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收音方法、收音装置及车载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收音方法、收音装置及车载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51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793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8813.X
申请日:2016-03-02
复审请求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华
合议组组长:王欣
参审员:潘小丹
国际分类号:H04H20/40(2008.01),H04H20/57(2008.01),H04H40/27(2008.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8813.X,名称为“一种收音方法、收音装置及车载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496122A,公开日为2004年05月12日,对比文件2:CN102293007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对比文件3:CN101203010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收音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音方法包括:接收电台信号,并播放接收的电台信号;若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则暂停播放接收的电台信号,并继续接收电台信号,且开始存储接收的电台信号,其中,当收音装置处于静音模式时,则会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若接收到电台恢复播放信号,则播放存储的电台信号;接收电台信号,并存储接收的电台信号;播放存储的电台信号;若再次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则暂停播放存储的电台信号,并记录暂停点,且继续接收电台信号后存储接收的电台信号;以及若再次接收到电台恢复播放信号,则从暂停点开始播放存储的电台信号;其中所述收音方法还包括若接收到换台信号,则删除存储的电台信号中原电台对应的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音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车载导航装置或车载电话装置通过声音输出模块进行播报时,则会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音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音方法还包括:删除存储的电台信号中已经播放的电台信号。
4. 一种收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音装置包括控制器、收音模块、存储模块、声音输出模块;所述收音模块用于接收电台信号;所述声音输出模块与所述收音模块相连,用于播放所述收音模块接收的电台信号;所述控制器用于在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时,控制所述声音输出模块暂停播放所述收音模块接收的电台信号,并控制存储模块开始存储所述收音模块接收的电台信号,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接收到电台恢复播放信号时,控制所述声音输出模块播放所述存储模块存储的电台信号,且控制所述存储模块继续存储所述收音模块接收的电台信号;其中,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再次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时,控制所述声音输出模块暂停播放所述存储模块存储的电台信号,并记录暂停点,且在再次接收到电台恢复播放信号时,控制所述声音输出模块从暂停点开始播放所述存储模块存储的电台信号;其中,当所述收音装置处于静音模式时,所述控制器会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接收到换台信号时,删除所述存储模块中存储的原电台对应的信号。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收音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车载导航装置或车载电话装置通过所述声音输出模块进行播报时,所述控制器会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收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删除所述储存模块中已经播放的电台信号。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收音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模块位于云端。
8. 一种车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收音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当收音机处于静音模式时则会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在有移动通信设备的呼入或呼出时,或由于无线电波故障时自动开始记录TV广播节目,并未揭示静音模式与电台暂停播放信息相关;2)对比文件3仅是将已经观看或听过的广播数据删除,并未解释接收到换台信号与删除操作相关联,更未揭示接收到换台信号时删除存储的电台信号中原电台对应的信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第1)点,本申请记载了若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则暂停播放并记录暂停点,并继续接收电台信号后存储接收的电台信号,其中,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的情况有当车载电话或车载导航等其他优先级较高的装置进行播报时,或者收音装置被调成静音模式或暂停模式时。也就是说,本申请为解决其如何保证收听的电台信息连贯性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核心技术方案为,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不停止接收,记录暂停点并存储接收到的电台信号,在后续收到恢复信号后从暂停点开始播放存储的信号。对比文件1也是为了解决TV节目观看连贯性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当移动终端观看TV广播节目期间有电话呼入呼出时,通过外部服务器继续接收并存储节目信号,当电话呼入呼出结束时播放存储的节目信号。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限定了在静音模式时也暂停播放但不停止接收且存储接收的节目,此种设置是基于实际需求,选择对于哪些情况期望防止错过节目,在本领域,对于实时节目,暂停、静音、中断均会错过节目,这些是公知常识,如果期望在各种情况下均不错过节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在用户调成静音或者用户暂停时也继续接收并存储静音或暂停开始时刻的节目,后续自动、或手动重新播放存储的节目。针对第2)点,本申请删除操作是通过将无意义的数据删除,以接收存储空间或者更好的管理存储空间,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该技术启示,对于实时节目,换台操作等表示用户不希望继续收听,则原电台的信号成为无意义数据,为了节省存储空间以及更好的管理存储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换台后将原电台信号删除,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CN1496122A,对比文件2:CN102293007A。
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也是为了解决TV广播节目观看连贯性的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当移动终端观看TV广播节目期间有电话呼入呼出时,通过外部服务器继续接收并存储节目信号,当电话呼入呼出结束时播放存储的节目信号。本申请限定了在静音模式时也暂停播放,但不停止接收且存储接收的节目,此种设置是基于实际需求,选择对于哪些情况期望防止错过节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实时节目,暂停、静音、中断均会错过节目,如果期望在各种情况下均不错过节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用户调成静音或者用户暂停时也继续接收并存储静音或暂停开始时刻的节目,后续自动、或手动重新播放存储的节目,这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2)对于实时节目,换台操作等表示用户不希望继续收听,则原电台的信号成为无意义数据,为了节省存储空间以及更好的管理存储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换台后将原电台信号删除,这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揭示收音装置的静音模式与电台暂停播放信息相关,更未揭示在收音装置处于静音模式时则会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并暂停播放接收的电台信号。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均是在有其他声音信号输入或输出时或电台信号被迫中断时存储电台信息,以解决电台声音信号客观上无法正常播放时电台信号的连续性的问题,而非权利要求1限定的处于静音状态时存储电台信息,以解决台声音信号主观上无法正常播放时电台信号的连续性的问题。2)依据公知常识,在接收到换台信号时仅仅会切换接收另外的电台信号,而并未揭示接收到换台信号与删除操作相关联,更未揭示接收到换台信号时则删除存储的电台信号中原电台对应的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1:CN1496122A,公开日为2004年05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2293007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收音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广播节目记录方法、通信控制设备以及移动通信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行-第27页第5行,图1-4):能够接收TV广播的移动通信设备接收TV广播信号,以及用户观看TV广播节目(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21-22行,相当于接收电台信号;播放电台信号)。判断是否进行移动通信的呼入或呼出,或者是否由于无线电波故障而不可能观看TV广播。当出现移动通信的呼入或呼出时,或者当不可能观看TV广播节目时,该记录开始/停止/重放信息生成器部分228通过使用命令时间测量部分234而存储记录开始命令时间 A,并将该记录开始命令信息发送到外部服务器31(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22-26行,相当于若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则暂停播放接收的电台信号,并继续接收电台信号,且开始存储接收的电台信号);当呼叫被终止或无线电波故障被恢复时,该记录开始/停止/重放信息生成器部分228通过使用命令时间测量部分234存储重放开始命令时间B,并将该重放开始命令信息发送到外部服务器31(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27-30行,相当于若接收到电台恢复播放信号,则播放存储的电台信号)。判断节目记录设备30的记录设备37上记录的所有数据是否已经被重放。当记录开始/停止/重放信息生成器部分228检测到记录时间 B-A已经逝去时,它将重放结束命令信息发送到外部记录服务器31。然后,该外部记录服务器31停止重放过程。利用移动通信设备20的内部记录设备37来执行后续的重放和继续的记录(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1-9行,相当于接收电台信号,并存储接收的电台信号;播放存储的电台信号)。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若再次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则暂停播放存储的电台信号,并记录暂停点,且继续接收电台信号后存储接收的电台信号;以及若再次接收到电台恢复播放信号,则从暂停点开始播放存储的电台信号;(2)当收音装置处于静音模式时,则会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3)若接收到换台信号,则删除存储的电台信号中原电台对应的信号,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恢复收听节目时的连续性、如何设置暂停状态以及如何节省存储空间。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基于网络的个人视频记录的当前频道缓冲器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54段及图1-6):分配缓冲器用于实时存储与电视节目播放频道相关联的视频数据,允许用户调用用于控制节目观看的某些功能,包括暂停和重新开始功能;线缆头端中的处理器基于观众对“暂停”还包含频道标识符的节目的请求,创建到频道缓冲器的指针,处理器使用信息标识缓冲器和其中的位置,以标识当观众随后请求重新开始观看节目时重新开始流播放的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6段,相当于若再次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则暂停播放存储的电台信号,并记录暂停点;若再次接收到电台恢复播放信号,则从暂停点开始播放存储的电台信号),由此可见,该对比文件已披露部分区别特征(1),且该特征在该对比文件2和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收听节目时无缝收听,容易想到暂停播放时记录暂停点并继续存储,这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实时节目,暂停、静音、中断均会错过节目,如果期望在各种情况下均不错过节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用户调成静音或者用户暂停时也继续接收并存储静音或暂停开始时刻的节目,后续自动、或手动重新播放存储的节目,这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于实时节目,换台操作等表示用户不希望继续收听原来的节目,则原电台的信号成为无意义数据,为了节省存储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换台后将原电台信号删除,这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行-第27页第5行,图1-4):当出现移动通信的呼入或呼出时,或者当不可能观看TV广播节目时,该记录开始/停止/重放信息生成器部分228通过使用命令时间测量部分234而存储记录开始命令时间 A,并将该记录开始命令信息发送到外部服务器31(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22-26行,相当于通过声音输出模块进行播报时,则会接收到电台暂停播放信号),由此可见,该对比文件已披露部分附加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当车载设备占用声音播报设备时,则无法正常播放广播等其他音频信号,这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为了节省存储空间,容易想到将已经播放的电台信号删除,这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 利用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以及根据信号的处理流程设置各个功能模块的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当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行-第27页第5行,图1-4):当出现移动通信的呼入或呼出时,或者当不可能观看TV广播节目时,该记录开始/停止/重放信息生成器部分228通过使用命令时间测量部分234而存储记录开始命令时间 A,并将该记录开始命令信息发送到外部服务器31(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22-26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存储模块设置云端,这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车载系统,车载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收音装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收音装置设置在车载系统中,这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当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限定了在静音模式时也暂停播放,但不停止接收且存储接收的节目,此种设置是基于实际需求,选择对于哪些情况期望防止错过节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实时节目,暂停、静音、中断均会错过节目,如果期望在各种情况下均不错过节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用户调成静音或者用户暂停时也继续接收并存储静音或暂停开始时刻的节目,后续自动、或手动重新播放存储的节目,这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对于其中被优先级较高的声音输出这一情况时的处理方式,其与本申请的处理方式相同,均是继续接收并存储后续信号,当被中断因素结束后继续播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中断的情况,基于实际需求,将静音模式、暂停模式等用户的主动操作也与其他中断情况执行同样的处理,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取上述手段解决收听连续性的技术启示。
2)对于实时节目,换台操作等表示用户不希望继续收听,则原电台的信号成为无意义数据,为了节省存储空间以及更好的管理存储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换台后将原电台信号删除,这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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