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对苯二甲酸聚酯的水性聚氨酯分散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对苯二甲酸聚酯的水性聚氨酯分散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00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49617
优先权日:2012-07-26
申请(专利)号:201380038847.2
申请日:2013-07-23
复审请求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张沧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C08G18/08,C08G18/12,C08G18/4,C08G18/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8847.2,名称为“包含对苯二甲酸聚酯的水性聚氨酯分散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由“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1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于2015年0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页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水性聚氨酯分散体,其通过至少下列成分的反应获得:
(A) 一种具有两个或更多个异氰酸酯基团的多异氰酸酯,
(B) 一种聚酯组分,其包含
(B1) 具有300至900 g/Mol的平均分子量、具有衍生自对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的聚酯多元醇,
(C) 一种具有至少一个磺酸基和/或羧酸基和至少一个异氰酸酯反应性基团的引入离子基团的化合物,
(D) 一种具有62至400 g/Mol的平均分子量的二醇,
(E) 一种具有62至400 g/Mol的平均分子量、具有三个或更多个羟基的多元醇,
(F) 一种氨基官能和/或氨基羟基官能化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1)的平均分子量为400至80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1)包含衍生自3-甲基-1,5-戊二醇的结构单元。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中多元醇组分(B)另外包含具有1000至4000 g/Mol的平均分子量、具有衍生自对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的聚酯多元醇(B2)。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2)的平均分子量为1500 至3500。
6. 根据权利要求4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2)包含衍生自3-甲基-1,5-戊二醇的结构单元。
7. 根据权利要求4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1)与聚酯多元醇(B2)之间的比率为100:0至40:60。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中多异氰酸酯(A)具有2个异氰酸酯基团。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中引入离子基团的化合物(C)包含N-(2-氨基乙基)-2-氨基乙磺酸盐和/或二羟甲基丙酸。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中二醇(D)包含选自乙二醇、二-、三-、四乙二醇、1,2-丙二醇、二-、三-、四丙二醇、1,3-丙二醇、丁二醇-1,4、丁二醇-1,3、丁二醇-2,3、戊二醇-1,5、己二醇-1,6、2,2-二甲基-1,3-丙二醇、1,4-二羟基环己烷、1,4-二羟甲基环己烷、辛二醇-1,8、癸二醇-1,10、十二烷二醇-1,12、新戊二醇、1,4-环己二醇、1,4-环己烷二甲醇、1,4-、1,3-、1,2-二羟基苯或2,2-双-(4-羟苯基)-丙烷(双酚(A))、3-甲基-1,5-戊二醇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中多元醇(E)包含选自三羟甲基丙烷、甘油、季戊四醇、二季戊四醇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中氨基官能和/或氨基羟基官能化合物(F)包含选自1,2-乙二胺、1-氨基-3,3,5-三甲基-5-氨基甲基环己烷、二亚乙基三胺、二乙醇胺、乙醇胺、N-(2-羟乙基)-乙二胺和N,N-双(2-羟乙基)乙二胺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通过30至60重量%的多异氰酸酯(A)、15至50重量%的聚酯组分(B)、1.5至8%重量%的引入离子基团的化合物(C)、1至8重量%的二醇(D)、0.1至4重量%的多元醇(E)和0.5至12重量%的氨基官能和/或氨基羟基官能化合物(F)的反应获得,其中所有百分比的总和合计为100。
1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1)的平均分子量为450至700。
1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1)的平均分子量为480至600。
16. 根据权利要求1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1)的平均分子量为500至550。
17. 根据权利要求4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2)的平均分子量为1700至3000。
18. 根据权利要求4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2)的平均分子量为1800至2500。
19. 根据权利要求4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2)的平均分子量为1900至2200。
20. 根据权利要求4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1)与聚酯多元醇(B2)之间的比率为90:10至50:50。
21. 根据权利要求4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1)与聚酯多元醇(B2)之间的比率为80:20至60:40。
22. 根据权利要求4的分散体,其中聚酯多元醇(B1)与聚酯多元醇(B2)之间的比率为70:30至65:35。
2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中多异氰酸酯(A)是脂族或芳脂族二异氰酸酯。
2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中多异氰酸酯(A)包含选自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1,4-环己烷二异氰酸酯、1-异氰酸根合-3,3,5-三甲基-5-异氰酸根合甲基环己烷、4,4'-二异氰酸根合二环己基甲烷、4,4'-二异氰酸根合-二环己基丙烷-(2,2)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
2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中二醇(D)是己二醇-1,6。
2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通过35至60重量%的多异氰酸酯(A)、15至45重量%的聚酯组分(B)、2至8重量%的引入离子基团的化合物(C)、2至8重量%的二醇(D)、0.5至4重量%的多元醇(E)和0.5至10重量%的氨基官能和/或氨基羟基官能化合物(F)的反应获得,其中所有百分比的总和合计为100。
2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分散体,其通过40至57重量%的多异氰酸酯(A)、15至40重量%的聚酯组分(B)、4至7重量%的引入离子基团的化合物(C)、3至7重量%的二醇(D)、0.7至2重量%的多元醇(E)和1至10重量%的氨基官能和/或氨基羟基官能化合物(F)的反应获得,其中所有百分比的总和合计为100。
28. 根据权利要求1至27之一的分散体用于涂布基底的用途。
29. 权利要求28的用途,其中所述基底是木制基底。
30. 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27之一的分散体获得的涂层。”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3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471636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US6566438B1,公告日为2003年05月20日)公开的水性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1段,第2栏倒数第1段,第3栏第2、4段,第4栏第2段,第5栏第1、2段,第6栏倒数第1段,第10栏第3段)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聚酯多元醇基于对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酯多元醇的结构单元可以是间苯二甲酸。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将其更换为具有相似结构的,同属于芳族聚酯多元醇的基于对苯二甲酸结构单元的聚酯多元醇。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27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散体用于涂布基底的用途,公开了木质基底和涂层,因此,权利要求28-3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9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水性聚氨酯分散体,其通过至少下列成分的反应获得:
(A) 一种具有两个或更多个异氰酸酯基团的多异氰酸酯,
(B) 一种聚酯组分,其包含
(B1) 具有400至800 g/Mol的平均分子量、具有衍生自对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的聚酯多元醇,
(C) 一种具有至少一个磺酸基和/或羧酸基和至少一个异氰酸酯反应性基团的引入离子基团的化合物,
(D) 一种具有62至400 g/Mol的平均分子量的二醇,
(E) 一种具有62至400 g/Mol的平均分子量、具有三个或更多个羟基的多元醇,
(F) 一种氨基官能和/或氨基羟基官能化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具有一个或多个可自由基聚合双键的其他单体组分(F)是必须的,其不适合用于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相比较;(2)对比文件2全部实施例中均使用了基于己二酸的聚酯,本申请实施例(I1至I3)和对比实施例(C-1至C-4)的对比清楚示出,具有平均分子量为400-800g/Mol,具有基于对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的特定聚酯多元醇对于实现本发明的出人意料的技术效果是重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水性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1段,第2栏倒数第1段-第5栏第2段,第6栏第3-5段,第10栏第3段)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水性聚氨酯分散体,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性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故其原料还包括单体组分(F)和引发剂;(2)权利要求1中的聚酯多元醇含有对苯二甲酸单元,而对比文件2的聚酯多元醇含有间苯二甲酸单元。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在成本方面比聚氨酯分散体更有利。直链聚氨酯分散体对于许多建筑应用而言太昂贵,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结合了直链聚氨酯分散体的性能优势和直链聚合物分散体的成本优势(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3-4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省去对比文件2中的可自由基聚合的单体(F)组分及自由基引发剂(G)组分,从而获得水性聚氨酯分散体。对于区别特征(2),间苯二甲酸与对苯二甲酸结构与性质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相应的替换,而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未提及也未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替换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6也不具备创造性。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散体用作混凝土、木材和木基材料、金属及塑料的涂层,即公开了其用于涂布基底的用途,因此,权利要求27-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9项),其中,在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22和0039段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多异氰酸酯(A)以该分散体的固含量的30至60重量%,优选35至60重量%,更优选40至57重量%的量存在于所述水性聚氨酯分散体中”。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
“1. 水性聚氨酯分散体,其通过至少下列成分的反应获得:
(A) 一种具有两个或更多个异氰酸酯基团的多异氰酸酯,
(B) 一种聚酯组分,其包含
(B1) 具有400至800 g/Mol的平均分子量、具有衍生自对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的聚酯多元醇,
(C) 一种具有至少一个磺酸基和/或羧酸基和至少一个异氰酸酯反应性基团的引入离子基团的化合物,
(D) 一种具有62至400 g/Mol的平均分子量的二醇,
(E) 一种具有62至400 g/Mol的平均分子量、具有三个或更多个羟基的多元醇,
(F) 一种氨基官能和/或氨基羟基官能化合物, 其中多异氰酸酯(A)以该分散体的固含量的30至60重量%,优选35至60重量%,更优选40至57重量%的量存在于所述水性聚氨酯分散体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必须存在另外的自由基聚合反应,其与本申请涉及的是不同类型的分散体,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存在省去单体F)和引发剂G)的一般性动机。(2)对比文件2仅测试了薄膜的硬度,本申请的薄膜在化学和机械耐受性方面的改进效果不能由对比文件2推导得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29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于2015年0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页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水性聚氨酯分散体(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高膜硬度、良好耐化学性和低最低成膜温度的水性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其制备方法和用作单组分或双组分涂层材料的粘合剂,密封剂和涂料等。该分散体可以通过下列反应成分(A)至(G)反应而获得,其包含
(A)3至25重量%的多元醇组分组成,
(i)2至20重量%的具有两个或多个多异氰酸酯反应性羟基和摩尔质量为500至4000道尔顿的高分子量多元醇,
(ii)0.5至5重量%的具有两个或多个多异氰酸酯反应性羟基和摩尔质量为50至500道尔顿的低分子量多元醇,
(iii)0.5至3重量%的具有两个或多个多异氰酸酯-反应性羟基、以及一个或多个多异氰酸酯-惰性羧基和摩尔质量为100至200道尔顿的低分子量阴离子可改性多元醇,
(B)2至20重量%的由一种或多种多异氰酸酯,多异氰酸酯同系物或具有两个或多个脂族和/或芳族异氰酸酯基团的多异氰酸酯衍生物组成的多异氰酸酯组分,
(C)如果需要,0至6重量%的由以下组成的溶剂组分
(i)至少一种在制备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之后可以保留在其中或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蒸馏除去的多异氰酸酯-惰性有机溶剂,和/或
(ii)至少一种由至少一种具有一个或多个可自由基聚合双键的多异氰酸酯-惰性有机化合物组成的多异氰酸酯-惰性反应性稀释剂,
(D)0.15至1.5重量%的由至少一种有机或无机碱组成的中和组分,
(E)0.1至1重量%的由一种或多种具有两个或多个多异氰酸酯反应性氨基的多胺组成的扩链剂组分,
(F)5至40重量%的由具有一个或多个可自由基聚合双键的一种或多种单体组成的单体组分,
(G)0.01至1.5重量%的由至少一种亲脂性自由基引发剂组成的引发剂组分,其优选具有1小时的半衰期,分解温度在40至120℃的范围内,
和余量为水。
其中,组分(A)(i)的数均分子量为500-4000道尔顿,作为合适的脂族或芳族聚酯,例如可以使用基于乙二醇,1,4-丁二醇,1,6-己二醇和间苯二甲酸的缩合物等。
组分(A)(ii)可以使用1,2-乙二醇,1,2-丙二醇,1,3-丙二醇,1,4-丁二醇,1,6-己二醇,2-甲基-1,3-丙二醇,新戊二醇,环己烷二甲醇,甘油,三羟甲基乙烷,三羟甲基丙烷和季戊四醇,优选使用1,4-丁二醇与三羟甲基丙烷的组合。
组分(A)(iii)可以使用二羟甲基乙酸,二羟甲基丙酸,二羟甲基丁酸,二羟甲基戊酸,柠檬酸和酒石酸,优选使用二羟甲基丙酸。
作为合适的脂族多异氰酸酯,例如可以使用1,6-二异氰酸根合己烷,1-异氰酸根合-5-异氰酸根合甲基-3,3,5-三甲基-环己烷,双(4-异氰酸根合环己基)甲烷,1,3-双(1-异氰酸根合-1-甲基乙基)苯和各种芳族多异氰酸酯的异构体混合物。
合适的多胺是乙二胺,二亚乙基三胺,N-(2-氨基乙基)-2-氨基乙醇等,优选乙二胺。
所述聚氨酯分散体非常适合用作单组份或双组份涂层材料的粘合剂,密封剂,以及矿物建筑材料如混凝土、木材和木基材料、金属及塑料表面的涂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1段,第2栏倒数第1段-第5栏第2段,第6栏第3-5段,第10栏第3段)。
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涉及水性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B)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A)组分,(A)(i)组分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B1)组分,1,4-丁二醇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D)组分,三羟甲基丙烷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E)组分,(A)(iii)组分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C)组分,(E)组分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F)组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水性聚氨酯分散体,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性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故其原料还包括单体组分(F)和引发剂;(2)权利要求1中的聚酯多元醇含有对苯二甲酸单元,而对比文件2的聚酯多元醇含有间苯二甲酸单元,且权利要求1中多异氰酸酯的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旨在提供可用于制造表现出高硬度以及良好的化学和机械耐受性的涂层的水性聚氨酯分散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由说明书实施例1-6的实验数据可以看出,与聚酯分子量未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内,或者聚酯分子量及二酸单元均未落入权利要求1内的聚酯制得的薄膜相比,以包含平均分子量为500g/mol、具有衍生自对苯二甲酸结构单元的聚酯多元醇的聚酯组分作为原料制得的薄膜具有改进的模量、耐摩擦性、硬度、耐乙醇性,及较低的致断伸长。此外,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特别优选的是衍生自间苯二甲酸和/或对苯二甲酸和其它二羧酸和醇,如3-甲基-1,5-戊二醇和/或乙二醇和/或丁二醇和/或己二醇的聚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段)。可见,本申请自身也以并列选择的方式将间苯二甲酸和对苯二甲酸视为可实现本申请发明目的的同一类物质。综上,本申请说明书未提及也未以任何实验数据证明本申请的含有对苯二甲酸单元的水性聚氨酯分散体与对比文件2中的包含间苯二甲酸及可自由基聚合的单体组分(F)单元的水性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相比取得了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水性聚氨酯分散体。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在成本方面比聚氨酯分散体更有利。直链聚氨酯分散体对于许多建筑应用而言太昂贵,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结合了直链聚氨酯分散体的性能优势和直链聚合物分散体的成本优势(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3-4段)。可见,对比文件2中使用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替代聚氨酯分散体主要是出于节省成本的考量,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下自然有动机选择省去对比文件2中的可自由基聚合的单体(F)组分及自由基引发剂(G)组分,从而获得水性聚氨酯分散体。
对于区别特征(2),间苯二甲酸与对苯二甲酸结构与性质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相应的替换,而异氰酸酯的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量基础上可常规调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异氰酸酯的量。而且如上所述,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未提及也未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替换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11、13-15、22-2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权利要求8-11、23中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种类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3-4、6、16-2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聚酯多元醇种类以及分子量范围内选用两种聚酯多元醇共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可常规调整其配比。
对于权利要求2、5,所述3-甲基-1,5戊二醇是本领域常用的二元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相应替换。
对于权利要求12、25-26,其中的异氰酸酯、小分子醇类化合物及离子基团化合物的用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量基础上可常规调整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至26之一的分散体用于涂布基底的用途,权利要求29要求保护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26之一的分散体获得的涂层,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了基底是木制基底。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散体用作混凝土、木材和木基材料、金属及塑料的涂层,即公开了其用于涂布基底的用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涉及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且其中存在“直链聚氨酯分散体对于许多建筑应用而言太昂贵”的不利指引,然而降低成本并非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2的构思与本申请并不相悖。如上所述,成本问题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因而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省去(F)组分,从而获得水性聚氨酯分散体。
(2)对比文件2未测量所得薄膜的模量、耐摩擦性、硬度、耐乙醇性,及致断伸长,并不意味着所得薄膜在上述方面的性能必然比本申请差,如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未提及也未以任何实验数据证明本申请的水性聚氨酯分散体与对比文件2中的水性聚氨酯/聚合物混合分散体相比取得了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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