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模双连接终端及其通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66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725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75059.9
申请日:2014-07-31
复审请求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斌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张巍
国际分类号:H04W16/14,H04W52/24,H04W8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75059.9,名称为“双模双连接终端及其通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3595438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4段、说明书附图1-9,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双模双连接终端的通信方法,所述双模终端包括LTE发射机、LTE接收机、DCS发射机及DCS接收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上行通信链路及下行通信链路;
若所述上行通信链路基于所述LTE发射机建立,所述下行通信链路基于所述DCS接收机建立,所述LTE发射机产生第一频段上的第一干扰信号,基于所述DCS接收机建立的下行通信链路具有干扰频段,所述第一频段与所述干扰频段一致;将所述干扰频段上待接收的射频信号经过频带变换切换至窄带频段上的射频信号,并由所述DCS接收机接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若所述上行通信链路基于所述LTE发射机建立,所述下行通信链路基于所述LTE接收机建立,则直接由所述LTE接收机接收所述干扰频段上待接收的射频信号。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干扰频段为1880MHZ。
4.一种双模双连接终端,适用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LTE发射机、LTE接收机、DCS发射机、DCS接收机及频带变换滤波器;所述DCS接收机包括:接收天线及射频滤波器,所述频带变换滤波器设于所述接收天线及射频滤波器之间;
若所述上行通信链路基于所述LTE发射机建立,所述下行通信链路基于所述DCS接收机建立,则所述频带变换滤波器适于基于所述接收天线接收射频信号,并将所述干扰频段上的射频信号切换至窄带频段,然后将经频段切换的信号传递至所述射频滤波器。”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第8页第16行-第10页第12行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是矛盾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记载无法实施本申请的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针对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因已删除了与之对应的权利要求,故不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②对比文件1中提供的抗干扰方法,是在接收通道中使用带通滤波器,滤除工作频带之外的干扰信号,而本申请所采取的抗干扰操作是经过频带变换切换至窄带频段上。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抗干扰操作的处理对象不同,所采取的处理手段也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审查文本,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说明书第8页第16行-第10页第12行记载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说明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删除了说明书第8页第16行-第10页第12行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修改后的说明书克服了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降低LTE发射机信号与DCS接收机信号之间干扰的同时保证接收信号的性能,干扰频段上待接收的射频信号并非直接滤除,而对比文件1为了去除干扰,滤除工作频带之外的干扰信息,后续接收的信号不包括干扰频段的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实质并不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过程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9,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3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95438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模双连接终端的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针对双网络制式的移动终端的抗干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3]、[0043]-[0054]段、图2-4):针对那些具有双模或多模功能的移动终端,在特定网络下,这类移动终端能同时工作在双模或多模下,此时便存在各模式信号相互干扰的问题。例如,中国移动目前部署了GSM1800、TD-SCDMA和TD-LTE的Band39,当移动终端采用双模双通时(GSM1800 TD-SCDMA F频段同时使用,或GSM1800 TDD-LTE Band39)(GSM18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DCS,隐含公开了双模终端包括TD-SCDMA发射机、TD-SCDMA接收机、DCS发射机及DCS接收机,建立上行通信链路及下行通信链路,上行通信链路基于TD-SCDMA发射机建立,下行通信链路基于DCS接收机建立),以GSM1800 TD-SCDMA F频段为例,GSM1800的接收使用频段为1805~1880MHz(相当于基于所述DCS接收机建立的下行通信链路具有干扰频段),TD-SCDMA F频段使用的频段是1880~1920MHz(相当于TD-SCDMA发射机产生第一频段上的第一干扰信号)。这两个频段间隔为0(相当于第一频段与所述干扰频段一致),当TD-SCDMA工作在F频段的下边缘,即靠近1880MHz时,比如1880~1881.6MHz,由于距离GSM1800接收频段的1805~1880MHz非常近,会使得TD-SCDMA的发射信号干扰到GSM1800 的接收机,导致GSM1800的接收性能恶化。为了去除干扰,一般可以在接收通道中使用带通滤波器,滤除工作频带之外的干扰信号。图2中的模式2,其全部频段是f3~f4,但在某个运营商下可能并没有使用整个f3~f4,而是只用了f3~f4范围内的f5~f6这么一个更狭窄的子频段,即在该运营商的网络下,模式2的实际有效频段变为f5~f6,参见图3所示。这样一来,在本实施例中便可以根据网络中该网络制式的实际有效频段确定一个第一滤波方式,例如在图3所示的情形下不再使用f3~f4的滤波器对模式2进行滤波,而是使用f5~f6的滤波器进行滤波,此时滤波器对f1有较好的抑制,可保证模式1的大功率信号不干扰模式2的接收机,从而解决了干扰问题。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的双模终端包括LTE和DCS,而对比文件1是TD-SCDMA和DCS;b.权利要求1中将干扰频段上待接收的射频信号经过频带变换切换至窄带频段上的射频信号,而对比文件1是将射频信号的工作频带之外的干扰信号滤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具体模式的双模通信,以及如何降低干扰。
对于上述区别a,在移动通信领域,TD-SCDMA和LTE均为常见的通信模式,并且TD-SCDMA和LTE的主要工作频带均为1880~1920MHz,LTE与DCS之间的频段干扰问题与TD-SCDMA与DCS之间的频带干扰相类似,因此,为解决DCS与LTE双模终端的干扰问题,而将DCS与TD-SCDMA双模终端的干扰解决方法应用于DCS与LTE双模终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b,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带通滤波器,并且在图3所示的情形下不再使用f3~f4的滤波器对模式2进行滤波,而是使用f5~f6的滤波器进行滤波,此时滤波器对f1有较好的抑制,可保证模式1的大功率信号不干扰模式2的接收机,从而解决了干扰问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滤波器将射频信号切换至窄带频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8页第3-8行的记载,“频带变换滤波器59适于基于DCS接收机的天线接收射频信号,并将上述干扰频段(1880MHz)上的射频信号切换至一窄带频段(比如1805MHz-1850MHz)”,即,将干扰频段上待接收的射频信号通过滤波器切换至窄带频段上的射频信号。可见,本申请的频带切换也是通过滤波器实现的;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再使用f3~f4的滤波器对模式2进行滤波,而是使用f5~f6的滤波器进行滤波(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4段),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抗干扰手段,实质上都是通过使用滤波器,调整射频信号在不易产生干扰的频带上发送,两者的技术构思是相同的,只是具体实施手段上略有差别,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给出了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干扰频段上待接收的射频信号经过频带变换切换至窄带频段上的射频信号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移动通信领域,当双模终端的上行通信链路和下行通信链路基于同一模式建立时,即均由LTE模式的发射机/接收机建立时,由于DCS模式未处于工作模式,因此不存在LTE与DCS之间的干扰,此时,直接由所述LTE接收机接收所述干扰频段上待接收的射频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03]、[0043]-[0054]段、图2-4):GSM1800的接收使用频段为1805~1880MHz,TD-SCDMA F频段使用的频段是1880~1920MHz,这两个频段间隔为0,当TD-SCDMA工作在F频段的下边缘,即靠近1880MHz时,比如1880~1881.6MHz,由于距离GSM1800接收频段的1805~1880MHz非常近,会使得TD-SCDMA的发射信号干扰到GSM1800的接收机(相当于干扰频段为1880MHz),导致GSM1800的接收性能恶化。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双模双连接终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针对双网络制式的移动终端的抗干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3]、[0043]-[0054]段、图2-4):针对那些具有双模或多模功能的移动终端,在特定网络下,这类移动终端能同时工作在双模或多模下,此时便存在各模式信号相互干扰的问题。例如,中国移动目前部署了GSM1800、TD-SCDMA和TD-LTE的Band39,当移动终端采用双模双通时(GSM1800 TD-SCDMA F频段同时使用,或GSM1800 TDD-LTE Band39)(GSM1800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DCS,隐含公开了双模终端包括TD-SCDMA发射机、TD-SCDMA接收机、DCS发射机及DCS接收机,上行通信链路基于TD-SCDMA发射机建立,下行通信链路基于DCS接收机建立),以GSM1800 TD-SCDMA F频段为例,GSM1800的接收使用频段为1805~1880MHz(相当于基于所述DCS接收机建立的下行通信链路具有干扰频段),TD-SCDMA F频段使用的频段是1880~1920MHz(相当于TD-SCDMA发射机产生第一频段上的第一干扰信号)。这两个频段间隔为0(相当于第一频段与所述干扰频段一致),当TD-SCDMA工作在F频段的下边缘,即靠近1880MHz时,比如1880~1881.6MHz,由于距离GSM1800接收频段的1805~1880MHz非常近,会使得TD-SCDMA的发射信号干扰到GSM1800 的接收机,导致GSM1800的接收性能恶化。为了去除干扰,一般可以在接收通道中使用带通滤波器,滤除工作频带之外的干扰信号。图2中的模式2,其全部频段是f3~f4,但在某个运营商下可能并没有使用整个f3~f4,而是只用了f3~f4范围内的f5~f6这么一个更狭窄的子频段,即在该运营商的网络下,模式2的实际有效频段变为f5~f6,参见图3所示。这样一来,在本实施例中便可以根据网络中该网络制式的实际有效频段确定一个第一滤波方式,例如在图3所示的情形下不再使用f3~f4的滤波器对模式2进行滤波(相当于频带变换滤波器,其基于接收天线接收射频信号),而是使用f5~f6的滤波器进行滤波,此时滤波器对f1有较好的抑制,可保证模式1的大功率信号不干扰模式2的接收机,从而解决了干扰问题(在移动通信领域,正常的射频收发器中都会包括射频滤波器和天线,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接收天线及射频滤波器,频带变换滤波器设于所述接收天线即射频滤波器之间,信号传递至所述射频滤波器)。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 权利要求4的双模终端包括LTE和DCS,而对比文件1是TD-SCDMA和DCS;b.权利要求4中将干扰频段上待接收的射频信号经过频带变换切换至窄带频段上的射频信号,而对比文件1是将射频信号的工作频带之外的干扰信号滤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具体模式的双模通信,以及如何降低干扰。
对于上述区别a,在移动通信领域,TD-SCDMA和LTE均为常见的通信模式,并且TD-SCDMA和LTE的主要工作频带均为1880~1920MHz,LTE与DCS之间的频段干扰问题与TD-SCDMA与DCS之间的频带干扰相类似,因此,为解决DCS与LTE双模终端的干扰问题,而将DCS与TD-SCDMA双模终端的干扰解决方法应用于DCS与LTE双模终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b,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带通滤波器,并且在图3所示的情形下不再使用f3~f4的滤波器对模式2进行滤波,而是使用f5~f6的滤波器进行滤波,此时滤波器对f1有较好的抑制,可保证模式1的大功率信号不干扰模式2的接收机,从而解决了干扰问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滤波器将射频信号切换至窄带频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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