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生态环保回收电子垃圾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99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55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085810.1
申请日:2017-11-07
复审请求人:成都新柯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国丽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高丽莉
国际分类号:B09B3/00(2006.01);B09B5/00(2006.01);B29B9/06(2006.01);B04C5/24(2006.01);C22B7/00(2006.01);C22B11/02(2006.01);C22B15/00(2006.01);C22B2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是在其它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085810.1,名称为“一种生态环保回收电子垃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成都新柯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313332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 205518649U,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3:“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牛冬杰等,第156-158页,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年6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态环保回收电子垃圾的方法,操作步骤如下所示:
1)将电子垃圾先通过先拆解分为可利用和不可利用部分,可利用部分直接用于生产或投入市场,不可利用部分通过粉碎机破碎为粉末;所述不可利用部分的电子垃圾先通过流化床在600-800℃热解;
2)将步骤(1)中的粉末送入气流粉碎机,在高压静电作用下,初分离塑料粉末与金属粉末完全分离;塑料粉末导入螺杆挤出机造粒;
3)将步骤2)处理后的金属粉末通过三级旋风分离器,根据金属密度不同 ,通过三级过旋风分离器分离金属粉末种类;
4)将初步分离的金属粉末放入熔炉中,调控液相分离系统的熔炼温度,机械搅拌熔体,将熔体温度降至预定温度保温,调整液相分离系统的振动强度,然后静置使熔体充分分离,在重力作用下由于密度差的影响,冷却1-2min,然后在离心力作用下分离,冷却至室温,形成多层熔体结构;
5)采用机械方法将各层熔体的进行精细分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生态环保回收电子垃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所述粉末细度为过50目筛。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生态环保回收电子垃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熔炉的温度控制在1200-1800℃。”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是:本申请是首先将电子垃圾先通过先拆解分为可利用和不可利用部分,可利用部分直接用于生产或投入市场,不可利用部分通过粉碎机破碎为粉末,不可利用部分的电子垃圾先通过流化床在600-800℃热解;其是将粉碎后的电子垃圾送入气流粉碎机,在高压静电作用下进行分离;塑料粉末导入螺杆挤出机造粒,金属粉末是通过三级旋风分离器分离;本申请还包括步骤4)将初步分离的金属粉末放入熔炉中,调控液相分离系统的熔炼温度,机械搅拌熔体,将熔体温度降至预定温度保温,调整液相分离系统的振动强度,然后静置使熔体充分分离,在重力作用下由于密度差的影响,冷却1-2min,然后在离心力作用下分离,冷却至室温,形成多层熔体结构;5)采用机械方法将各层熔体的进行精细分离。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了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不同于常规的风选,而是在微细后利用三级旋风分离器筛选,达到类精细化分选,具有连续、高效、环保的效果,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为了实现精细分选,权利要求1进行了气流细化处理,细化后更利于不同密度的金属完全分离,而现有技术中没有采用气流粉碎机,通过高压静电作用分离处理垃圾的技术启示,将气流粉碎机应用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中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气流粉碎机可以将初步粉碎的粉末进一步粉碎,粉碎越细越有利于嵌在塑料中的金属分离,进而提高了分离精度;气流粉碎机在粉碎的同时还能够进行分离,提高了效率,达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记载的三级旋风分离器是根据金属密度不同,实现不同金属粉末的分离,得到金、铁、铜、铝、锡的粗品,对比文件1中的风选也是根据金属密度不同,实现不同金属粉末的分离,得到铝、锌、铜、金、银的粗品,对比文件1的分离原理(根据金属密度不同通过风力进行分离)以及分离效果均与本申请相同,至于具体采用三级旋风分离器进行分离,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未产生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分离效果。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分离粉末中的金属和塑料的问题时,能够想到使粉末更细以提高分离效果,或者考虑降低成本而丧失高分离精度;同时,气流粉碎机是本领域常用的粉碎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追求分离精度时,容易想到使粉末细度更高,进而选择广泛应用的粉碎细度高的气流粉碎机,其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至于高压静电分选,对比文件2公开了粉碎后的手机电路板进行电选,而电选包含静电电场分选(即高压静电分选)和电晕电场分选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选的基础上,能够根据静电电场和电晕电场的优缺点进行合理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高压静电分选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和塑料分离的方式。气流粉碎机的作用在于粉碎,并不能同时进行塑料粉末和金属粉末的分离,而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记载的也是“将粉碎后的电子垃圾送入气流粉碎机,在高压静电作用下,初分离塑料粉末与金属粉末完全分离”,即塑料粉末和金属粉末的分离是通过高压静电作用实现的,并非是通过气流粉碎机进行分离,气流粉碎机只是能够实现细度更高的粉碎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不可利用部分的电子垃圾先通过流化床在600-800℃热解,粉末送入气流粉碎机,塑料粉末导入螺杆挤出机造粒,液相分离步骤还包括冷却1-2min,然后在离心力作用下分离,冷却至室温;(2)金属粉末通过三级旋风分离器,根据金属密度不同 ,通过三级过旋风分离器分离金属粉末种类。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应用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同于常规的风选,而是在微细后利用三级旋风分离筛选,达到类精细化分选的目的;其次,本申请采用气流粉碎机不仅能够对金属和非金属进行分离,更为重要的是,气流粉碎机可以将初步粉碎的粉末进一步粉碎,而粉碎越细越有利于嵌在塑料中的金属分离,进而提高了分离精度;气流粉碎机再粉碎的同时还能够进行分离,提高了效率,因此,采用气流粉碎机还达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连续地、精细地分离不同类型电子垃圾,实现逐步分离、细化,从而提高效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针对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生态环保回收电子垃圾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垃圾中多金属组分自组装分离与资源化回收的方法,其也是生态环保回收电子垃圾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0-73段、附图1-7):操作步骤如下所示:1)将电子垃圾先通过先拆解分为可利用和不可利用部分,可利用部分直接用于生产或投入市场,不可利用部分通过机械物理处理方法(多级破碎 多级粉碎)将电子垃圾粉碎为粉末;2)将粉碎后的电子垃圾进行多级分选,如风选、高压静电分选等,将混合颗粒中的金属颗粒与非金属颗粒分离,获得金属物料和非金属物料;3)将初步分离的金属粉末放入感应炉(相当于熔炉)中,调控三相分离系统(相当于液相分离系统)的熔炼温度,机械搅拌熔体,将熔体温度降至预定温度保温,调整三相分离系统的振动强度,然后静置使熔体充分分离,在重力作用下由于密度差的影响,形成液相分层结构(相当于多层熔体结构);4)采用机械方法将各层熔体进行精细分离。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不可利用部分的电子垃圾先通过流化床在600-800℃热解,粉末送入气流粉碎机,塑料粉末导入螺杆挤出机造粒,液相分离步骤还包括冷却1-2min,然后在离心力作用下分离,冷却至室温;(2)金属粉末通过三级旋风分离器,根据金属密度不同 ,通过三级过旋风分离器分离金属粉末种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金属的精细分离。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流化床热解是常用的电子垃圾处理方法,其可以分解电子垃圾中的塑料等有机物,为了便于后续分离处理,而先将不可利用的电子垃圾中通过流化床在600-800℃热解,以分解其中的塑料等有机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不可利用部分通过机械物理处理方法(多级破碎 多级粉碎)将电子垃圾粉碎为粉末,气流粉碎机为本领域的常用粉碎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同样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粉碎后的电子垃圾经过多级分选如风选、高压静电分选等将电子垃圾粉末分离为金属和塑料粉末,在此基础上为了重新利用塑料粉末,将其导入螺杆挤出机造粒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样,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液相分离不同的金属粉末的基础上,液相分离步骤还包括“冷却1-2min,然后在离心力作用下分离,冷却至室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常规技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破碎废弃手机电路板(相当于电子垃圾)磁选-电选-风选混合分选装置,其也是生态环保回收手机电路板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25段、附图1):操作步骤如下所示:1)其加入加料器的为破碎手机电路板,并且其后续是磁选、电选、风选塑料和各种金属种类,其必然包含将手机电路板通过粉碎机破碎为粉末;2)将粉碎后的手机电路板进行磁选,磁选出铁镍;电选,其是在高压电场作用下初分离塑料粉末与金属粉末完全分离;3)将步骤2)处理后的金属粉末通过风选进一步分离,根据金属密度不同,分离金属粉末种类,例如铝、锌、铜、金、银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风选将密度不同的金属粉末分离,其与本申请中利用旋风分离器分离金属粉末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即为了更加精细的分离不同的金属粉末,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分离金属粉末和塑料粉末之后,采用分选进一步分离不同的基础,而具体选择风选机为三级旋风分离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73段、附图1-7):在熔炼过程中,首先控制Fe-Cu-Sn/Pb基三相分离系统的熔炼温度在1300±25℃(在1200-1800℃的保护范围内)、熔炼时间20分钟、机械搅拌时间在10分钟,然后在 1250±25℃(在1200-1800℃的保护范围内)保温振动15分钟;Fe-Cu-Sn/Pb基系统在熔炼炉中分离形成液相分层结构(相当于多层熔体结构)。高压静电分选和三级旋风分选需要粉末具有一定细度,具体设置粉末细度为过50目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分离需要调整得到的,并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不同于常规的风选,而是在微细后利用三级旋风分离筛选,达到类精细化分选的目的;
(2)本申请采用气流粉碎机不仅能够对金属和非金属进行分离,更为重要的是,气流粉碎机可以将初步粉碎的粉末进一步粉碎,而粉碎越细越有利于嵌在塑料中的金属分离,进而提高了分离精度;气流粉碎机再粉碎的同时还能够进行分离,提高了效率,因此,采用气流粉碎机还达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权利要求1连续地、精细地分离不同类型电子垃圾,实现逐步分离、细化,从而提高效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记载的三级旋风分离器是根据金属密度不同,实现不同金属粉末的分离,得到金、铁、铜、铝、锡的粗品,对比文件1中的风选也是根据金属密度不同,实现不同金属粉末的分离(参见对比文件1第42段),对比文件2的分离原理(根据金属密度不同通过风力进行分离)和分离效果也均与本申请相同,至于具体采用三级旋风分离器进行分离,三级旋风分离器是本领域公知的可以利用风选来分离物品的设备,具体选择三级旋风分离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未产生与对比文件1、2不同的分离效果;
(2)众所周知,粉末越细,分离效果越好,同时,粉末越细其粉碎成本也更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分离粉末中的金属和塑料的问题时,能够想到使粉末更细以提高分离效果,或者考虑降低成本而丧失高分离精度;同时,气流粉碎机是本领域常用的粉碎机,其存在粉碎细度高的优点,广泛应用于化工、矿物、磨料等各行业;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追求分离精度时,容易想到使粉末细度更高,进而选择广泛应用的粉碎细度高的气流粉碎机,其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并且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高压静电分选,首先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高压静电风选;其次,高压静电分选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和塑料分离的方式。气流粉碎机的作用在于粉碎,并不能同时进行塑料粉末和金属粉末的分离,而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记载的也是“将粉碎后的电子垃圾送入气流粉碎机,在高压静电作用下,初分离塑料粉末与金属粉末完全分离”,说明书中也未有附图说明气流粉碎机与高压静电分选的设置方式,根据目前权利要求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理解为塑料粉末和金属粉末的分离是通过高压静电作用实现的,并非是通过气流粉碎机进行分离,气流粉碎机只是能够实现细度更高的粉碎效果;
(3)如上述评述部分所述,本申请整体上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其中主要的分离原理均已在对比文件1、2中公开,不同之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的,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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