过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658~1100℃;②10-5Pa;③真空条件;④三维连通的泡沫镍;⑤所述泡沫镍的孔径:0.1mm-1.0mm(5-120ppi),孔隙率:50%-98%;通孔率:≥98%;体积密度:0.1-0.8g/cm3”、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a、2960℃以上;b、9.0X10-6Pa;c、钛粉末烧结到三维连通的钽的孔隙中”来解决连接强度的技术问题并不是容易想到的。通过本申请权利要求的这些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还能够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08 月27 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3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1(JP特開2004-188452A)公开了一种复合部件的制造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35]、附图1-8),其以轻金属为主材料,将主材料和辅助材料接合起来,在主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边界区域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上,配置有多孔质材料。具体而言,在辅助材料上载置多孔质材料,在真空炉中,烧结2小时,制作成预成形体,由此将辅助材料和多孔材料彼此扩散结合起来;预热预成形体,将其载置在模具2的底面,从熔液注入口21以750℃注入主材料的铝合金,制作出复合部件,在该复合部件中,多孔质材料固定在主材料内,并在与辅助材料的边界区域和辅助材料接触。辅助材料可以采用铸铁、钢铁、不锈钢等,多孔质材料为金属纤维或泡沫金属,如镍泡沫金属,其可以随机或定向地层叠,三维地构成。
由此,对比文件1披露了有关“铝材料与镍泡沫金属经浇注接合,三维多孔材料与辅助材料经烧结接合”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获得相应技术教导,即通过采用浇注或烧结方法将三维多孔材料与其它材料(如非多孔材料)相接合可提高材料间的连接强度。
对于权利要求1,鉴于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将铝浇注到三维镍泡沫金属使二者相接合的技术教导,而在一定的真空压力下浇注属于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浇注环境,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市售的泡沫镍,即对于泡沫镍的各项参数的选择和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将辅助材料与三维多孔材料如泡沫金属真空烧结使二者相接合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确定辅助材料的类型和泡沫金属的类型,进而,可根据所选择的材料类型确定烧结温度和真空压力,以满足烧结要求,对此,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接合方法用于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本申请提供的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方法通过“①658~1100℃;②10-5Pa;③真空条件;④三维连通的泡沫镍;⑤所述泡沫镍的孔径:0.1mm-1.0mm(5-120ppi),孔隙率:50%-98%;通孔率:≥98%;体积密度:0.1-0.8g/cm3”、“a、2960℃以上;b、9.0X10-6Pa;c、钛粉末烧结到三维连通的钽的孔隙中”使得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强度高,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针对现有技术中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采用焊接连接强度低的缺陷,提出了本申请通过“浇注”、“烧结”的连接方法,而对比文件1已披露了铝、镁材料与多孔材料的浇注接合、多孔材料与铸铁的烧结接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实现了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通过“浇注”或“烧结”的连接;而为了提高连接强度,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为了使得上述浇注更均匀、进一步提高多孔材料与致密材料的连接强度,上述浇注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5]段)、“为了更进一步提高材料的连接强度,所述致密材料的熔点低于多孔材料熔点的500度以上”(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5]段)”,对于此,如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那样,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浇注的环境条件,而真空环境则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浇注环境;同时对比文件1中多孔材料可选用SUS430,其熔点为1427℃,主材料可选为铝(即相对于多孔材料,该主材料为致密材料),其熔点为660℃,由此,致密材料的熔点比多孔材料的熔点低767℃(落入低于500度以上的范围内),因此,本申请为提高连接强度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并未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而对于技术特征“①658~1100℃;②10-5Pa;③真空条件;④三维连通的泡沫镍;⑤所述泡沫镍的孔径:0.1mm-1.0mm(5-120ppi),孔隙率:50%-98%;通孔率:≥98%;体积密度:0.1-0.8g/cm3”、“a、2960℃以上;b、9.0X10-6Pa;c、钛粉末烧结到三维连通的钽的孔隙中”,如之前复审通知书指出的那样,合议组认为,浇注的真空环境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浇注环境,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真空烧结,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浇注或烧结时真空度的确定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材料的熔点确定其浇注温度或烧结温度以满足工艺要求;对于泡沫镍本身的具体参数,事实上,目前市售的一般泡沫镍的各参数均满足本申请所限定的参数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市售的泡沫镍中作出选择,且根据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也并不能明确本申请的泡沫镍与市售的泡沫镍存在任何实质性差异,由此,上述特征中涉及三维连接的泡沫材料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可容易实现的,而这些技术特征并非对本申请提高连接强度作出贡献的相关技术特征,至于本申请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预期的,所述技术效果也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5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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