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63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453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13073.8
申请日:2013-03-08
复审请求人:瑞士杰特贝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岳礼溪
合议组组长:何睿
参审员:贾涛
国际分类号:C07K16/06,C07K14/435,A61K39/395,A61P3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所述技术启示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3073.8,名称为“包含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瑞士杰特贝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0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09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17、18(部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和18(部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体外产生包含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EP0839915A1,公开日1998年05月06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含有J链的IgA如IgAd的来源限定为少于80%的源于血的。虽然二者IgAd的来源不同,但物质实质是相同的,并且公知血液中含有IgAd,也公知J链和SC具有特异性而能够相互作用,因而来源血是常规技术手段,少于80%情况下亦可混合而产生sIgA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组合物,然而无法区分所限定产品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的区别,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在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限定,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在权利要求16或17的基础上保护应用,所述应用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其相应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09日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5,76-78,92-101,113-118段(即第1-10、13、16-17、20-21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6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56-75,79-91,102-112段(即第11-12、14-15、18-19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体外产生包含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获得包含少于80%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
(b)使步骤(a)中的组合物与分泌组分混合。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分泌-样免疫球蛋白是分泌-样IgA和/或分泌-样IgM。
3. 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步骤(a)中的组合物含有至少5%J链-连接的IgA。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步骤(a)中的组合物含有至少10%J链-连接的IgA。
5.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步骤(a)中的组合物含有至少20%J链-连接的IgA。
6.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步骤(a)中的组合物含有至少30%J链-连接的IgA。
7.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步骤(a)中的组合物含有至少50%J链-连接的IgA。
8. 前述权利要求之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步骤(a)中的组合物源于人血。
9. 前述权利要求之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步骤(b)中的分泌组分是重组体分泌组分。
10. 前述权利要求之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分泌组分是人分泌组分。
11. 前述权利要求之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分泌组分在哺乳动物细胞系中产生。
12. 前述权利要求之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分泌组分是多聚体免疫球蛋白受体pIgR的细胞外部分。
13. 前述权利要求之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添加的分泌组分和IgA二聚体/多聚体之内的J链之间的摩尔比介于1:10和10:1之间。
14.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比介于约1:5和5:1之间。
15.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比介于约1:2和2:1之间。
16. 组合物,其包含分泌-样IgA和/或分泌-样IgM或其组合,所述组合物可由权利要求1~15之任一项的方法获得。
17. 权利要求16的组合物,其还包含药学可接受的载体或赋形剂。
18. 权利要求16或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用于制造医疗用制剂的用途。”
申请人瑞士杰特贝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而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引用了以下证据:
证据1:Johansen et al., Role of J Chain in Secretory Immunoglobulin Formation, Scand. J. Immunol. 第52卷,第240-248期,2000;
证据2:Rindisbacher et al., Production of Human Secretory Component with Dimeric IgA Binding Capacity Using Viral Expression Systems. The Journal of Biological Chemistry, Vol. 270, No. 23, Issue of June 9,第14220-14228页,1995;
证据3:Kaetzel,The polymeric immunoglobulin receptor: bridging innate and adaptive immune responses at mucosal surfaces, Immunological Reviews, 2005,第206卷,第83-99页。
意见陈述认为,上述证据表明,pIgR就是一种分泌组分,从人血清纯化的含J链的pIgA对于pIgR结合而言是相对较差的底物,血清蛋白质可非特异性地捕获重组hSC,人pIgR和SC已显示与来自一些肺炎链球菌株的多型表面蛋白特异性结合。而在对比文件1中,杂交瘤培养物上清的组成比人血浆的组成要单一得多,即使这样,对比文件1中仍教导在对该dIgA进行纯化之后才再使其与分泌组分结合。证据1-3和对比文件1给出的教导都是需要对血来源的dIgA进行纯化,而避免使用未经纯化的血来源的dIgA。本发明首次克服上述本领域技术偏见,使未经纯化的血来源的dIgA与分泌组分相结合,并由此达到了省工省时、还显著提高包含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的产量的未曾预料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进一步提出:对比文件1揭示了IgAd和SC具有相互作用,在此情况下,用其中之一纯化另一种是本领域常见方法,例如各种亲和纯化,也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保护的方法,当然有可能有其他组分也与SC具有相互作用从而影响了纯化效果,这取决于亲和力的比较。然而,申请人未给出确定杂质。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体外产生包含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限定了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且含量少于80%。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低成本的制备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IgAd与本发明限定的来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来源不同,组合物组成成分不同,但都含有IgAd,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泌组分可以与IgAd混合产生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将其他来源的IgA与分泌组分混合,也可以获得重构的分泌-样免疫球蛋白。而血液是IgA的主要来源,因此,在需要制备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血中获取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对于“含量少于80%”的限定,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经纯化的IgAd,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使用经纯化的IgAd目的是为了避免杂蛋白干扰IgAd与分泌组分的结合,如果IgAd纯度不高,可能会在IgAd与分泌组分混合后产生杂质从而影响医用效果,比如产生其他成分与分泌组分的组合物,这需要通过后续的纯化步骤来去除。因此,是选择使用经纯化的IgAd还是在将IgAd与分泌组分的混合后再进行纯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种技术方案实际操作的难易程度以及期望的产率、纯度、收率等确定的,也就是说,在现有技术没有未经完全纯化的IgAd不能与分泌组分结合的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纯化步骤进行的时机和相应的纯化程度,也即“少于80%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某些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分泌-样免疫球蛋白是分泌-样IgA和/或分泌-样IgM,其中IgA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IgM具有与IgA相似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 -15中的进一步限定均落在常规选择的范围内,也未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组合物。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的包含分泌-样IgA的组合物。因此,在权利要求1-15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仅仅是在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作了常规限定,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或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用于制造医疗用制剂的用途。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包含所述的sIgA的疫苗,因此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3和对比文件1都公开了分泌组分可能与其他杂质结合,并且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先对dIgA进行纯化之后再使其与分泌组分结合的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dIgA能够与分泌组分结合形成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结合体系中是否存在其他杂质,也即是否采用经纯化的dIgA与分泌组分结合将对产物的纯度等产生影响,然而,产物的分离纯化是一个整体和连续的过程,对dIgA进行纯化的步骤本身也将对产物的收率等产生影响,何时进行dIgA的纯化以及进行何种程度的纯化都需要从成本、纯度、收率等方面综合考虑来确定。在实际生产中,当需要生产分泌-样免疫球蛋白,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根据终产品的质量要求,原料获取的难易程度、原料的成本、后续纯化的成本和难度等方面来确定具体的生产方式和纯化次序。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在纯度和收率之间进行平衡,因此,证据1-3和对比文件1虽然指出了血清中存在一些干扰杂质,但不足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放弃从血清中获取IgA进行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生产。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先对血浆进行了部分纯化获得了含有IgA或IgM的制备物,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杂蛋白等的干扰,因而并没有背离证据1-3和对比文件1的教导。同时,本申请降低了对dIgA纯度的要求,而降低dIgA纯度可能导致分泌组分的大量消耗、终产物纯度的降低等结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本申请并没有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在产物的纯度和产率等方面进行对比,也没有提供本发明的技术效果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证明。因此,本发明克服了本领域的技术偏见的理由不成立,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8项),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从正常人供体”的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属于对血浆废液的再利用。在血液工业中,移出了血浆蛋白后剩下的血浆级分通常是被弃去的。移出了这些血浆蛋白后剩下的仍是一个成分复杂的混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预期、从而担忧该移出了白蛋白、IgG、凝血因子等后剩下的血浆级分(如IgAF5)中是否含有干扰SC与其中的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如二聚体IgA或五聚体IgM)结合的杂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需对要与SC结合的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进行充分纯化以免杂质干扰二者结合的强烈提示,例如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IgA是经纯化的。证据1公开了从人血清纯化的含J链的pIgA对于pIgR结合而言是相对较差的底物……未分级分离的重组产生的人pIgA比从人血清纯化的pIgA更有效地被表达pIgR的MDCK细胞运输……,证据2公开了二聚体IgA经过层析,显然是个纯化过程,证据3公开了SC还与其他物质相互作用。所以,当面对本申请中采用的血浆级分(如IgAF5)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仍是免不了(没有动机避免)对该血浆级分进行充分纯化,以免发生对SC与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结合的干扰。本发明中首次证实该移出了白蛋白、IgG、凝血因子等血浆蛋白后剩下的血浆级分(如本申请中的IgAF5),或者完全未经任何处理的粗血浆,丝毫不干扰SC与其中的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特异性且排他性的结合。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了补充实验证据,以证明SC不受粗血浆中其他杂质的任何干扰地仅与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特异性且排他性地结合。本发明中不对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进行纯化并非是为了更高收率而牺牲纯度,而是这种特异性且排他性的结合,完全没有必要进行纯化,且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收率也不因纯化过程的省去而提高。SC的消耗量仅由粗血浆,或移出了血浆蛋白后剩下的血浆级分(如本申请中的IgAF5)中的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原始绝对含量决定,而与其中含有的其他杂质的种类和含量全然无关。本发明首次省去了之前不敢省去的纯化步骤,这显然是显著优于对比文件1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体内的绝大部分IgA以分泌型见于粘膜表面(如胃、肠、肺粘膜表面),只有小部分IgA见于血液,且血液中的IgA中仅小部分(10%)是含有J链的二聚体IgA。所以,血液并非含有J链的二聚体IgA的最理想/常想到的来源。现有技术中还有偏见说二聚体IgA(不含J链)也与SC组合。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更抗拒使用未经实质纯化的粗血浆(或移出了白蛋白、IgG、凝血因子等血浆蛋白后剩下的血浆级分(如本申请中的IgAF5)作为初始材料来制备分泌-样免疫球蛋白。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体外产生包含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从正常人供体获得包含少于80%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
(b)使步骤(a)中的组合物与分泌组分混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8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09日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5、76-78、92-101、113-118段(即第1-10、13、16-17、20-21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6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56-75、79-91、102-112段(即第11-12、14-15、18-19页);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所述技术启示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体外产生包含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从正常人供体获得包含少于80%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
(b) 使步骤(a)中的组合物与分泌组分混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sIgA(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下位概念)的生产方法,包括将重组表达的兔分泌组分与来源自杂交瘤细胞的IgA二聚体IgAd(即一种具体的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体外混合,重构IgAd-SC(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5-7)。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限定了从正常人供体获得包含少于80%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低成本的制备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IgAd与本发明限定的来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来源不同,组合物组成成分不同,但都含有IgAd,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泌组分可以与IgAd混合产生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将其他来源的IgA与分泌组分混合,也可以获得重构的分泌-样免疫球蛋白。而血液是IgA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在需要制备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的组合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正常人供体获取源于血的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对于“含量少于80%”的限定,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经纯化的IgAd,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使用原料的纯度会影响产物的纯度,高度纯化的IgAd成分单一,相应地获得的分泌-样免疫球蛋白成分也相对单一,使用经纯化的IgAd可以简化后续的纯化步骤,如果IgAd纯度不高,含有较多的杂质,相应地产物中也会有较多杂质,这需要通过后续的纯化步骤来去除。因此,是选择使用经纯化的IgAd还是在将IgAd与分泌组分的混合后再进行纯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种技术方案实际操作的难易程度以及期望的产率、纯度、收率等确定的,也就是说,在现有技术没有未经完全纯化的IgAd不能与分泌组分结合的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操作的具体情况选择纯化步骤进行的时机和相应的纯化程度,也即“少于80%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某些情况下的合理选择。而血液是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主要来源之一,人血是本领域常规的研究和分析对象,因此,将人血作为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来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分泌-样免疫球蛋白是分泌-样IgA和/或分泌-样IgM,其中IgA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IgM具有与IgA相似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7均进一步限定J链-连接的IgA比例,均在本领域常规选择的范围内,且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上述选择并未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限定步骤(a)中的组合物源于人血,而血液是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主要来源之一,人血是本领域常规的研究和分析对象,因此,将人血作为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来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2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进一步限定了分泌组分,然而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3-15进一步限定了分泌组分和IgA二聚体/多聚体之内的J链之间的摩尔比,落在常规选择的范围内。上述选择也均未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组合物,其包含分泌-样IgA和/或分泌-样IgM或其组合,所述组合物可由权利要求1-15之任一项的方法获得。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所述的sIgA的疫苗(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即公开了一种具体的包含分泌-样IgA的组合物。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15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的,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进一步限定组合物包含药学可接受的载体或赋形剂,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或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用于制造医疗用制剂的用途。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包含所述的sIgA的疫苗(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公开了“从人血清纯化的含J链的pIgA对于pIgR结合而言是相对较差的底物……未分级分离的重组产生的人pIgA比从人血清纯化的pIgA更有效地被表达pIgR的MDCK细胞运输……,表明从血清中分离制备的pIgA与pIgR结合的亲和力弱于重组产生的pIgA”,上述公开的内容仅表明从血清中分离制备的pIgA与重组产生的pIgA相比,对pIgR的结合亲和力弱,并不表明血清中分离制备的pIgA与pIgR的结合亲和力不足以使它们结合形成分泌-样IgA,相反证据1的图4中显示血浆来源的pIgA也形成了较高含量的sIgA,也即,证据1并没有给出从人血清纯化的含J链的pIgA能用于制备分泌-样IgA的相反教导,反而证明了血浆来源的pIgA可以用于制备分泌-样IgA。证据2涉及通过病毒表达系统生成的分泌组分与IgA的结合力的研究,其中的二聚体IgA经过层析用于斑点印迹,与本发明的IgA使用目的不同,具体的实验方法不同,而不同的实验对实验材料的纯度有不同的要求,这在本领域是常见的。因此,证据2对IgA进行纯化并不会带来IgA与分泌组分结合必须要预先进行纯化的技术启示,更不会阻止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从正常人供体获得包含少于80%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并使其与分泌组分结合。证据3公开了pIgR和SC还与S. pneumoniaie的表面蛋白结合,S. pneumoniaie的表面蛋白与血浆中的成分无关,因此,证据3也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正常人供体获得包含少于80%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源于血的蛋白组合物”以制备分泌-样IgA。在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必须预先纯化含J链的pIgA,或者血浆其它成分会严重干扰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与分泌组分的结合,甚至导致无法结合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认为pIgA的纯化步骤是不可以省略的,因而血浆或者经过初步纯化的血浆级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分泌-样免疫球蛋白时可以常规选择的。即使申请人证实了移出了白蛋白、IgG、凝血因子等血浆蛋白后剩下的血浆级分(如本申请中的IgAF5),或者粗血浆不干扰SC与其中的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特异性且排他性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数据),也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如前所述,分泌-样蛋白的制备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如果要得到一定纯度的终产物,在SC与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结合后,仍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纯化,去除未参与上述特异性结合的杂质,与之同时必然伴随着一定比例的产物的损失。当使用的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纯度存在明显差异时,二者的纯化步骤和难度是不同的。当使用纯度高的原料时,还必然伴随着原料在前续纯化过程中的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成本、收率、纯度等各方面考虑确定使用的含有J链的免疫球蛋白的纯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SC与IgAd的结合形成分泌-样IgA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从制备和纯化的全过程考虑,选择合适的SC与IgAd。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IgA分血清IgA与分泌型IgA,前者主要来源于血清,后者主要存在于外分泌液(初乳、唾液、泪液、胃肠液、支气管分泌液等),血清中IgA多为单体分子,也存在一部分含有J链的二聚体IgA。尽管血清中的IgA仅有少部分是含有J链的二聚体IgA,但相对于外分泌液来说,血清是更易大量获得的材料,是更便利的选择。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参见摘要)也公开了只有包含J链的多聚体才显示出对SC的亲和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抗拒使用粗血浆或血浆级分作为初始材料来制备分泌-样免疫球蛋白。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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