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摩擦离合器和鼓式离合器的径向嵌套式双离合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括摩擦离合器和鼓式离合器的径向嵌套式双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51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36852
优先权日:2012-04-13
申请(专利)号:201310122667.4
申请日:2013-04-10
复审请求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艳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乔鹏娟
国际分类号:F16D2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22667.4,名称为“包括摩擦离合器和鼓式离合器的径向嵌套式双离合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人于2013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7页(即第1-68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离合器(1),例如干式双离合器,其用于机动车,例如小客车、载重汽车或者拖拉机,所述双离合器具有能够通过曲轴或者双质量飞轮驱动的中心盘(2)以及盘形式的第一离合器元件(3)和第二离合器元件(14),这两个离合器元件能够可选地朝所述中心盘(2)运动以接收转矩,其中,所述第一离合器元件(3)被构造成第一离合器盘(4)并且能够在所述双离合器(1)的轴向方向上运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离合器元件(14)能够在径向方向上朝所述中心盘(2)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离合器元件(14)能够独立于所述第一离合器元件(3)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离合器元件(14)被构造成切向中断的、具有凸出的外周面的离合器盘。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一个操纵机构(10)如此作用在所述第二离合器元件(14)上,使得在操作所述操纵机构(10)时所述第二离合器元件(14)能够向外挤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操纵机构(10)包括肘杆(11)和/或弹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例如根据压力弹簧(12)的形式被构造成机械弹簧。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肘杆(11)作用在一个设计为轮毂(8)的承载板(9)上,其中,所述承载板(9)优选可移位地、但传递转矩地连接在一个变速器输入轴(7)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离合器盘(4)可移位地、但传递转矩地设置在一个另外的变速器输入轴(6)上,该另外的变速器输入轴优选相对于另一个变速器轴(7)同心并且更优选位于其内部。
9. 根据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操纵机构(10)具有凸轮机构和/或斜坡机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离合器元件(3,14)能够如此调整,使得它们调整由所述中心盘(2)接收的转矩。”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312894A,公开日为2001年09月12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为干式双离合器,用于小客车、载重汽车或者拖拉机,中心盘通过曲轴或者双质量飞轮驱动;双离合器中接收中心盘转矩的是第一、第二离合器元件,而不是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制动装置;第一离合器元件为盘形式,并且被构造为第一离合器盘。上述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摩擦离合器和的作用原理与摩擦制动器不同,离合器元件可以具有多个工作位置或工作状态,制动器元件仅仅具有两个工作位置或工作状态:制动和非制动;干式双离合器的工作原理与摩擦制动器不同,干式离合器不是两个独立的摩擦式离合器的简单组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两个摩擦式制动器是两个独立的制动器,分别于行驶过程中以及停车过程中起作用,两者工作时间是完全错开的,不存在组合或者配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工作原理相同,对比文件虽然公开的摩擦制动器,但是其具有两个制动装置,一个是轴向运动进行接合,一个是径向运动以进行接合,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双离合器的布置构思,其同样具有节省轴向布置空间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从现有技术中寻找能够节省轴向布置空间的技术构思时,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这种构思,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易于发现并容易进行改进。至于改造成具体的离合器结构,以及离合器的具体工作原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这些结构和原理不会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带来改进的技术障碍。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为干式双离合器,用于小客车、载重汽车或者拖拉机,中心盘通过曲轴或者双质量飞轮驱动;双离合器中接收中心盘转矩的是第一、第二离合器元件,而不是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制动装置;第一离合器元件为盘形式,并且被构造为第一离合器盘。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摩擦离合器和摩擦制动器的工作原理相同,都是将相对旋转表面相互压接触,并使用摩擦来实现连接,从而实现转矩的传递或接收,以使两部件保持相同的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虽然制动器将运动部件的转矩转化为了热能,但也是接收转矩的一种形式,这是由于制动器中接受转矩的部件为固定件,而离合器中接收转矩的部件为自由件,不能因此而否定二者在工作原理上的共同点。虽然本申请涉及双离合器,而对比文件1涉及制动器,但离合器和制动器工作原理相同,为相近的技术领域。在车辆传动系统的设计中,减小装置的空间占用是普遍存在的技术追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制动系统中,将一个制动器构造成轴向运动,另一个制动器构造成径向运动,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这样构成的制动系统结构更紧凑,更简单(参见说明书第2页末段至第3页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认识到该结构在可观上减小了对轴向空间的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双离合器时,在面对如何减小对轴向空间的需求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两个制动器的布置方式应用于双离合器中两个离合器的布置中,并根据双离合器在传动装置中的作用,将对比文件1中相应的部件进行适应性调整,使其在满足减小对轴向空间需求的基础上,实现双离合器的功能,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第一离合器元件在双离合器轴向方向上的运动具体限定为“朝所述中心盘运动”,并明确了第一离合器元件和第二离合器元件运动的作用在于分别向第一、第二变速器输入轴传递转矩。复审请求人指出:(1)离合器和制动器的工作原理不同;(2)离合器和制动器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属于不同的大组,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3)复审通知书中未将特征进行一一对比,且由于离合器、双离合器与制动器之间原理、结构的差异,将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落实到双离合器时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离合器(1),例如干式双离合器,其用于机动车,例如小客车、载重汽车或者拖拉机,所述双离合器具有能够通过曲轴或者双质量飞轮驱动的中心盘(2)以及盘形式的第一离合器元件(3)和第二离合器元件(14),这两个离合器元件能够可选地朝所述中心盘(2)运动以接收转矩,其中,所述第一离合器元件(3)被构造成第一离合器盘(4)并且能够在所述双离合器(1)的轴向方向上朝所述中心盘运动,以向第一变速器输入轴传递转矩,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离合器元件(14)能够在径向方向上朝所述中心盘(2)运动,以向第二变速器输入轴传递转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离合器元件(14)能够独立于所述第一离合器元件(3)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离合器元件(14)被构造成切向中断的、具有凸出的外周面的离合器盘。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一个操纵机构(10)如此作用在所述第二离合器元件(14)上,使得在操作所述操纵机构(10)时所述第二离合器元件(14)能够向外挤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操纵机构(10)包括肘杆(11)和/或弹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例如根据压力弹簧(12)的形式被构造成机械弹簧。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肘杆(11)作用在一个设计为轮毂(8)的承载板(9)上,其中,所述承载板(9)优选可 移位地、但传递转矩地连接在一个变速器输入轴(7)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离合器盘(4)可移位地、但传递转矩地设置在一个另外的变速器输入轴(6)上,该另外的变速器输入轴优选相对于另一个变速器轴(7)同心并且更优选位于其内部。
9. 根据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操纵机构(10)具有凸轮机构和/或斜坡机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离合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离合器元件(3,14)能够如此调整,使得它们调整由所述中心盘(2)接收的转矩。”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为干式双离合器,用于小客车、载重汽车或者拖拉机,中心盘通过曲轴或者双质量飞轮驱动;双离合器中接收中心盘转矩的是第一、第二离合器元件,而不是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制动装置;第一离合器元件为盘形式,并且被构造为第一离合器盘;第一、第二离合器元件分别向第一、第二变速器输入轴传递转矩。而上述区别仅涉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离合器和制动器工作原理相同,均是两个元件相接,实现转矩的传递或接收,两者区别仅在于离合器的离合元件接触的是旋转部件,而制动器的制动元件接触的是静止件,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两者并无本质区别,不能由此认为两者的工作原理不同;(2)离合器和制动器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属于同一小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制动器的技术应用于离合器中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使第二离合器元件在径向方向上朝中心盘运动,通过两个具有两个离合器元件的离合器相互嵌套,使得双离合器构造紧凑,减少其在轴向方向上需要的结构空间;而该技术手段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动器与本申请的离合器工作原理相同,其领域相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1关于两个制动元件的设置方式应用于双离合器中以实现一个输入和两个输出之间的连接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技术手段仅涉及本领域关于双离合器的常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关于双离合器的常规设置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仅在机动车的传动系统中,实现两个元件之间的转矩传递和接收的装置就包括但不限于双质量飞轮、减振器、变矩器、同步器等,不能因为制动器和离合器均是实现两个元件之间的转矩传递或接收的装置就认为两者工作原理相同,双离合器变速器概念出现的日期距本申请优先权日接近20年,对比文件1公开日期距本申请优先权日也超过十年,这期间均未公开同时采用径向加轴向的双离合器结构,这也说明制动器和离合器跨度大,因此,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3年0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离合器。对比文件1(CN1312894A,公开日为2001年09月12日)公开了一种带一体式停车制动装置的多盘制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5页最后一行、图1-3):该制动系统10安装在车辆的悬挂连接装置12上,悬挂连接装置12有一个竖直的上安装表面12a和一个竖直的下安装表面12b;制动系统10还包括一个轮毂20,该轮毂20包括装着轴承22的一个中心部分20a,在部分20a的一端竖直地伸展的一个环形凸缘部分20b,以及大致有中空的圆柱体形状的一个安装部分20c。制动系统20还包括一个轮盘制动装置30,该轮盘制动装置30包括两个制动盘32,制动盘32安装在轮毂20的安装部分20c的外表面上,使得制动盘32可以与轮毂20一起关于轴线24旋转,并使得制动盘32可以在轮毂20上作轴向的滑动。轮盘制动装置30还包括摩擦材料垫38、支撑件44以及操作机构,操作机构可以使摩擦材料垫38和支撑件44轴向移动,与制动盘32的相对的表面接触,从而对制动盘32施加制动作用力;该制动系统10还包括一个鼓式制动装置50,该鼓式制动装置50包括一块支撑板52,用螺栓54把它固定到连接装置12的安装表面12b上,该鼓式制动装置50位于轮毂20的部分20a与轮毂20的安装部分20c之间的空间中,该鼓式制动装置50包括两个摩擦材料鞋56,它们是弧形的,有中凸的表面,朝向安装部分20c的表面20e,材料鞋56安装在弧形支承件58上,材料鞋56可在径向上移动以与轮毂20的安装部分20c的表面20e接合,实现制动。
可见,对比文件1中,制动系统10用在车辆(即机动车)上,其轮毂20和制动盘32相应于本申请的中心盘,轮盘制动装置30的盘式的摩擦材料垫38和支撑件44构成制动元件,其在轴向方向上朝轮毂20和制动盘32构成的中心盘运动,与中心盘的制动盘32分离和结合,因此相应于第一离合器元件,鼓式制动装置50的摩擦材料鞋56和弧形支撑件58构成制动元件,其在径向方向上运动,与中心盘的轮毂20分离和结合,因此相应于第二离合器元件,其中,轮盘制动装置30的制动元件能够在制动系统的轴向方向上运动,鼓式制动装置50的制动元件能够在径向方向上朝中心盘运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为干式双离合器,用于小客车、载重汽车或者拖拉机,中心盘通过曲轴或者双质量飞轮驱动;双离合器中接收中心盘转矩的是第一、第二离合器元件,而不是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制动装置;第一离合器元件为盘形式,并且被构造为第一离合器盘;第一、第二离合器元件分别向第一、第二变速器输入轴传递转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计双离合器中的离合器布置形式,以减少离合器装置的轴向尺寸。
首先,摩擦式离合器和摩擦式制动器的工作原理相同,都是借助于两传动部件之间的摩擦力实现转矩的传递或接收,以使两部件保持相同的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且两者结构相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双离合器时,面对装置体积过大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相近技术领域——制动器领域中找寻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两种制动装置朝一个中心盘运动以接收转矩的发明构思,并明确记载了该方式使得制动装置结构更紧凑,更简单(参见说明书第2页末段至第3页第1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可以将该发明构思应用于小客车、载重汽车或者拖拉机的干式双离合器的设计中,并根据双离合器在传动装置中的作用,将与对比文件1的制动装置中相对应的各部件的结构形式进行适应性调整,例如令通过曲轴或者双质量飞轮驱动的旋转部件作为中心盘,调整两制动元件的作用从而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离合器元件分别向第一、第二变速器输入轴传递转矩;最后,对于轴向运动的摩擦式离合器,为了更好的传递中心盘的转矩,采用离合器盘形式的离合器元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分别对在前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末段至第5页第2段、图1-3):鼓式制动装置50能够独立于轮盘制动装置30移动;鼓式制动装置50被构造成切向中断的、具有凸出的摩擦材料外周面的离合器盘。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6分别对在前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图3):包括凸轮62、杆66和弹簧的一个操纵机构如此作用在鼓式制动装置50上,使得在操作所述操纵机构时鼓式制动装置50能够向外挤压。操纵机构包括弹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鼓式摩擦元件的动作方式和安装位置,对操纵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令其还包括肘杆是对操纵机构的常规结构调整。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图3)弹簧根据压力弹簧的形式被构造成机械弹簧。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或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鼓式摩擦元件的动作方式和安装位置,对操纵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令肘杆作用在作为轮毂的承载板上,并令承载板可移位地、但传递转矩地连接在一个变速器输入轴上均是对操纵机构的常规结构调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轴向运动的离合器元件传递转矩的需要,设计其安装位置,并且根据两个离合器元件所要传递转矩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与两个离合器元件连接的轴部件进行布置,在双离合器领域中,令两个轴部件同心设置,或者采用其中一轴位于另一轴内部的布置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对在前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图3):所述操纵机构包括凸轮6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鼓式摩擦元件的动作方式,对操纵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令其还包括斜坡机构是对操纵机构的常规结构调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对在前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摩擦式离合器领域中,通过调整离合器元件的结合程度能够调整传递的转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使双离合器的两个离合器元件能够调整由中心盘接收的转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指出:不能因为制动器和离合器均是实现两个元件之间的转矩传递或接收的装置就认为两者工作原理相同;双离合器变速器概念出现的日期距本申请优先权日接近20年,对比文件1公开日期距本申请优先权日也超过十年,这期间均未公开同时采用径向加轴向的双离合器结构,这也说明制动器和离合器跨度大,本申请对双离合器的结构改进作出了技术贡献。因此,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离合器和制动器均是两个元件相接,实现转矩的传递或接收,具体到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而言,两者都是将相对旋转表面相互压接触,并使用摩擦来实现连接,从而实现转矩的传递或接收,以使两部件保持相同的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不仅同为实现转矩的传递或接收,且其传递或接收转矩的方式也相似,两者区别仅在于离合器的离合元件接触的是旋转部件,而制动器的制动元件接触的是静止件,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两者并无本质区别,不能由此认为两者的工作原理不同。而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使第二离合器元件在径向方向上朝中心盘运动,通过两个具有两个离合器元件的离合器相互嵌套,使得双离合器构造紧凑,减少其在轴向方向上需要的结构空间;而该技术手段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1关于两个制动元件的设置方式应用于双离合器中以实现一个输入和两个输出之间的连接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技术手段仅涉及本领域关于双离合器的常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关于双离合器的常规设置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对比文件1以及其引用文献的相关日期以及双离合器概念出现的日期与本申请优先权日之间的时间差与制动器和离合器之间跨度是否大,本申请是否对双离合器的结构改进作出了技术贡献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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