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合成卤化的环状化合物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65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53173
优先权日:2008-09-30
申请(专利)号:201610380671.4
申请日:2009-09-25
复审请求人:索尔维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雪莹
合议组组长:赵霞
参审员:周子文
国际分类号:C07D213/80,C07D213/803,C07D239/36,C07D23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是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0671.4,名称为“用于合成卤化的环状化合物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尔维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09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980138436.4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0段,2017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具有以下化学式(I)的环状化合物的方法:
其中R1是卤化的烷基基团,其中R1包含至少一个氟原子,
其中Z和Y独立地选自氧、硫、氮以及碳,
A是在Z和Y之间的连接基团,在环上包括0、1、2或3个原子
所述方法包括:
(a)将具有化学式R1-C(O)-X的酰基卤加入到具有化学式(II)CH2=CH-OR2(II)的乙烯基醚中以产生加成产物,其中X选自氟、氯和溴并且R1具有以上给出的含义,其中R2选自烷基基团、芳烷基基团和芳基基团,并且其中步骤(a)的加成反应是在不存在碱的情况下进行的,以及
(b)使所述加成产物与具有化学式(III)Y-A-Z(III)的化合物进行反应,其中Z、Y和A是如以上所定义的,以及其中被供应至步骤(b)的所述加成产物是来自步骤(a)的粗产物,所述粗产物包含卤化氢。
……
16. 一种用于制造具有以下化学式(I)的环状化合物的方法:
其中R1是卤化的烷基基团,其中R1包含至少一个氟原子,
其中Z和Y独立地选自氧、硫、氮以及碳,以及
其中A是在Z和Y之间的连接基团,在环上包括0、1、2或3个原子,
所述方法包括:
(a)将具有化学式R1-C(O)-X的酰基卤加入到具有化学式(II)CH2=CH-OR2(II)的乙烯基醚中以产生加成产物,其中X选自氟、氯和溴并且R1具有以上给出的含义,其中R2选自烷基基团、芳烷基基团和芳基基团,以及
(b)使所述加成产物与具有化学式(III)Y-A-Z(III)的化合物进行反应,其中Z、Y和A是如以上所定义的,以及其中步骤(b)的反应是在胺的存在下进行的。
……”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具有化学式(I)的环状化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EP016328OA1,公开日1985年12月04日)公开了一种制备2-羟基-4-三氯甲基嘧啶的方法:在60-65℃下,在364g三氯乙酰氯(即CCl3-C(O)-Cl,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化学式R1-C(O)-X的化合物)和316 g吡啶的混合物中加入116 g甲基乙烯基醚(即CH2=CH-OCH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化学式(II)CH2=CH-OR2的乙烯基醚),开始反应,在该温度下保持30分钟。将该混合物冷却至20-25℃,然后依次加入250ml水、250ml浓盐酸以及120g尿素(即NH2-C(O)-NH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化学式(III)Y-A-Z的化合物)在200ml水和400ml乙醇的混合物中的溶液(可见,第二步是在不存在碱的情况下,第一步反应的粗产物直接供应至第二步成环反应)。然后按照实施例1进一步处理,得到2-羟基-4-三氯甲基嘧啶345 g(81%)(参见说明书实施例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目标化合物及原料化合物酰基卤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中定义目标化合物(I)及原料化合物R1-C(O)-X中的R1为卤化的烷基基团且包含至少一个氟原子,而对比文件1中目标化合物及原料化合物酰基卤中对应的基团为三氯甲基;2)步骤(a)的反应条件不同:权利要求1中步骤(a)是在不存在碱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对比文件1中对应的步骤中使用了吡啶(其是一种碱);步骤(b)使用的包含卤化氢的粗产物。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确定本申请的方法能够获得比对比文件1更高的产率或者纯度更高的产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化学式(I)的环状化合物的制备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8公开了一种制备式(II)的2-羟基嘧啶的方法,其中一个技术方案是将三卤甲基羧酸卤化物与烯醇醚以已知方式反应,接着使其产物与尿素反应从而得到目标产物。对比文件1实施例4的方法是落入其范围内的一个具体实施例,其中使用的三氯乙酰氯为具体的三卤甲基羧酸卤化物,其制备得到的2-羟基-4-三氯甲基嘧啶是Hal为氯的式(II)化合物。此外,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式(II)的结构式,其中定义Hal是氟或氯,R可以是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所述方法可用于制备2-羟基-4-三氟甲基嘧啶(即本申请说明书实例3中制得的6-(三氟甲基)嘧啶-2(1H)-酮)的技术启示,根据目标产物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容易地确定所使用的三卤甲基羧酸卤化物为三氟乙酰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地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法来制备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化学式(I)的环状化合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US7405328B2,公开日2008年07月29日)公开了一种制备式(I)的烯酮的方法,其中将酰基卤与乙烯基醚在缺乏缚酸剂的条件下进行反应,其中R1(对应于权利要求1式(I)和酰基卤中的R1)可以是被至少一个卤原子取代的C1-C4烷基(优选被至少一个氟原子取代的甲基、乙基、正丙基、异丙基),R2(对应于权利要求1化学式(II)中的R2)是芳基、取代芳基、C1-C4烷基或被至少一个卤原子取代的C1-C4烷基,以及X(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酰基卤中的X)是氟、氯或溴(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5行至第2栏第24行)。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上述方法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a)。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下技术启示:酰基卤与乙烯基醚的反应可以在不存在缚酸剂(即碱)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对比文件2摘要中记载所述方法的产率较高,在实施例1、2中的产率分别是83.0%/87.6%、90.4%。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容易地选择在步骤(a)中不使用碱。在不使用碱的基础上,得到粗产物中含有卤化氢,而使用的包含卤化氢的粗产物进行下一步反应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方法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具有化学式(I)的环状化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目标化合物及原料化合物酰基卤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6中定义目标化合物(I)及原料化合物R1-C(O)-X中的R1为卤化的烷基基团且包含至少一个氟原子,而对比文件1中目标化合物及原料化合物酰基卤中对应的基团为三氯甲基;2)步骤(b)的反应是在胺的存在下进行的。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而在步骤(b)中使用胺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或者教导:在不存在碱的情况下使得酰基卤与乙烯基醚反应产生式(IV)的化合物,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下技术启示:酰基卤与乙烯基醚的反应可以在不存在缚酸剂(即碱)的情况下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可容易地选择在第一步中不使用缚酸剂(即,碱)。虽然对比文件2中明确教导式(VI)的脱卤化氢的产物是期望的最终产物,没有教导利用包括式(IV)的加成物的粗产物来制备氟取代的环状化合物,但这些均是基于对比文件2自身的发明目的而确定的,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即是提供一种制备烯酮的简化方法。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酰基卤与乙烯基醚加成反应的粗产物直接进行成环反应来制备环状化合物,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显而易见地想到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酰基卤与乙烯基醚进行加成反应的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法中,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方法。对比文件1给出了所述方法可用于制备2-羟基-4-三氟甲基嘧啶(即本申请说明书实例3中制得的6-(三氟甲基)嘧啶-2(1H)-酮)的技术启示,根据目标产物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容易地确定所使用的三卤甲基羧酸卤化物为三氟乙酰氯。对比文件1公开了酰基卤和乙烯基醚在碱存在下进行加成反应的粗产物能直接用于制备环状化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酰基卤与乙烯基醚的加成反应在不存在碱的情况下也可顺利地进行且具有较高的产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可合理预期到酰基卤和乙烯基醚在不存在碱的情况下能够顺利地进行加成反应,并且该加成反应的粗产物也能直接用于制备环状化合物,这并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实例3并没有使用胺,即本申请并没有验证胺的使用产生了何种效果,因此只能认为是胺的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添加。
申请人索尔维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8中强调,使三卤代酸酐或三卤代酰氯与乙烯基醚“以本领域已知的方式”反应,无法引导读者使用具有氟取代烷基的酰基卤。(2)“用三氟乙酰氯(TFAC)代替三氟乙酰基酸酐(TFAH)是显而易见的”并不能以该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来证明。有很多现有技术文献证明TFAC并不是一个明显的选择。(3)对比文件2公开了例如三氟乙酰氯是用于制造烯酮的合适起始材料,但是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方法是两步法,很难说TFAC可能替代TFAH;对比文件1和2中完全没有进一步显示其可能替代TFAH。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看起来是不可能或者会导致无意义,因为对比文件1使用酸捕获量的吡啶 碱化量的吡啶,而对比文件2强调没有酸捕获剂的反应。为了在没有酸捕获吡啶的情况下操作,并且同时在碱化吡啶存在下操作,在逻辑上无法实现。(4)根据本申请实施例3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3和4,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第一步在碱的不存在下进行)节约了:约4摩尔吡啶/摩尔环状化合物、显著量的水和浓HCl,具有更高时间/空间效率的显著优点。(5)虽然权利要求16的方法提供了碱的存在,但对比文件1提供了步骤b)的酸化,因此,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得知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6所提供的内容完全相反的内容。复审请求人提交了附件:Chemische Berichte,(1982),115, 第2766-2782页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共11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并不涉及本申请的反应,也不能证明三氯乙酰氯和三氟乙酰氯不能相互替换,虽然三氟乙酰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并没有给出三氟乙酰氯不能用于本申请这类反应的相反教导;本申请实施例3与权利要求1具有较大差异,实施例3的上述优点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在整个范围内也具有上述优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酰基卤和乙烯基醚在碱存在下进行加成反应的粗产物能直接用于制备环状化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酰基卤与乙烯基醚的加成反应在不存在碱的情况下也可顺利地进行且具有较高的产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可合理预期到酰基卤和乙烯基醚在不存在碱的情况下能够顺利地进行加成反应,并且该加成反应的粗产物也能直接用于制备环状化合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目标化合物及原料化合物酰基卤的结构不同:本申请定义目标化合物及原料化合物中的Rl包含至少一个氟原子,而对比文件1中目标化合物及原料化合物酰基卤中对应的基团为三氯甲基;(2)步骤(a)的反应条件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步骤(a)在不存在碱的情况下进行,进而步骤a的粗产物中包含卤化氢,而对比文件1中对应的步骤中使用了吡啶(其是一种碱)。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R1包含至少一个氟原子的化学式(I)的环状化合物。首先,对比文件1给出了所述方法可用于制备2-羟基-4-三氟甲基嘧啶的技术启示,根据目标产物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容易地确定所使用的三卤甲基羧酸卤化物为三氟乙酰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地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法来制备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化学式(I)的环状化合物(其中,R1为卤化的烷基基团且包含至少一个氟原子)。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下技术启示:酰基卤与乙烯基醚的反应可以在不存在缚酸剂(即,碱)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对比文件2摘要中记载所述方法的产率较高,在实施例1、2中的产率分别是80.3%/87.6%、90.4%。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容易地选择在步骤(a)中不使用碱。在步骤a不使用碱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该步骤的反应粗产物中会存在卤化氢,在能够预期卤化氢不会对步骤b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将步骤a的包含卤化氢的粗产物直接用于步骤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一种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2教导了R1、R2和X等基团的选择。对于A、Z和Y的基团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具体公开的尿素的基础上结合所需制备目标产物的结构,也可容易地加以确定。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评价申请的创造性关注的是本申请与其现有技术的关系,考察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足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教导或启示。对比文件1虽然记载了“使三卤代酸酐或三卤代酰氯与乙烯基醚“以本领域已知的方式”反应”,并不代表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只能按照对比文件1公开日之前的技术来实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对比文件公开日至本申请申请日之前的所有现有技术,并且不仅能够按照现有技术明确公开的技术方案实施,并且具备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和常规实验的能力。根据所需制备的目标产物的结构确定所使用的原料化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出于制备权利要求1限定的“R1至少包含一个氟原子”的化合物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同样的方法采用相应的原料进行制备。根据专利文件的撰写习惯,同一篇专利文件中对于其中的符号通常具有相同的定义。因此,对比文件1在前定义了Hal为氟或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容易地确定所述反应式中的Hal也是氟或氯。因此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7-8中也给出了将所述反应用于三氟甲基羧酸卤化物的技术启示。(2)复审请求人提供的附件证明文件并不直接涉及本申请的反应,也不能证明已有证据表明此类反应中三氯乙酰氯和三氟乙酰氯不能相互替换,因此不能说明现有技术中存在三氟乙酰氯不能用于本申请这类反应的相反教导或者技术障碍,反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合理预期三氟乙酰氯能用于此类反应制备相应结构的目标产物。三氟乙酰氯自身在其生产、运输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也不能直接构成阻止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制备相应含氟的目标产物选用该原料的阻碍,本发明的完成也不是在克服三氟乙酰氯自身不足的基础上完成的。(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是两步法,但属于可以视需要拆分的两个步骤,对比文件2虽然仅公开了其中步骤a,但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步骤a反应粗产物中不存在对步骤b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物质的情形下,将对比文件2的步骤a的粗产物直接用于对比文件1的步骤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一种选择,这种结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尤其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第二步反应中加入浓盐酸,在此基础上可以预期酰基卤与乙烯基醚反应产生的卤化氢并不会不利于第二步反应。对比文件2摘要中记载所述方法的产率较高,给出了不使用缚酸剂(即,碱)不会导致产率降低的技术启示。(4)复审请求人论述了本申请实例3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3和4相比的优点,然而,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基础上得到步骤a不使用碱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不使用吡啶,由此减少浓盐酸和和水的用量是完全可以预期的效果。(5)关于权利要求16,其步骤a并未限定在存在或不存在碱的条件下进行,即包含了两种可能的方式。并且本申请公开的实施例中,仅实例3公开了步骤a的具体操作条件,其中步骤a中未使用碱,不存在实施例体现步骤a在存在碱的条件下进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申请公开的内容无法获得步骤a使用碱时步骤b的具体操作方式和取得的效果如何,甚至于是否可以不使用浓HCl。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得知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6所提供的内容完全相反的内容”没有依据和基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0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具有以下化学式的环状化合物的方法:
所述方法包括:
(a)将具有化学式R1-C(O)-X的酰基卤加入到具有化学式(II)CH2=CH-OR2(II)的乙烯基醚中以产生加成产物,其中X选自氟、氯和溴并且R1为优选选自CF3、CF2H和CF2Cl中的C1至C3卤化的烷基基团,其中R2为甲基或乙基,以及
(b)使所述加成产物与选自肼或其水合物或其盐酸盐、丙二酸单酰胺的甲酯或乙酯、以及2-氰基-乙酸的甲酯或乙酯的化合物进行反应。
……
10. 以下具有化学式(IV)的化合物的用途:
其中R1为CF3,
X为Cl,
R2为乙基或甲基,
所述具有化学式(IV)的化合物作为加成反应中的试剂来形成具有以下化学式的环状化合物:
。”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要求保护的制造方法的目标产物的结构显著不同于对比文件1发明的目标产物的结构。对比文件1也从未公开或教导本发明步骤(b)中所采用的反应原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考虑用其他试剂如肼等来代替脲。将对比文件1中的尿素替换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肼等不属于常规替换。从对比文件1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用其他试剂如肼来代替尿素的技术动因。对比文件2也未能给出指向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最后,本发明技术方案还取得了非常有益的技术效果。由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2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1)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产物的通式结构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明确、清楚地记载。实例2、4、5的产物分别为具体化合物,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通式结构的化合物。从说明书第0006-0009、0011-0012、0015-0019、0022-0025和原权利要求对通式的定义中,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目标产物范围,甚至也不在原申请记载的式I和式VIII、IX、X、XI的范围内。2)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7限定“其中被供应至步骤(b)中的所述加成产物是来自步骤(a)的副产物”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式IV化合物制备的用途,实例2、4、5合成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式IV结构的化合物,实例2、4、5中使用的ETFBO不属于式IV结构的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0中式IV化合物的用途也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综上,权利要求1-10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替换页,相比于前次文本,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R1为CF3,删除了“2-氰基-乙酸的甲酯或乙酯”,删除了权利要求2-3,将权利要求7中“副产物”修改为“粗产物”,权利要求10中式IV修改为式VII并限定“R1为CF3”,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具有以下化学式的环状化合物的方法:
所述方法包括:
(a)将具有化学式R1-C(O)-X的酰基卤加入到具有化学式(II)CH2=CH-OR2(II)的乙烯基醚中以产生加成产物,其中X选自氟、氯和溴并且R1为CF3,其中R2为甲基或乙基,以及
(b)使所述加成产物与选自肼或其水合物或其盐酸盐、以及丙二酸单酰胺的甲酯或乙酯的化合物进行反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加成产物包括具有以下化学式(VII)的化合物:
其中R2为甲基或乙基。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R2为乙基。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中产生的HCl被供应至步骤(b)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被供应至步骤(b)中的所述加成产物是来自步骤(a)的粗产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b)的反应是在从-15℃至 80℃的温度下进行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通过固体/液体分离或蒸馏将所述环状化合物与步骤(b)的反应介质分离。
8. 以下具有化学式(VII)的化合物的用途:
其中R2为乙基或甲基,
所述具有化学式(IV)的化合物作为加成反应中的试剂来形成具有以下化学式的环状化合物:
其中R1为CF3,其中R2为甲基或乙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0段(下称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是允许的。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发出的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即决定文本),相对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文本,再次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目标产物为如下结构:
“,其中R1为CF3,R2为甲基或乙基”;酰基卤R1-C(O)-X中R1限定为CF3,步骤b中删除了“2-氰基-乙酸的甲酯或乙酯”的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产物即为实例2、4、5的产物化合物。
经查,实例2采用三氟乙酰氯到乙基乙烯基醚上的加成反应而制造ETFBO,然后与肼的盐酸盐反应制备3-(三氟甲基)1H-吡唑;实例4采用TFAC到乙基乙烯基醚上的加成 反应而制造的ETFBO,然后与甲基丙二酰胺(MMA)反应制备3-吡啶羧酸、1,2-二氢-2-氧-6-(三氟甲基)-甲酯(MTFPMOC),实例5采用TFAC到乙基乙烯基醚上的加成 反应而制造的ETFBO,然后与甲基丙二酰胺(MMA)反应制备3-吡啶羧酸、1,2-二氢-2-氧-6-(三氟甲基)-乙酯(ETFPMOC)。
综上并结合原说明书第0005-0009段、0011、0013和0020段的公开的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从属权利要求7限定“其中被供应至步骤(b)中的所述加成产物是来自步骤(a)的副产物”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经查,决定文本中,该特征已修改为“被供应至步骤(b)中的所述加成产物是来自步骤(a)的粗产物”,原说明书第0096段和权利要求1记载了上述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的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决定文本中,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式VII化合物的用途。原说明书第0005-0009段记载了酰基卤与乙烯基醚的加成产物适合用作生产特定环状化合物的起始原料,原说明书第0047-0049段记载了酰基卤与乙烯基醚的优选加成产物之一即为由化学式(VII)表示的化合物。实施例2、4、5中酰基卤与乙烯基醚的加成产物ETFBO也属于式VII结构的化合物,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综上,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以下化学式的环状化合物的方法:
……”,即权利要求1涉及制备吡啶酮或者吡唑化合物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2-羟基-4-三氯甲基嘧啶的方法:在60-65℃下,在364g三氯乙酰氯(即CC13-C(O)-Cl)和316g吡啶的混合物中加入116g甲基乙烯基醚(即CH2=CH-OCH3),开始反应,在该温度下保持30分钟。将该混合物冷却至20-25℃,然后依次加入250ml水、250ml浓盐酸以及120g尿素(即NH2-C(O)-NH2)在200ml水和400ml乙醇的混合物中的溶液。然后按照实施例1进一步处理,得到2-羟基-4-三氯甲基嘧啶345g(81%)(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4)。上述实施例中,第一步反应的粗产物直接供应至第二步成环反应。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供所制得的2-羟基-4-三氯甲基嘧啶的纯度。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目标化合物及原料化合物的结构不同:本申请定义目标化合物为吡啶酮或者吡唑化合物,且目标化合物和原料化合物中R1为CF3,而对比文件1中目标化合物为嘧啶化合物,且目标化合物和原料中酰基卤中对应的基团为三氯甲基;(2)本申请步骤b使用肼或其水合物或其盐酸盐、以及丙二酸单酰胺的甲酯或乙酯,对比文件1对应的原料为尿素。
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15-16行中声称“该方法允许从易得的起始材料开始获得良好的产率以及产物纯度”,说明书第2页第4-10行还记载“已经出人意料地发现,一种酰基卤、特别是酰基氯与以上限定的一种乙烯基醚的加成产物特别适合用作生产如上详述的环状化合物的起始材料。从酰基卤和乙烯醚开始的总产率是良好的。在进一步反应之前,该加成产物的纯化可能是不必要的。该加成产物(特别是如果存在卤化氢的话)可能增大与具有化学式(III)的化合物的反应中的反应速率、并且允许容易地从该反应混合物中分离出所产生的环状化合物,特别是当产生一种含氮的杂环时”。本申请说明书的实施例1-5,其中实例1和3不涉及目前权利要求1目标产物的制备,实施例2、4、5涉及化合物3-(三氟甲基)1H-吡唑、3-吡啶羧酸,1,2-二氢-2-氧-6-(三氟甲基)-甲酯、3-吡啶羧酸,1,2-二氢-2-氧-6-(三氟甲基)-乙酯的制备,并分别记载了收率,实施例4、5还记载了粗产品结晶后的产品纯度。
基于上述分析,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R1为CF3的吡啶酮或者吡唑化合物。
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教导R1为CF3的吡啶酮或者吡唑化合物的制备。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备式(I)的烯酮的方法,其中将酰基卤与乙烯基醚在缺乏缚酸剂的条件下进行反应,其中R1(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目标产物和酰基卤中的R1)可以是被至少一个卤原子取代的C1-C4烷基(优选被至少一个氟原子取代的甲基、乙基、正丙基、异丙基),R2(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化学式(II)中的R2)是芳基、取代芳基、C1-C4烷基或被至少一个卤原子取代的C1-C4烷基,以及X(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酰基卤中的X)是氟、氯或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55行至第2栏第24行)。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上述方法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a)。但是,对比文件2也不涉及R1为CF3的吡啶酮或者吡唑化合物的制备。
因此,对比文件1或2并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1的方法用于制备吡啶酮或者吡唑化合物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嘧啶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用于吡啶酮或者吡唑化合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的方法,以及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式VII化合物制备吡啶酮或者吡唑化合物的用途同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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