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轮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色轮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67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58652
优先权日:2007-09-27
申请(专利)号:201410045410.8
申请日:2008-09-19
复审请求人:欧瑞康贸易股份公司(特吕巴赫)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予泓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魏嵬
国际分类号:G02B7/00,G02B2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给出了结合启示,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5410.8,名称为“色轮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是申请号为200880109382.4、发明名称为“色轮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9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9月27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2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申请人为欧瑞康贸易股份公司(特吕巴赫)。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02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在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779550A,公开日为2006年05月31日;
对比文件2:WO2006/113488A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形成色轮组件(122)的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将所述多个彩色滤光片在第一侧面上附接到压敏粘合剂元件(104);
将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粘附到轮毂平衡垫圈(102);以及
通过使用粘合剂将多个彩色滤光片(106)在第二侧面上附接到安装在马达基座(120)上的马达(110)的回转表面(118),其中,所述粘合剂以环形形状施用在所述回转表面上,并且所述彩色滤光片被压到所述粘合剂上,使所述粘合剂形成平坦薄膜并将所述彩色滤光片直接粘附到所述回转表面,
其中所述粘合剂为强粘性的永久粘合剂,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将所述彩色滤光片临时对齐排列,所述粘合剂永久地粘结对齐的所述彩色滤光片,使所述彩色滤光片保持在适当位置的永久粘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是半固态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是双面胶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多个彩色滤光片附接至所述轮毂平衡垫圈时不需光敏性固化或烘烤炉固化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一个所述滤光片均由涂覆有至少一种颜色的浮法玻璃构成。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剂为二元粘合剂。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85°下固化所述粘合剂30至45分钟时间的步骤。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是半固态的。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是双面胶带。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不需要光敏性固化或烘烤炉固化。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一个所述滤光片均由涂覆有至少一种颜色的浮法玻璃构成。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剂为二元粘合剂。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剂以环形形状施用到所述回转表面。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85°下固化所述粘合剂30至45分钟时间的步骤。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彩色滤光片的对齐直径介于25毫米至60毫米的范围内。
16. 一种运转投影系统的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形成色轮组件(122);其中,所述马达包括心轴(114),且所述色轮组件具有容置所述心轴的中心空间(112);以及使所述马达以一定速度运转,从而使所述心轴和所述色轮组件一起旋转。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马达以介于7200转每分至14,400转每分的速度运转。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一个所述滤光片由涂覆有至少一种颜色的浮法玻璃构成。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剂以环形形状施用到所述回转表面。”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双面胶23是压敏粘合剂元件;(2)所述彩色滤光片被压到所述粘合剂上,使所述粘合剂形成平坦薄膜;(3)压敏元件将所述多个彩色滤光片临时对齐排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运转投影系统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运转投影系统的方法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形成色轮组件。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形成色轮组件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欧瑞康贸易股份公司(特吕巴赫)(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本申请使用压敏粘合剂元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进行光敏性固化或烘烤固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适用于高温条件下的压敏双面胶带。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案的目的之一是避免高温情况的烘烤固化,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2)本申请使用以环形形状施用的粘合剂形成平坦薄膜,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附接的厚度不仅均匀而且还根据实际情况可控、能够适应被结合部件的粘结表面并且在粘合剂未固定前还可调节位置。(3)本申请粘合剂的强粘性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压敏粘合剂元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粘合效果。(4)本申请轮毂平衡垫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环而言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额外的轮毂平衡、用于平衡色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将彩色滤光片粘附到金属环12上使用的双面胶23是压敏粘合剂元件。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双面胶23和15都利用除湿、加热或烘烤干固,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胶层的烘烤会由于热膨胀引起的应力影响色轮质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烘烤炉固化。(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金属环为轮毂平衡垫圈。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轮毂平衡。(3)先将彩色滤光片附接到压敏粘合剂元件,再将压敏粘合剂元件粘附到轮毂平衡垫圈,压敏粘合剂元件将彩色滤光片临时对齐排列。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完成色环的粘接。(4)粘合剂施用在回转表面上,彩色滤光片被压到粘合剂上,使粘合剂形成平坦薄膜。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一种可替换双面胶的粘合剂并完成色环与马达之间的粘接。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压敏粘合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双面胶以避免烘烤炉固化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4)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运转投影系统的方法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形成色轮组件。运转投影系统的方法包括形成色轮组件的步骤,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形成色轮组件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给予了详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删除从属权利要求8-14,19,并相应修改部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设置有轮毂平衡垫圈;(2)在彩色滤光片与轮毂平衡垫圈之间采用压敏性粘合剂元件;(3)在彩色滤光片和马达回转表面之间采用永久粘合剂,并且,该永久粘合剂在施用时为环形形状、在组装后被彩色滤光片压成平坦薄膜;(4)压敏粘合剂元件用于滤光片的临时排列,而粘合剂用于永久地粘结彩色滤光片。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均未给出将金属环作为轮毂平衡垫圈来提供额外的平衡的技术启示。另外,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均未给出将双面胶或双面胶带替换为如此设置的永久粘合剂的技术启示。相对于双面胶而言,在将粘合齐剂压成平坦薄膜状的过程能够快速有效地增加粘结强度。使用该永久粘合剂不需要进行光敏性固化或烘烤炉固化、也不需要使用干燥设备,使得制造过程高效、快速。4、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根据对比文件1,为使双面胶的黏胶层加速硬化达到永久黏着的目的,实施本方法时可采用干燥设备或烤炉以加速胶合。可以理解,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当环氧树脂位于双面胶的芯材表面上时在不经干燥或烤炉处理的情况下也能够实现快速的永久黏着。况且,对比文件2中的压敏双面胶带能够实现高度的粘合性,但并未公开或启示其具备永久粘结能力。即,不论是对比文件1中的双面胶、还是对比文件2中的压敏双面胶带,均不能同时实现如下两种能力:1)不必采用干燥设备或烤炉以加速胶合;2)能够实现永久粘结。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形成色轮组件(122)的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将所述多个彩色滤光片在第一侧面上附接到压敏粘合剂元件(104);
将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粘附到轮毂平衡垫圈(102);以及
通过使用粘合剂将多个彩色滤光片(106)在第二侧面上附接到安装在马达基座(120)上的马达(110)的回转表面(118),其中,所述粘合剂以环形形状施用在所述回转表面上,并且所述彩色滤光片被压到所述粘合剂上,使所述粘合剂形成平坦薄膜并将所述彩色滤光片直接粘附到所述回转表面,
其中所述粘合剂为强粘性的永久粘合剂,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将所述彩色滤光片临时对齐排列,所述粘合剂永久地粘结对齐的所述彩色滤光片,使所述彩色滤光片保持在适当位置的永久粘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是半固态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是双面胶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多个彩色滤光片附接至所述轮毂平衡垫圈时不需光敏性固化或烘烤炉固化所述压敏粘合剂元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一个所述滤光片均由涂覆有至少一种颜色的浮法玻璃构成。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剂为二元粘合剂。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85°下固化所述粘合剂30至45分钟时间的步骤。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彩色滤光片的对齐直径介于25毫米至60毫米的范围内。
9. 一种运转投影系统的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形成色轮组件(122);其中,所述马达包括心轴(114),且所述色轮组件具有容置所述心轴的中心空间(112);以及使所述马达以一定速度运转,从而使所述心轴和所述色轮组件一起旋转。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马达以介于7200转每分至14,400转每分的速度运转。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一个所述滤光片由涂覆有至少一种颜色的浮法玻璃构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给出了结合启示,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形成色轮组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色轮的组装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5页,图1-5),包括步骤:由多个彩色滤光片构成了滤光片21,金属环22可利用双面胶23贴在滤光片21的正面(相当于第一侧面),利用自然干燥、除湿干燥或加热步骤令双面胶23上的黏胶层干固,接着双面胶15贴在滤光片21的另一面(相当于第二侧面),再与马达14的基座的回转表面粘接,最后,同样再利用自然干燥、除湿干燥或加热步骤使双面胶15上黏胶层干燥,令色轮与马达21得以永久接合。其中,双面胶23和15可以为环氧树脂双面胶,如附图5所示,双面胶23和15为环状形状。该方法可以避免习知技艺的采用点胶所形成的胶层薄厚不均及溢胶污染滤光片的问题,又可以利用除湿、加热或烘烤的步骤缩短色轮的胶合时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将彩色滤光片粘附到金属环12上使用的双面胶23是压敏粘合剂元件。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双面胶23和15都利用除湿、加热或烘烤干固,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胶层的烘烤会由于热膨胀引起的应力影响色轮质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烘烤炉固化。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金属环为轮毂平衡垫圈。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轮毂平衡。3)先将彩色滤光片附接到压敏粘合剂元件,再将压敏粘合剂元件粘附到轮毂平衡垫圈,压敏粘合剂元件将彩色滤光片临时对齐排列。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完成色环的粘接。4)粘合剂施用在回转表面上,彩色滤光片被压到粘合剂上,使粘合剂形成平坦薄膜。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一种可替换双面胶的粘合剂并完成色环与马达之间的粘接。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敏双面胶带(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3页第4行),其可用于多种用途,包括电子装置的粘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压敏双面胶带,采用指能压力就能使粘合剂立即达到粘接任何被粘物光洁表面的目的,其粘接过程对压力非常敏感,而且不需要烘烤即可粘接。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压敏粘合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双面胶23以避免烘烤炉固化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压敏双面胶用于对比文件1中滤光片与金属环之间的粘接。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色轮在使用中经常需要快速旋转,具体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环22为轮毂平衡垫圈以提供额外的轮毂平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金属环22可利用双面胶23贴在滤光片21的正面,并未公开详细的粘接步骤。具体地,先将彩色滤光片附接到压敏粘合剂元件,再将压敏粘合剂元件粘附到轮毂平衡垫圈,是利用压敏粘合剂将彩色滤光片与轮毂平衡垫圈进行粘接的常规步骤。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滤光片21由多个彩色滤光片构成(参见图5),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使用多个彩色滤光片构成滤光片时,为了获得所需滤光效果,必然要将多个彩色滤光片对齐,而在制造过程中,在粘合剂完全固化之前,对多个彩色滤光片实施临时对齐排列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对比文件2中的压敏双面胶与本申请中的压敏粘合剂具有相同的粘合特性,在待粘接对象材质相同的情况下,即粘合彩色滤光片以及金属环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公开的压敏双面胶必然也具有能够调整多个彩色滤光片临时排列对齐的状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采用双面胶取代传统的注胶黏着,可以克服采用点胶所形成的胶层薄厚不均的技术问题。当采用粘合剂形成平坦薄膜,也能够获得与对比文件1中双面胶15一样的厚度均匀性时,采用粘合剂黏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具体采用粘合剂施用在回转表面上,彩色滤光片被压到粘合剂上,使粘合剂形成平坦薄膜,为采用粘合剂将滤光片与马达的回转表面进行粘接的常规步骤。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其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半固态形态的压敏粘合剂元件为本领域常用的一类压敏粘合剂,也早已为现有技术中广泛使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压敏粘合剂为压敏双面胶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根据本领域基本常识,压敏粘合剂具有采用指能压力就能粘接任何被粘物光洁表面的特性,其粘接过程无需光敏性固化或烘烤炉固化。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采用涂覆有至少一种颜色的浮法玻璃构成滤光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二元粘合剂为本领域常用的粘合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根据粘合剂的特性、被粘合对象的材料以及被粘合表面的光洁程度等因素,选择粘合温度以及粘合时间以达到最佳粘合效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根据实际需要,将彩色滤光片的对齐直径设置在25-60mm的范围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运转投影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色轮(参见说明书第1-5页,图1-5),其中,马达14具有心轴,滤光片21、双面胶23、15、金属环22上均具有容置上述心轴的中心空间(参见图5),可以确定当马达以一定速度运转时,其心轴和色轮组件一起旋转。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运转投影系统的方法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形成色轮组件。运转投影系统的方法包括形成色轮组件的步骤,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形成色轮组件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包括该权利要求1的形成色轮组件的步骤的运转投影系统的方法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0是对权利要求9的进一步限定,根据系统的实际需要,设置马达的转速,例如设置为7200转/分钟-14400转/分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1是对权利要求9的进一步限定,采用涂覆有至少一种颜色的浮法玻璃构成滤光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环22可利用双面胶23贴在滤光片21的正面,未公开金属环为轮毂平衡垫圈。由于色轮在使用中经常需要快速旋转,为保障快速旋转需要色轮结构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衡性,具体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环22为轮毂平衡垫圈以提供额外的轮毂平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压敏粘合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双面胶23以避免烘烤炉固化的技术启示。
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3)和(4),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在彩色滤光片和马达回转表面之间采用永久粘合剂,该永久粘合剂在施用时为环形形状,用于永久地粘结彩色滤光片,并未记载任何体现“该永久粘合剂不需要进行光敏性固化或烘烤炉固化、也不需要使用干燥设备,使得制造过程高效、快速”的技术特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段记载了“粘合剂116可为强粘性的永久粘合剂,例如二元粘合剂环氧树脂,……在示例性的二元环氧树脂中,可需要烘烤炉固化,……选择不同的环氧树脂粘合剂系统也能潜在地消除在色环组件108附接到马达110期间对烘烤炉固化的需要”,可见,只有选择特定的永久粘合剂才会消除对烘烤炉的需要,并非任何永久粘结剂都不需要烘烤炉固化。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不能确定其具备“不必采用干燥设备或烤炉以加速胶合”的能力。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双面胶23和15可以为环氧树脂双面胶,如附图5所示,双面胶23和15为环状形状,在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还公开了:利用自然干燥、除湿干燥或加热步骤使双面胶15上黏胶层干燥,令色轮与马达21得以永久接合。可见,在彩色滤光片和马达回转表面之间利用环氧树脂双面胶永久粘合,并且粘合的双面胶为环形形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可以利用自然干燥固化双面胶,此时也不必采用干燥设备或烤炉就能够实现永久粘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3)和(4)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仅未公开:采用粘合剂代替对比文件1的环形双面胶,粘合剂以环形形状施用在回转表面上,彩色滤光片被压到粘合剂上,使粘合剂形成平坦薄膜;压敏粘合剂元件将彩色滤光片临时对齐排列。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可知,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期。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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