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密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74
决定日:2019-07-21
委内编号:1F241458
优先权日:2013-07-09
申请(专利)号:201480039188.9
申请日:2014-05-28
复审请求人:NOK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继嗣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康红艳
国际分类号:F02M35/10(2006.01);F02F11/00(2006.01);F02M35/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而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9188.9,名称为“密封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NOK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权利要求第1-7项,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11-236853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2:JP2007-303341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3:JP10-37820A,公开日为1998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4:JP63-110666U,公告日为1988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5:JP2009-185729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密封装置,具有用于密封构成吸气管的2个管中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的、由弹性件形成的密封垫部和用于降低吸气音的吸气音降低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气音降低部,具有:
本体部分,其用于降低吸气音;
框体部分,其为环状,用于支承所述本体部分;
筒状部分,其从所述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和
法兰部分,其从所述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且配置于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的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
所述密封垫部分别设置于所述法兰部分的两面。
2. 一种密封装置,具有用于密封构成吸气管的2个管中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的、由弹性件形成的密封垫部和用于降低吸气音的吸气音降低部,其特征在于,
所述吸气音降低部具有:
本体部分,其用于降低吸气音;
框体部分,其为环状,用于支承所述本体部分;
筒状部分,其从所述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
弹性变形部分,其设置于所述筒状部分的外周面侧,紧贴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并利用弹性反作用力以使所述筒状部分在管内定位的状态下支承所述筒状部分;和
法兰部分,其从所述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且配置于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的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
所述密封垫部分别设置于所述法兰部分的两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在吸气管内流动的气体整流的整流网部分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应于气体的流动而摇动的多个下垂部分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多个下垂部分别设置有至少一个通孔。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网眼。”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吸气音降低部还具有筒状部分,其从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法兰部分,其从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 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吸气音降低部还具有筒状部分,其从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弹性变形部分,其设置于所述筒状部分的外周面侧,紧贴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并利用弹性反作用力以使所述筒状部分在管内定位的状态下支承所述筒状部分;法兰部分,其从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基础上能做出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做出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驳回决定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3、6、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2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2,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5。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新权利要求1中的与整流网相关的技术特征。(2)在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吸气音降低部具有法兰部分等,该法兰部分配置于一方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该吸气音降低部的本体部分由对在吸气管内流动的气体整流的整流网部分构成,这样的结构与对比文件5所记载的构成伞形构造的乱流降低网3的结构、以及作用效果完全不同。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也无法从构造方面在整流部上应用对比文件5所记载的构成为伞形构造的乱流降低网。(3)对比文件5的技术构思与本申请中的“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这一技术构思完全相反。在对比文件1、2所公开的内容上应用对比文件5中的“乱流降低网”是无法在构造上实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月0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i.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吸气音降低部还具有筒状部分,其从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法兰部分从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2)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所述网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i.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吸气音降低部还具有筒状部分,其从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法兰部分从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2)弹性变形部分,其设置于所述筒状部分的外周面侧,紧贴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并利用弹性反作用力以使所述筒状部分在管内定位的状态下支承所述筒状部分;(3)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所述网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ii.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新权利要求1中的与整流网网眼粗细相关的技术特征,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共同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整流网的安装结构,包括法兰、圆筒状部分等。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整流网网眼的相关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8年12月21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其中在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中分别加入了新的技术特征“所述密封装置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2。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中“随着越靠近吸气通路H的内壁面,则使间隙35a越小,这在提高整流效果上是优选的”就表示间隙变窄就是网眼变细。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网眼变细的技术构思与本申请中的“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的技术构思完全相反。两者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对比文件5取得的技术效果是使整流效果提高,本申请则是抑制合流而抑制杂音。(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筒状部分和法兰部分,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垫圈23包括本体部分以及筒状部分,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吸气音降低部。(3)对比文件1-5没有记载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所述密封装置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近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
合议组于2019 年03月19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中加入的技术特征“所述密封装置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新加入的技术特征“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5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筒状部分,其从所述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修改为“筒状部分,其从所述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从而保持所述密封装置”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未对权利要求2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嵌合于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的筒状部分,能够得到如下独特的技术效果:在管侧不需设置用于安装垫圈部的环状槽,也能够使垫圈部的姿势稳定。而这一技术特征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或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合议组评述权利要求2时所用的对比文件数量以及结合方式不认同,4篇对比文件使用二次结合的方式评价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有相当的难度,合议组对本申请的创造性估计偏低。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又一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i.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吸气音降低部还具有筒状部分,其从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法兰部分从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2)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所述网眼;(3)筒状部分嵌合于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从而保持所述密封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i.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吸气音降低部还具有筒状部分,其从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法兰部分从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2)弹性变形部分,其设置于所述筒状部分的外周面侧,紧贴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并利用弹性反作用力以使所述筒状部分在管内定位的状态下支承所述筒状部分;(3)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所述网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ii.(1)对比文件1-2中公开的密封装置的固定方式虽然与本申请的带有筒状部分的密封装置的固定方式不同,但本申请的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将筒状部分嵌合于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持密封装置,也就是使得密封装置位置固定,与管不发生相对移动,从而避免由两者的相对移动带来的一系列影响。而将一管状部件固定到另一管状部件的内周面从而使得两者不能相对移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在对比文件2中就公开了金属管整流部35就是嵌合于进气管开口36C中(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4」-「0035]段,附图4)。(2)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在于其相对现有技术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与用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数量多少以及对比文件的结合次数多少无关。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中分别加入了技术特征“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应于气体的流动而摇动的橡胶状弹性体制的多个下垂部分构成”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2,认为新加入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同,对比文件4也未给出技术启示,新加入的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密封装置,具有用于密封构成吸气管的2个管中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的、由弹性件形成的密封垫部和用于降低吸气音的吸气音降低部,其特征在于,
所述密封装置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 所述吸气音降低部,具有:
本体部分,其用于降低吸气音;
框体部分,其为环状,用于支承所述本体部分;
筒状部分,其从所述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和
法兰部分,其从所述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且配置于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的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
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
所述密封垫部分别设置于所述法兰部分的两面,
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在吸气管内流动的气体整流的整流网部分构成,
所述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 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所述网眼,
所述筒状部分嵌合于所述一方的管或所述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从而保持所述密封装置,
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应于气体的流动而摇动的橡胶状弹性体制的多个下垂部分构成。
2. 一种密封装置,具有用于密封构成吸气管的2个管中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的、由弹性件形成的密封垫部和用于降低吸气音的吸气音降低部,其特征在于,
所述密封装置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
所述吸气音降低部具有:
本体部分,其用于降低吸气音;
框体部分,其为环状,用于支承所述本体部分;
筒状部分,其从所述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
弹性变形部分,其设置于所述筒状部分的外周面侧,紧贴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并利用弹性反作用力以使所述筒状部分在管内定位的状态下支承所述筒状部分;和
法兰部分,其从所述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且配置于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的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
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
所述密封垫部分别设置于所述法兰部分的两面,
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在吸气管内流动的气体整流的整流网部分构成,
所述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
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所述网眼,
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应于气体的流动而摇动的橡胶状弹性体制的多个下垂部分构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1-2,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内容来理解,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上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a)一种密封装置,具有用于密封构成吸气管的2个管中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的、由弹性件形成的密封垫部和用于降低吸气音的吸气音降低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装置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所述吸气音降低部,具有:本体部分,其用于降低吸气音;框体部分,其为环状,用于支承所述本体部分;筒状部分,其从所述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和法兰部分,其从所述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且配置于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的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所述密封垫部分别设置于所述法兰部分的两面,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在吸气管内流动的气体整流的整流网部分构成,所述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所述网眼,所述筒状部分嵌合于所述一方的管或所述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从而保持所述密封装置。
(b)一种密封装置,具有用于密封构成吸气管的2个管中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的、由弹性件形成的密封垫部和用于降低吸气音的吸气音降低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装置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所述吸气音降低部,具有:本体部分,其用于降低吸气音;框体部分,其为环状,用于支承所述本体部分;筒状部分,其从所述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和法兰部分,其从所述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且配置于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的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所述密封垫部分别设置于所述法兰部分的两面,所述筒状部分嵌合于所述一方的管或所述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从而保持所述密封装置,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应于气体的流动而摇动的橡胶状弹性体制的多个下垂部分构成。
针对技术方案(a),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进气噪声减少装置,实质公开了一种密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1]-[0003]段、附图1-2):具有用于密封构成节流阀结构管1(即本申请的吸气管的2个管中一方的管)的端面和进气歧管2(即本申请的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的、由弹性件形成的密封垫部23和用于降低吸气音的吸气音降低部3,吸气音降低部具有本体部分,其用于降低吸气音,框体部分34,其为环状,用于支承本体部分;固定环部31(即本申请的法兰部分),其向外周面侧延伸,且配置于节流阀结构管1的端面和进气歧管2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密封垫部分别设置于法兰部分的两面,本体部分由对在吸气管2流动的气体整流的整流网部35构成,密封垫部23和吸气音降低部3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吸气音降低部还具有筒状部分,其从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法兰部分从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2)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所述网眼;(3)筒状部分嵌合于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从而保持所述密封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共鸣并保持密封装置的姿势以及在节流阀打开开始时对远离节流阀旋转轴的2处空气流进行整流以及抑制噪音。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燃机进气歧管,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7]-[0036]段,附图8):整流部件39装配在构成开口36C的管体和构成进气口17的管体之间,其具有密封垫23(包含本申请的法兰部分),具有筒状部分,其从框体部分(隐含公开)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延伸到进气口17中(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8);密封垫23从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在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具有本体部分的整流部39,在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密封垫23包含的法兰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限定的整流部件在两个管体端面之间的安装方式,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客观上都能起到抑制共鸣并保持安装姿势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进气噪音降低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15]-[0037]段、附图1-4):伞状整流网部分3根据节流阀2的开度来伸展和收缩,在节流阀2刚打开开度较小时,在节流阀2的径向外周边缘附近会形成乱流引起噪音,此时伞状整流网部分3完全伸展开,整流网部分3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中间附近呈同心设置的多个多边形状部分,形成网眼,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参见图1,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实质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节流阀打开开始时对远离节流阀旋转轴的2处空气流进行整流以及抑制噪音。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通过嵌合的方式将一管状部件固定到另一管状部件的内周面从而使得两者不能相对移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金属管整流部35就是嵌合于进气管开口36C中(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4]-[0035]段,附图4),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内容来理解,独立权利要求2实际上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a)一种密封装置,具有用于密封构成吸气管的2个管中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的、由弹性件形成的密封垫部和用于降低吸气音的吸气音降低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装置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所述吸气音降低部具有:本体部分,其用于降低吸气音;框体部分,其为环状,用于支承所述本体部分;筒状部分,其从所述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弹性变形部分,其设置于所述筒状部分的外周面侧,紧贴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并利用弹性反作用力以使所述筒状部分在管内定位的状态下支承所述筒状部分;和法兰部分,其从所述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且配置于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的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所述密封垫部分别设置于所述法兰部分的两面,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在吸气管内流动的气体整流的整流网部分构成,所述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所述网眼。
(b)一种密封装置,具有用于密封构成吸气管的2个管中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的、由弹性件形成的密封垫部和用于降低吸气音的吸气音降低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装置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所述吸气音降低部具有:本体部分,其用于降低吸气音;框体部分,其为环状,用于支承所述本体部分;筒状部分,其从所述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弹性变形部分,其设置于所述筒状部分的外周面侧,紧贴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并利用弹性反作用力以使所述筒状部分在管内定位的状态下支承所述筒状部分;和法兰部分,其从所述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且配置于一方的管的端面和另一方的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所述密封垫部分别设置于所述法兰部分的两面,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应于气体的流动而摇动的橡胶状弹性体制的多个下垂部分构成。
针对技术方案(a),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进气噪声减少装置,实质公开了一种密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1]-[0003]段、附图1-2)以下的技术特征:具有用于密封构成节流阀结构管1(即本申请的吸气管的2个管中一方的管)的端面和进气歧管2(即本申请的另一方管)的端面之间的间隙的、由弹性件形成的密封垫部23和用于降低吸气音的吸气音降低部3,吸气音降低部具有本体部分,其用于降低吸气音,框体部分34,其为环状,用于支承本体部分;固定环部31(即本申请的法兰部分),其向外周面侧延伸,且配置节流阀结构管1的端面和进气歧管2的端面之间的间隙内,密封垫部分别设置于法兰部分的两面,本体部分由对在吸气管2流动的气体整流的整流网部35构成,密封垫部23和吸气音降低部3比在所述吸气管内具有的节流阀,更靠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侧配置。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吸气音降低部还具有筒状部分,其从框体部分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于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法兰部分从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在所述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所述法兰部分;(2)弹性变形部分,其设置于所述筒状部分的外周面侧,紧贴所述一方的管或另一方的管的内周面,并利用弹性反作用力以使所述筒状部分在管内定位的状态下支承所述筒状部分;(3)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所述整流网部分,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所述中间附近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多个同心圆状部分,形成所述网眼。因此权利要求2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共鸣并保持垫圈姿势以及在节流阀打开开始时对远离节流阀旋转轴的2处空气流进行整流以及抑制噪音。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燃机进气歧管,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6]段,附图1、8):整流部件39装配在构成开口36C的管体和构成进气口17的管体之间,其具有密封垫23(包含本申请的法兰部分),具有筒状部分,其从框体部分(隐含公开)沿管的伸长方向延伸,并嵌合构成进气口17的管的内周面(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8);密封垫23从筒状部分的端部向外周面侧延伸,在筒状部分的一端侧设有具有本体部分的整流部39,在筒状部分的另一端侧设有密封垫23包含的法兰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限定的整流部件在两个管体端面之间的安装方式,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客观上都能起到抑制共鸣并保持安装姿势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JP 10-37820A,公开日为1998年02月13日)公开了一种进气消音器的构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7]-[0009]段、附图1-5):消音器6安装在管5和空气出口管2的连接处,弹性变形部分7,其设置于消音器本体6a(对应本申请的筒状部分)的外周面侧,紧贴空气出口管2的内周面,并利用弹性反作用力以使消声器本体6a筒在管内定位的状态下支承消声器本体6a,使得消音效果更好。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的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保持安装姿势从而进一步提高消音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进气噪音降低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15]-[0037]段、附图1-4):伞状整流网部分3根据节流阀2的开度来伸展和收缩,在节流阀2刚打开开度较小时,在节流阀2的径向外周边缘附近会形成乱流引起噪音,此时伞状整流网部分3完全伸展开,整流网部分3由从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向外侧呈放射状延伸的多个放射状部分和从中间附近呈同心设置的多个多边形状部分,形成网眼,整流网部分在吸气管内的流道的中间附近的网眼较细,并随着远离中间附近网眼变粗(参见图1,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实质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节流阀打开开始时对远离节流阀旋转轴的2处空气流进行整流以及抑制噪音。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对比文件5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2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强调:技术特征“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应于气体的流动而摇动的橡胶状弹性体制的多个下垂部分构成”与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同,对比文件4也未给出技术启示,上述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未包含技术特征“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应于气体的流动而摇动的橡胶状弹性体制的多个下垂部分构成”的并列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本体部分由对应于气体的流动而摇动的橡胶状弹性体制的多个下垂部分构成”,给出了利用该技术特征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9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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