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元器件用封装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53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539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35288.4
申请日:2016-06-18
复审请求人:赵月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张沧
参审员:孙丽芳
国际分类号:C08L23/08,C08L93/04,C08L71/02,C08K13/02,C08K3/34,C08K5/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35288.4,名称为“电子元器件用封装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赵月。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4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元器件用封装膜,其特征在于,由下述重量百分比计的组分组成:
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 45-50%
硅烷偶联剂 3-5%
松香树脂 15-20%
草木灰 2-5%
伊利石 12-15%
硬脂酸 3-5%
沸石粉 2-5%
脂肪酸聚乙二醇酯 1-3%;
上述组分总计为10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元器件用封装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硅烷偶联剂为异丁基三乙氧基硅烷。”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元器件用封装膜,其与对比文件1(CN102115642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公开的EVA胶膜(参见权利要求8)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松香树脂、硬脂酸、脂肪酸聚乙二醇酯、草木灰、伊利石和沸石粉,不含对比文件1中的交联剂、相容剂、抗氧剂、光稳定剂、二氧化钛,并限定了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关于交联剂、抗氧剂和光稳定剂,它们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功能助剂,它们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它们的功能相对应,关于相容剂和二氧化钛,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公开了该相容剂用于增加胶膜与太阳能背板中聚酯层的粘接性能,而不需要使用胶黏剂,二氧化钛用于提高EVA膜的白度,增强膜片对太阳能的反射,同时替代有机紫外吸收剂,具有更好的抗紫外和老化性能。取消这些助剂,则相应的功能随之消失,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关于各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对各组分含量进行调整确定,且没有对比实验证据证明所述用量的选择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赵月(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硕士学位论文《细微粒高岭石与伊利石疏水聚团的机理研究》(下称文献1)中公开了细微的伊利石可以形成疏水聚团,颗粒表面可以疏水化,强搅拌会促进疏水矿物颗粒的聚团,pH值、表面活性剂能使细微的伊利石疏水化,本申请中还存在草木灰、沸石等功能性成分也辅助实现了疏水性提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8)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封装膜中还包含一定量的松香树脂、草木灰、伊利石、硬脂酸、沸石粉和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所述组分,且权利要求1不包含对比文件1中的交联剂、相容剂、抗氧剂、光稳定剂和二氧化钛,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和硅烷偶联剂的含量也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伊利石是本领域常见的强亲水矿物,遇水后会膨胀(参见“特殊地质与灾害防治”,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第384页,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09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加入伊利石的薄膜与未加入伊利石的薄膜相比具有更好的防水防潮性能。文献1中研究了不同pH值、表面活性剂、搅拌速度、搅拌时间及搅拌器结构对伊利石聚团效果的影响,即文献1对比的是在必然存在伊利石的情况下,不同条件对伊利石疏水性能的影响,而上述补充实验对比的是伊利石加入与否对封装膜疏水性能的影响,可见,二者的对比基础及具体条件均不相同,伊利石可以在文献1所述的特定条件下疏水化并不意味着在本申请的条件下同样可以疏水化,进而起到防水防潮作用。其次,本申请的说明书没有记载并证实伊利石的加入相较于不加入对于封装膜的防水防潮性能具有何种影响。复审请求人在实质审查阶段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与本申请的复审请求人在本申请的分案申请第201610651620.0号专利申请的复审审查阶段提交复审请求时,以及201610652148.2号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有较大的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真实性存疑。关于松香树脂、草木灰、伊利石、硬脂酸、沸石粉和脂肪酸聚乙二醇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松香树脂属于EVA胶中常用的增粘树脂,硬脂酸、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分别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润滑剂和分散剂,草木灰是植物燃烧后的灰烬,可用作填充料,用于降低成本,而伊利石和沸石粉均属本领域常用的矿物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入所述助剂并调整其含量;关于交联剂、相容剂、抗氧剂和光稳定剂和二氧化钛,其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添加所述助剂,当不加入所述助剂时,由所述助剂所带来的交联、相容、抗热老化、抑制光降解、抗紫外和老化作用也随之消失;关于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和硅烷偶联剂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际需要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调整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文献1的目的是为了反证复审通知书所述“伊利石是强亲水物质,不可能展现疏水作用”,其证明了本申请主张伊利石疏水性能的合理性;本申请与其分案申请提交补充实验数据的时间不同,数据难免存在偏差;(2)复审请求人按照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制备方法制备了薄膜,采用与本申请相同的方法测试其防水性能,其水蒸气透过量为0.269g/m2/24h,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防水性能,且申请的分案申请审查中均提交了加入草木灰与不加入草木灰的对比数据,可以佐证草木灰在防水性能改善中所起的作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4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元器件用封装膜(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简化太阳能电池封装结构的EVA胶膜,其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100份,交联剂 0.5-1份,相容剂 0.5-5份,抗氧剂 0.5-1份,光稳定剂 0.05-1份,二氧化钛 1-10,增粘剂 0.5-1.5份;所述增粘剂为硅烷偶联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8)。
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涉及电子元器件用封装膜,且均包含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和硅烷偶联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封装膜中还包含一定量的松香树脂、草木灰、伊利石、硬脂酸、沸石粉和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所述组分,且权利要求1不包含对比文件1中的交联剂、相容剂、抗氧剂、光稳定剂和二氧化钛,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和硅烷偶联剂的含量也与对比文件1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电子元器件用封装膜,这种封装膜同时具有优异的机械性能和防水性能。本申请将伊利石粉碎至粒径小于10μm后,并筛选出适宜的有机聚合物,与其他成分协同,得到的胶料可以制成薄膜,或者将胶料涂覆在电子元器件表面,可以具有优异的机械性能和防水防潮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0006段)。具体实施方式中共记载了2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2中获得的封装膜B的拉伸强度为56.6MPa,伸长率为4.1%,水蒸气透过量为0.012g/m2/ 24h。
复审请求人认为:(1)文献1的目的是为了反证复审通知书所述“伊利石是强亲水物质,不可能展现疏水作用”,其证明了本申请主张伊利石疏水性能的合理性;本申请与其分案申请提交补充实验数据的时间不同,数据难免存在偏差;(2)复审请求人按照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制备方法制备了薄膜,采用与本申请相同的方法测试其防水性能,其水蒸气透过量为0.269g/m2/24h,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防水性能,且申请的分案申请审查中均提交了加入草木灰与不加入草木灰的对比数据,可以佐证草木灰在防水性能改善中所起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文献1中研究的是不同pH值、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搅拌速度、搅拌时间及搅拌器结构对伊利石聚团效果的影响,其具体条件及存在的助剂与本申请差异较大, 由于本领域公知伊利石为强亲水矿物,遇水后会膨胀,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在本申请的具体组成及条件下,加入伊利石的薄膜与未加入伊利石的薄膜相比具有更好的防水防潮性能。
此外,确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化学是一门实验学科,在多次重复实验中,实验结果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偏差,然而,所述偏差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本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补充的制备“封装膜B1”的对比试验与其分案申请第201610651620.0号专利申请的复审审查阶段提交复审请求时,以及201610652148.2号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补充的对比例1制备方法与测试方法均相同,但测得的封装膜的水蒸气透过量却相差近一倍,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所述差异较大的测试结果视为合理的“偏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依然无法消除合议组对其实验数据真实性的质疑。
(2)关于草木灰,原始申请文件中未记载其在封装膜中所起的作用,仅记载了“草木灰是草本和木本植物充分燃烧后的残余物,其中含有大量无机离子和微量元素”,且本领域公知草木灰主要含有碳酸钾和苛性钾,属于亲水性材料,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信息以及现有技术无法预期“草木灰在防水性能改善中所起的作用”,即所述技术效果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得到的。关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技术效果,如上所述,本申请中包含伊利石、草木灰等亲水材料的封装膜具有优异的防水防潮功能有违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复审请求人对此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防水性能”以及“草木灰在防水性能改善中所起的作用”均不予认可。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此外,复审请求人未主张也未以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包含松香树脂等原料及各组分用量在权利要求1范围内使得本申请的封装膜与对比文件1相比取得有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寻找一种电子元器件用封装膜的替代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松香树脂、草木灰、伊利石、硬脂酸、沸石粉和脂肪酸聚乙二醇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松香树脂属于EVA胶中常用的增粘树脂,硬脂酸、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分别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润滑剂和分散剂,草木灰是植物燃烧后的灰烬,可用作填充料,用于降低成本,而伊利石和沸石粉均属本领域常用的矿物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入所述助剂并调整其含量;关于交联剂、相容剂、抗氧剂和光稳定剂和二氧化钛,其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添加所述助剂,当不加入所述助剂时,由所述助剂所带来的交联、相容、抗热老化、抑制光降解、抗紫外和老化作用也随之消失;关于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和硅烷偶联剂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际需要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调整确定,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组分和含量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硅烷偶联剂的具体种类,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异丁基三乙氧基硅烷是本领域常用的硅烷偶联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所述硅烷偶联剂,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硅烷偶联剂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所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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