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68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49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90811.8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广东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彦华
合议组组长:董刚
参审员:陈春晖
国际分类号:C02F1/14,F24J2/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足以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90811.8、发明名称为“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工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12月4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下称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569464U,公告日为2015年8月19日)或对比文件2(CN2868997Y,公告日为2007年2月14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太阳能聚光器、支架、蒸馏罐,其中蒸馏罐放置于支架上,太阳能聚光器使太阳光反射的光斑聚焦至蒸馏罐,蒸馏罐通过水蒸气排出管道与冷凝器连接,冷凝器设有蒸馏水排出口,焦斑能量加热蒸馏罐内的待处理原水,待处理原水加热升温后产生的水蒸气经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冷凝器,水蒸气在冷凝器内冷凝得到的蒸馏水经蒸馏水排出口排出;
上述蒸馏罐设置有平板玻璃窗或者凹洞玻璃窗或者凹洞吸热体,所述平板玻璃窗或者凹洞玻璃窗或者凹洞吸热体位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焦点,所述平板玻璃窗或者凹洞玻璃窗或者凹洞吸热体的直径不小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直径;
上述蒸馏罐为圆柱状容器并设有上盖,蒸馏罐的底部与圆筒形侧壁连接,平板玻璃窗或者凹洞玻璃窗或者凹洞吸热体设置在蒸馏罐的底部的中心位置;或者,上述蒸馏罐具有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至60°的壁面或者过渡段,平板玻璃窗或者凹洞玻璃窗或者凹洞吸热体设置在这些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至60°的壁面或者过渡段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蒸馏罐的中空腔体内设有位于液面以下的吸热盘,吸热盘通过拉杆与上盖连接,其中拉杆的下端连接吸热盘,拉杆的上部与上盖通过螺纹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蒸馏罐的中空腔体内还设有位于液面以上的除沫板,除沫板固定安装在上盖内,除沫板上分布有许多的小孔,当蒸馏罐内的水加热沸腾时,除沫板可将水蒸气中的沫滴除去,除沫板的中部设有让拉杆穿过的通孔。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上盖与除沫板之间的空间装设水蒸气排出管道,通过水蒸气排出管道连通冷凝器,冷凝器是用铜管绕成的盘管,由外界空气冷却;蒸馏罐的内壁面或者部分内壁面为黑色,蒸馏罐的外表面是黑色。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吸热盘为圆锥形状,其锥底在上,锥顶在下;上述蒸馏罐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作,或者部分用金属材料、部分用非金属材料制作。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冷凝器置于储水槽内,其中储水槽设有m个,依次为第一效、第二效至第m效储水槽,冷凝器也设有m个,依次为第一效、第二效至第m效冷凝器,所述第m效冷凝器位于第m效储水槽内,所述蒸馏罐的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第一效储水槽内的第一效冷凝器,第一效储水槽的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第二效储水槽内的第二效冷凝器,第m效储水槽的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第m 1效储水槽内的第m 1效冷凝器,最未效储水槽的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用空气冷却的冷凝器。”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包括两组技术方案:(A)使用平板玻璃窗的技术方案和(B) 带有凹洞的技术方案。对于技术方案(A),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蒸馏罐放置于支架上,蒸馏罐通过水蒸气排出管道与冷凝器连接,水蒸气经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冷凝器。(2)限定了平板玻璃窗及其位置和尺寸。然而,蒸馏罐放置于支架上是常规的支撑结构,蒸馏罐通过水蒸气排出管道与冷凝器连接、水蒸气经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冷凝器是常规导流形式;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透光窗口选择平板玻璃材质是便于透光的常规选择,平板玻璃窗位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焦点、平板玻璃窗直径不小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直径可以便于充分利用能量。对于具体位置和罐体具体形状是结合加热需要的常规选择。对于技术方案(B),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支架、蒸馏罐放置于支架上;蒸馏罐还可设置有凹洞玻璃窗及其位置,凹洞玻璃窗或者凹洞吸热体位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焦点,所述凹洞玻璃窗或者凹洞吸热体的直径不小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直径。蒸馏罐为圆柱状容器并设有上盖,蒸馏罐的底部与圆筒形侧壁连接,上述蒸馏罐具有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至60°的壁面或者过渡段,凹洞玻璃窗或者凹洞吸热体设置在这些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至60°的壁面或者过渡段上。然而,支架、蒸馏罐放置于支架上是基于底部需要接受照射以及固定需求的常规设置,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凹洞吸热体,为了利用光能及热能选择凹洞玻璃窗并选择凹洞玻璃窗也在相应位置是容易想到的,凹洞玻璃窗或者凹洞吸热体位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焦点、凹洞玻璃窗或者凹洞吸热体的直径不小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直径是高效利用能源的常规思路;蒸馏罐为圆柱状容器并设有上盖,蒸馏罐的底部与圆筒形侧壁连接是防止能量散失的常规设置,凹洞吸热体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具体的设置位置和罐体外形可以根据加热需求具体选择。
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提高受热和收集效率,权利要求6的多效设置可以提高处理能力,便于更换维修;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还指出:对于包含凹洞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的计算仅仅是其假设和推测,缺乏依据,也不能依据上述推测得出对比文件2因为开口、深度尺寸等的原因无法实现多次反射的结论,权利要求的装置不必然可以实现黑体效应的多次反射并与对比文件2区分;通过使光线从小孔进入空腔经腔壁多次反射吸收使得光几乎不会从小孔出射而损失,利用该原理可被用于加热设备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证据参见《光学》,陆慧,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193-194页); 对于平板玻璃窗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旋转抛物面镜......光再次反射聚焦至焦点处,在焦点处形成高温点或区域,将海水煮沸蒸发”,聚焦的位置和透镜性质、介质等有关,具有不同入射角度的光线显然可以发生汇聚,汇聚的点并非光线停留的位置,汇聚后也可继续其路径并发生壁面反射等,对于开口的在底部的情况,认为聚焦光斑在底部而非海水中也是没有依据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包括有太阳能聚光器、支架、蒸馏罐以及冷凝设备,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部件及其具体构造,申请人所述的二次反射聚光系统、双轴跟踪太阳系统等部件分属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太阳能聚光器、蒸馏以及冷凝设备的具体构造,显然权利要求1更加上位,同时说明书中记载了“常用的旋转抛物面聚光器的平均聚光效率......”,即可以使用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聚光器;针对申请人认为的本申请具有热效率高的优点,首先,根据权利要求的撰写,“太阳能聚光器使太阳光反射的光斑聚焦至蒸馏罐”,从这些表述并不能等同于仅发生一次反射;其次,透光的位置在反应器上部还是下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选择可以得到的,在底部接收辐射也并非申请人首创,减少反射次数可以获得更高的利用率并非不可预期的效果,而减少反射次数是以失去灵活调整反射角度为代价实现的,也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提交了针对创造性的答复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8月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说明书中记载了黑体等原理,但反映在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上,无法体现本申请设备与现有技术证据之间的创造性差异,即,申请人并未对凹陷程度或其它与黑体效应相关的结构参数进行限定,而且本申请关于直径未设置上限,权利要求的装置不必然可以实现黑体效应的多次反射并与对比文件2区分;况且,即便将黑体的部分补入,通过使光线从小孔进入空腔经腔壁多次反射吸收使得光几乎不会从小孔出射而损失,利用该原理可被用于加热设备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证据参见《光学》,陆慧,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193-194页)。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凹洞吸热体并利用光的热能加热的教导,而上述根据公知证据,选择具体结构实现黑体反射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是容易得到的。附图为示意图,不宜直接从附图上直接读取尺寸大小,也不能依据上述推测比较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相对大小并得出对比文件2因为开口、深度尺寸等的原因无法实现多次反射的结论;(2)透镜的作用相当于聚光部件的一部分,本申请同样使用了聚光器,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无法判断聚光器的位置远近和对比文件的差别,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使用了从光线汇聚到进入蒸馏罐之前不发生任何光反射损失的设备。涂层的涂覆面积可以根据所需的热量和实际容器情况进行选择。水并未放置在聚焦室,因此不涉及到与水接触的问题。根据对比文件2的形状,在不同角度入射时无法明确排除不发生反射的可能,不论散射还是反射的热量,对比文件2的吸热层本身具有吸热的效果是其固有作用,对比文件2记载了吸收散射热不代表其涂层不能吸收反射热。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设置有平板玻璃窗的技术方案以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和2合并,并将原权利要求4和说明书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提交主动补正,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2019年4月19日从说明书中补入的部分技术特征。补正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设有太阳能聚光器、支架、蒸馏罐、冷凝器,其中蒸馏罐放置于支架上,太阳能聚光器使太阳光反射的光斑聚焦至蒸馏罐,蒸馏罐通过水蒸气排出管道与冷凝器连接,冷凝器设有蒸馏水排出口,焦斑能量加热蒸馏罐内的待处理原水,待处理原水加热升温后产生的水蒸气经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冷凝器,水蒸气在冷凝器内冷凝得到的蒸馏水经蒸馏水排出口排出,所述蒸馏罐为圆柱状容器并设有上盖,蒸馏罐的底部与圆筒形侧壁连接,上述蒸馏罐设置有凹洞吸热体,所述凹洞吸热体位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焦点,所述凹洞吸热体的直径不小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直径,所述凹洞吸热体设置在蒸馏罐的底部的中心位置或者设置在蒸馏罐具有的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至60°的壁面或者过渡段上;或者,
设有太阳能聚光器、支架、蒸馏罐、冷凝器,其中蒸馏罐放置于支架上,太阳能聚光器使太阳光反射的光斑聚焦至蒸馏罐,蒸馏罐通过水蒸气排出管道与冷凝器连接,冷凝器设有蒸馏水排出口,焦斑能量加热蒸馏罐内的待处理原水,待处理原水加热升温后产生的水蒸气经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冷凝器,水蒸气在冷凝器内冷凝得到的蒸馏水经蒸馏水排出口排出,所述蒸馏罐为圆柱状容器并设有上盖,蒸馏罐的底部与圆筒形侧壁连接,上述蒸馏罐设置有平板玻璃窗或者凹洞玻璃窗,所述平板玻璃窗或者凹洞玻璃窗位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焦点,所述平板玻璃窗或者凹洞玻璃窗的直径不小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直径,所述平板玻璃窗或者凹洞玻璃窗设置在蒸馏罐的底部的中心位置或者设置在蒸馏罐具有的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至60°的壁面或者过渡段上,所述蒸馏罐的内壁面或者部分内壁面为黑色,所述蒸馏罐的中空腔体内设有位于液面以下的吸热盘,吸热盘通过拉杆与上盖连接,其中拉杆的下端连接吸热盘,拉杆的上部与上盖通过螺纹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蒸馏罐的中空腔体内还设有位于液面以上的除沫板,除沫板固定安装在上盖内,除沫板上分布有一系列的小孔,当蒸馏罐内的水加热沸腾时,除沫板可将水蒸气中的沫滴除去,除沫板的中部设有让拉杆穿过的通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上盖与除沫板之间的空间装设水蒸气排出管道,通过水蒸气排出管道连通冷凝器,冷凝器是用铜管绕成的盘管,由外界空气冷却;蒸馏罐的外表面是黑色。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吸热盘为圆锥形状,其锥底在上,锥顶在下;上述蒸馏罐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作,或者部分用金属材料、部分用非金属材料制作。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上述冷凝器置于 储水槽内,其中储水槽设有m个,依次为第一效、第二效至第m效储水槽,冷凝器也设有m个,依次为第一效、第二效至第m效冷凝器,所述第m效冷凝器位于第m效储水槽内,所述蒸馏罐的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第一效储水槽内的第一效冷凝器,第一效储水槽的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第二效储水槽内的第二效冷凝器,第m效储水槽的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第m 1效储水槽内的第m 1效冷凝器,最未效储水槽的水蒸气排出管道通入用空气冷却的冷凝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7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足以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蒸馏净水设备,其包含三组并列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a,设置有平板玻璃窗;技术方案1b,设置有凹洞玻璃窗;技术方案1c,设置有凹洞吸热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太阳能的海水淡化处理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14段、第44段):包含有用于盛放海水的容器筒、设置在容器筒的开口端并且具有透光窗口和冷却作用的蒸汽冷凝装置、设置在蒸汽冷凝装置的透光窗口上的光斑形成装置。光斑形成装置设置为包含有旋转抛物镜、镜面固定架和微弧度平面镜,还包含有支撑梁、蒸馏水收集槽、磁翻板液位计和海水排放装置,容器筒设置在镜面固定架的下端端面并且蒸汽冷凝装置设置在容器筒的开口端部,在蒸汽冷凝装置中心部设置有透光窗口并且蒸馏水收集槽设置在蒸汽冷凝装置的周边部,微弧度平面镜设置在镜面固定架的侧面并且微弧度平面镜的反射光设置为照射在旋转抛物镜上。蒸汽冷凝装置设置为冷凝盘、呼吸阀、透光盖和冷凝盘管,蒸馏水收集槽设置为环形槽体并且蒸汽冷凝装置的冷凝盘设置为延伸在蒸馏水收集槽的开口端。由于设计了容器筒、蒸汽冷凝装置和光斑形成装置,光斑形成装置产生高温的光斑并作用在容器筒的海水上,把海水进行汽化形成淡水,按照把太阳光聚集呈加热光斑的方式把蒸汽冷凝装置和光斑形成装置与容器筒联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海水淡化装置(参见摘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由海水淡化锅1、冷凝器4、聚光镜12组成。海水淡化锅由保温壳体11,装在保温壳体11内的蒸发锅3,装在蒸发锅3下方的凸透镜9 组成,在蒸发锅底下方的壳体内形成聚焦室14,蒸发锅底为向上弯曲的弧形能增加吸热面,在锅底上还涂有吸热层2进一步吸收散射热。蒸发锅的靠底部有排放盐卤渣的排渣口(8),冷凝器4上装置有与其连接成整体的海水储水箱 6,一是便于蒸汽冷凝,二是利用冷凝余热对海水预热,储水箱通过水管7与蒸发锅连通注入海水。蒸发锅3上端通过集汽管10与冷凝器4连通将淡水蒸汽通入冷凝器,冷凝后的淡水从淡水出口13流出。当蒸发锅内的水位低于规定水位时,打开海水进水口5及水管7上的阀门即可补水。
对于技术方案1a,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包括:平板玻璃窗设置在蒸馏罐的底部的中心位置或者设置在蒸馏罐具有的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至60°的壁面或者过渡段上,蒸馏罐的中空腔体内设有位于液面以下的吸热盘,吸热盘通过拉杆与上盖连接,其中拉杆的下端连接吸热盘,拉杆的上部与上盖通过螺纹连接。基于上述区别,该技术方案1a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太阳辐射利用率。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平板玻璃窗具体位置是结合加热需要的常规选择,吸热盘的设置可以提高受热和收集效率。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以上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被公开;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透光窗口开设在盛放海水的容器筒6的顶部,在对比文件2或其他现有技术中并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可以将透光窗口设置在蒸馏罐的底部或侧壁面或过渡段上提高太阳辐射利用率的技术启示;再次,即使如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所认为的那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平板玻璃窗具体位置进行常规调整,那么在将对比文件1的透光窗口设置在筒体底部或侧壁面或过渡段上时,射入的太阳辐射会透过容器筒内的海水到达筒体上部或上盖,所产生的热能难以用于加热蒸馏罐内的水,由此导致该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其利用太阳能加热海水的基本功能。而本申请通过在蒸馏罐的中空腔体内设置位于液面以下的吸热盘,可以避免从罐体底部或侧壁面或过渡段射入的太阳辐射的损失,有效提高太阳辐射利用率。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a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技术方案1b,其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至少包括:在蒸馏罐的底部的中心位置或者在蒸馏罐具有的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至60°的壁面或者过渡段上设置凹洞玻璃窗,蒸馏罐的中空腔体内设有位于液面以下的吸热盘,吸热盘通过拉杆与上盖连接,其中拉杆的下端连接吸热盘,拉杆的上部与上盖通过螺纹连接。基于上述区别,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太阳辐射利用率。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凹洞吸热体,为了利用光能及热能选择凹洞玻璃窗并选择凹洞玻璃窗也在相应位置是容易想到的,其具体的设置位置可以根据加热需求具体选择,吸热盘的设置可以提高受热和收集效率。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以上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中均未被公开;其次,在对比文件2中,弧形蒸发锅底涂有吸热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太阳辐射经凸透镜9反射后聚焦在蒸发锅底上,并不会进入盛放海水的蒸发锅3内;而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1b中,太阳辐射透过凹洞玻璃窗进入蒸馏罐内直接对水进行加热,这与对比文件2存在本质的区别;再次,尽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太阳辐射通过透光材料对液体直接加热,但由于与以上关于技术方案1a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透光窗口设置在蒸馏罐的底部或侧壁面或过渡段上提高太阳辐射利用率,也没有给出在蒸馏罐内设置位于液面以下的吸热盘可以避免从罐体底部或侧壁面或过渡段射入的太阳辐射的损失、从而提高太阳辐射利用率的技术启示。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b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技术方案1c,其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至少包括:蒸馏罐设置有凹洞吸热体,所述凹洞吸热体位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焦点,所述凹洞吸热体的直径不小于聚光器的反射聚焦光斑的直径,所述凹洞吸热体设置在蒸馏罐的底部的中心位置或者设置在蒸馏罐具有的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至60°的壁面或者过渡段上。基于上述区别,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太阳辐射利用率。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涂有吸热层的向上弯曲的弧形蒸发锅底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凹洞吸热体;不能根据附图的内容推测得出对比文件2因为开口、深度尺寸等的原因无法实现多次反射的结论;虽然说明书中记载了黑体等原理,但反应在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上,无法体现本申请设备与现有技术证据之间的创造性差异;即便将黑体的部分补入,通过使光线从小孔进入空腔经腔壁多次反射吸收使得光几乎不会从小孔出射而损失,利用该原理可被用于加热设备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证据参见《光学》,陆慧,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193-194页),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凹洞吸热体并利用光的热能加热的教导,而根据上述证据,选择具体结构实现黑体反射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是容易得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将涂有吸热层的蒸发锅底设置为向上弯曲的弧形,其作用是增加吸热面;而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1c中,将吸热体设置为“凹洞”的形状,其主要作用是基于黑体辐射原理,通过“凹洞”的作用,将射入的太阳辐射经过多次反射被保留在凹洞内,吸收绝大部分的光斑能量,减少光反射损失,“凹洞”本身就已经体现了该技术构思。因此对比文件2中涂有吸热层的向上弯曲的弧形蒸发锅底与本申请的凹洞吸热体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凹洞”吸热体的技术特征。此外,对比文件1中也未涉及凹洞吸热体。尽管黑体辐射的原理已经是本领域公知的科学理论,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表明将黑体辐射的原理应用于太阳能蒸馏净水技术中构造成本申请的凹洞吸热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c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同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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