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影响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45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605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17637.1
申请日:2016-08-02
复审请求人:华北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璐璐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谢建军
国际分类号:G01N3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17637.1,名称为“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影响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华北理工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2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8月0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焦炭反应性对高炉炉料熔滴性能的影响”,王福佳 等,《钢铁》,第51卷第2期,第10-14页,公开日:2016年02月29日;
对比文件2:“钾 、钠对焦炭劣化作用”,赵宏博 等,《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第35卷第4期,第438-447页,公开日:2013年04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装置,它的构成包括(1)控温仪、(3)高温熔滴炉、(4)石墨坩埚、(5)位移计、(6)压力砝码、(8)保护气体发生装置、(9)还原气体发生装置组成,控温仪(1)与炉体(3)相连,石墨坩埚(4)位于炉体(3)的内部,位移计(5)通过压力砝码(6)与传感器(7)相连,保护气体发生装置(8)与还原气体发生装置(9)从炉体(3)的下部通入,炉体(3)中心放置石墨坩埚(4),石墨坩埚(4)通过位移计(5)与压力砝码相连;石墨坩埚由坩埚1和坩埚2两部分组成,坩埚1内盛放熔滴试验所用的炉料(矿石和焦炭),坩埚2内盛放固体碳酸钾球团,高温加热过程中不断分解以便实验过程中源源不断的提供钾蒸汽;其特征在于,其使用过程的工艺步骤如下:
(1)样品准备:焦炭:10~15mm;炉料:6.3~10mm;装坩埚1(用量及顺序):焦炭20mm 炉料50mm 焦炭20mm,装坩埚2:固体碳酸钾球团50g;
(2)先开造气炉升温,开冷却水;
(3)反应炉500℃之前通氮气进行保护,500℃之后关氮气,通还原气体流量为0.9m3/L?h;调电流自动挡,根据电脑设定的曲线1300℃之前以10℃/min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1300℃以后以5℃/min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
(4)看到滴落现象后,点停止,实验结束,通保护气体,降温,关闭造气炉;
(5)当温度降温到400℃以下后关闭造气炉,关冷却水,取出坩埚,将坩埚冷却至室温后将焦炭取出进行称量,化验。”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影响的装置,权利要求1具体使用步骤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产品不具有实际限定作用,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石墨坩埚的具体设置不同,石墨坩埚由坩埚1和坩埚2两部分组成,坩埚1内盛放熔滴试验所用的炉料(矿石和焦炭),坩埚2内盛放固体碳酸钾球团,高温加热过程中不断分解以便实验过程中源源不断的提供钾蒸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了技术特征“所述炉体(3)内部有一根贯穿上下的刚玉管,所述石墨坩埚(4)置于所述刚玉管的内部,环绕所述刚玉管的周围装有二硅化钼棒,与变压器相连”;将权利要求2中的“坩埚1内盛放熔滴试验所用的炉料(矿石和焦炭)”修改为“坩埚1内盛放熔滴试验所用的炉料”;修改了部分附图标记的位置和部分语句的表述方式。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炉体(3)内部有一根贯穿上下的刚玉管,所述石墨坩埚(4)置于所述刚玉管的内部,环绕所述刚玉管的周围装有二硅化钼棒,与变压器相连”,通过将石墨坩埚设置在具有良好急冷急热耐受性的刚玉管内,进行热量传导间接加热或冷却,保证了其在升温降温过程中不会出现温度的骤然变化;并且刚玉管还对实验过程中的石墨坩埚外壁起到了保护作用,使得在向刚玉管通入保护气体时,石墨坩埚的内外壁均不会出现氧化反应。综上所述,提高了石墨坩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从而使检测更加精准。2、对比文件2中的刚玉坩埚在高温加热碱金属碳酸盐时,其内壁会与碱金属碳酸盐接触,发生高温反应,导致刚玉坩埚内壁被破坏,原料也发生不必要反应,进而导致检测所得数据不精准,故对比文件2中的刚玉坩埚并不能与本申请中的石墨坩埚等效替换,也没有关于石墨坩埚设置在刚玉管内部的相关技术启示与记载;再者,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石墨坩埚与对比文件2中的刚玉坩埚均为坩埚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刚玉坩埚并不能将对比文件1中的石墨坩埚设置在其内部,而且二者也均没有公开在坩埚外侧设置起加热和保护作用的外套结构,故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并不能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装置,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检测焦炭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对高炉炉料熔滴性能影响的装置;(2)所述炉体内部有一根贯穿上下的刚玉管,所述石墨坩埚置于所述刚玉管的内部,环绕所述刚玉管的周围装有二硅化钼棒,与变压器相连。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容易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具体工艺步骤如下:(1)样品准备(粒度):焦炭:10~15mm,炉料:6.3~10mm,装坩埚1(用量及顺序):焦炭20mm 炉料50mm 焦炭20mm,装坩埚2:固体碳酸钾球团50g;(2)先开造气炉升温,开冷却水;(3)反应炉500℃之前通氮气进行保护,500℃之后关氮气,通还原气体流量为0.9m3/L?h,调电流自动挡,根据电脑设定的曲线1300℃之前以10℃/min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1300℃以后以5℃/min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4)看到滴落现象后,点停止,实验结束,通保护气体,降温,关闭造气炉;(5)当温度降温到400℃以下后关闭造气炉,关冷却水,取出坩埚,将坩埚冷却至室温后将焦炭取出进行称量,化验”;将“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方法”修改为:“基于所述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方法的装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方法,其具体工艺步骤如下:
(1)样品准备(粒度):焦炭:10~15mm,炉料:6.3~10mm,装坩埚1(用量及顺序):焦炭20mm 炉料50mm 焦炭20mm,装坩埚2:固体碳酸钾球团50g;
(2)先开造气炉升温,开冷却水;
(3)反应炉500℃之前通氮气进行保护,500℃之后关氮气,通还原气体流量为0.9m3/L?h,调电流自动挡,根据电脑设定的曲线1300℃之前以10℃/min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1300℃以后以5℃/min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
(4)看到滴落现象后,点停止,实验结束,通保护气体,降温,关闭造气炉;
(5)当温度降温到400℃以下后关闭造气炉,关冷却水,取出坩埚,将坩埚冷却至室温后将焦炭取出进行称量,化验;
基于所述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方法的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控温仪(1)、高温熔滴炉(3)、石墨坩埚(4)、位移计(5)、压力砝码(6)、保护气体发生装置(8)、还原气体发生装置组成(9),所述控温仪(1)与所述炉体(3)相连,所述石墨坩埚(4)位于所述炉体(3)的内部,所述位移计(5)通过所述压力砝码(6)与所述传感器(7)相连,所述保护气体发生装置(8)与所述还原气体发生装置(9)从所述炉体(3)的下部通入,所述炉体(3)中心放置所述石墨坩埚(4),所述石墨坩埚(4)通过所述位移计(5)与所述压力砝码相连(6);所述炉体(3)内部有一根贯穿上下的刚玉管,所述石墨坩埚(4)置于所述刚玉管的内部,环绕所述刚玉管的周围装有二硅化钼棒,与变压器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坩埚(4)由坩埚1和坩埚2两部分组成,坩埚1内盛放熔滴试验所用的炉料,坩埚2内盛放固体碳酸钾球团,高温加热过程中不断分解以便实验过程中源源不断的提供钾蒸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焦炭反应性对高炉炉料熔滴性能影响的测试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1页及图1):室温放入试样,试样总质量为214g,矿石质量为170g,焦炭质量为44g,分为上下两层装入;荷重为9.8N/cm2。试验过程升温参数为:从室温到500℃为手动升温,之后为自动升温。500~1300℃的升温速率为10℃/min,从1300 到1550℃的升温速率为5℃/min(相当于“1300℃之前以10℃/min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1300℃以后以5℃/min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保温30 min。升温过程通氮气保护,反应炉料达到规定温度后立即切换成由一氧化碳和氮气组成的反应气体(相当于“关氮气,通还原气体”)。所述焦炭反应性对高炉炉料熔滴性能影响的测试装置包括控温仪(1)、高温熔滴炉(3)、石墨坩埚(4)、位移计(5)、压力砝码(6)、保护气体(8)(相当于“保护气体发生装置”)、还原气体(9)(相当于“还原气体发生装置”),从附图1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控温仪(1)与炉体(3)相连,石墨坩埚(4)位于炉体(3)的内部,位移计(5)通过压力砝码(6)与传感器(7)相连,保护气体 (8)与还原气体 (9)从炉体(3)的下部通入,炉体(3)中心放置石墨坩埚(4),石墨坩埚(4)通过位移计(5)与压力砝码相连。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方法,其中用到了两个坩埚,坩埚1内盛放炉料,坩埚2内盛放固体碳酸钾球团,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检测焦炭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对高炉炉料熔滴性能影响的方法;2)所述方法的具体工艺步骤还包括:(1)样品准备(粒度):焦炭:10~15mm,炉料:6.3~10mm,装坩埚1(用量及顺序):焦炭20mm 炉料50mm 焦炭20mm,装坩埚2:固体碳酸钾球团50g;(2)先开造气炉升温,开冷却水;(3)反应炉500℃之前通氮气进行保护,500℃之后关氮气,通还原气体流量为0.9m3/L?h,调电流自动挡,根据电脑设定的曲线进行升温;(4)看到滴落现象后,点停止,实验结束,通保护气体,降温,关闭造气炉;(5)当温度降温到400℃以下后关闭造气炉,关冷却水,取出坩埚,将坩埚冷却至室温后将焦炭取出进行称量,化验。3)所述炉体(3)内部有一根贯穿上下的刚玉管,所述石墨坩埚(4)置于所述刚玉管的内部,环绕所述刚玉管的周围装有二硅化钼棒,与变压器相连。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影响;(2)如何模拟高炉炉料熔滴过程;(3)如何使检测更加精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2.1节)石墨坩埚中装入熔滴试验所用的矿石和焦炭,对比文件2(参见摘要、第1.2、2.1节、图1)公开了一种用于模拟碱金属钾、钠对焦炭劣化作用的吸附实验方法,整个吸附实验主要由加热电阻炉、供气系统和反应器组成,其中反应器示意图如图1所示,包括多孔刚玉坩埚、小刚玉坩埚,小刚玉坩埚(相当于“坩埚2”)中装入碳酸钾和过量的活性碳粉,多孔刚玉坩埚(相当于“坩埚1”)中装入烘干后的焦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碳酸钾在高温加热过程中不断分解以便实验过程中源源不断的提供钾蒸汽,其作用是用于模拟碱金属蒸气对焦炭的影响,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反应器设置为上下两个坩埚,并分别盛装炉料和碱金属碳酸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想到将石墨坩埚也设置为由坩埚1和坩埚2两部分组成,进而获得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影响的方法,而将碳酸钾选择为固体碳酸钾球团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2.1节第1段):为了模拟高炉炼铁时初渣的形成过程,得到具有实际意义的相关数据,试验在高温熔滴炉内进行。因而,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为了更贴近实际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模拟高炉炉料熔滴过程中检测焦炭的反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1300℃之前以10℃/min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1300℃以后以5℃/min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的基础上,调电流自动挡,根据电脑设定曲线按预定的升温速率进行升温,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应炉料达到规定温度后立即将保护气体切换成由一氧化碳和氮气组成的反应气体的基础上,将该规定温度设置为500℃,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第1.2节):等反应器温度随炉冷却到400℃左右,取出大坩埚内焦炭和小坩埚进行称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降温到400℃以下后关炉以及关冷却水、坩埚冷却至室温后对焦炭称量化验。此外,依序进行如下步骤:准备试验原料并按照一定用量和顺序装入坩埚、开炉升温以及开冷却水、通保护气体、切换还原气体、滴落结束通保护气体降温、关炉以及关冷却水、称量化验,也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利用刚玉管良好的急冷急热耐受性和其对石墨坩埚外壁的保护作用,提高石墨坩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从而使检测更加精准,在炉体内部设置刚玉管,并将所述石墨坩埚置于所述刚玉管的内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此外,环绕所述刚玉管的周围装有与变压器相连的二硅化钼棒,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加热方式。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得到。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1节)石墨坩埚中装入熔滴试验所用的矿石和焦炭,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2.1节及图1):整个吸附实验主要由加热电阻炉、供气系统和反应器组成,其中反应器示意图如图1所示,包括多孔刚玉坩埚、小刚玉坩埚,小刚玉坩埚(相当于“坩埚2”)中装入碳酸钾和过量的活性碳粉,多孔刚玉坩埚(相当于“坩埚1”)中装入烘干后的焦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碳酸钾在高温加热过程中不断分解以便实验过程中源源不断的提供钾蒸汽,其作用是用于模拟碱金属蒸气对焦炭的影响,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想到将石墨坩埚也设置为由坩埚1和坩埚2两部分组成,而将碳酸钾选择为固体碳酸钾球团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便在高温加热过程中不断分解来源源不断的提供钾蒸汽。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升温过程中通入氮气进行保护,并没有明确的限定温度范围,那么在实际的实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由于关闭氮气通入的温度点过高或过低的缘故,出现炉料反应充分和炉料过早反应的现象,其石墨坩埚并没有分层设置,实验过程中焦炭炉料与碱金属接触存在不必要的反应,进而影响实验结果的精确性;本申请所用还原气体更加贴合实际,测得的试验数据更加精准;而在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反应气体为一氧化碳和氮气组成的混合气体,这与实际生产中高炉内的反应气体存在明显差别,所以本申请对于对比文件1更加贴合实际,更加具有准确性;在对比文件1中对于实验结束后的操作步骤没有提及,也就是说,不存在对石墨坩埚的保护。
2、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实验步骤与本申请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所针对的实验目的也仅是钾、钠对焦炭的劣化作用,所测得出的实验数据与实际生产中高炉内的焦炭反应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对比文件2通入保护气体的目的仅是用于保护炉内物料,所选取的刚玉坩埚在实验中不会与炉内物料与炉内反应气体出现反应,所以对于通入保护气体的目的上来说,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3、对比文件1在实验时需要通入反应气体,而对比文件2实验时无需通入反应气体,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公开本申请中“在升温过程中,反应炉在500℃之前通入氮气进行保护,500℃之后关闭氮气通入,开启通入还原气体;在关炉降温过程中,实验人员看到滴落现象后,点击装置上停止键,结束实验,再次通入保护气体,进行降温,关闭造气炉”这一实验步骤,所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不能相结合,也不可能得到本申请中修改的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查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应炉料达到规定温度后立即将保护气体切换为反应气体,尽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规定温度的具体数值,但500℃是本领域在模拟高炉炉料熔滴过程时进行还原气体切换的常用温度,另外,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坩埚分层设置,因而实验过程中焦炭炉料与碱金属并不会接触而影响实验的准确性;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还原气体”进行具体的限定,因而权利要求1中的“还原气体”已被对比文件1的“反应气体”所公开,其并不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对于实验结束后的操作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用试验设备的需要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对比文件2是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即,如何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强度的影响,有关对实验的准备、开始、过程、结束所做的限定,仅仅是本领域在模拟高炉炉料熔滴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通入氮气作为保护气体的目的与本申请是完全相同的。
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实验目的有所不同,但并不能因为实验条件的差别或是实验步骤的缺失,就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能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实验装置的大部分部件,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将反应器设置为上下两个坩埚,并分别盛装炉料和碱金属碳酸盐,由此使所述碱金属碳酸盐在高温加热过程中不断分解以便实验过程中源源不断的提供碱金属蒸汽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为了模拟碱金属蒸气对焦炭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石墨坩埚的具体结构改为与对比文件2中的类似结构,从而检测碱金属对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的影响。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可以结合的,且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实验步骤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8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