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自动配对的方法、设备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自动配对的方法、设备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89
决定日:2019-07-20
委内编号:1F2801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80002261.4
申请日:2016-12-30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李玲玲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4W4/00,H04W8/00,H04W7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而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2261.4,名称为“用于自动配对的方法、设备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301012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和对比文件2(CN105443956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0项,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2017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10、19、31、39、47、5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所涉及到的是终端和数字电视之间的通信,数字电视一般无需考虑是否需要尽量降低电量损耗的问题,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相关启示。对比文件1是终端与数字电视之间投屏/传屏,对比文件2是将外部手机固定在手持云台进行目标跟踪,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不相同也不相近;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误操作问题,对比文件2解决的是自动目标跟踪的问题,二者的技术问题也相差很大。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区别特征的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6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以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0项,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2017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为审查文本,引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6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作出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主要修改如下:将从属权利要求3-5、8、9以及说明书第41段中涉及移动终端和云台的特征“所述固定结构能够相对于所述移动终端云台旋转,使得被夹持在所述移动终端云台的所述移动终端能够自由旋转”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对其余独立权利要求10、19、31、39、47、55作出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应的修改,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5、8、9、12-14、17、18、21-23、26、27、33-35、38、41-43、46、49-51、54、57-59,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新的权利要求1-30。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新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在第一设备处执行的用于与第二设备自动配对的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第一设备上的固定结构将所述第二设备固定到所述第一设备,使得所述第二设备与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距离在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所述第一设备是承载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为承载于所述第一设备上的负载,所述第一设备是移动终端云台,以及所述第二设备是移动终端,所述固定结构为夹持结构,其中,所述固定结构能够相对于所述移动终端云台旋转,使得被夹持在所述移动终端云台的所述移动终端能够自由旋转;
通过所述第一通信技术来识别所述第二设备;以及
使用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技术具有比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大的通信范围,
所述固定结构中包括用于所述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元件,
其中,保持所述第一设备上的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关闭,并在所述第一设备通过第一通信技术识别到所述第二设备时,触发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开始工作,
其中,使用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的步骤还包括:
所述第一设备获取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识别信息;以及
根据所述识别信息通过所述第二通信技术与所述第二设备建立配对关系,
在所述第一设备建立与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后,自动触发打开所述第二设备上的操作界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技术是近场通信“NFC”或射频识别“RFID”通信技术,以及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是蓝牙或无线保真“Wi-Fi”通信技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信元件至少包括NFC芯片和NFC线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使用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经由所述第一设备来控制所述第二设备。
5、一种用于与第二设备自动配对的第一设备,包括:
设备识别模块,用于通过第一通信技术来识别所述第二设备;以及
配对关系建立模块,用于使用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技术具有比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大的通信范围,
所述第二设备能够通过所述第一设备上的固定结构固定到所述第一设备,使得所述第二设备与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距离在所述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所述第一设备是承载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为承载于所述第一设备上的负载,所述第一设备是移动终端云台,以及所述第二设备是移动终端,所述固定结构为夹持结构,其中,所述固定结构能够相对于所述移动终端云台旋转,使得被夹持在所述移动终端云台的所述移动终端能够自由旋转,
所述固定结构中包括用于所述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元件,
其中,保持所述配对关系建立模块关闭,并在所述设备识别模块识别到所述第二设备时,触发所述配对关系建立模块开始工作,
其中,所述配对关系建立模块还用于:
获取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识别信息;以及
根据所述识别信息通过所述第二通信技术与所述第二设备建立配对关系,
操作界面触发模块,用于在建立所述第一设备与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后,自动触发打开所述第二设备上的操作界面。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第一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技术是近场通信“NFC”或射频识别“RFID”通信技术,以及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是蓝牙或无线保真“Wi-Fi”通信技术。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第一设备,其中,所述通信元件至少包括NFC芯片和NFC线圈。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第一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还包括:
第二设备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第二设备。
9、一种用于与第二设备自动配对的第一设备,包括:
适用于第一通信技术的第一通信元件;
适用于第二通信技术的第二通信元件; 以及
处理器,用于执行以下操作:
经由所述第一通信元件通过第一通信技术来识别所述第二设备;以及
经由所述第二通信元件使用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技术具有比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大的通信范围,
所述第二设备能够通过所述第一设备上的固定结构固定到所述第一设备,使得所述第二设备与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距离在所述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所述第一设备是承载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为承载于所述第一设备上的负载,所述第一设备是移动终端云台,以及所述第二设备是移动终端,所述固定结构为夹持结构,其中,所述固定结构能够相对于所述移动终端云台旋转,使得被夹持在所述移动终端云台的所述移动终端能够自由旋转,
所述第一通信元件被设置于所述固定结构上,
其中,保持所述第二通信元件关闭,并在所述第一通信元件识别到所述第二设备时,触发所述第二通信元件开始工作,
其中,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获取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识别信息;
根据所述识别信息通过所述第二通信技术与所述第二设备建立配对关系; 以及
在建立所述第一设备与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后,自动触发打开所述第二设备上的操作界面。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技术是近场通信“NFC”或射频识别“RFID”通信技术, 以及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是蓝牙或无线保真“Wi-Fi”通信技术。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通信元件至少包括NFC芯片和NFC线圈。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还用于使得所述第一设备能够控制所述第二设备。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为手持云台,用于承载信息获取装置,所述第一设备上设置设备识别模组。
14、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通信元件被设置于所述夹持结构的夹爪之间,使得当所述第二设备装设于所述夹持结构上时,与所述通信元件靠近或接触。
15、根据权利要求9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第一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用于与便携式电子设备通信连接。
16、一种在第二设备处执行的用于与第一设备自动配对的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第一设备上的固定结构将所述第二设备固定到所述第一设备,使得所述第二设备与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距离在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所述第一设备是承载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为承载于所述第一设备上的负载,所述第一设备是移动终端云台,以及所述第二设备是移动终端,所述固定结构为夹持结构,其中,所述固定结构能够相对于所述移动终端云台旋转,使得被夹持在所述移动终端云台的所述移动终端能够自由旋转;
通过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向所述第一设备提供用于识别所述第二设备的识别信息; 以及
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一设备的请求,通过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所述第一设备的配对关系,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技术具有比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大的通信范围,
所述固定结构中包括用于所述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元件,
其中,保持所述第一设备上的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关闭,并在所述第一设备通过第一通信技术识别到所述第二设备时,触发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开始工作,
在建立与所述第一设备的配对关系后,自动打开所述第二设备上的操作界面。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技术是近场通信“NFC”或射频识别“RFID”通信技术,以及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是蓝牙或无线保真“Wi-Fi”通信技术。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信元件至少包括NFC芯片和NFC线圈。
19、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一设备的请求通过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所述第一设备的配对关系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来自所述第一设备的控制命令加以响应。
20、一种用于与第一设备自动配对的第二设备,包括:
识别信息提供模块,用于通过第一通信技术向所述第一设备提供用于识别所述第二设备的识别信息;
配对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一设备的请求,通过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所述第一设备的配对关系,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技术具有比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大的通信范围;以及
操作界面控制模块,用于在建立与所述第一设备的配对关系后,自动打开所述第二设备上的操作界面,
所述第二设备能够通过所述第一设备上的固定结构固定到所述第一设备,使得所述第二设备与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距离在所述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所述第一设备是承载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为承载于所述第一设备上的负载,所述第一设备是移动终端云台,以及所述第二设备是移动终端,所述固定结构为夹持结构,其中,所述固定结构能够相对于所述移动终端云台旋转,使得被夹持在所述移动终端云台的所述移动终端能够自由旋转,
所述固定结构中包括所述第一通信元件,
其中,保持所述第一设备上的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关闭,并在所述第一设备通过第一通信技术识别到所述第二设备时,触发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开始工作。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第二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技术是近场通信“NFC”或射频识别“RFID”通信技术,以及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是蓝牙或无线保真“Wi-Fi”通信技术。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第二设备,其中,所述通信元件至少包括NFC芯片和NFC线圈。
23、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第二设备,其中,所述第二设备还包括:
控制命令响应模块,用于对来自所述第一设备的控制命令加以响应。
24、一种用于与第一设备自动配对的第二设备,包括:
适用于第一通信技术的第一通信元件;
适用于第二通信技术的第二通信元件;以及
处理器,用于执行以下操作:
经由所述第一通信元件通过第一通信技术向所述第一设备提供用于识别所述第二设备的识别信息;
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一设备的请求,经由所述第二通信元件通过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所述第一设备的配对关系,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技术具有比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大的通信范围;以及
在建立与所述第一设备的配对关系后, 自动打开所述第二设备上的操作界面,
所述第二设备能够通过所述第一设备上的固定结构固定到所述第一设备,使得所述第二设备与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距离在所述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所述第一设备是承载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为承载于所述第一设备上的负载,所述第一设备是移动终端云台,以及所述第二设备是移动终端,所述固定结构为夹持结构,其中,所述固定结构能够相对于所述移动终端云台旋转,使得被夹持在所述移动终端云台的所述移动终端能够自由旋转,
所述固定结构中包括所述第一通信元件,
其中,保持所述第一设备上的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关闭,并在所述第一设备通过第一通信技术识别到所述第二设备时,触发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开始工作。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第二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技术是近场通信“NFC”或射频识别“RFID”通信技术,以及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是蓝牙或无线保真“Wi-Fi”通信技术。
26、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第二设备,其中,所述第一通信元件至少包括NFC芯片和NFC线圈。
27、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第二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对来自所述第一设备的控制命令加以响应。
28、一种用于配对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第一设备上的固定结构将所述第二设备固定到所述第一设备,使得所述第二设备与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距离在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所述第一设备是承载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为承载于所述第一设备上的负载,所述第一设备是移动终端云台,以及所述第二设备是移动终端,所述固定结构为夹持结构,其中,所述固定结构能够相对于所述移动终端云台旋转,使得被夹持在所述移动终端云台的所述移动终端能够自由旋转;
通过所述第一通信技术识别所述第二设备;
使用第二通信技术建立与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技术具有比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大的通信范围;以及
在所述第一设备和所述第二设备配对成功并建立通信连接后, 自动打开所述第二设备的操作界面,
所述固定结构中包括用于所述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元件,
其中,保持所述第一设备上的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关闭,并在所述第一设备通过第一通信技术识别到所述第二设备时,触发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开始工作。
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通信技术是近场通信“NFC”或射频识别“RFID”通信技术,以及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是蓝牙或无线保真“Wi-Fi”通信技术。
30、一种系统,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5-15中任一项所述的第一设备;以及
根据权利要求20-27中任一项所述的第二设备。”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
(1)对比文件1中所涉及到的是终端和数字电视之间的通信,数字电视终端不可能带动外围设备进行移动,数字电视一般也无需考虑降低电量损耗,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即使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移动终端手机固定在手持云台上并通过云台上的通信模块进行信息交互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为了与外围设备进行信息交互而在电视上设置用于固定外围设备的固定结构,因为这样做会影响使用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在数字电视上设置用于固定外围设备的固定结构并且在该固定结构中设置第一通讯技术的通信元件。
(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或启示在利用某一通信模块检测到某设备时触发另一通信模块开始工作、在所述第一设备建立与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后自动触发打开所述第二设备上的操作界面,这些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意见陈述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为: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2017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即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第一设备处执行的用于与第二设备自动配对的方法。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通过NFC技术实现的交互方法、终端及系统,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20-50段,说明书附图1):
第一终端、第二终端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终端、机顶盒、一体机、智能电视、PAD、PC或机顶盒与电视的组合,终端之间通过NFC模块交换各自的交互信息,从而建立无线连接,使得终端之间的连接配对操作更加便捷、快速,提高了用户体验度。
步骤101:第一终端通过NFC模块检测可识别的第二终端,第一终端的NFC模块检测是否存在可识别的第二终端,可以为判断在NFC模块可识别的范围内是否存在包括NFC模块的第二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第一通信技术来识别第二设备),若存在,则执行步骤102。
步骤102:通过NFC模块与第二终端交换各自的交互信息,其中,交互信息包括连接指令,该连接指令包括建立无线连接的地址信息、配对信息等,如WIFI模组的MAC地址、IP地址、蓝牙配对信息等,通过连接指令建立的无线连接与第二终端实现交互通信。
步骤103:第一终端获取交换得到的第二终端的交互信息后,如上述例举的地址信息、配对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根据所述识别信息通过所述第二通信技术与所述第二设备建立配对关系),建立与该地址信息相对应的无线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技术具有比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大的通信范围)。
建立与第二终端的无线连接后,第一终端获取实时屏幕数据形成传频数据通过无线连接发送至第二终端,并通过建立的无线连接接收第二终端回传的控制指令,该控制指令包括操作指令。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即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
①通过所述第一设备上的固定结构将所述第二设备固定到所述第一设备,使得所述第二设备与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距离在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所述固定结构中包括用于所述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元件。所述第一设备是承载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为承载于所述第一设备上的负载,所述第一设备是移动终端云台,以及所述第二设备是移动终端,所述固定结构为夹持结构,其中,所述固定结构能够相对于所述移动终端云台旋转,使得被夹持在所述移动终端云台的所述移动终端能够自由旋转。
②保持所述第一设备上的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关闭,并在所述第一设备通过第一通信技术识别到所述第二设备时,触发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开始工作;在所述第一设备建立与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后,自动触发打开所述第二设备上的操作界面。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移动终端被夹持固定、可自由旋转,并使其保持在云台的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以及,如何确保第一通信技术实现的可靠性和操作方便。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带跟踪功能的手持云台(参见其说明书第17-21段),具体公开如下内容:云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设备,移动终端云台)包括杆体以及设置在杆体前端的终端支架,工作时,将移动终端手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设备,移动终端)固定在终端支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结构,第二设备为承载于所述第一设备上的负载)上,杆体内设置有用于与外部手机通讯的通讯模块和与所述通讯模块连接的云台控制器通讯模块(也即,云台内设置通信元件),通讯模块可以是蓝牙模块。手机与云台控制器连接,将消息传递给云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移动终端手机固定在手持云台上并通过云台上的通讯模块进行信息交互的技术启示。首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将一个终端固定在另一个终端上来确保其间距在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从而确保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可旋转云台是跟踪、监控等应用中常见的设备,采用夹持的固定方式也是常见的固定手机终端的方式;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将通信模块设置在云台杆体中,为了使云台和手机距离更近从而使通信距离更近、减少通信受到的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在云台和手机相接触的固定结构中设置第一通讯技术的通信元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在NFC交互后建立WIFI无线连接,之后第一终端获取实时屏幕数据形成传频数据通过无线连接发送至第二终端,并通过建立的无线连接接收第二终端回传的控制指令,该控制指令包括操作指令。首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少第二通信技术带来的干扰,设定在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常闭,当第一通信技术模块完成识别后,再开启第二通信技术,从而确保第一通信技术实现的可靠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由上文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建立配对关系后向第二设备发送可操作界面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操作方便,设置触发时打开相关操作界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通信技术是近场通信‘NFC’或射频识别‘RFID’通信技术,以及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是蓝牙或无线保真‘Wi-Fi’通信技术”。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当检测到可识别范围内存在具有NFC功能的第二终端时,通过NFC模块与第二终端交换各自的交互信息,其中,交互信息包括连接指令,该连接指令包括建立无线连接的地址信息、配对信息等,如WIFI模组的MAC地址、IP地址、蓝牙配对信息等。并且,RFID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近场通信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通信元件至少包括NFC芯片和NFC线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NFC通信元件包括NFC芯片和NFC线圈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在使用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经由所述第一设备来控制所述第二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出处同上):工作时,将移动终端手机固定在终端支架上,手机传递信息给云台,控制云台运动使得手机摄像头一直对准移动的目标物,对目标进行跟踪。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一种与第二设备自动配对的第一设备,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2要求保护一种与第二设备自动配对的第一设备,其也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同理,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装置中进行功能模块划分,通过具体的功能模块或者设置相应的元件、处理器执行相应的步骤,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所述的第一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为手持云台,用于承载信息获取装置,所述第一设备上设置设备识别模组”。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第一终端设置NFC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3中的设备识别模组)检测第二终端;对比文件2(出处同上)公开了云台杆体内设置有用于与外部手机通讯的通讯模块和与所述通讯模块连接的云台控制器通讯模块,工作时,将移动终端手机固定在云台终端支架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3中承载信息获取装置),手机通过蓝牙与所述云台控制器连接,将消息通过蓝牙传递给云台;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手持云台是常用的云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通信元件被设置于所述夹持结构的夹爪之间,使得当所述第二设备装设于所述夹持结构上时,与所述通信元件靠近或接触”。对比文件2(出处同上)公开了云台杆体内设置有用于与外部手机通讯的通讯模块,工作时将移动终端手机固定在云台终端支架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通信元件设置在夹持机构夹爪之间以使得第二设备靠近或接触从而确保通信,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9-14任一项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设备用于与便携式电子设备通信连接”。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第二设备可以是移动终端、PAD等;对比文件2(出处同上)公开了移动终端手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在第二设备处执行的用于与第一设备自动配对的方法。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通过NFC技术实现的交互方法、终端及系统,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出处同上):
第一终端、第二终端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终端、机顶盒、一体机、智能电视、PAD、PC或机顶盒与电视的组合,终端之间通过NFC模块交换各自的交互信息,从而建立无线连接,使得终端之间的连接配对操作更加便捷、快速,提高了用户体验度。
步骤101:第一终端通过NFC模块检测可识别的第二终端,第一终端的NFC模块检测是否存在可识别的第二终端,可以为判断在NFC模块可识别的范围内是否存在包括NFC模块的第二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通过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向所述第一设备提供用于识别所述第二设备的识别信息),若存在,则执行步骤102。
步骤102:通过NFC模块与第二终端交换各自的交互信息,其中,交互信息包括连接指令,该连接指令包括建立无线连接的地址信息、配对信息等,如WIFI模组的MAC地址、IP地址、蓝牙配对信息等。
步骤103:第一终端获取交换得到的第二终端的交互信息后,如上述例举的地址信息、配对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根据所述识别信息通过所述第二通信技术与所述第二设备建立配对关系),建立与该地址信息相对应的无线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使用第二通信技术来建立与识别出的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其中,所述第二通信技术具有比所述第一通信技术大的通信范围)。
建立与第二终端的无线连接后,第一终端获取实时屏幕数据形成传频数据通过无线连接发送至第二终端,并通过建立的无线连接接收第二终端回传的控制指令,该控制指令包括操作指令。
权利要求1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即权利要求16中还包括:
①通过第一设备上的固定结构将所述第二设备固定到所述第一设备,使得所述第二设备与所述第一设备之间的距离在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固定结构中包括用于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元件。所述第一设备是承载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为承载于所述第一设备上的负载,所述第一设备是移动终端云台,以及所述第二设备是移动终端,所述固定结构为夹持结构,其中,所述固定结构能够相对于所述移动终端云台旋转,使得被夹持在所述移动终端云台的所述移动终端能够自由旋转。
②保持所述第一设备上的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关闭,并在所述第一设备通过第一通信技术识别到所述第二设备时,触发所述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开始工作;在所述第一设备建立与所述第二设备的配对关系后,自动触发打开所述第二设备上的操作界面。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6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移动终端被夹持固定、可自由旋转,并使其保持在云台的第一通信技术的通信范围内,以及,如何确保第一通信技术实现的可靠性和操作方便。
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评述相关部分。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②,意见与评述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①、②的意见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相对应,同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1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1)独立权利要求2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3、独立权利要求2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27都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与第一设备自动配对的第二设备,上述权利要求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19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16-19不具备创造性同理,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装置中进行功能模块划分,通过具体的功能模块或者设置相应的元件、处理器执行相应的步骤,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23、24-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28、2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配对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的方法,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8、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5-15中任一项所述的第一设备以及权利要求20-27任一项所述的第二设备。与权利要求5-15、权利要求20-27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NFC识别并交互信息从而建立无线连接进行投屏,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两个设备间可先通过NFC技术进行相互识别,而后再进行其他通信连接,其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两个设备间的通信过程是一致的,只是具体应用场景不同,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云台和移动终端也存在需要互相识别、配对过程复杂的问题,因此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手持云台和移动终端间复杂的配置问题。基于该应用场景,由于云台和移动终端的特殊装载固定方式,也容易想到将NFC相关模块设置在两者相接触的位置上。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在NFC交互后建立WIFI无线连接,终端获取实时屏幕数据形成传频数据无线发送至第二设备,并通过建立的无线连接接收第二终端回传的控制指令,该控制指令包括操作指令。首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少第二通信技术带来的干扰,设定在第二通信技术模块常闭,当第一通信技术模块完成识别后,再开启第二通信技术,从而确保第一通信技术实现的可靠性,是惯用手段;并且,由上文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建立配对关系后向第二设备发送可操作界面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操作方便,设置触发时打开相关操作界面属于惯用手段。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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