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78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0091
优先权日:2012-08-01
申请(专利)号:201310342422.2
申请日:2013-07-30
复审请求人:朱玉国 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鹿士杰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柴国荣
国际分类号:E05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若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42422.2,名称为“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朱玉国,申请日为2013年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8月1日,公开日为2014年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210824Y,公告日为1995年10月25日)和/或对比文件2(CN202243781U,公告日为2012年5月30日)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结合——以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防盗壳罩构造型。
2.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结合或装配结合——以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防盗壳罩构造型,而且防盗壳罩还开有凹槽或口孔或缺口设计。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来回移动设置,而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主要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卡动触顶;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与锁栓轴杆的径台对应锁基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而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被弹簧顶置,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
4.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与防盗壳罩结合一体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组合,而设在防盗壳罩即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被弹簧顶置,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以对止动销实施连动;所述防盗壳罩为任意形状。
5.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置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含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而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设在其中的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设有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被弹簧压顶,另一头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设计;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者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其中设置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设置;此外,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盗壳罩结合后,相互的边沿或边口处切过轴向通孔开有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或者,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盗壳罩结合后,也无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开设,而是直接开有锁孔设计。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4或5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器物装配位,亦即变速操纵杆处,具有带锁孔或卡口的锁耳凸起形状,以此来满足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或锁孔被插进。
7.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器物装配位,亦即变速操纵杆或/和手刹柄或/和前台处或油门踩踏器或电池即电源或油箱出入口,以及任意适合处具有带锁孔或卡口的锁耳凸起形状,以此满足对凹槽或口孔或缺口的插进设计。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锁耳除了适应器物装配 位结合外,在插进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还开有适合锁栓轴杆触角插入的锁孔或卡口。
9.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防盗壳罩、带有锁孔的锁耳,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与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结合,而带有锁控机构的壳罩即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其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则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置的止动销一头配有弹簧设计,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设计;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具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而且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连动的方式不同,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装配驱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驱动型,以及任意连接连动装配型;所述防盗壳罩开有适合锁耳插入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设在器物上的锁耳具有锁孔或卡口开设。
10.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盗壳罩结合体、带有锁耳的基框,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结合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组成,亦即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设计;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置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防盗壳罩即与锁基的边口或其任意部位开有适合锁耳插入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所述基框上对应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部位具有带锁孔或卡口的锁耳形状,而锁耳除了适应基框结合外,在插进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还开有适合锁栓轴杆触角插入的锁孔或卡口。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带有锁孔或卡口的锁耳的也能适应器物安装。
12.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7或9或10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改进类型,即锁壳侧帮开有的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设置,该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适合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锁壳孔壁上或带孔的支架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而设在支架上开有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所述锁壳开有适合锁芯控制机关装配的锁芯孔,或者锁壳无锁芯孔开设,无论哪种设置形式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既能直接与止动销拨动连接,或者 也能通过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实施拨动连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7或9或10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即锁壳改进类型,乃在于锁基开有并行的轴向销孔和轴向通孔,而轴向销孔与轴向通孔之间具有彼此互通的过槽开设;所述轴向销孔设有锁栓销杆移动,并通过互通的过槽接受锁栓轴杆的连接驱动;所述轴向通孔中具有锁栓轴杆设置,并通过互通的过槽带动锁栓销杆运行;而在适于锁栓销杆触角的闭锁部位,切过轴向销孔具有对外敞露的开口槽即凹槽或口孔开设,以适合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或/和在轴向通孔适合锁栓轴杆触角的闭锁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对外敞露的口孔开设,以适合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但是,所述轴向通孔或也无锁孔口开设。
14.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锁壳结合型的防盗壳罩、带有锁耳的器物装配位,或者带有锁耳的基框,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结合为复合构造型,亦即各自的锁控机构含有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合;当与锁壳结合时,所述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设在其中来回移动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的锁定触角会在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作出/进移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拴轴杆的任意部位卡住,另一头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有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实施驱动连接;或者说,所述止动销适于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驱动;当与锁基结合时,所述锁壳的侧帮开有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来回移动设置,该锁栓轴杆一头探露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或者该一头密闭在锁壳内接受电子驱动器或/和锁芯控制机关驱动,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会与锁基的锁栓轴杆触角对应或间断离/合触顶,而一同在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处探出/隐退出进移动,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拴轴杆任意部位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锁壳孔壁上或带孔的支架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设在支架开有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或其任意部位配有弹簧设置;所述锁壳具有适合锁芯控制机关装配的锁芯孔开设,或者锁壳亦无锁芯孔开设,无论哪种设置形式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既能直接与止动销拨动连接,或者也能通过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实施拨动连接;所述锁基与锁壳结合处,或者锁基与锁壳的任意部位,或者防盗壳罩边口,切过轴向通孔或/和切进锁壳开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而锁耳设在器物上,或者设在基框上时,在插进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开有适合锁栓轴杆触角插入的锁孔或卡口。
15.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当实施闭锁时,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与基框或器物上的锁耳对插后,致使防盗壳罩与基框或器物相扣,此时插在凹槽或/和口孔中的锁耳的锁孔正好与轴向通孔对应,只要摁进锁栓轴杆外露的把柄一头,另一头的触角即会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刻止动销恰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上落到径台下牢牢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防盗壳罩就被固锁在基框或器物上进入禁锁状态;当实施解锁时, 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此时锁栓轴杆的触角顺势从锁耳的锁孔中退出,致使防盗壳罩完成禁锁的解除控制。
16.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当实施闭锁时,防盗壳罩的锁耳插入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或口孔中,或者锁基开设的凹槽或口孔中,而锁耳的锁孔在凹槽或口孔中恰与锁栓轴杆的触角对应,只要摁进锁栓轴杆外露把柄一头,另一头的触角即会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刻止动销刚好从锁栓轴杆径台上落下牢牢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防盗壳罩就被固锁而进入禁锁状态;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此时锁栓轴杆的触角顺势从锁耳的锁孔中退出,致使防盗壳罩完成禁锁的解除控制。
17.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7或9或10或14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除了分别具有整体型、锁体与副锁体相互结合型、锁基与锁壳结合型、与器物一体化结构型外;且按需要还分别具有注塑材料塑造型、薄板冲压加工型、外壳镶包锁基型,以及任意材料任意加工型。
18.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7或9或10或14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在器物装配位上的闭锁应用控制,分别具有掀盖式、来回拉动式、拼装敞开式,以及任意控制类型。
19.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7或9或10或14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亦增加电子锁控系统设计,即在解/禁锁功能扩张方面增设有内部或/和外界信息通讯交流系统联系。
20.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7或9或10或14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除特定指独立的锁控装置外,也包含车体装配位的位置基础或任意适合装配的器物基础嵌入锁控机构的设置。
21.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适于器物装配位上设置的防盗壳罩,分别具有掀盖式、来回拉动式、拼装敞开式,以及任意控制类型。
22.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7或9或10或14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或/和锁栓轴杆拨动即驱动的连接机构,分别具有拨动臂、触动式缺口柱销、拨片、拨片轮、拨片齿轮、偏心拨轮、任意式连接驱动机构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排挡杆罩结构复杂,缺少“闭锁机构”的具体结构及其细节的配合关系,对比文件2在“闭锁机构”方面并未涉及“防盗壳罩”组合结构的特征。碍于对比文件1所谓“排挡壳罩”诸多机件拼凑的组合常理,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下,无法设计出本申请方案的“防盗壳罩”的独立形状构造。(2)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中的布局关系结构配合,以及发挥何种方式的机态闭锁效应,尤其缺乏对闭锁机构限定的成分组合信息记载。同样,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本申请方案的信息记载,未暗示将其被锁式车梯架部件改进为防盗壳罩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的结构形状。(3)权利要求7在变速操作杆或/和……满足对凹槽或口孔或缺口的插进设计,对比文件1、2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4)权利要求15-16与对比文件1、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闭锁时,防盗壳罩……”或者“防盗壳罩的锁耳插入……”,对比文件1、2并未公开上述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1)权利要求1、2的机关禁控的锁帽并未对闭锁机构具体结构及其细节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车辆的排挡杆上设置防盗壳罩并用相应锁控机构进行锁定,由此实现汽车排挡的防盗,其防盗壳罩的作用与本申请一致;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较,区别仅仅在于对比文件1中的锁控机构的锁体部分未设置在防盗壳罩上;对此,实际上对比文件1中的锁定杆已经设置于防盗壳罩上,在实现防盗壳罩的锁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结构的需要对锁控机构进行设置,如将整个锁控机构设置于防盗壳罩上或设置于车体上,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引入了锁控机构具体结构及细节的其他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车辆的排挡杆上设置防盗壳罩并用相应锁控机构进行锁定,由此实现汽车排挡的防盗,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锁控机构的具体结构与细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其公开了本申请中通过止动销、锁栓轴杆、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等构成的锁控机构,而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76]段还公开了:除了适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配置外,还可用于汽车及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的装配安装,以及任何场合及其公共场所适用安装。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锁控机构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对比文件1中的防盗壳罩进行锁定;至于防盗壳罩的具体独特形状构造可根据壳罩与锁定机构的具体布局关系来进行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车辆的排挡杆上设置防盗壳罩并用相应锁控机构进行锁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文件2公开了一种运用于车辆的锁控机构,其技术领域是相同或相近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锁控机构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对其进行改进,由此得到使用对比文件2的锁控机构的排挡杆防盗壳罩锁,至于具体装配的机构细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合理的布局设计。(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5]段)还可增加带有锁孔的任意舌式的锁定接口(即带锁孔的锁耳)或接头连接的软硬轴杆,以满足锁栓轴杆3锁栓接头或接口对其锁孔即锁定接口或接头的禁锁控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的锁控装置是能够适用于带锁孔的锁耳的锁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中的防盗壳罩进行改进时,具体锁定杆不再穿过带有插孔的固定板进行锁定,而是穿过带有孔的锁耳的结构形式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锁控装置进行锁定。(4)权利要求15、16均未对锁控机构的闭锁解锁方式的限定,对比文件2实质上已经公开了和本申请类似的锁控机构,参照说明书第[0006]段实际上也对其闭锁及解锁进行了具体的限定。而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其还可增加带有锁孔的任意舌式的锁定接口(即带锁孔的锁耳)或接头连接的软硬轴杆,以满足锁栓轴杆3锁栓接头或接口对其锁孔即锁定接口或接头的禁锁控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的锁控装置是能够适用于带锁孔的锁耳的锁定的,由此,对比文件1中的防盗壳罩加上带有锁孔的锁耳的对比文件2中的锁控机构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5、16所述的开锁闭锁方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其余未并入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作为新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保留了原权利要求5、6、9-20、22,并进行了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具备创造性。
此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结合,而防盗壳罩还开有凹槽或口孔或缺口设计;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锁定触角,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外,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设置;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与锁栓轴杆的径台对应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被弹簧顶置,另一头在解锁状态下乃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当闭锁时该止动销从径台上滑下并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所述防盗壳罩为任意形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所述锁基增开的锁芯孔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好对止动销实施连动。
3.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置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含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而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设在其中的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设有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被弹簧压顶,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设计;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者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其中设置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设置;此外,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盗壳罩结合后,相互的边沿或边口处切过轴向通孔开有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或者,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盗壳罩结合后,也无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开设,而是直接开有锁孔设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在增加的器物装配位,亦即变速操纵杆处,具有带锁孔或卡口的锁耳凸起形状,以此来满足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或锁孔被插进。
5.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防盗壳罩、带有锁孔的锁耳,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与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结合,而带有锁控机构的壳罩即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其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置的止动销一头配有弹簧设计,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设计;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具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而且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连动的方式不同,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装配驱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驱动型,以及任意连接连动装配型;所述防盗壳罩开有适合锁耳插入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而设在器物上的锁耳具有锁孔或卡口开设。
6.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盗壳罩结合体、带有锁耳的基框,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结合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组成,亦即锁栓轴杆设在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 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设计;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置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防盗壳罩即与锁基的边口或其任意部位开有适合锁耳插入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所述基框上对应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部位具有带锁孔或卡口的锁耳形状,而锁耳除了适应基框结合外,在插进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还开有适合锁栓轴杆触角插入的锁孔或卡口。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带有锁孔或卡口的锁耳的也能适应器物安装。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或6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改进类型,即锁壳侧帮开有的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设置,该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适合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锁壳孔壁上或带孔的支架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而设在支架上开有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所述锁壳开有适合锁芯控制机关装配的锁芯孔,或者锁壳无锁芯孔开设,无论哪种设置形式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既能直接与止动销拨动连接,或者也能通过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实施拨动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或6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即锁壳改进类型,乃在于锁基开有并行的轴向销孔和轴向通孔,而轴向销孔与轴向通孔之间具有彼此互通的过槽开设;所述轴向销孔设有锁栓销杆移动,并通过互通的过槽接受锁栓轴杆的连接驱动;所述轴向通孔中具有锁栓轴杆设置,并通过互通的过槽带动锁栓销杆运行;而在适于锁栓销杆触角的闭锁部位,切过轴向销孔具有对外敞露的开口槽即凹槽或口孔开设,以适合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或/和在轴向通孔适合锁栓轴杆触角的闭锁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对外敞露的口孔开设,以适合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但是,所述轴向通孔或也无锁孔口开设。
10.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锁壳结合型的防盗壳罩、带有锁耳的器物装配位,或者带有锁耳的基框,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结合为复合构造型,亦即各自的锁控机构含有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合;当与锁壳结合时,所述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设在其中来回移动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的锁定触角会在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作出/进移动,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拴轴杆的任意部位卡住,另一头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有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实施驱动连接;或者说,所述止动销适于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驱动;当与锁基结合时,所述锁壳的侧帮开有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来回移动设置,该锁栓轴杆一头探露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或者该一头密闭在锁壳内接受电子驱动器或/和锁芯控制机关驱动,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会与锁基的锁栓轴杆触 角对应或间断离/合触顶,而一同在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处探出/隐退出进移动,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拴轴杆任意部位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锁壳孔壁上或带孔的支架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设在支架开有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或其任意部位配有弹簧设置;所述锁壳具有适合锁芯控制机关装配的锁芯孔开设,或者锁壳亦无锁芯孔开设,无论哪种设置形式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既能直接与止动销拨动连接,或者也能通过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实施拨动连接;所述锁基与锁壳结合处,或者锁基与锁壳的任意部位,或者防盗壳罩边口,切过轴向通孔或/和切进锁壳开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而锁耳设在器物上,或者设在基框上时,在插进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开有适合锁栓轴杆触角插入的锁孔或卡口。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或6或10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除了分别具有整体型、锁体与副锁体相互结合型、锁基与锁壳结合型、与器物一体化结构型外;且按需要还分别具有注塑材料塑造型、薄板冲压加工型、外壳镶包锁基型,以及任意材料任意加工型。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或6或10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在器物装配位上的闭锁应用控制,分别具有掀盖式、来回拉动式、拼装敞开式,以及任意控制类型。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或6或10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亦增加电子锁控系统设计,即在解/禁锁功能扩张方面增设有内部或/和外界信息通讯交流系统联系。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或6或10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除特定指独立的锁控装置外,也包含车体装配位的位置基础或任意适合装配的器物基础嵌入锁控机构的设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或6或10所述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或/和锁栓轴杆拨动即驱动的连接机构,分别具有拨动臂、触动式缺口柱销、拨片、拨片轮、拨片齿轮、偏心拨轮、任意式连接驱动机构设置。
16.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当实施闭锁时,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与基框或器物上的锁耳对插后,致使防盗壳罩与基框或器物相扣,此时插在凹槽或/和口孔中的锁耳的锁孔正好与轴向通孔对应,只要摁进锁栓轴杆外露的把柄一头,另一头的触角即会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刻止动销恰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上落到径台下牢牢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防盗壳罩就被固锁在基框或器物上进入禁锁状态;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此时锁栓轴杆的触角顺势从锁耳的锁孔中退出,致使防盗壳罩完成禁锁的解除控制。
17. 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其特征是当实施闭锁时,防盗壳罩的锁耳插入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或口孔中,或者锁基开设的凹槽或口孔中,而锁耳的锁孔在凹槽或口孔中恰与锁栓轴杆的触角对应,只要摁进锁栓轴杆外露把柄一头,另一头的触角即会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刻止动销刚好从锁栓轴杆径台上落下牢牢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防盗壳罩就被固锁而进入禁锁状态;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此时锁栓轴杆的触角顺势从锁耳的锁孔中退出,致使防盗壳罩完成禁锁的解除控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4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若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91]段及附图3-12):该立脚锁包括带有被锁式车梯架8的锁控装置TS-3;所述带有被锁式车梯架8的锁控装置TS-3由锁基1、锁控机构、被锁式车梯架8和梯架上的接口8-2或接头8-1,以及连接机板16组成;其中,所述锁基1,分为锁体1-1与副锁体1-2结合构成型、锁体1-1即锁基1独立结构型;所述锁基1将锁控机构置于其中,所述锁控机构由锁栓轴杆3、弹簧6如压力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止动销5组成,所述被锁式车梯架由梯架上的接口或接头构成;所述锁基1中,具有适于锁栓轴杆3上下移动的竖向或任意向的轴向竖孔2(相当于轴向通孔)开设。在与锁基1装配时,所述锁栓轴杆3置在轴向竖孔2中,一端即把柄的一头3-5或探出锁体1外或显现在轴向竖孔2孔口处(即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而另一端即一头3-2作为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部分(即锁栓轴杆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则随锁栓轴杆3在轴向竖孔2中向凹槽7间来回移动,其余适于锁定控制的部分乃置于轴向竖孔2内安装。锁栓轴杆3具有轴节3-1和轴杆3-2 形成的直径大小或高低不等的径台3-1与3-2,所述径台3-1与3-2既能起到卡住或阻挡套在锁栓轴杆3上压力弹簧6反力,也能用于止动销5 对其径台触顶卡住的锁定。所述弹簧6即压力弹簧6设置在即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3要求的位置上,一头被轴节3-1或锁栓轴 杆3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而另一头则顶在或卡在轴向竖孔2内的锁体台阶孔2-1壁上(即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具有与轴向竖孔2相交开通或穿过的横向或任意向的止动销暗孔4 开设,其中置有止动销6和弹簧-6设计,而且,所述止动销暗孔4的顶端即末端。所述止动销5的一头具有压力弹簧-6设置,而另一头则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3的径台要求的闭锁部位(相当于与锁栓轴杆的径台对应锁基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而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被弹簧顶置,另一头在解锁状态下乃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当闭锁时该止动销从径台上滑下并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其具有防盗壳罩,防盗壳罩为任意形状,具有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开设;(2)防盗壳罩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结合,以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防盗壳罩型。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排挡锁,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到第3页及附图1、2):其主要由排挡杆罩11、盖板12(二者相当于防盗壳罩),固定板13和锁体14构成,其中的固定板13和锁体14用防撬螺栓15固定在排挡箱外壳2两侧,盖板12为“冂”字形,用高硬度合金钢条制成,其一端插入固定板中,另一端则与锁体14相锁合,在所述盖板12下面设有一锁定杆18,在其两端分别装有插头20,在其一端的插头20和锁定杆18之间还设有弹簧圈19。可见,对比文件1的盖板12与锁体14之间属于装配结合。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可用于车辆相关部件的壳罩对其进行防盗保护的技术启示。而且在一个部件上设置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以容纳另一个部件上的插入物进而连接两个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将盖板12插入到固定板中连接盖板和固定板的方式替换为在防盗壳罩上设置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以容纳另一个部件上的插入物进而连接防盗壳罩和被连接件这两个部件。至于防盗壳罩的形状只要其满足容纳的需要,可设计为任意形状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盖板12和与锁体14相锁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将防盗壳罩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结合,以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防盗壳罩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锁芯控制开关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采用锁芯控制机关进行控制的基础上,采用电子驱动器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或者采用锁芯控制机关和电子驱动器组合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适于机关禁控的锁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其具体公开的技术特征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除了上述特征以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5]段):本实用新型还可增加带有锁孔的任意舌式的锁定接口或接头连接的软硬轴杆,以满足锁栓轴杆3锁栓接头或接口对其锁孔即锁定接口或接头的禁锁控制。
权利要求3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其具有防盗壳罩;(2)锁控机构还可采用电子驱动器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或者采用锁芯控制机关和电子驱动器组合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3)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盗壳罩结合后,相互的边沿或边口处切过轴向通孔开有凹槽或口孔或缺口。
对于区别(1)、(2),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可用于车辆相关部件的壳罩对其进行防盗保护的技术启示,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3),在一个部件上设置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以容纳另一个部件上的插入物进而连接两个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将盖板12插入到固定板中连接盖板和固定板的方式替换为在防盗壳罩上设置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以容纳另一个部件上的插入物进而连接防盗壳罩和被连接件这两个部件。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3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到第3页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汽车排挡锁,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到第3页及附图1、2):其主要由排挡杆罩11、盖板12(二者相当于防盗壳罩),固定板13和锁体14构成,其中的固定板13和锁体14用防撬螺栓15固定在排挡箱外壳2两侧,盖板12为“冂”字形,用高硬度合金钢条制成,其一端插入固定板中,另一端则与锁体14相锁合,在所述盖板12下面设有一锁定杆18,在其两端分别装有插头20,在其一端的插头20和锁定杆18之间还设有弹簧圈19。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还公开了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25]段):其可增加带有锁孔的任意舌式的锁定接口(相当于带锁孔的锁耳)或接头连接的软硬轴杆,以满足锁栓轴杆锁栓接头或接口对其锁孔即锁定接口或接头的禁锁控制,而将带锁孔或卡口的锁耳设置凸起形状,以满足对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插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其具体公开的技术特征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为:(1)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其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防盗壳罩、带有锁孔的锁耳,其特征在于防盗壳罩与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结合,所述防盗壳罩开有适合锁耳插入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设在器物上的锁耳具有锁孔或卡口开设。(2)锁控机构还可采用电子驱动器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或者采用锁芯控制机关和电子驱动器组合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排挡锁,其具体公开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到第3页及附图1、2)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且在一个部件上设置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以容纳另一个部件上的插入物进而连接两个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将盖板12插入到固定板中连接盖板和固定板的方式替换为在防盗壳罩上设置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以容纳另一个部件上的插入物进而连接防盗壳罩和被连接件这两个部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还公开了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25]段):其可增加带有锁孔的任意舌式的锁定接口(相当于带锁孔的锁耳)或接头连接的软硬轴杆,以满足锁栓轴杆锁栓接头或接口对其锁孔即锁定接口或接头的禁锁控制,而将带锁孔或卡口的锁耳设置凸起形状,以满足对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插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器物装配位设置具有带锁孔或卡口的锁耳凸起形状,以此来满足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或锁孔被插进,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2),参见权利要求2的评述,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为:(1)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其具有防盗壳罩,所述防盗壳罩即与锁基的边口或其任意部位开有适合锁耳插入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所述基框上对应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部位具有带锁孔或卡口的锁耳形状,而锁耳除了适应基框结合外,在插进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还开有适合锁栓轴杆触角插入的锁孔或卡口。(2)锁控机构还可采用电子驱动器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或者采用锁芯控制机关和电子驱动器组合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壳罩罩住相关部件进行防盗。
对于区别(1),参见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这些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2),参见权利要求2的评述,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带锁孔或卡口的锁耳也能和基框结合装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除了“锁壳侧帮开有的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设置”外,其余技术特征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91]段及附图3-12)。而在锁壳侧帮开轴向通孔以适于锁栓轴杆也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为了便于多轴联动控制,具体设置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即锁壳改进类型,则在于锁基开有并行的轴向销孔和轴向通孔,而轴向销孔与轴向通孔之间具有彼此互通的过槽开设;所述轴向销孔设有锁栓销杆移动,并通过互通的过槽接受锁栓轴杆的驱动连接;所述轴向通孔中具有锁栓轴杆设置,并通过互通的过槽带动锁栓销杆运行;在适于锁栓销杆触角的闭锁部位,切过轴向销孔具有对外敞露的开口槽即凹槽或口孔开设,以此适合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或/和在轴向通孔适合锁栓轴杆触角的闭锁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对外敞露的口孔开设,以此适合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但是,所述轴向通孔也可无锁孔口开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其具体公开的技术特征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0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为:(1)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其具有防盗壳罩为带有锁基和锁壳的结合型、带有锁耳的器物装配位或带有锁耳的基框,当与锁基结合时,锁壳由锁盒与锁盖构成,锁壳的侧帮具有轴向通孔开设,以此来满足锁栓轴杆的设置;所述锁基与锁壳结合处,或者锁基与锁壳的任意部位,切过轴向通孔或/和切进锁壳具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开设;所述锁耳除了适应器物装配结合外,在插进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具有适合锁栓轴杆触角插入的锁孔或卡口开设;(2)锁控机构还可采用电子驱动器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或者采用锁芯控制机关和电子驱动器组合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到第3页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变速操纵台位护锁壳罩,具有排挡杆罩11、盖板12(二者相当于防盗壳罩),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可用于车辆相关部件的壳罩对其进行防盗保护的技术启示;而根据实际结构的特点,设置防盗壳罩为带有锁基和锁壳的结合型、带有锁耳的器物装配位或带有锁耳的基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而为了便于多个锁定机构结合设置,相应地在锁壳也具有与锁基相同的锁控机构,当与锁基结合时,锁壳由锁盒与锁盖构成,锁壳的侧帮具有轴向通孔开设,以此来满足锁栓轴杆的设置;所述锁基与锁壳结合处,或者锁基与锁壳的任意部位,切过轴向通孔或/和切进锁壳具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开设;所述锁耳除了适应器物装配结合外,在插进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具有适合锁栓轴杆触角插入的锁孔或卡口开设,这些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2),参见权利要求2的评述,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7]及[0010]段)还公开了在与器物即车辆装配方面,分别具有锁基带有连接机板装配型、锁体与副锁体结合在连接机板上装配型、板材或任意材料冲压型亦称薄板冲压即任意加工型(任意材料任意加工型的下位概念),以及任意需要的装配类型;薄板冲压即任意加工型的锁控装置,其所涉及锁基为一种锁壳与锁盖冲压即任意加工型的改进构造设计。而锁基采用整体型、锁体与副锁体相互结合型、锁基与锁壳结合型、与器物一体化结构型,按需要还采用注塑材料塑造型、外壳镶包锁基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在盖板10(即防盗壳罩)在器物装配位的闭锁应用控制,具有上下相扣式类型(其也为任意类型的下位概念)。根据壳罩开启、闭合的装配形态,为了设置多种防盗壳罩装配形态,具体在防盗壳罩与装配位配备时,具有掀盖式、来回拉动式、拼装敞开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公开了其可增加适合远距控制的电子锁控系统及其电路设计,也就是说其在解/禁锁功能扩张方面可增设有内部与外界信息通讯交流系统联系。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独立的锁基及其锁控装置,在此基础上,锁壳也具有独立的锁控装置,包含车体装配位的位置基础或任意适合装配的器物基础嵌入锁控机构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锁芯控制机关对止动销或锁栓轴杆拨动即驱动的连接机构,具有拨动臂或触动式缺口柱销或拨片或拨片轮或拨片齿轮或偏心拨轮或任意式的连接驱动机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及附图3-12):当闭锁或解锁时,所述车梯架从平起状态移落着地后,即将车身支住,同时梯架刚好移至凹槽内或外的要求部位,其所带有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恰与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对中,只要推动锁栓轴杆手柄的一头,而锁栓轴杆另一头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即与车梯架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实现对插闭锁,刚好所述止动销则从锁栓轴杆上滑落到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下或者径槽中或插孔内,致使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牢牢将车梯架锁住无法抬起,进而达到了车辆被锁的状态。解锁时,只要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使其拨动止动销从锁栓轴杆上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提离,故在弹簧的作用下所述锁栓轴杆便自动回归原位,随之车梯架即被解锁,完成了对车辆禁锁的控制。
权利要求16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其具有防盗壳罩,实施闭锁时,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与基框或器物上的锁耳对插后,致使防盗壳罩与基框或器物相扣,防盗壳罩被固锁在基框或器物上进入禁锁状态;(2)锁控机构还可采用电子驱动器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或者采用锁芯控制机关和电子驱动器组合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到第3页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变速操纵台位护锁壳罩,具有排挡杆罩11、盖板12(二者相当于防盗壳罩),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可用于车辆相关部件的壳罩对其进行防盗保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实施闭锁时,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与基框或器物上的锁耳对插后,致使防盗壳罩与基框或器物相扣,防盗壳罩被固锁在基框或器物上进入禁锁状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参见权利要求2的评述,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其具体公开的技术特征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17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为:(1)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机关禁控的锁帽,其具有防盗壳罩,实施闭锁时,防盗壳罩的锁耳插入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或口孔中,或者锁基开设的凹槽或口孔中,防盗壳罩被固锁进入禁锁状态;(2)锁控机构还可采用电子驱动器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或者采用锁芯控制机关和电子驱动器组合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
对于区别(1),参见权利要求16的评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可用于车辆相关部件的壳罩对其进行防盗保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实施闭锁时,防盗壳罩的锁耳插入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或口孔中,或者锁基开设的凹槽或口孔中,防盗壳罩被固锁进入禁锁状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结构需要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参见权利要求2的评述,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概括如下:
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至少未公开如下技术特征:防盗壳罩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结合,而防盗壳罩还开有凹槽或口孔或缺口设计;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该径台既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也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设置,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被弹簧顶置,另一头在解锁状态下乃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当闭锁时该止动销从径台上滑下并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所述防盗壳罩为任意形状。且上述技术特征亦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1中的排挡杆罩结构复杂,缺少“闭锁机构”具体结构及其细节的配合关系,对比文件2在“闭锁机构”方面并未涉及“防盗壳罩”组合结构的特征。碍于对比文件1所谓“排挡壳罩”诸多机件拼凑的组合常理,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下,无法设计出本申请方案的“防盗壳罩”的独立形状构造。
3、独立权利要求3中还限定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盗壳罩结合后,相互边沿或边口处切过轴向通孔开有凹槽或口孔或缺口;或者无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开设,而直接开有锁孔设计”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4、独立权利要求5-6还限定了“设在器物上的锁耳或者带有锁耳的基框”与“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互配的固锁机态关系,以此来实现其防盗性能的提高,而这些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未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且没有给出证据表明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
5、独立权利要求10还限定了“带有锁耳的器物装配位或者带有锁耳的基框”与“防盗壳罩”互配的固锁机态关系,以此来实现其防盗性能的提高,而这些技术特征也未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10中还限定的涉及如“与锁基结合的锁壳的侧帮开有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来回移动设置,该锁栓轴杆一头探露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或者该一头密闭在锁壳内接受电子驱动器或/和锁芯控制机关驱动,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会与锁基的锁栓轴杆触角对应或间断离/合触顶”以及“所述锁基与锁壳结合处,或者锁基与锁壳的任意部位,或者防盗壳罩边口,切过轴向通孔或/和切进锁壳开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等关键技术的要素内涵,同样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和给过任何技术启示。对于上述技术特征没有给出证据表明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
6、独立权利要求16-17中限定了“当实施闭锁时,防盗壳罩的凹槽或口孔与基框或器物上的锁耳对插后;或者防盗壳罩的锁耳插入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或口孔中,或者锁基开设的凹槽或口孔中;致使防盗壳罩与基框或器物相扣,此时插在凹槽或/和口孔中的锁耳的锁孔正好与轴向通孔对应,只要摁进锁栓轴杆外露的把柄一头,另一头的触角即会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刻止动销恰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上落到径台下牢牢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防盗壳罩就被固锁在基框或器物上进入禁锁状态”,这些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未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没有给出证据表明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该径台既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也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设置,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被弹簧顶置,另一头在解锁状态下乃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当闭锁时该止动销从径台上滑下并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而“防盗壳罩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一体化结合,而防盗壳罩还开有凹槽或口孔或缺口设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将盖板12插入到固定板中连接盖板和固定板的方式替换为在防盗壳罩上设置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以容纳另一个部件上的插入物进而连接防盗壳罩和被连接件这两个部件。至于防盗壳罩的形状,只要满足容纳的需要,可设计为任意的形状,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的常规设置。
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排挡锁,具有排挡杆罩、盖板(共同相当于防盗壳罩),锁定杆和锁体(共同相当于锁控机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车辆的排挡杆上设置防盗壳罩并用相应锁控机构进行锁定,由此实现汽车排挡的防盗,其防盗壳罩的作用与本申请一致;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的锁控机构的锁体部分未设置在防盗壳罩上;对此,实际上对比文件1中的锁定杆已经设置于防盗壳罩上,在实现防盗壳罩的锁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结构的需要对锁控机构进行设置,如将整个锁控机构设置于防盗壳罩上或设置于车体上,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引入了锁控机构具体结构及细节的其他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车辆的排挡杆上设置防盗壳罩并用相应锁控机构进行锁定,由此实现汽车排挡的防盗,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中锁控机构的具体结构与细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其公开了本申请中通过止动销、锁栓轴杆、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等构成的锁控机构,而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76]段还公开了:除了适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配置外,还可用于汽车及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组合物的装配安装,以及任何场合及其公共场所适用安装。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锁控机构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对比文件1中的防盗壳罩进行锁定;至于防盗壳罩的具体独特形状构造可根据壳罩与锁定机构的具体布局关系来进行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参见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5]段):本实用新型还可增加带有锁孔的任意舌式的锁定接口或接头连接的软硬轴杆,以满足锁栓轴杆3锁栓接头或接口对其锁孔即锁定接口或接头的禁锁控制。可见,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直接开有锁孔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至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盗壳罩结合后,相互的边沿或边口处切过轴向通孔开有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在一个部件上设置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以容纳另一个部件上的插入物进而连接两个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将盖板12插入到固定板中连接盖板和固定板的方式替换为在防盗壳罩上设置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以容纳另一个部件上的插入物进而连接防盗壳罩和被连接件这两个部件。
4、参见对权利要求5、6的评述,在一个部件上设置凹槽或口孔或缺口以容纳另一个部件上的插入物进而连接两个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如普通挂锁锁住箱子、柜子等物时,行李箱锁、卡扣锁等都属于这种形式。
5、参见对权利要求10的评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可用于车辆相关部件的壳罩对其进行防盗保护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所述锁栓轴杆的一头探露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或者该一头也可密闭在锁壳内接受锁芯控制机关的驱动,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与锁基的锁栓轴杆触角对应或间断离/合触顶,即同在相互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处探出/隐退出进移动,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锁壳具有适合锁芯控制机关装配的锁芯孔开设,或者锁壳上也可无锁芯孔开设,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既可直接与止动销拨动连接,或者也可通过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实施拨动连接”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91]段及附图3-12)。且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采用锁芯控制机关进行控制的基础上,采用电子驱动器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或者采用锁芯控制机关和电子驱动器组合来代替锁芯控制机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常规设置。而根据实际结构的特点,设置防盗壳罩为带有锁基和锁壳的结合型、带有锁耳的器物装配位或带有锁耳的基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如普通挂锁锁住箱子、柜子等物时,行李箱锁、卡扣锁等都属于这种形式。而为了便于多个锁定机构结合设置,相应地在锁壳也具有与锁基相同的锁控机构,当与锁基结合时,锁壳由锁盒与锁盖构成,锁壳的侧帮具有轴向通孔开设,以此来满足锁栓轴杆的设置;所述锁基与锁壳结合处,或者锁基与锁壳的任意部位,切过轴向通孔或/和切进锁壳具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或缺口开设;所述锁耳除了适应器物装配结合外,在插进凹槽或口孔或缺口间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具有适合锁栓轴杆触角插入的锁孔或卡口开设,这些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征来获得上述技术方案。
6、参见对权利要求16、17的评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可用于车辆相关部件的壳罩对其进行防盗保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实施闭锁时,防盗壳罩的锁耳插入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或口孔中,或者锁基开设的凹槽或口孔中,防盗壳罩被固锁进入禁锁状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结构需要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对于上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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