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02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656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42893.4
申请日:2017-04-14
复审请求人:成都知识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王燕
国际分类号:G06T7/00;G01N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而只是从离体样本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则该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42893.4,名称为“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成都知识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该方法以乳腺癌数字化切片为对象,通过建立有丝分裂识别模型,对乳腺癌细胞的有丝分裂进行检测,从而用于乳腺癌评分系统中对乳腺癌疾病的诊断。该方法是以离体样品为对象,以获得对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病理医师对乳腺癌数字化切片中的ROI区进行人工标注,获取细胞有丝分裂的图像;
B、读入数字化切片文件图像,将图像切割成小块,通过查询病理医师标注文件中的信息,得到该小块图像中是否包含有丝分裂的信息,并对有丝分裂的位置予以标记,由此获得两类样本集,即:有丝分裂样本,不含有丝分裂样本;
C、设计细胞有丝分裂生成模型;
D、将不含有丝分裂的样本作为模拟训练集,模拟得到有丝分裂细胞样本;
E、将模拟得到的有丝分裂的样本作为训练样本,医生标注的有丝分裂的样本作为验证样本,启动CNN神经网络,开始训练,让网络自动学习有丝分裂的特征,建立识别模型;
所述步骤C中,设计细胞有丝分裂生成模型,细胞的膨胀系数p1,腐蚀深度p2,椭圆腐蚀长短轴比p3,腐蚀角度p4,利用微种群遗传算法生成多组[p1,p2,p3,p4]的数值;
所述步骤C中,p1,p2,p3,p4均为一定长度n的矢量;
所述步骤D中,将模拟训练集,作如下变换:利用颜色识别每个样本中的细胞核;在一个样本中,随机选择若干个细胞核作变换,首先按p1作膨胀,然后在p4的角度腐蚀p2的深度,用于腐蚀的椭圆长短轴比为p3,[p1,p2,p3,p4]随机选择一组;记录经过变换,模拟得到的有丝分裂细胞;
所述步骤D中,将获得的训练集样本随机旋转并做镜像操作,以及增加色彩噪音进行数据增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E中,获取验证样本的识别准确率,以此作为微种群遗传算法的评价指标,评价模拟有丝分裂的模型有效性;比较微种群遗传算法生成的多组[p1,p2,p3,p4]参数,按优胜劣汰的策略淘汰识别准确率低的参数,保留准确率高的参数,并作交叉变异操作,随机生成新的[p1,p2,p3,p4]参数;从步骤D到E开始迭代,按预设的准确率指标结束,由此得到最优的[p1,p2,p3,p4]参数及识别模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得到的有丝分裂细胞的个数只是乳腺癌评级需要考虑三种形态学特征之一,只通过这一个数据无法得到诺丁汉评分系统的分值,即仅通过有丝分裂细胞的个数无法直接确定乳腺癌的病情程度;同时,乳腺癌评级是作为影响乳腺癌预后的病理因素之一,反映的是乳腺癌的预后信息。预后是指预测疾病的可能病程和结局,是一种可能性,主要指病人群体而不是个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5段中记载了“对乳腺癌评级而言,有丝分裂细胞的个数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因为它对肿瘤的扩散和侵略性进行了评估”,因此乳腺癌细胞有丝分裂的个数能够评估并体现出乳腺癌肿瘤的状态,因此,检测出有丝分裂个数后即可以对乳腺癌疾病的状态进行评估和判断;对于乳腺癌评级反映的是乳腺癌的预后信息这一观点,众所周知,很多疾病的诊断都是一种可能性的诊断,这种可能性也体现了疾病的程度,对于健康的评估也是一种疾病的诊断方法,因此无论最终是否能确诊乳腺癌,只要是用于乳腺癌状态的评估方式也是一种疾病诊断方法。经陈述后,权利要求1仍然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而只是从离体样本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则该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1 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权利要求1的方案请求保护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具体包括A-E五个步骤,对这五个步骤进行分析,可知,A步骤是获得离体样本的目标图像的步骤;B步骤是读入图像,并根据预先标注的图像对读入的图像进行分类,获得有丝分裂样本集和不含有丝分裂的样本集;C步骤是设定一些参数,代表细胞的有丝分裂程度,例如细胞的膨胀系数、腐蚀深度、椭圆腐蚀长短轴比,腐蚀角度;D步骤是对于不含有丝分裂的样本,对于其中的细胞核作变换,对其细胞的膨胀系数、腐蚀深度、椭圆腐蚀长短轴比,腐蚀角度进行变换,使得其成为有丝分裂样本;E步骤是使用神经网络模型,输入训练样本,从而建立识别模型。
通过对权利要求1中各个步骤的详细分析可知,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实质上是利用样本来训练一个识别模型,即涉及的是如何建立用于图像识别的细胞有丝分裂的识别模型,其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供计算机基于图像训练识别细胞有丝分裂的工具,以解决现有技术中人工识别细胞有丝分裂存在的识别不准确的问题。
尽管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中限定了该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是用于乳腺癌评分系统,但这种限定仅是表明该方案所应用的场景是“乳腺癌评分系统”,并未得出任何诊断结论,并不能改变其检测方法实质上只是涉及可用于获得“有丝分裂的个数”这一中间结果的识别模型这一事实。因此,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2.2 权利要求2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疾病诊断方法”,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7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42893.4,名称为“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成都知识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该方法以乳腺癌数字化切片为对象,通过建立有丝分裂识别模型,对乳腺癌细胞的有丝分裂进行检测,从而用于乳腺癌评分系统中对乳腺癌疾病的诊断。该方法是以离体样品为对象,以获得对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病理医师对乳腺癌数字化切片中的ROI区进行人工标注,获取细胞有丝分裂的图像;
B、读入数字化切片文件图像,将图像切割成小块,通过查询病理医师标注文件中的信息,得到该小块图像中是否包含有丝分裂的信息,并对有丝分裂的位置予以标记,由此获得两类样本集,即:有丝分裂样本,不含有丝分裂样本;
C、设计细胞有丝分裂生成模型;
D、将不含有丝分裂的样本作为模拟训练集,模拟得到有丝分裂细胞样本;
E、将模拟得到的有丝分裂的样本作为训练样本,医生标注的有丝分裂的样本作为验证样本,启动CNN神经网络,开始训练,让网络自动学习有丝分裂的特征,建立识别模型;
所述步骤C中,设计细胞有丝分裂生成模型,细胞的膨胀系数p1,腐蚀深度p2,椭圆腐蚀长短轴比p3,腐蚀角度p4,利用微种群遗传算法生成多组[p1,p2,p3,p4]的数值;
所述步骤C中,p1,p2,p3,p4均为一定长度n的矢量;
所述步骤D中,将模拟训练集,作如下变换:利用颜色识别每个样本中的细胞核;在一个样本中,随机选择若干个细胞核作变换,首先按p1作膨胀,然后在p4的角度腐蚀p2的深度,用于腐蚀的椭圆长短轴比为p3,[p1,p2,p3,p4]随机选择一组;记录经过变换,模拟得到的有丝分裂细胞;
所述步骤D中,将获得的训练集样本随机旋转并做镜像操作,以及增加色彩噪音进行数据增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E中,获取验证样本的识别准确率,以此作为微种群遗传算法的评价指标,评价模拟有丝分裂的模型有效性;比较微种群遗传算法生成的多组[p1,p2,p3,p4]参数,按优胜劣汰的策略淘汰识别准确率低的参数,保留准确率高的参数,并作交叉变异操作,随机生成新的[p1,p2,p3,p4]参数;从步骤D到E开始迭代,按预设的准确率指标结束,由此得到最优的[p1,p2,p3,p4]参数及识别模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得到的有丝分裂细胞的个数只是乳腺癌评级需要考虑三种形态学特征之一,只通过这一个数据无法得到诺丁汉评分系统的分值,即仅通过有丝分裂细胞的个数无法直接确定乳腺癌的病情程度;同时,乳腺癌评级是作为影响乳腺癌预后的病理因素之一,反映的是乳腺癌的预后信息。预后是指预测疾病的可能病程和结局,是一种可能性,主要指病人群体而不是个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5段中记载了“对乳腺癌评级而言,有丝分裂细胞的个数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因为它对肿瘤的扩散和侵略性进行了评估”,因此乳腺癌细胞有丝分裂的个数能够评估并体现出乳腺癌肿瘤的状态,因此,检测出有丝分裂个数后即可以对乳腺癌疾病的状态进行评估和判断;对于乳腺癌评级反映的是乳腺癌的预后信息这一观点,众所周知,很多疾病的诊断都是一种可能性的诊断,这种可能性也体现了疾病的程度,对于健康的评估也是一种疾病的诊断方法,因此无论最终是否能确诊乳腺癌,只要是用于乳腺癌状态的评估方式也是一种疾病诊断方法。经陈述后,权利要求1仍然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而只是从离体样本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则该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1 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权利要求1的方案请求保护一种乳腺癌评分系统中的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具体包括A-E五个步骤,对这五个步骤进行分析,可知,A步骤是获得离体样本的目标图像的步骤;B步骤是读入图像,并根据预先标注的图像对读入的图像进行分类,获得有丝分裂样本集和不含有丝分裂的样本集;C步骤是设定一些参数,代表细胞的有丝分裂程度,例如细胞的膨胀系数、腐蚀深度、椭圆腐蚀长短轴比,腐蚀角度;D步骤是对于不含有丝分裂的样本,对于其中的细胞核作变换,对其细胞的膨胀系数、腐蚀深度、椭圆腐蚀长短轴比,腐蚀角度进行变换,使得其成为有丝分裂样本;E步骤是使用神经网络模型,输入训练样本,从而建立识别模型。
通过对权利要求1中各个步骤的详细分析可知,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实质上是利用样本来训练一个识别模型,即涉及的是如何建立用于图像识别的细胞有丝分裂的识别模型,其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供计算机基于图像训练识别细胞有丝分裂的工具,以解决现有技术中人工识别细胞有丝分裂存在的识别不准确的问题。
尽管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中限定了该细胞有丝分裂检测方法是用于乳腺癌评分系统,但这种限定仅是表明该方案所应用的场景是“乳腺癌评分系统”,并未得出任何诊断结论,并不能改变其检测方法实质上只是涉及可用于获得“有丝分裂的个数”这一中间结果的识别模型这一事实。因此,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2.2 权利要求2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疾病诊断方法”,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7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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