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自动扶梯、移动步道或升降梯轿厢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自动扶梯、移动步道或升降梯轿厢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25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9326
优先权日:2011-12-21
申请(专利)号:201280070317.1
申请日:2012-12-07
复审请求人:因温特奥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蕊娜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刘惠萍
国际分类号:F21V8/00、G02F1/1335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也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0317.1,名称为“用于自动扶梯、移动步道或升降梯轿厢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因温特奥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2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0月29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5月10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附图第1-5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7年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其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US5786665A号美国专利文献 ,公开日期为 1998年7月28日;
对比文件2: CN1572708A 号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 2005年2月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能够通过至少一个照明件(55、85、116、117)被照亮并且所述照明件(55、85、116、117)布置在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的至少一个边沿区域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具有包括多个层(61、62、63、64、65)的结构;每个层(61、62、63、64、65)具有两个彼此相对置的侧部表面(61A、61B、62A、62B、63A、63B、64A、64B、65A、65B)并且在其平面伸展中通过边沿区域(61C、62C、63C、64C、65C)限定边界;所述结构的所述层(61、62、63、64、65)以其侧部表面(61A、62A、62B、63A、63B、64A、64B、65B)无间隙地相互贴靠;以及在所述结构的层序列中,第一层(61)是起反射作用的遮盖件(61),第二层(62)是透明的、在边沿能够被照亮的、包含光散射颗粒的聚合物材料板(62),第三层(63)是第一玻璃片(63),第四层(64)是透明的聚合物层(64),以及第五层(65)是第二玻璃片(6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其中,所述第一玻璃片(63)、所述透明的聚合物层(64)以及所述第二玻璃片(65)是复合玻璃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其中,所述起反射作用的遮盖件(61)的边沿区域(61C)在至少一个边沿分段中被卷边并且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的其他相互贴靠的层(62、63、64、65)的边沿区域(62C、63C、64C、65C)由经卷边的边沿分段(61C)包嵌。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其中,所述经卷边的边沿区域(61C)具有至少一个穿孔(66),所述穿孔与所述至少一个照明件(55、85、116、117)的位置和尺寸相协调。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 34、112、113、114),其中,至少一个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被划分为多个嵌板分段(21、22、23、24、31、32、33),并且每个嵌板分段(21、22、23、24、31、32、33)具有包括多个相互贴靠的层(61、62、63、64、65)的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其中,基于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或嵌板分段(21、22、23、24、31、32、33)的具有多个层(61、62、63、64、65)的结构,在各个层(61、62、63、64、65)之间存在接合部,并且所述接合部借助密封元件(67)在所述层(61、62、63、64、65)的所述边沿区域(61C、62C、63C、64C、65C)中环围地被密封,其中,所述密封元件(67)在所述层(61、62、63、64、65)之间具有为0.2mm至20mm的接合深度(h)。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其中,所述密封元件(67)具有与所述照明件(55、85、116、117)和所述第二层(62)相协调的凹空部(68)。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其中,为每个嵌板分段(21、22、23、24、31、32、33)分配有自己的、在光强度和/或色调和/或颜色饱和度方面能够被调整的照明件(55、85、116、117)。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其中,为每个嵌板分段(21、22、23、24、31、32、33)配设有至少一个传感器(91、92),通过所述传感器(91、92)能够检测所对应的、被照亮的嵌板分段(21、22、23、24、31、32、33)的光强度和/或色调和/或颜色饱和度并且将所述传感器的信号输送给控制单元(9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其中,存在至少两个嵌板分段(21、22、23、24、31、32、33),所述嵌板分段(21、22、23、24、31、32、33)中的一个被定义为主板并且规定出光强度和/或色调和/或颜色饱和度,并且余下的嵌板分段(21、22、23、24、31、32、33)被定义为从板并且通过所述控制单 元(90)将从板的光强度和/或色调和/或颜色饱和度与被定义为主板的嵌板分段(21、22、23、24、31、32、33)相匹配。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其中,所述第五层(65)被胶片(71)覆盖或者设有印制部,从而在接通照明件(55、85、116、117)时,所述胶片(71)或所述印制部通过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被在后方照亮。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其中,所述接合深度(h)为8mm至12mm。
13. 一种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1),其包括承载结构(10)、至少一个布置于所述承载结构(10)中的梯级带(11)或托板带(11),以及分别包括布置在所述承载结构(10)上的、在所述梯级带(11)或托板带(11)的每个纵向侧部上延伸的护栏(12);以及所述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1)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和至少一个照明件(55、85),所述照明件布置在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的至少一个边沿区域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1),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是底部蒙盖嵌板(25)或侧部蒙盖嵌板(20),并且所述嵌板的起反射作用的遮盖件(61)指向所述承载结构(10)。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1),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是所述护栏(12)的护栏蒙盖嵌板(30、34),并且所述嵌板的起反射作用的遮盖件(61)指向所述护栏(12)的内部结构(50)。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1),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是保护装置(16),所述嵌板的起反射作用的遮盖件(61)布置在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的与所述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的使用者视域相背的一侧。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1),其中, 围绕所述保护装置(16)的预先确定的区域被运动传感器(17)加以监控,所述运动传感器(17)能够连接到所述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的控制器(18)上,并且一旦使用者闯入所述预先确定的区域中,所述照明件(55、85)就被接通。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1),其中,所述保护装置(16)具有测力传感器(19),并且一旦使用者对所述保护装置(16)施加力,所述照明件(55、85)就被接通。
19. 根据权利要求16-18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1),其中,所述保护装置(16)具有至少一个警告提示,所述警告提示在接通照明件(55、85)的情况下由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在后方照亮。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1),其中,所述照明件(55、85)以发出红光的方式被接通。
2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自动扶梯(1)或移动步道(1),其中,所述照明件(55、85)以发出红光的方式被接通。
22. 一种用于升降梯(100)的升降梯轿厢(110),其中,所述升降梯轿厢(110)具有轿厢框架(111)和轿厢底板,以及所述升降梯轿厢(110)具有:至少一个与所述轿厢框架(111)相连接的、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12、113、114);和至少一个照明件(116、117),所述照明件(116、117)布置在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12、113、114)的至少一个边沿区域上。”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被照亮的板,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1)所述边沿能够被照亮的聚合物材料包含光散射颗粒;(2)相互贴靠在所述透明聚合物层两侧的分别为第一玻璃片层和第二玻璃片层。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材料出光均匀性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自动扶梯或移动步道,其包括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和至少一个照明件,所述照明件布置在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的至少一个边沿区域上。而技术特征“其包括承载结构、至少一个布置于所述承载结构中的梯级带或托板带,以及分别包括布置在所述承载结构上的、在所述梯级带或托板带的每个纵向侧部上延伸的护栏”为本领域中自动扶梯或移动步道的常规设置结构。在权利要求1-12之一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4-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升降梯的升降梯轿厢,其包括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和至少一个照明件,所述照明件布置在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的至少一个边沿区域上。而技术特征“所述升降梯轿厢具有轿厢框架和轿厢底板,以及所述升降梯轿厢具有:至少一个与所述轿厢框架相连接的”为本领域中升降梯轿厢的常规设置结构。在权利要求1-12之一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因温特奥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通过颗粒将光折射到光导体内部这一折射过程,在侧向上散出的光在与光导体侧面相邻的层的光学接触方面具有与通过表面结构进行光折射不同的表现。借助于通过颗粒将光折射到光导体的内部,原则上实现了在整个侧面上的均匀的发光。这也是本发明所要实现的目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核心意义在于第三层、第四层和第五层,第三层和第五层是具有对于玻璃为1.45至2.14的典型的折射率的玻璃片,为透明的聚合物层的第四层具有在1.48至1.56的范围内的折射率。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2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板发光装置,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1)所述边沿能够被照亮的聚合物材料板还包含光散射颗粒;(2)在所述透明聚合物层两侧还设有分别与之相互贴靠的第一玻璃片层和第二玻璃片层。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核心意义在于第三层、第四层和第五层,第三层和第五层是具有对于玻璃为1.45至2.14的典型的折射率的玻璃片,为透明的聚合物层的第四层具有在1.48至1.56的范围内的折射率。然而权利要求1中虽然限定了第三层以及第五层的玻璃片,然而其中并未限定第三、四、五层结构之间的折射率的关系,在未限定三者折射率关系的情况下,其包含了三者折射率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设置第三层和第五层玻璃片的意义除了等同于增加了第四层的厚度,可能使出光量略有衰减、透光度略有降低之外,并无其他光学上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三者之间折射率关系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应用场合、成本、强度等方面的需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透明聚合物两侧分别设置玻璃片层以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三、四、五层结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自动扶梯或移动步道,其包括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和至少一个照明件,所述照明件布置在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的至少一个边沿区域上。由于权利要求1-12任一均不具备创造性,而技术特征“其包括承载结构、至少一个布置于所述承载结构中的梯级带或托板带,以及分别包括布置在所述承载结构上的、在所述梯级带或托板带的每个纵向侧部上延伸的护栏”和“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和至少一个照明件”也属于本领域中自动扶梯或移动步道的常规设置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4-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升降梯的升降梯轿厢,其包括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和至少一个照明件,所述照明件布置在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的至少一个边沿区域上。由于权利要求1-12任一均不具备创造性,而技术特征“所述升降梯轿厢具有轿厢框架和轿厢底板”、“所述升降梯轿厢具有至少一个与所述轿厢框架相连接的”以及“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和至少一个照明件”也是本领域中升降梯轿厢的常规设置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特征“第三层和第五层的玻璃片的折射率与第四层的透明的聚合物层的折射率不同”加入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结构的所述层(61、62、63、64、65)以其侧部表面(61A、62A、62B、63A、63B、64A、64B、65B)无间隙地相互贴靠”修改为“所述结构的所述层(61、62、63、64、65)以其侧部表面(61A、62A、62B、63A、63B、64A、64B、65B)无间隙地且整面地相互贴靠”。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克服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能够通过至少一个照明件(55、85、116、117)被照亮并且所述照明件(55、85、116、117)布置在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的至少一个边沿区域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16、20、25、30、34、112、113、114)具有包括多个层(61、62、63、64、65)的结构;每个层(61、62、63、64、65)具有两个彼此相对置的侧部表面(61A、61B、62A、62B、63A、63B、64A、64B、65A、65B)并且在其平面伸展中通过边沿区域(61C、62C、63C、64C、65C)限定边界;所述结构的所述层(61、62、63、64、65)以其侧部表面(61A、62A、62B、63A、63B、64A、64B、65B)无间隙地且整面地相互贴靠;以及在所述结构的层序列中,第一层(61)是起反射作用的遮盖件(61),第二层(62)是透明的、在边沿能够被照亮的、包含光散射颗粒的聚合物材料板(62),第三层(63)是第一玻璃片(63),第四层(64)是透明的聚合物层(64),以及第五层(65)是第二玻璃片(65),其中,第三层和第五层的玻璃片的折射率与第四层的透明的聚合物层的折射率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8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附图第1-5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12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板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四实施例及附图35-43):图 35、36示出显示装置的一个实施例,其包括一个具有光源51和导光板50的平面照明装置X,该导光板50具有形成在其平面部分52上的光取出体(light-takeoff bodies)110、紧贴于该导光板50的平面部分52的表面侧设置的被图案化的显示板111和紧贴平面部分52的被表面侧设置的反射板112。进一步地,一基座(holder)113具有一个长的倒T形具有空腔的结构,其顶部开设有长的沟槽114。光源51呈阵列设置的透镜型LED灯53,其靠近导光板50的下端设置,该下端形成为入光面50a,导光板52由无色、透明的亚克力板构成,表面上气相沉积了具有高反射率的Al反射薄膜反光带(reflective tapes)115附着于导光板50 除入光面50a之外的顶部表面50b和左右侧表面50d和50c。被图案化的显示板111具有光透射部分120和光遮蔽部分121,如图43所示,被图案化的显示板111由无色透明的亚克力树脂构成的透明板122和设置在透明板122上用作遮光膜的遮光膜123构成,遮光膜123附着在透明板122的背面122a,该背面是朝向导光板50的表面。被图案化的显示板111、导光板50以及反射板112横向纵向尺寸相同,相互重叠地插入到基座113的沟槽114中并通过螺栓127固定。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呈阵列设置的透镜型LED灯53即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个照明件,且布置在导光板50的下端边沿区域;被图案化的显示板111、导光板50以及反射板112总体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被照亮的嵌板,具有反射板112、导光板50、被图案化的显示板111的层结构,显然,每个层都有两个彼此相对置的侧部表面,从附图中可以看出这些层结构都是在其平面伸展且这些层结构的横向纵向尺寸相同,相互重叠地插入到基座113的沟槽114中表明它们有相同的边沿区域限定了三者的边界;被图案化的显示板111紧贴于导光板50 的平面部分52的表面,反射板112紧贴平面部分52的被表面侧表明这些层以其侧部表面整面地相互无间隙地贴靠,其中的反射板112即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起反射作用的遮盖件,导光板50即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透明的、在边沿能被照亮的聚合物材料板,被图案化的显示板111中的透明板122由无色透明的亚克力材料构成,因此,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透明的聚合物层也就是第四层。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
(1)所述边沿能够被照亮的聚合物材料板还包含光散射颗粒;
(2)在所述透明聚合物层两侧还设有分别与之相互贴靠的第一玻璃片层和第二玻璃片层,第三层和第五层的玻璃片的折射率与第四层的透明的聚合物层的折射率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针对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导光板50的背面52b上形成有光取出体(light-takeoff bodies)110,该光取出体110具有相对于入光面50a平行的方向沿直线排列的V形沟槽110A,每个沟槽110A的表面是产生散射光的粗糙表面。可见,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通过在聚合物材料板内包含光散射颗粒的技术手段,但是,其已经公开了在导光板50表面通过设置粗糙面产生散射光的方式来提高出光的均匀性的技术内容,并且,在导光材料内部掺杂光散射颗粒来使光散射以提高出光的均匀性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采用内部掺杂光散射颗粒来对导光板内部传输的光进行散射以提高出光的均匀性,这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针对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步道/自动扶梯的照明系统和具有照明系统的移动步道/自动扶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3段):最好采用层压安全玻璃(缩写为VSG)制作透光的和无穿孔的护栏内衬,这种层压安全玻璃可以具有两层或多层,最好透光的内衬的设计应不会造成对光线的任何遮挡。为此透光的内衬是乳白色的和/或具有色调的,因而可以实现乳白色的和/或带色调的效果,所述效果是通过在层压安全玻璃的相邻的层之间设置一相应的薄膜实现的。然而对比文件2虽然采用了具有多层结构的层压玻璃,但并未公开透明聚合物层,也未公开透明聚合物层两侧分别与之相互贴靠的第一玻璃片层和第二玻璃片层,也没有提及层压玻璃各层之间的折射率的相互关系。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2)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弱化划痕等缺陷的可见性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13-21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自动扶梯或移动步道,其包括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和至少一个照明件,所述照明件布置在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的至少一个边沿区域上。由于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14-2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22
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升降梯的升降梯轿厢,其包括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能够被照亮的嵌板和至少一个照明件,所述照明件布置在所述能够被照亮的嵌板的至少一个边沿区域上。由于权利要求1-12均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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