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15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506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29278.6
申请日:2015-01-21
复审请求人:合肥河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河钢复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思静
合议组组长:韩建文
参审员:曹燕
国际分类号:B32B15/08,B32B38/18,B32B3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再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技术启示,该项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9278.6,名称为“一种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合肥河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077676A,公开日:2007年11月2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纹理层和保护膜之间不具有罩光层;(2)限定了单层立体纹理层的厚度;(3)对立体纹理层的材质进行了限定,且还限定了防锈底漆层。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罩光层的选择设置和立体纹理层厚度选择均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CN103754051A,公开日:2014年4月30日)给出了立体纹理层的材质和设置防锈底漆层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中涂层厚度和组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5为立体纹理金属装饰板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包括金属基板,金属基板的背面由上至下依次为化学处理层和背漆层,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基板的正面由下至上依次为化学处理层、底漆层、中涂层、1-4层立体纹理层和保护膜;
单层立体纹理层的厚度在2um~10um范围内;
所述立体纹理层采用光固化涂料组合物或者热固化涂料组合物;
所述光固化涂料组合物的质量百分比配方:聚氨酯丙烯酸酯预聚物60-80%、丙烯酸酯单体10-30%、光引发剂3-6%、添加剂1-4%;
所述热固化涂料组合物的质量百分比配方:聚酯树脂30-70%、三聚氰胺树脂5-25%、颜料、添加剂和溶剂共占10-45%;其中,颜料选择无机颜料、珠光粉颜料、铝粉、铜粉、不锈钢粉中的一种或多种混合;
所述金属基板背面的化学处理层和背漆层之间还设有防锈底漆层;
所述金属基板采用马口铁板、铝板、铝合金板、热镀锌板、电镀锌板、不锈钢板、冷轧板中的一种,金属基板的厚度为0.2~1.2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涂层的厚度为8~25um,中涂层采用涂料组合物,其质量百分比配方:聚酯树脂50-70%,三聚氰胺树脂5-20%,颜料2-20%、添加剂和溶剂共占2-10%,所述颜料选择无机颜料、珠光粉颜料、铝粉、铜粉、不锈钢粉中的一种或多种混合。
3. 一种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金属基板表面化学处理阶段、底漆涂装阶段、中涂层涂装阶段、1-4层立体纹理层凹版印刷及其干燥工序阶段、保护膜贴覆阶段,以上各阶段是依次连续进行;
具体工艺流程:金属基板放卷→金属基板表面处理及烘烤→金属基板正面防锈底漆和背漆涂布及烘烤→冷却→金属基板中涂层涂布及烘烤→冷却→张紧辊→立体纹理凹版印刷机组1-4→张紧辊→高温固化烘烤→保护膜贴覆装置→金属板收卷装置;
具体工艺流程如下:
1)金属基板放卷:整体线速:20-80m/min;
2)金属基板表面处理及烘烤:基板经过两道脱脂工序,然后经过水洗工序和风干工序,然后进入表面化学处理层涂布机及烘烤;表面化学处理涂层采用水性含铬处理液、水性无铬处理液、先磷化后铬酸盐处理其中任一方式;表面化学处理涂层需要在50~150℃范围内烘烤固化;
3)金属基板正面防锈底漆和背漆涂布工艺:基板进入此工序后,在涂布机的作用下金属板的背面及正面涂覆背漆涂层和底漆,涂布机选择帘流、喷淋、二辊逆向涂布或三辊逆向涂布方式其中任一方式;涂覆结束后进入烘箱进行烘烤固化,烘烤方式采用热风或红外线灯管照射方式,金属板在烘箱内的最高金属板温PMT在170~250℃范围内;之后进入冷却段,冷却分为水冷和/或风冷方式;
4)金属基板中涂层涂布工艺:底漆和背漆经烘烤固化后进入到中涂涂布机,在底漆表面涂覆一层涂层,涂布方式与底漆相同,中涂层的烘烤、冷却工艺同正面底漆;
5)立体纹理印刷工艺:依次通过以下设备段:入口张紧辊、凹版印刷机组1-4、出口张紧辊、高温固化烘箱,每经过印刷机组一次便生成一层印刷图案层,根据具体的外观设计选择印刷层的数量;印刷结束后进入高温固化烘箱对印刷层进行固化,得到立体纹理花纹层;
6)覆保护膜工艺:采用PE、PP或PET基材的保护膜,保护膜表面涂布水性丙烯酸胶或油性丙烯酸胶中的一种,或选择非涂胶工艺的自粘膜;
7)金属板收卷;
所述步骤5)中的凹版印刷机组包含蚀刻纹理的版辊及刮刀、转印胶辊、油墨上料系统、转印辊清洗系统,所述蚀刻版辊采用电子雕刻、激光雕刻或超精密单点金刚石辊筒雕刻方式;在凹版印刷机的出口和入口均设置涨紧辊;
采用光固化涂料时,涂料温度在20~60℃内印刷,配置油墨加热系统,增加紫外线光固化系统,其中,紫外线光源选择中压水银灯、金属卤化物灯、微波灯或LED灯中的一种;紫外线光固化系统还包括以下辅助系统:氮气净化系统、进风过滤系统、UV灯冷却系统;
采用热固化涂料时,每台印刷机组要增设涂料表干固化装置,表干固化温度在35℃~150℃范围内;同时在通过张紧辊或转向辊后,增设高温固化烘箱,在高温固化烘箱中,金属板的最高板温要达到170~240℃范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凹版印刷干燥工序还包含热固化装置,采用热风固化或红外灯管固化。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的中涂层涂装选择三辊逆涂方式、二辊逆涂方式、帘流涂布方式(CURTAIN FLOW)或狭缝涂装方式中的一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中涂层在树脂的比例、种类上均与对比文件1的底漆层不同也并未限定中涂层的组成。(2)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丝网印刷方式,其对涂料的流动性等要求与本申请的凹版印刷工艺不同。(3)本申请立体纹理层单层厚度为2~10μm,且为多层。(4)本申请没有表面罩光工艺,而在对比文件1的方法中,必须包括罩光处理这一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 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为背漆层,对比文件1中为背面保护层;(2)权利要求1纹理层和保护膜之间不具有罩光层,对比文件1具有罩光层;(3)立体纹理层具体为1-4层,并限定了单层立体纹理层的厚度,对立体纹理层的材质进行了限定,且还限定了防锈底漆层。其中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同的采用光固化涂料组合物或热固化涂料组合物形成立体纹理层的装饰层的方式的启示,以及设置防锈底漆层的启示,其他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1公开底漆涂层可为两层的情况下,其中一层可认定为对应本申请所指的中涂层;对比文件2给出与本申请相同的涂层组分和厚度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设置。(2)对比文件2公开的立体纹理层采用与本申请相同的涂层组成,且专用于丝网印刷的油墨和专用于凹版印刷的油墨,其主要功能组分可以相同,油墨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组分用于对比文件1中。(3)凹版印刷由于墨层厚实,因而能够实现一定的立体效果。(4)罩光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表面效果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 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3项),所作修改包括:将原独立权利要求3的制备方法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特征部分合并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书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3。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金属基板表面化学处理阶段、底漆涂装阶段、中涂层涂装阶段、1-4层立体纹理层凹版印刷及其干燥工序阶段、保护膜贴覆阶段,以上各阶段是依次连续进行:
具体工艺流程:金属基板放卷→金属基板表面处理及烘烤→金属基板正面防锈底漆和背漆涂布及烘烤→冷却→金属基板中涂层涂布及烘烤→冷却→张紧辊→立体纹理凹版印刷机组1-4→张紧辊→高温固化烘烤→保护膜贴覆装置→金属板收卷装置;
具体工艺流程如下:
1)金属基板放卷:整体线速:20-80m/min;
2)金属基板表面处理及烘烤:基板经过两道脱脂工序,然后经过水洗工序和风干工序,然后进入表面化学处理层涂布机及烘烤;表面化学处理涂层采用水性含铬处理液、水性无铬处理液、先磷化后铬酸盐处理其中任一方式;表面化学处理涂层需要在50~150℃范围内烘烤固化;
3)金属基板正面防锈底漆和背漆涂布工艺:基板进入此工序后,在涂布机的作用下金属板的背面及正面涂覆背漆涂层和底漆,涂布机选择帘流、喷淋、二辊逆向涂布或三辊逆向涂布方式其中任一方式;涂覆结束后进入烘箱进行烘烤固化,烘烤方式采用热风或红外线灯管照射方式,金属板在烘箱内的最高金属板温PMT在170~250℃范围内;之后进入冷却段,冷却分为水冷和/或风冷方式;
4)金属基板中涂层涂布工艺:底漆和背漆经烘烤固化后进入到中涂涂布机,在底漆表面涂覆一层涂层,涂布方式与底漆相同,中涂层的烘烤、冷却工艺同正面底漆;
5)立体纹理印刷工艺:依次通过以下设备段:入口张紧辊、凹版印刷机组1-4、出口张紧辊、高温固化烘箱,每经过印刷机组一次便生成一层印刷图案层,根据具体的外观设计选择印刷层的数量;印刷结束后进入高温固化烘箱对印刷层进行固化,得到立体纹理花纹层;具体的,采用热固化涂料时,每台印刷机组要增设涂料表干固化装置,表干固化温度在35℃~150℃范围内;同时在通过张紧辊或转向辊后,增设高温固化烘箱,在高温固化烘箱中,金属板的最高板温要达到170~240℃范围;
采用光固化涂料时,涂料温度在20~60℃内印刷,配置油墨加热系统,增加紫外线光固化系统,其中,紫外线光源选择中压水银灯、金属卤化物灯、微波灯或LED灯中的一种;紫外线光固化系统还包括以下辅助系统:氮气净化系统、进风过滤系统、UV灯冷却系统;
6)覆保护膜工艺:采用PE、PP或PET基材的保护膜,保护膜表面涂布水性丙烯酸胶或油性丙烯酸胶中的一种,或选择非涂胶工艺的自粘膜;
7)金属板收卷;
所述步骤5)中的凹版印刷机组包含蚀刻纹理的版辊及刮刀、转印胶辊、油墨上料系统、转印辊清洗系统,所述蚀刻版辊采用电子雕刻、激光雕刻或超精密单点金刚石辊筒雕刻方式;在凹版印刷机的出口和入口均设置涨紧辊;
制备得到的金属基板的背面由上至下依次为化学处理层和背漆层所述金属基板的正面由下至上依次为化学处理层、底漆层、中涂层、1-4层立体纹理层和保护膜;
单层立体纹理层的厚度在2um~10um范围内;
所述立体纹理层采用光固化涂料组合物或者热固化涂料组合物;
所述光固化涂料组合物的质量百分比配方:聚氨酯丙烯酸酯预聚物60-80%、丙烯酸酯单体10-30%、光引发剂3-6%、添加剂1-4%;
所述热固化涂料组合物的质量百分比配方:聚酯树脂30-70%、三聚氰胺树脂5-25%、颜料、添加剂和溶剂共占10-45%;其中,颜料选择无机颜料、珠光粉颜料、铝粉、铜粉、不锈钢粉中的一种或多种混合;
所述金属基板背面的化学处理层和背漆层之间还设有防锈底漆层;
所述金属基板采用马口铁板、铝板、铝合金板、热镀锌板、电镀锌板、不锈钢板、冷轧板中的一种,金属基板的厚度为0.2~1.2mm;
所述中涂层的厚度为8~25um,中涂层采用涂料组合物,其质量百分比配方:聚酯树脂50-70%,三聚氰胺树脂5-20%,颜料2-20%、添加剂和溶剂共占2-10%,所述颜料选择无机颜料、珠光粉颜料、铝粉、铜粉、不锈钢粉中的一种或多种混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凹版印刷干燥工序还包含热固化装置,采用热风固化或红外灯管固化。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的中涂层涂装选择三辊逆涂方式、二辊逆涂方式、帘流涂布方式(CURTAIN FLOW)或狭缝涂装方式中的一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利用凹版胶辊间接印花技术在金属板上得出立体花纹。(2)立体纹理层的厚度是雕刻对应深度的纹路,能够蘸取足够油墨量;(3)采用转印胶辊作为中间介体对版辊上的油墨进行转印到金属板表面,解决与金属钢板直接印刷造成的损坏和更换丝网高成本的问题。(4)为了克服版辊上油墨深度增加造成的油墨附着力降低的问题,针对不同的油墨类型设置不同的干燥方式,是基于凹版转印到胶辊再印刷到金属板上的技术手段而特定设置的,否则难以提高附着的油墨量达到既定水平,难以得到立体的纹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三、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6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3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再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技术启示,该项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的制备方法,其包括并列技术方案,(一)包含技术特征“采用PE、PET基材的保护膜”和/或“所述金属基板采用铝板、冷轧板中的一种”;(二)包含技术特征“采用PP基材的保护膜”和/或“所述金属基板采用马口铁板、铝合金板、热镀锌板、电镀锌板、不锈钢板中的一种”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至第5页发明内容部分)一种印花金属板及其制造方法,钢板表面清洗→表面干燥→钢板表面化学处理(即包含金属基板表面化学处理阶段)→钢板表面烘烤→钢板表面涂布底漆(同时背面涂布背面保护漆)→底漆高温固化→表面印花→表面罩光→表面贴保护膜。根据实际用途和需要,底漆涂层可选择单涂单烘或者两涂两烘(即包含底漆涂装阶段、中途层涂装阶段)。凹版印花,花纹印刷完毕并干燥后(凹版印刷能够实现立体效果,即包含立体纹理层凹版印刷及干燥工序阶段),选择合适的清漆或者光油对表面罩光,以达到印花钢板设计的表面光泽、表面硬度、表面鲜映度、表面柔韧性、表面耐化学药品性等要求。完成表面罩光后,为避免后续运输、加工过程中发生划伤、擦伤缺陷,一般在表面贴覆透明保护膜(即包含保护膜贴覆阶段),保护膜采用聚乙烯薄膜(PE)、聚酯基薄膜(PET)等。以上工艺在卷钢或者单张钢板均可以实现连续涂布、印花、罩光及贴覆透明保护膜。包括钢板(冷轧板,镀锌板,铝板等),0.2-1.5mm,(即包括金属基板,金属基板采用铝板、冷轧板中的一种,金属基板的厚度为0.2-1.2mm),钢板的背面由上至下依次为化学处理层和背面保护层,钢板的正面由下至上依次为化学处理层,底漆涂层(可能为两层),(其中底漆层保证基材表面与印花油墨之间的附着力,因此两层时其中一层相当于底漆层,另一层相当于中涂层),印花层,表面罩光层,透明保护膜。印花层是采用凹版胶轮转印工艺,使用与钢板表面涂层匹配的油墨直接在涂层钢板表面印刷花纹(凹版印刷能够实现立体效果,相当于立体纹理层)。相当于公开了一种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的制备方法。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为背漆层,对比文件1中为背面保护层;(2)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中不包含对比文件1中所具有的表面罩光步骤;权利要求1纹理层和保护膜之间不具有罩光层,对比文件1具有罩光层;(3)立体纹理层具体为1-4层,限定了单层立体纹理层的厚度,对立体纹理层的材质进行了限定,且还限定了防锈底漆层,对中涂层的厚度和组成进行了具体限定;(4)权利要求1中对具体的工艺步骤作了进一步详细地限定。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立体纹理装饰金属板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漆层为常规的保护层类型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明确提到,表面罩光是为了达到印花钢板设计的表面光泽、表面硬度、表面鲜映度、表面柔韧性、表面耐化学药品性等要求。基于实际生产需要,选择在制备方法中不含有该步骤,即所得的产品不具备罩光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效果需要而容易想到的,不含有该步骤和该层后,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相应消失。
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纹理层的厚度关系到所获得的立体纹理效果,厚度过低不易达到理想的纹理效果,厚度过高不利于加工制备,不利于纹路保持,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外观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单层立体纹理层合适的厚度范围,并为了达到美观等目的,容易想到可设置多层的立体纹理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立体纹理的彩色钢板,并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6段,110-112段):其利用旋转式丝网印刷方式,使用光固化涂料组合物或热固化涂料组合物,制造出呈现各种立体纹理的彩色钢板;上述光固化涂料组合物可包含:以上述光固化涂料组合物的全部重量为标准,聚氨酯丙烯酸酯预聚物占40~75%重量(相当于公开了60-80%);丙烯酸酯单体占20~45%重量(相当于公开了10-30%);光引发剂占3.5~8%重量(相当于公开了3-6%);添加剂占剩余重量;上述热固化涂料组合物可包含:以上述热固化涂料组合物的全部重量为标准, 聚酯主要树脂占5~45%重量(相当于公开了30-70%);三聚氰胺辅助树脂占0.5~10%重量(相当于公开了5-25%);颜料占1~35%重量;添加剂占0.5~10%重量;以及溶剂占30~90%重量(相当于公开了颜料、添加剂和溶剂共占10-45%);热固化涂料组合物中,颜料可以使用陶瓷着色颜料,也可以根据所选择的颜色,在金属颜料、云母颜料中选择一种以上单独或混合使用;陶瓷颜料是无机物质颜料,金属颜料可以使用铝粉浆;云母颜料可以使用着色云母、珠光颜料等;即其披露了与本申请相同的采用光固化涂料组合物或热固化涂料组合物形成立体纹理层的装饰层的方式,且作用相同,因此具有结合启示,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对比文件 1的印花层中。光固化涂料组合物及热固化涂料组合物各组分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调节获得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同时,铜粉、不锈钢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列出的金属颜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49段)位于电处理层上的防锈底漆涂膜层,且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耐腐蚀性,在金属基板背面的化学处理层和背漆层之间设置防锈底漆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段)底漆涂层的功能之一为保证基材表面与印花油墨之间的附着力;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0059段)与印刷层接触的基础涂膜层,其基础涂料组合物的主要树脂包括聚酯树脂等,辅助树脂包括三聚氰胺树脂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颜料、溶剂以及添加剂,其厚度优选15μm-20μm(相当于公开了8-25μm);即其披露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涂层组分和厚度,且用于保证后续印花油墨的附着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与印花油墨接触的底漆涂层之一从而形成中涂层,并根据实际效果需要对涂层中各组分含量进行具体设置,并对颜料类型进行具体选择,均为常规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在对比文件1公开制备方法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限定的具体工艺流程,如金属基板的收卷放卷、冷却,张紧辊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金属板的放卷及贴保护膜后的金属板收卷步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放卷整体线速是根据需要可以调节的。针对步骤2,对比文件1中提到了基板的化学处理层可以选择铬酸盐钝化、磷化或有机涂层的化学处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6行),则在此基础上,步骤2金属基板表面处理及烘烤的具体工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步骤3和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步骤金属基板表面涂布底漆,同时背面涂布背面保护漆,底漆涂层可以选择两涂两烘,在此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金属基板正面防锈底漆和背面涂布工艺及金属基板中涂层涂布工艺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涂布机选择帘流、喷淋、二辊逆向涂布或三辊逆向涂布方式其中任一方式,烘烤方式采用热风或红外线灯管照射方式,以及烘烤后的冷却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金属板在烘箱内的最高金属板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调节的。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凹版印花工艺,则该权利要求步骤5中限定的具体的印刷工艺均是本领域凹版印花的常规技术手段。凹版印刷机组数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印花层需要可以设置的。贴覆保护膜时,保护膜表面涂布水性丙烯酸胶或油性丙烯酸胶中的一种,或选择非涂胶工艺的自粘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选择的。另外,对比文件1实施例2中公开了:印花工艺过程如下,一凹版版辊1,所述的凹版版辊1浸渍在印花油墨储槽6中以不断地涂覆油墨,浸渍油墨后的凹版版辊1用刮刀2刮除多余的油墨,凹版版辊1上的油墨花纹转移到了印刷胶辊3的表面上,印刷胶辊3将其表面的油墨花纹印在了钢板7上,钢板7的支撑在平面支撑传输带5上,在印刷胶辊3的另一侧,设置一个清洗辊9,所述的清洗辊9浸渍在了洗涤槽8中,并不断地被清洗,也公开了凹版印花,是将花纹图案使用电子雕刻或激光雕刻方式刻在指定的花纹雕刻金属版辊上;生产时,将特定成份的氧化结膜干燥型油墨填充于雕刻的花纹中(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4行,第6页第7-14行)。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凹版印刷机组包含蚀刻纹理的版辊及刮刀、转印胶辊、油墨上料系统、转印辊清洗系统,所述蚀刻版辊采用电子雕刻、激光雕刻等,而超精密单点金刚石辊筒雕刻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同时,凹版印刷机的出口和入口均设置涨紧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的常规手段。另外,对于涂料种类,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采用光固化涂料或热固化涂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采用上述涂料时的系统及参数设置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上述(二):其它技术特征的评述与前述(一)相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保护膜采用聚乙烯薄膜(PE)、聚酯基薄膜(PET),金属基板为冷轧板,镀锌板,铝板等的情况下,根据具体需要选择PP保护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其他材质金属基板的选择为常规手段。因此,上述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凹版印刷干燥工序包括热固化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热风固化或红外灯管固化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热固化方式。同时,三辊逆涂方式、二辊逆涂方式、帘流涂布方式及狭缝涂装方式均是本领域常规的涂装方式,中涂层涂装选择上述涂装方式之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进行选择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只是在金属钢板上实现普通的印花效果,没有公开利用凹版胶辊间接印花技术在金属板上得出立体花纹。
2)单层立体纹理层的厚度在2um~10um范围内,该立体纹理层的厚度是在版辊上雕刻对应深度的纹路,进而能够蘸取足够油墨量。
3) 通过版辊蘸取油墨,然后通过版辊转动与转印胶辊接触将油墨转印到转印胶辊上,再通过转印胶辊印刷在金属板上,一是胶辊与金属板接触不易发生硬碰硬的问题,二是胶辊更换的成本较低,适应于工业生产。
4) 为了克服版辊上油墨深度增加造成的油墨附着力降低的问题,针对不同的油墨类型设置不同的干燥方式,是基于凹版转印到胶辊再印刷到金属钢板上的技术手段而特定设置的,否则难以提高附着的油墨量达到既定水平,难以得到立体的纹路。
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凹版印刷油墨由于墨层具有一定的厚度,因而能够体现一定的立体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金属板上进行凹版胶轮转印工艺,也即相当于公开了利用凹版胶辊间接印花技术在金属板上得出立体花纹的方式。
2)纹理层的厚度关系到所获得的立体纹理效果,厚度过低不易达到理想的纹理效果,厚度过高不利于加工制备,不利于纹路保持,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外观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单层立体纹理层合适的厚度范围,进而根据墨层厚度的需要,在版辊上雕刻一定深度的纹路进而实现墨的蘸取转印,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金属板上进行凹版胶轮转印工艺实现印花层的印刷,即其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胶辊转印方式,也必然实现相应的效果。
4)干燥处理为本领域常规的印后处理手段,基于不同油墨类型,不同干燥条件对油墨附着力所带来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根据实际印刷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可以得到适应的干燥条件,上述调控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并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