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菌用过氧化氢水溶液及其制造方法以及使用其的杀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杀菌用过氧化氢水溶液及其制造方法以及使用其的杀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29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45884
优先权日:2013-07-18
申请(专利)号:201480040081.6
申请日:2014-07-16
复审请求人: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玮
合议组组长:李应会
参审员:白璐
国际分类号:C01B15/037;C01B15/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0081.6,名称为“杀菌用过氧化氢水溶液及其制造方法以及使用其的杀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7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7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JP特开平11-35306A,公开日为1999年2月9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或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4和7-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月1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5段(第1-9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氧化氢杀菌水溶液,其特征在于,含有:
a)过氧化氢;
b)磷酸盐;
c)铝盐,其中,所述铝盐为硫酸铝钾;和
d)选自L-抗坏血酸及其盐、乙二胺四乙酸盐、柠檬酸及其盐、葡萄糖酸及其盐、L-谷氨酸及其盐、硅酸盐、硝酸盐、碳酸盐、焦磷酸盐和硫酸盐中的至少1种酸和/或盐,
其中,所述磷酸盐的添加浓度为6~18mg/kg,所述铝盐的添加浓度为1.7~3mg/kg,所述酸和/或盐的添加浓度为2~12mg/kg。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液,其特征在于:所述磷酸盐为选自磷酸三钾、磷酸三镁、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磷酸氢二钾、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磷酸三钠和双(磷酸氢)钙中的至少一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液,其特征在于:所述磷酸盐为磷酸氢盐。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溶液,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氧化氢的浓度为30重量%~40重量%。
5. 一种溶液的制造方法,其用于制造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溶液,该制造方法的特征在于:在作为原料的过氧化氢水溶液中添加磷酸盐、铝盐和至少1种酸和/或盐。
6. 一种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使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溶液的雾和/或气体与空气混合后,与对象物接触。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使溶液与对象物接触时,加热空气,使溶液的雾和/或气体伴随着空气。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使溶液加热到100℃~150℃后与对象物接触。
9.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物为包装容器、食品机械、PET瓶或PET瓶预塑形坯。
10.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物为封闭空间。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空间为汽车、电子工业用的洁净室、居住空间、医疗空间、厨房、烹饪场所、车辆或航空机器。
12.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过氧化氢水溶液的雾和/或过氧化氢蒸气的发生装置带入设施内,产生过氧化氢水溶液的雾和/或过氧化氢蒸气,减少设施内的菌数。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施为卫生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或畜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选自L-抗坏血酸及其盐、柠檬酸及其盐、葡萄糖酸及其盐、碳酸盐和硫酸钠中的至少1种酸和/或盐”,以及过氧化氢的浓度为30重量%~40重量%。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及表3的记载,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规定的各项技术特征的协同效果,得到了更高的稳定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氧化氢杀菌水溶液,其特征在于,含有:
a)过氧化氢;
b)磷酸盐,其中,所述磷酸盐为选自磷酸三钾、磷酸三镁、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磷酸氢二钾、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磷酸三钠和双(磷酸氢)钙中的至少一种;
c)铝盐,其中,所述铝盐为硫酸铝钾;和
d)选自L-抗坏血酸及其盐、柠檬酸及其盐、葡萄糖酸及其盐、碳酸盐和硫酸钠中的至少1种酸和/或盐,
其中,所述磷酸盐的添加浓度为6~18mg/kg,所述铝盐的添加浓度为1.7~3mg/kg,所述酸和/或盐的添加浓度为2~12mg/kg,并且,所述过氧化氢的浓度为30重量%~40重量%。
2. 一种溶液的制造方法,其用于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液,该制造方法的特征在于:在作为原料的过氧化氢水溶液中添加磷酸盐、铝盐和至少1种酸和/或盐。
3. 一种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使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液的雾和/或气体与空气混合后,与对象物接触。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使溶液与对象物接触时,加热空气,使溶液的雾和/或气体伴随着空气。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使溶液加热到100℃~150℃后与对象物接触。
6.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物为包装容器、食品机械、PET瓶或PET瓶预塑形坯。
7.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物为封闭空间。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空间为汽车、电子工业用的洁净室、居住空间、医疗空间、厨房、烹饪场所、车辆或航空机器。
9.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过氧化氢水溶液的雾和/或过氧化氢蒸气的发生装置带入设施内,产生过氧化氢水溶液的雾和/或过氧化氢蒸气,减少设施内的菌数。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杀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施为卫生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或畜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 月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磷酸盐,铝盐以及酸和或盐的添加浓度,申请人认为根据说明书表3的实验数据可知,其具备兼顾优异的JIS稳定度以及残渣清洗性的优异效果。对比文件1并没有关于其浓度的技术启示,以及相关性能的记载。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过氧化氢杀菌水溶液,其特征在于,含有:
a)过氧化氢;
b)磷酸盐,其中,所述磷酸盐为选自磷酸三钾、磷酸三镁、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磷酸氢二钾、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磷酸三钠和双(磷酸氢)钙中的至少一种;
c)铝盐,其中,所述铝盐为硫酸铝钾;和
d)选自L-抗坏血酸及其盐、柠檬酸及其盐、葡萄糖酸及其盐、碳酸盐和硫酸钠中的至少1种酸和/或盐,
其中,所述磷酸盐的添加浓度为2~6mg/kg,所述铝盐的添加浓度为3~4mg/kg,所述酸和/或盐的添加浓度为3~12mg/kg,并且,所述过氧化氢的浓度为30重量%~40重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6年1月1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5段(第1-9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氧化氢杀菌水溶液。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说明书第1、8、10-13、15-18、23段)公开了一种过氧化氢水溶液,具体公开了:为了提高过氧化氢水溶液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加入硫酸铝或硫酸铝钾,铝盐的浓度为0.2-30重量ppm,加入磷酸盐,包括正磷酸,磷酸二氢钠,浓度为0.1-200重量ppm,如果同时加入磷酸盐和焦磷酸盐,则浓度为0.5-200ppm,还可以加入硅酸钠,硅酸镁,硝酸,硫酸,或者乙二胺四乙酸。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磷酸盐、铝盐浓度以及步骤d)中添加的酸和/或盐种类以及浓度,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杀菌水溶液中磷酸盐的添加浓度为2~6mg/kg(即2-6ppm),铝盐的添加浓度为3~4mg/kg(即3-4ppm),酸和/或盐的添加浓度为3~12mg/kg(即3-12ppm)。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表3中的实验数据可知,在满足上述浓度时,例如实施例20和21,能够实现兼顾JIS稳定度和残渣清洗性的技术效果,而超出上述浓度范围的实施例,则无法实现二者的兼顾。而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是提高过氧化氢水溶液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其中虽然添加了铝盐、磷酸盐和其他盐和/或酸,然而其浓度范围(磷酸盐0.1-200ppm,铝盐0.2-30ppm)远大于权利要求1中的浓度范围,并且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通过浓度调节可以同时兼顾稳定性和残渣清洗性的技术启示,这也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驳回决定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过氧化氢杀菌水溶液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制备如权利要求1的溶液。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杀菌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使用如权利要求1的溶液。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4)从属权利要求4-10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4-10均是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前提下,驳回决定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5)关于前置意见
前置意见认为:对于实施例中表3效果的记载,实施例21中磷酸盐浓度不在原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但是其也得到较实施例5、6、14(在本申请限定的范围内)较好的效果。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实施例21中的磷酸盐浓度为3mg/kg,明矾为3mg/kg,硫酸钠为4mg/kg,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磷酸盐的添加浓度为2~6mg/kg,所述铝盐的添加浓度为3~4mg/kg,所述酸和/或盐的添加浓度为3~12mg/kg,即实施例21中的各物质的添加浓度均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相应浓度范围内,而这一浓度范围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根据说明书第6页表3中的实验数据可知,在满足上述浓度的实施例20和21中,能够实现兼顾JIS稳定度和残渣清洗性的技术效果。而超出上述范围的实施例,无法实现二者兼顾。由上,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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