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控制的方法和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数据显示控制的方法和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58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726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806687.1
申请日:2017-09-0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楠
合议组组长:石清
参审员:刘浩然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806687.1,名称为“数据显示控制的方法和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08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963888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所述方法应用于设置有包括两个曲面侧边的终端; 2)对索引标签在两个侧边的切换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或者是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12对应于权利要求1-6,因此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7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显示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设置有曲面屏的终端,所述曲面屏包括第一曲面侧边和第二曲面侧边,所述方法包括:
当显示包含多个数据单元的数据集中的第一数据单元时,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数据集中的每个数据单元对应的索引标签;
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对应所述索引标签中的目标索引标签的点击指令时,确定所述目标索引标签对应的第二数据单元;
显示所述第二数据单元;
当检测到起始位置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且终止位置在所述第二曲面侧边上的滑动触碰信号时,将所述索引标签切换至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或者,当检测到起始位置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且终止位置与所述第一曲面侧边的距离超过第二预设阈值的滑动触碰信号时,将所述索引标签切换至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集为文档,所述数据单元为文档页面,所述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对应所述索引标签中的目标索引标签的点击指令时,确定所述目标索引标签对应的第二数据单元,包括:
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对应所述索引标签中的目标索引标签的点击指令时,确定所述目标索引标签对应的目标文档页面;
所述显示所述第二数据单元,包括:
显示所述目标文档页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集为视频剧集,所述数据单元为单集的视频,所述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对应所述索引标签中的目标索引标签的点击指令时,确定所述目标索引标签对应的第二数据单元,包括:
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对应所述索引标签中的目标索引标签的点击指令时,确定所述目标索引标签对应的目标视频;
所述显示所述第二数据单元,包括:
显示所述目标视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显示包含多个数据单元的数据集中的第一数据单元时,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数据集中的每个数据单元对应的索引标签,包括:
当显示包含多个数据单元的数据集,且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触碰信号时,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索引标签。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在预设时间内未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触控信号时,隐藏所述索引标签。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预设方向的滑动触碰信号,且所述滑动触碰信号的位移距离超过第一预设阈值时,隐藏所述索引标签,其中,所述预设方向为由所述第一曲面侧边在所述曲面屏的内侧向外侧的方向。
7.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置有曲面屏,所述曲面屏包括第一曲面侧边和第二曲面侧边,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当显示包含多个数据单元的数据集中的第一数据单元时,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数据集中的每个数据单元对应的索引标签;
确定模块,用于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对应所述索引标签中的目标索引标签的点击指令时,确定所述目标索引标签对应的第二数据单元;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第二数据单元;
第一切换模块,用于当检测到起始位置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且终止位置在所述第二曲面侧边上的滑动触碰信号时,将所述索引标签切换至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
第二切换模块,用于当检测到起始位置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且终止位置与所述第一曲面侧边的距离超过第二预设阈值的滑动触碰信号时,将所述索引标签切换至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集为文档,所述数据单元为文档页面,所述确定模块用于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对应所述索引标签中的目标索引标签的点击指令时,确定所述目标索引标签对应的目标文档页面;
所述第二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目标文档页面。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集为视频剧集,所述数据单元为单集的视频,所述确定模块用于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对应所述索引标签中的目标索引标签的点击指令时,确定所述目标索引标签对应的目标视频;
所述第二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目标视频。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模块用于当显示包含多个数据单元的数据集,且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触碰信号时,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索引标签。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一隐藏模块,用于当在预设时间内未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触控信号时,隐藏所述索引标签。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二隐藏模块,用于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预设方向的滑动触碰信号,且所述滑动触碰信号的位移距离超过第一预设阈值时,隐藏所述索引标签,其中,所述预设方向为由所述第一曲面侧边在所述曲面屏的内侧向外侧的方向。
13.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所述存储器中存储有至少一条指令、至少一段程序、代码集或指令集,所述至少一条指令、所述至少一段程序、所述代码集或指令集由所述处理器加载并执行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数据显示控制的方法。
14.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至少一条指令、至少一段程序、代码集或指令集,所述至少一条指令、所述至少一段程序、所述代码集或指令集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数据显示控制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7中补入特征“当所述数据集为文档时,若所述文档包括章节、所述章节中的页码两种索引标签,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章节,在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所述章节内的页码”。复审请求人认为:
(1)驳回意见中“考虑到用户会有左右手不同的操作习惯,将索引标签在两边之间切换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请求人持不同意见,陈述如下:专利文献CN104298433A公开了一种屏幕显示方法,移动终端提供左手模式与右手模式的选项,当用户选择其中一个模式时,则按照用户的选择缩小用户界面,并将缩小后的用户界面显示在选择的模式对应的区域。专利文献CN101968710A公开了根据用户对终端的操作信息判断用户使用终端时采用的是左手还是右手,若是左手,则采取方便左手操作的人机界面模式;若是右手,则采取方便右手操作的人机界面操作模式。专利文献W02014190511公开了根据终端的空间状态旋转变化方向及角度或者终端的晃动频率,来确定终端的操作模式并切换至该操作模式,操作模式可以是利于左手操作的模式或者是利于右手操作的模式。上述专利文献均没有公开根据用户所触发的滑动触碰信号,来使移动终端所显示的用户界面所处的显示位置发生改变。并且,对比文件1并没有限定显示有文档的各页编码的页面滚动条的位置是可以变化的,而在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中,页面滚动条的位置通常固定放置在文档的下方或右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惯用技术手段中得到将索引标签在不同的曲面侧边切换显示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在第一曲面侧边上显示章节,在第二曲面侧边上显示章节内的页码,可以避免两种索引标签显示在同一曲面侧边时发生的误触发。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是在同一边显示章节以及章节中的页码两种索引标签,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如下所示:
“1. 一种数据显示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设置有曲面屏的终端,所述曲面屏包括第一曲面侧边和第二曲面侧边,所述方法包括:
当显示包含多个数据单元的数据集中的第一数据单元时,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数据集中的每个数据单元对应的索引标签;
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对应所述索引标签中的目标索引标签的点击指令时,确定所述目标索引标签对应的第二数据单元;
显示所述第二数据单元;
当检测到起始位置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且终止位置在所述第二曲面侧边上的滑动触碰信号时,将所述索引标签切换至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或者,当检测到起始位置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且终止位置与所述第一曲面侧边的距离超过第二预设阈值的滑动触碰信号时,将所述索引标签切换至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
当所述数据集为文档时,若所述文档包括章节、所述章节中的页码两种索引标签,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章节,在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所述章节内的页码。”
“7.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置有曲面屏,所述曲面屏包括第一曲面侧边和第二曲面侧边,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当显示包含多个数据单元的数据集中的第一数据单元时,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数据集中的每个数据单元对应的索引标签;
确定模块,用于当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检测到对应所述索引标签中的目标索引标签的点击指令时,确定所述目标索引标签对应的第二数据单元;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第二数据单元;
第一切换模块,用于当检测到起始位置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且终止位置在所述第二曲面侧边上的滑动触碰信号时,将所述索引标签切换至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
第二切换模块,用于当检测到起始位置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且终止位置与所述第一曲面侧边的距离超过第二预设阈值的滑动触碰信号时,将所述索引标签切换至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
用于当所述数据集为文档时,若所述文档包括章节、所述章节中的页码两 种索引标签,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章节,在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所述章节内的页码的模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考虑到用户会有左右手不同的操作习惯,因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所述索引标签在两边之间切换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其已经广泛应用于现有的单手操作显示中,例如专利文献CN104298433A、CN101968710A、WO2014190511A1等均有涉及该内容;进一步地,为了实现所述切换操作而通过滑动操作或者为了防止滑动操作造成的误操作而设定一预设阈值而当滑动距离超过阈值时判断为在两边之间切换的触发操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实现上的技术障碍。(2)对于文档信息,在一边显示章节信息而在另一边显示页码信息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如专利文献CN102346730A中的图7-8以及专利文献CN102486769A中的图2等的显示形式;进而,将其设置为索引标签而分据文档信息的两侧进行显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因此,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7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963888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2日。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显示控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终端及其控制页面滚动条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4段,图2-3):步骤120、电子终端提取所述文档的文本长度,根据文本长度和设定的单页显示格式判断是否需要分页,若是,则获取页面滚动条的位置,在获取的页面滚动条的位置上显示该文档的各页编码,结束流程;当用户点击各页编码即可进入相应页面。步骤130、电子终端判断所述文档是否有章节号,如果有章节号,则提取所述文档的章节号,获取页面滚动条的位置,在获取的页面滚动条的位置上显示章节号,结束流程;当用户点击所述文档的章节号即可进入相应章节的页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当所述数据集为文档时,若所述文档包括章节、所述章节中的页码两种索引标签,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显示所述章节,在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所述章节内的页码;(2)所述方法应用于设置有包括两个曲面侧边的终端;在第一曲面侧边显示索引标签;当检测到起始位置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且终止位置在所述第二曲面侧边上的滑动触碰信号时,将所述索引标签切换至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或者,当检测到起始位置在所述第一曲面侧边上且终止位置与所述第一曲面侧边的距离超过第二预设阈值的滑动触碰信号时,将所述索引标签切换至所述第二曲面侧边显示。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同时满足用户对于页码和章节的跳转需求,且避免两种索引标签设在同一侧所造成误触发,以及如何防止用户无意碰到屏幕而产生的针对索引标签的误操作,如何设置索引标签以适应不同用户的浏览习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文档中具有多种索引标签,且将不同种类的索引标签在不同侧边显示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版式设计全攻略》,(日)佐佐木刚士编著,中国青年出版社,2015年05月,正文第93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面对如何同时满足用户对于页码和章节的跳转需求,且避免两种索引标签临近设置可能造成误触发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章节号和页码对应的索引标签分开显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曲面屏及其曲面侧边,不能给出将滚动条、及滚动条上显示的各页编码/章节号设置在曲面屏的曲面侧边上的启示;此外,虽然滑动操作、以及将滑动距离超过阈值的滑动操作作为触发条件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但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滚动条上设置索引标签,并未公开滚动条上的索引标签可以通过用户快捷操作改变位置。由于具有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解决了防止用户误触索引标签以及适应用户不同浏览习惯的技术问题。本领域对于滚动条的设置通常是通过菜单里的设置选项选择竖直或水平显示,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快捷操作将设置在曲面侧边的滚动条切换至另一曲面侧边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防止用户无意碰到屏幕造成的误操作、且可适应不同用户使用习惯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3-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4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和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可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数据显示控制方法。在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在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提供的专利文献CN104298433A、CN101968710A、WO2014190511A1并不能用于公知常识的佐证,并且其中CN104298433A、CN101968710A并不涉及索引条或相似操作控件的切换,WO2014190511A1虽然公开了多个操作控件在屏幕的两个侧边进行切换,但仅以一篇专利文献公开的内容不足以证明索引条的切换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缺陷,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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