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通道滤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66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432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0502.X
申请日:2015-05-04
复审请求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彦华
合议组组长:董刚
参审员:陈春晖
国际分类号:B01D29/35,B01D29/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足以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0502.X、发明名称为“多通道滤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5月4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下称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147850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与对比文件2(CN204159228U,公告日为2015年2月1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5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2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通道滤芯,所述滤芯沿轴向分布有至少2条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分别连通过滤物和清洁物,连通过滤物和连通清洁物的通道相间排列,连通过滤物的通道和连通清洁物的通道分别处于不同的直线上,所述滤芯两端连接有导流结构,所述通道通过所述导流结构分别连通过滤物和清洁物;
所述导流结构与滤芯形状相同,装配在滤芯两端,所述导流结构轴向分布有通孔,所述通孔分布位置与滤芯通道相对应,所述导流结构侧壁设置开槽,每个开槽与处于同一直线上连通清洁物的通孔连通,在导流结构端面,连通清洁物的通道都被封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沿轴向均匀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截面形状为正方形或圆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由金属间化合物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截面形状为正方形或圆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连通过滤物的通道截面积大于连通清洁物的通道截面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两端连接的导流结构具有相同结构。”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导流结构及其设置方式。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滤芯两端连接有导流结构,且导流槽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实现了过滤元件内部过滤通道与外部相通,使流体穿过过滤介质经过滤后的清洁流体可直接通过导流结构流出过滤组件。基于提高使用效率的考虑,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导流槽穿孔设置成分别连通过滤物和清洁物的导流结构、装配于多通道滤芯的两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还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过滤通道和清洁通道本身的端部结构是封闭还是贯通,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仅在于导流结构;由于对比文件1一端封闭,则其过滤物流不易排出,如果过滤物流下方开口则会导致清洁物流受到污染,针对上述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导流结构和导流槽通过侧面引出清洁流体,过滤通道贯通过滤元件(包括导流结构)的启示,一方面解决了过滤物流不易排出(尤其对于过滤水介质),另一方面利用导流槽侧面开口解决了过滤物流下方开口导致清洁物流受到污染的技术问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提交了针对创造性的答复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3月1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过滤通道和清洁通道本身的端部结构是封闭还是贯通,有关沿轴向分布至少2条通道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该“通道”本身并不构成区别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认为如果过滤物流下方开口则会导致清洁物流受到污染,其一端是封闭的,但是导致了对比文件1产生了过滤物流不易排出,长期过滤容易造成堵塞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导流结构和导流槽通过侧面引出清洁流体,过滤通道贯通过滤元件(包括导流结构)的启示,一方面解决了过滤物流不易排出(尤其对于过滤水介质),另一方面利用导流槽侧面开口解决了过滤物流下方开口导致清洁物流受到污染的技术问题。因此,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导流槽穿孔的端部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的端口结构可以解决过滤物不易排出造成堵塞的问题。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通孔设置有与滤芯通道大小匹配的细管,所述细管插入对应的滤芯通道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通道滤芯,所述滤芯沿轴向分布有至少2条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分别连通过滤物和清洁物,连通过滤物和连通清洁物的通道相间排列,连通过滤物的通道和连通清洁物的通道分别处于不同的直线上,所述滤芯两端连接有导流结构,所述通道通过所述导流结构分别连通过滤物和清洁物;
所述导流结构与滤芯形状相同,装配在滤芯两端,所述导流结构轴向分布有通孔,所述通孔分布位置与滤芯通道相对应,所述通孔设置有与滤芯通道大小匹配的细管,所述细管插入对应的滤芯通道中,所述导流结构侧壁设置开槽,每个开槽与处于同一直线上连通清洁物的通孔连通,在导流结构端面,连通清洁物的通道都被封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沿轴向均匀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截面形状为正方形或圆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由金属间化合物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截面形状为正方形或圆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连通过滤物的通道截面积大于连通清洁物的通道截面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滤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两端连接的导流结构具有相同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0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5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足以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通道滤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硅藻泥多孔复合陶瓷滤芯,滤芯主体1整体为圆柱形,通孔沿滤芯主体1的轴向排列,通孔为呈矩阵式分布的正方形孔,进相孔5和出相孔6间隔排列对比;由附图1可知:连通过滤物的通道和连通清洁物的通道分别处于不同的直线上,上述滤芯中沿轴向排列的通孔至少有2条,即也是多通道滤芯(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7]段、附图1-2)。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导流槽的薄壁多通道管式无机膜元件,该无机膜元件由过滤通道、导流槽、导流槽封口、导流槽穿孔构成,导流槽由相邻两个过滤通道薄壁和2个提供支撑作用的薄壁组成,导流槽与过滤通道平行,位于过滤通道的四周,导流槽封口是在膜元件导流槽两端堵孔封口形成的,导流槽穿孔是在相连的导流槽支撑薄壁间开孔并贯通,实现同一直线上的导流槽间相互连通,过滤通道产生的渗透液可通过导流槽穿孔直接流出膜元件,无机膜元件材质可以是陶瓷及复合陶瓷、碳化硅或金属成分,通过将相邻膜过滤通道壁端口封堵,形成空腔的导流槽,并且在导流槽侧面薄壁上开孔并贯通,从而将膜元件内部过滤通道与外部相通,使渗透液穿过薄壁后可以直接流出膜组件,实现每个膜过滤通道单元的渗透距离相等,从而使该无机膜元件具有渗透通量大、有效过滤面积大等优点。进行过滤时,料液从过滤通道1上端进入,由于导流槽2通过导流槽封口3封闭起来,料液不能进入导流槽2,而渗透液可以通过薄壁过滤后进入导流槽2,并且导流槽2通过导流槽穿孔4与膜元件外连接起来,所以在导流槽2内的渗透液可以通过导流槽穿孔4流出膜元件,浓缩液从过滤通道1下端流出(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9]段,实施例2,附图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至少均包括:导流结构与滤芯形状相同,装配在滤芯两端,导流结构轴向分布有通孔,通孔分布位置与滤芯通道相对应,所述通孔设置有与滤芯通道大小匹配的细管,所述细管插入对应的滤芯通道中。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多通道滤芯的加工工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在滤芯主体两端装配导流结构,尽管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对过滤物和清洁物的导流方式,但其是针对滤芯元件的结构本身实施的改造,本申请通过在滤芯两段装配与滤芯形状相同的独立的导流结构,简化了滤芯的加工工艺,并且在无需对现有滤芯的内部结构进行改造的情况下,仅在其两端装配导流结构即可实现物料导流。此外,本申请通过设置与通孔连通的细管,在进行导流结构与滤芯连接时,可以有效提高滤芯与导流结构连接的耐高压密封性能。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设置独立的导流结构以简化滤芯的加工工艺以及设置与通孔连通的细管以便于与滤芯的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
因此,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同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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