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轴纤维增强复合层压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三轴纤维增强复合层压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22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2666
优先权日:2013-01-10,2013-03-14
申请(专利)号:201380072207.3
申请日:2013-12-23
复审请求人:WEI7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焦磊
合议组组长:牛文婧
参审员:刘史敏
国际分类号:B32B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2207.3,名称为“三轴纤维增强复合层压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WEI7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月10日、2013年3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5年8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C、摘要附图,2016年1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6A-7。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包括:
第一层,其包括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从辊缠绕方向倾斜约10度至约30度;
第二层,其包括以相对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约60至75度的第一角度定向的第二多个非织造纤维;以及
第三层,其包括以相对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约-60至约-75度的第二角度定向的第三多个非织造纤维,其中,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所述第二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且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所述第三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
并且其中各层的布置方式为下述之一:第一层直接附接于第二层和第三层、第二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三层以及第三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二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其中,
所述第一多个纤维包括碳纤维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二多个纤维包括E-玻璃、A-玻璃、C-玻璃、H-玻璃、低模量芳族聚酰胺和挤出的热塑性纤维中的至少一种;以及
所述第三多个纤维包括E-玻璃、A-玻璃、C-玻璃、H-玻璃、低模量芳族聚酰胺和挤出的热塑性纤维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其中,所述第一层介于所述第二层和所述第三层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纤维,其中,所述第一层的一侧直接在所述第二层上,且所述第一层的另一侧直接在所述第三层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其中,所述第二层介于所述第一层和所述第三层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纤维,其中,所述第二层的一侧直接在所述第一层上,且所述第二层的另一侧直接在所述第三层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其中,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的大小大致相同。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其中,
所述第二和第三多个纤维的密度大约相同,
所述第二多个纤维的密度小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密度的约一半,所述第三多个纤维的密度小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密度的约一半,以及
所述第二多个纤维的弹性模量与所述第三多个纤维的弹性模量大约相同。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其中,
所述第一多个纤维包括碳纤维,且具有的密度约为500g/m2,
所述第二多个纤维包括E-玻璃,且具有的密度约为200g/m2,
所述第三多个纤维包括E-玻璃,且具有的密度约为200g/m2,
所述第一角度约为70度,以及
所述第二角度约为-70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其中,
包括从辊缠绕方向倾斜的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的第一层从辊缠绕方向倾斜约20至约30度。
11. 一种风力涡轮机叶片,包括:
表皮,其覆盖所述叶片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表皮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其中
所述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10至约30度;
所述第二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70至约105度;以及
所述第三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30至约-65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
所述第一多个纤维包括碳纤维、S-玻璃、高模量芳族聚酰胺和玄武岩纤维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二多个纤维包括E-玻璃、A-玻璃、C-玻璃、H-玻璃、低模量芳族聚酰胺和挤出的热塑性纤维中的至少一种;以及
所述第三多个纤维包括E-玻璃、A-玻璃、C-玻璃、H-玻璃、低模量芳族聚酰胺和挤出的热塑性纤维中的至少一种。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第一层介于 所述第二层和所述第三层之间。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第一层直接在所述第二层上,且直接在所述第三层上。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第二层介于所述第一层和所述第三层之间。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第二层直接在所述第一层上,且直接在所述第三层上。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的大小大致相同。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
所述第二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85至约105度;以及
所述第三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45至约-50度。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包括第一壳和第二壳,所述表皮覆盖所述第一壳的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二壳包括表皮,所述第二壳的表皮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其中
所述第二壳表皮的纤维的所述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10至约30度;
所述第二壳表皮的纤维的所述第二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70至约105度;以及
所述第二壳表皮的纤维的所述第三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30至约-65度;
其中,所述第一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和所述第二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布置成使得当在俯视图方向观察风力涡轮机叶片时,所述第一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和所述第二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在基本相同的方向延伸,从而在风力涡轮机叶片响应于流体动力载荷而垂直于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弯曲时,风力涡轮机叶片将围绕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扭转变形。
20. 一种风力涡轮机叶片,包括:
表皮,其覆盖所述叶片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表皮包括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其中
所述第一层包括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10至约30度;
所述第二层包括第二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70至约105度;以及
所述第三层包括第三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30至约-65度;
其中,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所述第二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且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所述第三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并且其中各层的布置方式为下述之一:第一层直接附接于第二层和第三层、第二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三层以及第三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二层。”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EP2363342A1,公开日为2011年9月7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中的“纤维包括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修改为“基本上由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构成的纤维”,对权利要求20做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仍为20项,其中权利要求1和20如下:
“1. 一种基本上由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构成的纤维,其中,
第一层包括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从辊缠绕方向倾斜约10度至约30度;
第二层包括以相对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约60至75度的第一角度定向的第二多个非织造纤维;以及
第三层包括以相对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约-60至约-75度的第二角度定向的第三多个非织造纤维,其中,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所述第二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且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所述第三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
并且其中各层的布置方式为下述之一:第一层直接附接于第二层和第三层、第二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三层以及第三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二层。
20. 一种风力涡轮机叶片,包括:
表皮,其覆盖所述叶片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表皮基本上由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构成,其中
所述第一层包括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10至约30度;
所述第二层包括第二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70至约105度;以及
所述第三层包括第三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30至约-65度;
其中,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所述第二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且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所述第三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并且其中各层的布置方式为下述之一:第一层直接附接于第二层和第三层、第二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三层以及第三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二层。”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是拉伸-扭转结合,而本申请是用于适于弯曲-扭转结合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因此,对本文件1给出的教导与本申请不是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非常大的堆叠层,没有披露主要由三层构成的纤维,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试图发明主要由三层构成的纤维时不会去参考该篇现有技术。由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由少量片层构成的纤维的机械特性,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叠层包括数量很多的片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面对这样的选择—究竟选取多少个片层来形成纤维,而对比文件1既没有披露任何相应的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本申请的目的是改善纤维的机械特性,而不是简单地如何相对于辊缠绕方向按不同的取向来布置三个纤维层。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如本申请所述的三个纤维层的定向角度,对比文件1中的所谓第二层252和第三层232是相对于彼此以90度角度定向的玻璃纤维,而相邻的玻璃纤维彼此以90度角度定向是加强纤维层相对刚性的传统方式,这是有据可查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同时告知复审请求人:对比文件1涉及自适应扭转的旋翼桨叶,该对比文件面对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都涉及桨叶或叶片的自适应扭转,其技术内容可以作为本申请的研究参考,例如对比文件1在其背景技术中也参考了风力涡轮桨叶。对比文件1虽然在具体举例时采用了一种多层堆叠的实施方式,但对比文件1同时也指出,可在给定部段上局部地设置不同层数的堆叠层,层片数量可减少。在该教导下,采用三层堆叠的实施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包括改善纤维的机械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桨叶的扭转与层片中纤维的定向角度及排布相关,例如复审请求人指出的,相邻的玻璃纤维彼此以90度角度定向是加强纤维层相对刚性的传统方式。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桨叶不同的扭转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针对不同的扭转要求采用不同的纤维定向角度,而经有限的常规实验得到具体的每层的多个非织造纤维的定向角度是容易做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包括:在复审通知书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10;将权利要求11与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从辊缠绕方向倾斜约10度至约30度”;修改了权利要求14和16;增加新的权利要求8和9;根据修改后权利要求1对新的权利要求11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1项,具体如下:
“1. 一种风力涡轮机叶片,包括:
表皮,其覆盖所述叶片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表皮包括基本上由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构成的纤维;
所述第一层包括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
所述第二层包括以相对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约60至75度的第一角度定向的第二多个非织造纤维;以及
所述第三层包括以相对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约-60至约-75度的第二角度定向的第三多个非织造纤维,其中,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所述第二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且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所述第三多个纤维的纤维的弹性模量;
并且其中各层的布置方式为下述之一:第一层直接附接于第二层和第三层、第二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三层以及第三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二层;
所述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10至约30度;
所述第二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70至约105度;以及
所述第三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30至约-65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
所述第一多个纤维包括碳纤维、S-玻璃、高模量芳族聚酰胺和玄武岩纤维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二多个纤维包括E-玻璃、A-玻璃、C-玻璃、H-玻璃、低模量芳族聚酰胺和挤出的热塑性纤维中的至少一种;以及
所述第三多个纤维包括E-玻璃、A-玻璃、C-玻璃、H-玻璃、低模量芳族聚酰胺和挤出的热塑性纤维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第一层介于所述第二层和所述第三层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第一层的一侧直接在所述第二层上,且所述第一层的另一侧直接在所述第三层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第二层介于所述第一层和所述第三层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第二层的一侧直接在所述第一层上,且所述第二层的另一侧直接在所述第三层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的大小大致相同。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
所述第二和第三多个纤维的密度大约相同,
所述第二多个纤维的密度小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密度的约一半,所述第三多个纤维的密度小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密度的约一半,以及
所述第二多个纤维的弹性模量与所述第三多个纤维的弹性模量大约相同。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
所述第一多个纤维包括碳纤维,且具有的密度约为500g/m2,
所述第二多个纤维包括E-玻璃,且具有的密度约为200g/m2,
所述第三多个纤维包括E-玻璃,且具有的密度约为200g/m2,
所述第一角度约为70度,以及
所述第二角度约为-70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
所述第二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85至约105度;以及
所述第三多个非织造纤维从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倾斜约-45至约-50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叶片,其中,所述风力涡轮机叶片包括第一壳和第二壳,所述表皮覆盖所述第一壳的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二壳包括所述表皮,
其中,所述第一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和所述第二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布置成使得当在俯视图方向观察风力涡轮机叶片时,所述第一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和所述第二壳表 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在基本相同的方向延伸,从而在风力涡轮机叶片响应于流体动力载荷而垂直于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弯曲时,风力涡轮机叶片将围绕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扭转变形。”
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并陈述了相应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4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5年8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C、摘要附图,2016年1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6A-7。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力涡轮机叶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桨叶和设有此种桨叶的旋翼,并具体公开了:桨叶外部设置覆盖物,该桨叶的扭转随施加于设置在桨叶外部覆盖物内部的各向异性复合材料条板上的离心力而变化。条板包括单向复合层片的堆叠,这些层片关于中间层片是不对称的。或者,该条板可包括单向纤维的堆叠,这些纤维关于中间层是不对称的。
参照图5,堆叠13包括中间层片200,该中间层片沿平行于桨叶的桨距变化轴线AY的参照方向Y延伸。该中间层片例如包括平行于参照方向Y延伸的纤维,以将离心力传递至毂。在此定义,假定中间层片具有相对于参照方向成0°的纤维。在中间层片和吸气侧蒙皮之间,堆叠具有多个层片,……第二层片202、212、222、232、242、252、262。
其角度可以是:层片262,具有相对于中间层片的纤维定向以 30°定向的碳纤维;
层片252,具有相对于中间层片的纤维定向以 0°定向的玻璃纤维;
层片242,具有相对于中间层片的纤维定向以-60°定向的碳纤维;
层片232,具有相对于中间层片的纤维定向以 90°定向的玻璃纤维;
层片222,具有相对于中间层片的纤维定向以-60°定向的碳纤维;
层片212,具有相对于中间层片的纤维定向以 90°定向的玻璃纤维;
层片202,具有相对于中间层片的纤维定向以 30°定向的碳纤维(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7、0037-0049、0097-0105段,图5)。
桨叶即叶片,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包括覆盖叶片至少一部分的表皮,表皮包括基本上由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的多个非织造纤维构成的纤维,并限定了三层的纤维布置方式;②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每层的多个非织造纤维相对于叶片长轴的定向角度、每层纤维与相邻纤维的相对定向角度以及第一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第二、第三纤维的弹性模量。根据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由少量片层构成的纤维的特定的机械特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各向异性的复合纤维层实现叶片的自适应几何扭转,在对比文件1中,该几何扭转是通过设置于内部的条板上的纤维层传递到外部蒙皮上的。应用于不同具体场合的叶片具有不同的叶片构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要能实现几何扭转的传递,根据不同的叶片构造,选择所述各向异性的复合纤维层的设置位置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例如,直接将该纤维层结构设置于外表面,形成表皮。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堆叠可选地具有沿桨叶翼展变化的若干层片,可在给定部段上局部地具有不同值,例如在第一区域S1,靠近桨叶1的第一端,条板具有第一数量的层片,在第二区域S2中,条板具有第二数量的层片,在第三区域的S3中,条板具有第三数量的层片,可选的是,层片数量可递减;为了使堆叠的各向异属性最大化,该堆叠还是非对称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6-112段、第102段)。由此可见,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减少数量的层片例如三层构成需要的纤维。当采用三层(即第一、第二、第三层片)构成纤维时,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布置方式(即“第一层直接附接于第二层和第三层、第二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三层以及第三层直接附接于第一层和第二层”)也是显而易见的。此外,非织造纤维是本领域常规的纤维层片,容易想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堆叠可交替地包括碳纤维层片和玻璃纤维层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碳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玻璃纤维,可见,根据对比文件1,第一纤维的弹性模量高于第二、第三纤维的弹性模量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任何一个层片中的纤维方向与相邻层片中的纤维方向不同(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桨叶的扭转与层片中纤维的定向角度及排布相关,在此基础上,根据叶片工作时的应力特点,为了实现桨叶不同的扭转程度,经有限的常规试验得到具体的每层的多个非织造纤维的定向角度是容易做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纤维包括碳纤维、玻璃纤维。对于纤维为其他相似性能的常规纤维也均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是从属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三层(即第一、第二、第三层片)构成纤维时,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布置方式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的大小大致相同是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10是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堆叠可交替地包括碳纤维层片和玻璃纤维层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所述第二和第三多个纤维的密度、弹性模量大约相同,是显而易见的,具体的碳纤维和E玻璃纤维的密度也属于常规密度。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使用要求,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具体的密度比例,例如第二、第三多个纤维的密度小于所述第一多个纤维的密度的约一半,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如前所述,第一、第二角度和第一多个非织造纤维的倾斜度的设置也是根据试验容易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中间层片和吸气侧蒙皮之间,堆叠具有多个层片,……第二层片202、212、222、232、242、252、262。即公开了片包括第一壳和第二壳,所述表皮覆盖所述第一壳的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二壳包括表皮,第二表皮包括多层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第二表皮采用与第一表皮相同的纤维设置是常规选择。此时,所述第一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和所述第二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布置成使得当在俯视图方向观察风力涡轮机叶片时,所述第一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和所述第二壳表皮的纤维的第一多个纤维的纤维在基本相同的方向延伸,从而在风力涡轮机叶片响应于流体动力载荷而垂直于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弯曲时,风力涡轮机叶片将围绕风力涡轮机叶片的长轴扭转变形是其自然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叶片包括中心梁10,中心梁10包括由多层构成的堆叠13,也即对比文件1寻求的是扭转布置在叶片腔内的带,而非本申请所限定的扭转叶片的外壳,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本申请还限定了第一、第二、第三非织造纤维相对于长轴具体的倾斜角度,由此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这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此外,与本申请相对应的欧洲专利申请已经授权。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各向异性的复合纤维层实现叶片的自适应几何扭转,在对比文件1中,该几何扭转是通过设置于内部的条板上的纤维层传递到外部蒙皮上的。应用于不同具体场合的叶片具有不同的叶片构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要能实现几何扭转的传递,根据不同的叶片构造,选择所述各向异性的复合纤维层的设置位置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例如,直接将该纤维层结构设置于外表面,形成表皮。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桨叶的扭转与层片中纤维的定向角度及排布相关,在此基础上,根据叶片工作不同时的应力特点,为了实现桨叶不同的扭转程度,经有限的常规试验得到具体的每层的多个非织造纤维的定向角度是容易做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中对创造性判断的标准不完全相同,欧洲专利申请的结果不能决定本申请的审查结论。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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