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31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563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31921.X
申请日:2015-11-02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骏霞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雷茜
国际分类号:E02B1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31921.X,发明名称为“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日,公布日为2016年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520693U,公开日为2010年7月7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7年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柔性围隔装置由可隐没式柔性围隔、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和充气浮体控制系统组成;所述的可隐没式柔性围隔由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墙布、锚固装置三部分缝合而成,其中连续带状充气浮体通过导气管连接充气浮体控制系统;所述连续带状充气浮体由带状充气浮体单元组成,所述的带状充气浮体单元包括气带,由柔性气密性材料制作,相邻带状充气浮体单元通过大管径接口相连接,组成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墙布上端与带状充气浮体单元缝合,接缝处附加上纲绳,锚固装置由配重材料、下纲绳、缆绳以及脚桩组成,其中配重材料与墙布下端缝合,接缝处附加下纲绳,下纲绳以锚定缆绳固定在水底脚桩上;充气浮体控制系统包括充气装置、储气设备、压力传感器和控气阀,通过导气管连接,储气设备上设置压力传感器;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包括环境传感器和微机控制系统,微机控制系统接收环境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的信号输入,并向充气装置和控气阀输出控制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续带状充气浮体两端嵌装端盖,端盖上装有控气阀和导气管接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其特征在于,以墙布包裹所述的带状充气浮体单元,在墙布缝合处包裹上纲绳;围隔的上纲绳配重,使水上部分自身比重大于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传感器为气象监测探头、水文监测探头、水质监测探头中的一种或几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应用领域与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的目的主要在于实时监测水域环境特征,对敏感性水域进行自动隔离保护,应对随机性污染事件,而对比文件1的拦截装置用以拦截水面漂浮的游体;本申请的围隔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拦截网,围隔一般是指通过围隔水体建立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与周围水体没有交换;对比文件1中的遥控与本申请的智能化控制相比有很大差距。2、本申请中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实际上是“一体式”带状浮体,决定了围隔结构中浮体部分的整体性,以适应智能化控制中充、放气以及上浮、下沉过程的均匀、同步和一致性,也可以理解为连续带状充气浮体的设计思路其目的是“单一浮体”,而对比文件1中的气囊为分离设置,并由各自的气泵分别进行充气、放气。3、本申请中可隐没式柔性围隔以及下端固定的弹性布设方式,是智能柔性围隔装置运行的关键,其技术效果在于对围隔进行智能控制时,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可以快速、均匀一致、一体化地充气上浮或排气隐匿,并且充气浮起时在水面形成连续完整、功能完全相同的拦挡,并且有较好的稳定性。4、本申请通过储气装置对连续浮体快速传输气体,并且本申请智能围隔在运行时只需将储气设备的气压限值设为维持充气浮体运行的最低气压值,在这一平衡态附近通过压力的微小变化即可控制浮体的上浮或下沉运动,也即通过储气装置进行浮体少量补气或放气,可实现浮体快速充/放气,也能维持长期稳定低能耗运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柔性围隔装置由可隐没式柔性围隔、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和充气浮体控制系统组成;所述的可隐没式柔性围隔由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墙布、锚固装置三部分缝合而成,其中连续带状充气浮体通过导气管连接充气浮体控制系统;所述连续带状充气浮体由带状充气浮体单元组成,所述的带状充气浮体单元包括气带,由柔性气密性材料制作,相邻带状充气浮体单元通过大管径接口相连接,组成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墙布上端与带状充气浮体单元缝合,以墙布包裹所述的带状充气浮体单元,在墙布缝合处包裹上纲绳;围隔的上纲绳配重,使水上部分自身比重大于水;锚固装置由配重材料、下纲绳、缆绳以及脚桩组成,其中配重材料与墙布下端缝合,接缝处附加下纲绳,下纲绳以锚定缆绳固定在水底脚桩上;充气浮体控制系统包括充气装置、储气设备、压力传感器和控气阀,通过导气管连接,储气设备上设置压力传感器;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包括环境传感器和微机控制系统,微机控制系统接收环境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的信号输入,并向充气装置和控气阀输出控制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续带状充气浮体两端嵌装端盖,端盖上装有控气阀和导气管接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传感器为气象监测探头、水文监测探头、水质监测探头中的一种或几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2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通知书中补充了公知常识性证据一(《海洋工程设计手册 海上溢油防治分册》,张芩等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30日,P192-194)用于证明一体式浮体和分开设置的多个浮体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漂浮结构以及围油栏的结构组成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通知书中指出: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拦截网用于敏感性水域中的隔离保护,属于相近领域的转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遥控方法实质上也是通过传感器与控制器之间以及控制器与气泵之间控制信号的交互来实现控制,因此也属于智能控制方法;2、本申请中的一体式浮体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气囊的浮体形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3、本申请中柔性围隔的构成以及其连接方式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4、储气设备属于为了保证充气气压均匀而在充气方式上进行的常规变型,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对智能围隔的技术要求是围隔能够快速地上浮或下沉,对控制系统的指令响应迅速,反应敏捷;同时还要适应围隔的应用领域,长度可不受限制地扩展,能适应水体环境。这就要求在围隔的结构上进行创新性设计:1、本申请中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实际上是“一体式”带状浮体,决定了围隔结构中浮体部分的整体性,以适应智能化控制中充、放气以及上浮、下沉过程的均匀、同步和一致性,也可以理解为连续带状充气浮体的设计思路其目的是“单一浮体”,而对比文件1中的气囊为分离设置,并由各自的气泵分别进行充气、放气。公知常识性证据一中的与本申请的围隔应用场景不同,并不需要通过充、放气以实现快速的上浮、下沉过程,也就无需考虑上浮、下沉过程的均匀、同步和一致性问题,单气室围油栏与本申请的“一体式”带状浮体不同,也不是根据单气室围油栏通过现有技术的常规设计即可容易地得到本申请的可隐没式柔性围隔。2、本申请的可隐没式柔性围隔由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墙布、锚固装置三部分缝合而成,以及下端固定的弹性布设方式,并非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进行选择可以得到。连续带状充气浮体由带状充气浮体单元通过大管径接口相连接而成,可以组成可延展的、直径从头到尾基本一致的带状连续浮体,形成一种“一体式”浮体结构,通过充气浮体控制系统对浮体整体进行充气和放气,浮体具有整体性、均匀性,带状结构结合上钢绳上的配重以及下端的锚固,大大增加了围隔的稳定性;而且浮体内压力始终均匀,在上浮、下沉运动中响应迅速且具有同步性。本申请的可隐没式柔性围隔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记载,如何满足智能控制的需要,实现柔性围隔的快速上浮或下沉也不是现有技术的常规技术手段。3、本申请通过储气装置对连续浮体充、放气而不是充气装置直接对浮体进行充气,本申请智能围隔在运行时只需将储气设备的气压限值设为维持充气浮体运行的最低气压值,在这一平衡态附近通过压力的微小变化即可控制浮体的上浮或下沉运动,也即通过储气装置进行浮体少量补气或放气,可实现浮体快速充/放气,也能维持长期稳定低能耗运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柔性围隔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遥控上浮水面拦截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1】段,附图1):包括拦截网10,所述的拦截网10与水平面齐平的一端与可控上浮装置20连接,拦截网10的另一端沉在水下,可控上浮装置20的另一端通过电缆30与控制箱40连接,控制箱40通过控制可控上浮装置20使拦截网10处于上升拦截和下沉悬浮两种位置状态。所述的可控上浮装置20包括3个间隔均匀分布在拦截网10一端的气囊21,3个气囊21分别通过管道22与其相应的气泵23连接,利用气泵23给与气囊21进行充气、放气,来实现拦截网10的上浮与下沉,控制箱40内设用于供电的电源模块以及控制器,各个气泵23分别通过电缆30与控制箱40内的电源模块以及控制器连接。所述的各个气囊21 内设置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与指示灯24连接,指示灯24的两端分别接气泵23和控制箱40内的电源模块,气泵23和指示灯24设置在水位之上,压力传感器实时监测气囊21的压力值,当压力值超过一定范围时,指示灯24亮,警示水面上的游体远离,岸上的控制箱40可以通过防水电缆与指示灯、气泵23相连。还包括用于监控水面状态的监控装置,监控装置对水面进行视频监控,当监控装置未监测到水面有疑似禁止通过的游体接近时,气泵23不动作,气囊21内充满水体,拦截网10沉在水下适当的深度;当监控装置监测到水面有疑似禁止通过的游体接近时,控制箱40内的控制器发出电信号至气泵23,气泵23对气囊21进行充气,拦截网10的一端浮起,对水面游体进行拦截,同时指示灯24点亮,警示水面游体远离。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柔性拦截装置,该装置由控制箱接收监控装置(其对水上接近的游体进行监控即是对环境的监控)及压力传感器的信号,并通过控制箱内的控制器发出电信号至气泵,气泵对气囊(该气囊采用柔性气密性材料)进行充气从而使沉没在水下的柔性拦截装置浮起进而对水面游体进行拦截。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一、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智能柔性围隔装置用于敏感性水域的自动隔离保护,应对随机性污染事件;而对比文件1保护的是一种遥控上浮水面拦截装置,用于布置在水上大型设备的周围,以避免水面漂浮的游体对水上大型设备造成损害;二、本申请中可隐没式柔性围隔由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墙布、锚固装置三部分缝合而成,连续带状充气浮体由带状充气浮体单元组成,所述的带状充气浮体单元包括气带,相邻带状充气浮体单元通过大管径接口相连接,组成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墙布上端与带状充气浮体单元缝合,以墙布包裹所述的带状充气浮体单元,在墙布缝合处包裹上纲绳;围隔的上纲绳配重,使水上部分自身比重大于水;锚固装置由配重材料、下纲绳、缆绳以及脚桩组成,其中配重材料与墙布下端缝合,接缝处附加下纲绳,下纲绳以锚定缆绳固定在水底脚桩上;三、本申请中的充气浮体控制系统还包括储气设备和空气阀,压力传感器设置在储气设备上;污染事件预警系统采用的控制系统为微机控制系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时监测水域环境特征,根据水环境质量要求或水上交通状况自动控制围隔运行状态,对敏感性水域进行自动隔离保护,应对随机性污染事件,快速充、放气,反应敏捷。
对于区别特征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由控制箱接收监控装置及压力传感器的信号,并通过控制箱内的控制器发出电信号至气泵,气泵对气囊进行充气从而使沉没在水下的拦截装置浮起进而对水面游体进行拦截的技术方案,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的装置都是用于拦截物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敏感性水域防污染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拦截网应用到敏感性水域中进行自动隔离保护并对该结构进行适应性调整,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二,与对比文件1中起上浮作用的是三个间隔分布的气囊不同的是,本申请中提供浮力的是连续带状充气浮体,但是采用连续带状充气浮体统一进行充放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性证据一中第194页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充气室围油栏按照气室结构,可分为单气室和多气室。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气室围油栏漂浮能力更强,在其中一个气室破损的情况下,整体围油栏不会因此而下沉,因而应用更广泛。本申请中的连续带状充气浮体相当于单气室,由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的内容可见,一体式的浮体和分开设置的多个浮体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漂浮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本申请中可隐没式柔性围隔的组成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性证据一第192-193页还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围油栏一般的组成结构包括浮体、裙体、张力带、配重、接头等,浮体是为围油栏提供浮力的部分;裙体指浮体以下围油栏的连续部分,在水下形成一道屏障,防止溢油在水面扩散;张力带指一些能够承受施加在围油栏上的水平拉力的长带构件、主要用来承受风、波浪和潮流拖曳产生的拉力;配重是使围油栏能够垂直立在水面的压载物,一般为钢、铅金属材料或水,安装在裙体下,和浮体共同作用,在裙体上形成上下反向拉力,保证围油栏在海面竖直摆放。根据以上公知常识,本申请中浮体、墙布、锚固装置中的配重材料均是本领域常规手段,而墙布与浮体以及配重材料采用缝合方式连接、设置上钢绳和下钢绳以增强结构整体的稳固性、设置上钢绳配重材料使其不用时下沉、将锚定缆绳固定在水底脚桩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围隔装置的自身强度以及提高其抵御风浪的水平拉力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进行统一充气放气,将相邻带状充气浮体单元通过大管径接口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三,本申请通过充气装置向储气设备充气,再由储气设备向充气浮体充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维持充气气压的稳定而对充气方式作的常规变形,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为了便于对储气设备内气压进行监控,将压力传感器设置在储气设备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充气管路上设置控气阀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采用的微机控制系统是一种常见的控制器型式。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连续带状充气浮体两端的端盖进一步限定,但是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环境传感器进一步限定,但是该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常规的监测环境的传感器类型,因此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现有技术中对围隔装置的使用要求包括迅速布放围隔以使其在第一时间有效控制污染的扩散,当然也针对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沉浮式围隔,因此使围隔能够快速地上浮和下沉,对控制系统的指令迅速响应以及适应水体环境其实是本领域沉浮式围隔的基本诉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上述需求容易对其做适应性调整和设计使其能够实现快速上浮下沉、起到有效隔离。
(1)对于本申请中连续带状充气浮体的结构,本复审决定在针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二的评述时已经阐述清楚。虽然公知常识性证据一中的围油栏不需要上浮、下沉过程,但是该证据已经证明无论是单一浮体还是分离设置的多个浮体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统一进行充放气,容易想到采用一体式的连续带状充气浮体,其能达到的充、放气以及上浮、下沉过程的均匀、同步和一致性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2)对于本申请中柔性围隔的结构,本复审决定在针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二的评述时也已经阐述清楚。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一,本申请中浮体、墙布、锚固装置中的配重材料均是本领域常规手段,而墙布与浮体以及配重材料采用缝合方式连接、设置上钢绳和下钢绳以增强结构整体的稳固性、设置上钢绳配重材料使其不用时下沉、将锚定缆绳固定在水底脚桩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围隔装置的自身强度以及提高其抵御风浪的水平拉力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进行统一充气放气,将相邻带状充气浮体单元通过大管径接口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中柔性围隔的构成以及其连接方式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其结构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3)首先,通过储气设备对连续带状浮体进行充气的特征已经在本通知书在针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三的评述时已经阐述清楚,其是为了保证充气气压均匀而在充气方式上进行的常规变型,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其次,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关于将储气设备的气压限值设为维持充气浮体运行的最低气压值这一意见,其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因此不能构成对权利要求1的限定,即使将其限定在权利要求中,也并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1中气囊中设置了压力传感器,同样可以将气压限定在维持充气浮体运行的最低气压值,能够实现同样的技术目的。
由此可见,本申请针对本领域沉浮式围隔的基本诉求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容易做出的调整和设计,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料。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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