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控制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灌溉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33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598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70255.8
申请日:2015-12-02
复审请求人:北京市土肥工作站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A01G25/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在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70255.8,名称为“灌溉控制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市土肥工作站。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灌溉控制器(10),包括:
进水管路(12);
与所述进水管路(12)流体连通的至少两个出水管路(14);以及
设置在所述出水管路(14)中的每一个上的控制阀(20),所述控制阀(20)能够控制所述出水管路(14)的接通和断开,
其特征在于,所述灌溉控制器(10)包括控制所述控制阀(20)的接通时间的时间控制器(22)和控制所述控制阀(20)的接通频率的频率控制器(24);
所述控制阀(20)为球阀(202),所述灌溉控制器(10)还包括用于驱动所述球阀(202)以使所述出水管路(14)在接通和断开之间切换的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包括电机(26)和减速机构(28);
所述驱动装置还包括电机启动检验机构,所述电机启动检验机构包括与所述球阀(202)相对固定地联接的单向旋转卡止轮(40)和与所述单向旋转卡止轮(40)配合的开关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溉控制器(10),其中,所述时间控制器(22)包括用于对所述控制阀(20)的接通时间进行设定的定时旋钮(222),所述频率控制器(24)包括用于对所述控制阀(20)的接通频率进行设定的频率设定旋钮(24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溉控制器(10),其中,所述减速机构(28)包括齿轮减速机构或蜗轮蜗杆减速机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灌溉控制器(10),其中,所述单向旋转卡止轮(40)包括与所述开关部件的操作臂相互配合的卡爪(42)。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灌溉控制器,其中,所述控制阀(20)为电磁阀。”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4126486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对比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1203816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限定了灌溉控制器包括控制控制阀的接通时间的时间控制器和控制控制阀的接通频率的频率控制器;②控制阀为球阀,所述灌溉控制器还包括用于驱动球阀以使出水管路在接通和断开之间切换的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包括电机和减速机构;驱动装置还包括电机启动检验机构,电机启动检验机构包括与球阀相对固定地联接的单向旋转卡止轮和与单向旋转卡止轮配合的开关部件。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采用设置时间控制器和频率控制器来控制控制阀接通时间和接通频率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②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至少技术特征“所述驱动装置还包括电机启动检验机构,所述电机启动检验机构包括与所述球阀相对固定地联接的单向旋转卡止轮和与所述单向旋转卡止轮配合的开关部件”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上述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电机启动检验机构实质上就是一种旋转的机械式传感器,而在工程测量技术领域,机械式传感器是常见的测量工具,基于此,在进行电机检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检验需要,容易想到把这种通过物体的位置变化转换为接通、断开信号的检测方式应用于电机启动检验,具体地采用何种的物体位置变化方式,由于旋转的间歇式运动是机械领域中常见的运动机构,如棘轮机构、槽轮机构、凸轮机构、不完全齿轮机构都是采用旋转运动、通过物体有规律的位置变化实现间歇运动,在此基础上,进而容易想到采用与上述运动形式类似的单向旋转卡止轮,从而实现通过位置变化转换为接通、断开信号对电机启动进行检验,因此本申请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请求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仍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灌溉控制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灌溉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2-0023段、附图1-3),如图1至3所示,灌溉系统包括主管道1、主控制器2、给水管道3、土壤湿度传感器4和支控制器5。该主管道1中段通过三通接头6连接有主进水口管道11,两端通过三通接头6连接有多条支管道12;该主进水口管道11上还装设有主控阀110,该主控阀110的进水口一端装设有主过滤装置111,每条支管道12上都装设有水压传感器120;位于水压传感器120一侧的支管道12上装设有手动球阀121,该手动球阀121靠近主管道1一侧;该手动球阀121与水压传感器120之间的支管道12上装设有过滤器122;位于水压传感器120另一侧的支管道12上还装设有支管道控制阀123,该支管道控制阀123靠近给水管道3一侧,其采用是脉冲控制阀,即开启时瞬间给一个脉冲,关闭时也给一个脉冲,开启后就不会再持续供电。该主控制器2匹配设置于主管道1一侧,其由主供电模块8供电且通过电缆7与该主管道1的主控阀110电连接;本实施例中该主控制器2装设于立杆21上,该立杆21位于该主管道1一侧,其顶端还装设有主供电模块8,该主供电模块采用的是太阳能电池板,该太阳能电池板通过电缆7与主控制器2电连接,用于给主控制器2供电;其中,该主控制器2还可根据需求配置有用于检测土壤湿度、光照强度、空气温度、土壤温度、雨水、雨量、风速等相应的传感器,可通过需求综合的判定是否进行开启主阀给后端供水及开启的时长。
该支控制器5设置于主管道1的支管道12一侧,其由支路供电模块(图中未示)供电,一端通过电缆7电连接该主管道1的支管道12上的水压传感器120,另一端通过电缆7电连接该主管道1的支管道12上的支管道控制阀123;该支控制器5采用多节干电池作为支路供电模块进行供电,采用超低功耗单片机(如PIC16LF1934),待机时的功耗只需15uA左右,每小时的平均功耗控制在100ua以下,这样使用多节1.5V干电池即可实现很长时间的供电,即无需外部供电,节省了造价成本。同时,该支控制器5还具有用于实时设置开启时长的定时模块以及用于实时设置水压的压力检测模块,压力可设置,开启的时长可设置。
经技术比对,可获知:对比文件1实质也公开了一种灌溉控制系统,与本申请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对比文件1中“主进水口管道11、支管道12、支管道控制阀123”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进水管路、出水管路、控制阀”。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二者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限定了所述灌溉控制器包括控制所述控制阀的接通时间的时间控制器和控制所述控制阀的接通频率的频率控制器,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技术内容;(2)本申请限定了所述控制阀为球阀,所述灌溉控制器还包括用于驱动所述球阀以使所述出水管路在接通和断开之间切换的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包括电机和减速机构;所述驱动装置还包括电机启动检验机构,所述电机启动检验机构包括与所述球阀相对固定地联接的单向旋转卡止轮和与所述单向旋转卡止轮配合的开关部件,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给水系统中电磁阀的区分控制的多重电子控制单元(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4-6段、图1-2),电子控制单元包括位于前控制面板120上的多个旋钮101,该旋钮101用于各自电磁阀102的选择(见图2)。每个旋钮101还另外联有一个发光LED(发光二极管) 103。每个旋钮101均具有字母数字参考,使得用户可以确定选择哪个电磁阀102、并确定选择与同一电磁阀的开启周期相比的哪个持续时间。所述控制单元还包括一个周期旋钮104,该旋钮104可确定被设立的循环的启动频率,即每隔多长时间所述循环被自动启动一次。同样在这种情况下旋钮104周围的字母数字参考也使得用户可以容易地进行设定。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给水系统中设置旋钮101和旋钮104以控制给水循环中电磁阀的开启时间和启动频率,但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并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技术特征“在驱动控制阀的驱动装置上设置电机启动检验机构,所述电机启动检验机构包括与所述球阀相对固定地联接的单向旋转卡止轮和与所述单向旋转卡止轮配合的开关部件”以解决电机启动检验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驳回决定虽然认为采用“与所述球阀相对固定地联接的单向旋转卡止轮和与所述单向旋转卡止轮配合的开关部件”的特定结构实现电机启动检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通过在控制阀的驱动装置上设置“包括与所述球阀相对固定地联接的单向旋转卡止轮和与所述单向旋转卡止轮配合的开关部件”这一具体技术手段使得灌溉控制器启动时对电机的启动状态以及整个灌溉控制器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发生意外状况,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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