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用于载货车辆的盘式制动器、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衬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尤其用于载货车辆的盘式制动器、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衬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01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49240
优先权日:2013-07-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26809.X
申请日:2014-05-23
复审请求人:威伯科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涛
合议组组长:刘柳
参审员:曹翠华
国际分类号:F16D55/226(2006.01);F16D65/09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或多篇对比文件的组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或对比文件组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6809.X,名称为“尤其用于载货车辆的盘式制动器、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衬块”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威伯科欧洲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29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是2015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8(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盘式制动器、其尤其用于载货车,具有制动圆盘(10)、搭接制动圆盘的制动钳(12)、制动器支架(14)、制动衬块(16、16a、18)和压紧装置(20),所述压紧装置在制动时将制动衬块压在制动圆盘上,其中,制动衬块位于U形槽中并且“U”的双臂(28、30)用于在制动圆盘的圆周方向上支承制动衬块,并且“U”的底部(32、34、36)用于沿径向向内支承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U”的双臂的在径向外部的端部的相互距离(B1)小于在其径向内部的端部的距离(B2),其中,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部段(32、34)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角度(β、γ),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16、16a、18)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所述角度(β、γ)在2°至3°之间。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U”的底部(32、34、36)至少部段式(36)是弧形的。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第一部段(32)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一角度(β),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16、16a、18)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并且,
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第二部段(34)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二角度(β),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16、16a、18)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其中,
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相等。
4.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第一部段(32)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一角度(β),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16、16a、18)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并且,
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第二部段(34)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二角度(γ),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16、16a、18)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其中,
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不相等。
5.按照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中,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部段(32、34)直线地延伸并且和“U”的臂(28、30)形成角度(α),所述角度在75°至105°的范围内,优选是90°。
6.按照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制动衬块(16、16a)位于制动圆盘的压紧侧。
7.按照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槽被设计在制动器支架(14)上。
8.按照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槽被设计在制动钳(12)上。
9.按照权利要求1至8之一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制动钳(12)是滑动钳。
10.按照权利要求1至9之一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制动钳(12)具有安装孔(17)用于制动衬块(16、16a、18)从径向外侧开始的安装/拆卸。
11.按照权利要求1至10之一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用于将制动衬块保持在槽中的压制装置(22、24、26)。
12.按照权利要求1至11之一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具有用于磨损时的调校的调校器。
13.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至12所述的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衬块,所述制动衬块具有两个构成“U”的臂的、用于在圆周方向上支承的支承面和构成“U”的底部的用于沿径向向内支承的支承面,其特征在于,“U”的双臂之间的在径向外部端的距离小于径向内部端的距离,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支承面的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角度(β、γ),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所述角度(β、γ)在2°至3°之间。
14.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构成“U”的底部的用于沿径向向内支承的支承面至少部段式是弧形的。
15.按照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U”的底部至少部段式是直线形的。
16.按照权利要求13至15之一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形成“U”的底部的支承面的第一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一角度(β),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并且,
形成“U”的底部的支承面的第二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形成第二角度(γ),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其中,
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相等。
17.按照权利要求13至16之一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形成“U”的底部的支承面的第一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一角度(β),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并且,
形成“U”的底部的支承面的第二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形成第二角度(γ),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其中,
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不相等。
18.按照权利要求13至17之一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形成“U”的底部的支承面的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U”的臂形成角度(α),所述角度在75°至105°的范围内,优选90°。
19.按照权利要求13至18之一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衬块是压紧侧的制动衬块(16、16a)。”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102011118313 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6日;
对比文件2:DE19653488 A1,公开日为1998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388875 A,公开日为2003年01月01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所述“U”的双臂的在径向外部的端部的相互距离小于其径向内部的端部的距离;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形成角度,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延伸的中心平面,所述角度在2°至3°之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盘式制动器,并具体公开:制动衬块外轮廓与“U”形槽内支承面之间留有一定的变形补偿角度,即可形成“U”形槽内支承面在径向外部的端部的相互距离小于其径向内部的端部的距离。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使得制动衬块不从槽中旋出或脱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实现方便加工,对应设置槽径向内部的支承面与上述平面大概成一个直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做出常规处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衬块,在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1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制动衬块的形状没有与制动器的槽的轮廓配合,制动衬块与槽轮廓之间有缝隙,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本申请的不同;(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不涉及“槽轮廓有用于径向支承的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形成角度(β和γ),且所述角度在2°至3°之间”的设计,该设计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都不能实现由该设计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即通过特殊形状的制动衬块,保证仅质量可靠且形状配合的衬才可安装到相应的制动器中,提供了一种明确的和有效的编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上述意见(1),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U”形槽内支承面在径向外部端部的相互距离小于其径向内部端部距离的基础上,由该结构所带来的使得制动衬块不从槽中旋出或脱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在本领域中,从配合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将制动衬块的形状设置成与对应的槽轮廓相配合也是最常规的一种设置;对于上述意见(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4-15段的记载,本申请的关键技术点在于设置“U”的双臂之间的在径向外部端的距离小于径向内部端的距离,从而达到不会产生制动衬块从槽中旋出或者脱出的技术效果,而角度β和γ的设置并不是本申请的关键技术点,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U”形槽内支承面在径向外部的端部的相互距离小于其径向内部的端部的距离的基础上,针对该结构特征,结合槽的常规加工工艺,为实现方便加工,对应设置槽径向内部的支承面与上述平面大概成一个直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做出的一种常规处理,至于所述角度在2°至3°之间这一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制动衬块与槽轮廓之间的装配关系及加工槽结构时进刀的方向合理确定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审查文本中存在如下驳回决定中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1)权利要求1、4-12、16-1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方面槽的支承面的加工简单,另一方面不会产生制动衬块从槽中旋出或者脱出的危险。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为,对盘式制动器上容纳制动衬块的U形槽的U形臂进行改进设计,使U形双臂之间在径向外部端的距离小于径向内部端的距离,并且制动衬块的形状轮廓与U形槽的槽轮廓相匹配,也即,制动衬块的形状轮廓与U形槽的槽轮廓相匹配是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问题之一。而权利要求1、13仅记载了“所述‘U’的双臂的在径向外部的端部的相互距离小于在其径向内部的端部的距离”,并未记载与制动衬块的形状轮廓与U形槽的槽轮廓相匹配所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依据2019年03月07所发出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消除了权利要求1、4-12、16-19不清楚的缺陷,并在权利要求1、13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制动衬块的形状轮廓与U形槽的槽轮廓相匹配”。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盘式制动器,具有制动圆盘(10)、搭接制动圆盘的制动钳(12)、制动器支架(14)、制动衬块(16、16a、18)和压紧装置(20),所述压紧装置在制动时将制动衬块压在制动圆盘上,其中,制动衬块位于U形槽中并且“U”的双臂(28、30)用于在制动圆盘的圆周方向上支承制动衬块,并且“U”的底部(32、34、36)用于沿径向向内支承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U”的双臂的在径向外部的端部的相互距离(B1)小于在其径向内部的端部的距离(B2),其中,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部段(32、34)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角度(β、γ),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16、16a、18)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所述角度(β、γ)在2°至3°之间,其中,制动衬块的形状轮廓与U形槽的槽轮廓相匹配。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U”的底部(32、34、36)至少部段式(36)是弧形的。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第一部段(32)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一角度(β),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16、16a、18)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并且,
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第二部段(34)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二角度(β),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16、16a、18)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其中,
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相等。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第一部段(32)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一角度(β),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16、16a、18)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并且,
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第二部段(34)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二角度(γ),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16、16a、18)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其中,
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不相等。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中,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部段(32、34)直线地延伸并且和“U”的臂(28、30)形成角度(α),所述角度在75°至105°的范围内。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制动衬块(16、16a)位于制动圆盘的压紧侧。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槽被设计在制动器支架(14)上。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槽被设计在制动钳(12)上。
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制动钳(12)是滑动钳。
1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制动钳(12)具有安装孔(17)用于制动衬块(16、16a、18)从径向外侧开始的安装/拆卸。
11.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用于将制动衬块保持在槽中的压制装置(22、24、26)。
1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其特征在于,具有用于磨损时的调校的调校器。
13.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衬块,所述制动衬块具有两个构成“U”的臂的、用于在圆周方向上支承的支承面和构成“U”的底部的用于沿径向向内支承的支承面,其特征在于,“U”的双臂之间的在径向外部端的距离小于径向内部端的距离,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支承面的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角度(β、γ),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所述角度(β、γ)在2°至3°之间,其中,制动衬块的形状轮廓与U形槽的槽轮廓相匹配。
14.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构成“U”的底部的用于沿径向向内支承的支承面至少部段式是弧形的。
15.按照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U”的底部至少部段式是直线形的。
16.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形成“U”的底部的支承面的第一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一角度(β),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并且,
形成“U”的底部的支承面的第二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形成第二角度(γ),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其中,
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相等。
17.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形成“U”的底部的支承面的第一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E)形成第一角度(β),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并且,
形成“U”的底部的支承面的第二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形成第二角度(γ),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A)延伸的中心平面(M),其中,
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不相等。
18.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形成“U”的底部的支承面的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U”的臂形成角度(α),所述角度在75°至105°的范围内。
19.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动衬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衬块是压紧侧的制动衬块(16、16a)。”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是2015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复通涉及不清楚,此处补上 不清楚这个意见比较合适。

2.1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盘式制动器。
对比文件1(DE102011118313A1)公开了一种用于商用车辆的盘式制动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5]-[0046]段,附图1-4):具有制动圆盘、搭接制动圆盘的制动钳10、制动器支架14、制动衬块16和18及压紧装置,所述压紧装置在制动时将制动衬块压在制动圆盘上,其中,制动衬块位于U形槽中并且“U”的双臂用于在制动盘的圆周方向上支承制动衬块,并且“U”的底部(34、36)用于沿径向向内支承制动衬块;其中所述“U”的双臂的在径向外部的端部的相互距离等于在其径向内部的端部的距离。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U”的双臂的在径向外部的端部的相互距离小于其径向内部的端部的距离;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形成角度,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延伸的中心平面,所述角度在2°至3°之间;制动衬块的形状轮廓与U形槽的槽轮廓相匹配。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制动衬块和槽轮廓之间形成明确有效的编配,避免制动衬块从槽中旋出或者脱出的危险,并避免制动衬块与槽轮廓的错误装配,同时通过所述角度(β、γ)优化制动部件的载荷。
对比文件2(DE19653488A1)公开了一种盘式制动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栏第10-21行,附图1):制动衬块2位于U形槽中并且“U”的双臂用于在制动盘的圆周方向上支承制动衬块2,制动衬块2外轮廓与“U”形槽内支承面之间留有一定的变形补偿角度,形成“U”形槽内支承面在径向外部的端部的相互距离小于其径向内部的端部的距离。但是,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公开如下技术特征: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形成角度,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延伸的中心平面,所述角度在2°至3°之间;制动衬块的形状轮廓与U形槽的槽轮廓相匹配。也即,对比文件2中的制动衬块与槽轮廓之间未形成明确有效的编配,并且由于制动衬块的侧面轮廓未与槽轮廓相匹配,无法避免制动衬块从槽中旋出或脱出,同时也未对制动部件的载荷进行优化。
对比文件3(CN1388875A)公开了一种盘式制动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5-11页及附图1、14):具有制动盘3、搭接制动盘3的制动鞍形座1(对应于本申请的制动钳)、制动衬带5和7(对应于本申请的制动衬块)及压紧装置13、15,所述压紧装置13、15在制动时将制动衬带5、7压在制动盘3上,制动衬带5、7安装在制动衬带架5a、7a上。但是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制动衬带架5a、7a与制动衬带5、7的具体结构和配合关系。
由此可见,上述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槽轮廓的用于向径向内部支承的部段直线地延伸并且和平面形成角度,所述平面垂直于制动衬块的沿制动器轴线延伸的中心平面,所述角度在2°至3°之间;制动衬块的形状轮廓与U形槽的槽轮廓相匹配”,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使制动衬块和槽轮廓之间形成明确有效的编配以避免制动衬块从槽中旋出或者脱出的危险,并能够避免制动衬块与槽轮廓的错误装配,同时通过所述角度(β、γ)优化制动部件的载荷。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及它们的任意组合都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2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所以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3
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衬块。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4-19
由于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所以其从属权利要求14-1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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