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转基因棉花再生株控温嫁接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22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615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49111.X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A01G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49111.X,名称为“一种转基因棉花再生株控温嫁接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5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0001-0015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0年12月31日的《中国棉花》第27卷第3期第25页中的文章“转基因再生棉花嫁接初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转基因棉花再生株控温嫁接法,其特征在于它具体包括以下操作流程:
步骤一、砧木苗的准备:选用抗病好、生长期较长的海岛棉种子播种于小盆中(10~12cm高,上口直径10~12cm,下口直径9cm),出苗至1~4片真叶时待用;
步骤二、嫁接与控温:(1)转基因再生株嫁接到盆钵的砧木上,用绳子绑好;(2)盆钵的嫁接苗周围用铁丝交叉固定,嫁接苗外围用塑料薄膜包裹至盆上部边沿;(3)包裹的塑料膜拧紧,头插入塑料膜内;(4)嫁接苗盆钵放入控制环境空间温度≤28℃的地方;(5)第7天时先放开塑料膜下部小口;(6)第8~10天每天逐步塑料膜;(7)第11天时彻底取掉塑料膜,解开嫁接苗与砧木的绑绳;(8)嫁接苗带盆直接放入网室待转基因再生株移栽稍长成大时移入大盆中苗至收获种子。”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1)砧木选取不同;(2)嫁接步骤不同;(3)解开嫁接苗与砧木绑绳的时机不同。这些区别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选定一定尺寸的培育盆并非是根据砧木苗类型而做的常规操作,而是进一步限定培育盆尺寸来限定塑料薄膜的覆盖空间体积,以降低热量和水分的蒸发,不属于常规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理过程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关于权利要求1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转基因棉花再生株控温嫁接法。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0年12月31日的《中国棉花》第27卷第3期第25页中的文章“转基因再生棉花嫁接初报”)公开了转基因再生棉花嫁接除报,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1嫁接方法 在土盆里先种植砧木棉花苗,待砧木苗真叶生长至分3叶时,去掉顶尖,留下展开的叶片1-2叶,先用手术刀片在茎中间劈开2cm长的小口,再将转基因棉株去掉根部,在茎秆两边削尖(长度1.7cm-1.8cm),贴在砧术苗上,再用粘合绳把嫁接口全部缠实,然后在土盆内浇水,最后用塑膜把嫁接棉花全株封闭,7-10天时取掉嫁接粘合绳,再逐渐放风取掉塑膜即可。……3关键技术 3.1及时松绑 嫁接7-10天时,伤口已愈合完好,就需松绑粘合绳,若再延长时间,粘合绳有碍棉花茎秆均匀生长。3.2逐步放风。嫁接棉苗7-10天,在松绑粘合绳的同时,解开保湿的塑膜但塑膜不能一次取掉,要逐步取掉,先放开小口,再慢慢放大口。若一下取掉,嫁接苗幼嫩,易失水使棉叶萎蔫引起棉株死亡。3.3温度合适 由于嫁接棉苗保湿需要塑膜整株封闭,在高温季节,大气温度高达33。C以上,会造成封闭空间温度过高,不利于嫁接苗成活。1998年8月10日在网室遮阳网下嫁接再生棉苗16株,成活14株,成活率为87.5%。8月13日在培养间(25±1)℃嫁接18株,全部成活,成活率为100%,10月18日(20-25℃)在温室嫁接再生棉苗19株,也全部成活。因此适当控制温度在22-25℃,可以提高嫁接苗成活率。”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先在土盆里种植砧木棉花苗,生长至2-3叶时进行转基因棉株的嫁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砧木苗的准备:将种子播种于盆中,出苗至1-4片真叶时待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温度在22-25℃,将转基因棉株嫁接到砧木棉花苗上,用粘合绳把嫁接口全部缠实,最后用塑膜把嫁接棉花全株封闭,7-10天及时松绑、逐步放风,塑膜先放开小口,再慢慢放大口。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嫁接与控温:(1)转基因再生株嫁接到盆钵的砧木上,用绳子绑好;(2)嫁接苗外围用塑料薄膜包裹,(3)嫁接苗盆钵放入控制环境空间温度≤28℃的地方;(4)第7-10天逐步解开塑料膜,至完全取掉”。
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本申请限定了砧木苗种子的具体类型和小盆的具体尺寸,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选用抗病好、生长期较长的海岛棉种子,以及小盆10~12cm高,上口直径10~12cm,下口直径9cm;
(2)本申请限定了嫁接后盆钵的嫁接苗周围用铁丝交叉固定,以及塑料薄膜包裹至盆上部边沿;包裹的塑料膜拧紧,头插入塑料膜内。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本申请还具体限定了塑料膜和绑绳的具体放开步骤:第7天时先放开塑料膜下部小口,第8~10天每天逐步塑料膜,第11天时彻底取掉塑料膜,解开嫁接苗与砧木的绑绳;以及限定了嫁接苗带盆直接放入网室待转基因再生株移栽稍长成大时移入大盆中苗至收获种子。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选用抗病好、生长期较长的种子,例如海岛棉种子作为砧木苗种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基于砧木苗的类型选择一定尺寸的培育盆,例如10~12cm高,上口直径10~12cm,下口直径9cm以进行相应种植以及后续的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嫁接苗或者弱苗进行铁丝加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而言,在嫁接苗周围,或者薄弱的位置用铁丝交叉固定,以及塑料薄膜包裹至盆上部边沿;包裹的塑料膜拧紧,头插入塑料膜内,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嫁接后用粘合绳把嫁接口全部缠实,最后用塑膜全株封闭,并公开了第7-10天先放开塑膜小口、再逐步放开塑膜直至取掉;从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第7天先放开塑料膜下部小口,第8~10天每天逐步放开塑料膜,第11天时彻底取掉塑料膜,并解开嫁接苗与砧木的绑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的具体步骤。进一步地,将取掉塑膜和绑绳的嫁接苗直接放入网室待转基因再生株移栽稍长成大时移入大盆中苗至收获种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选定一定尺寸的培育盆并非是根据砧木苗类型而做的常规操作,而是进一步限定培育盆尺寸来限定塑料薄膜的覆盖空间体积,以降低热量和水分的蒸发,不属于常规操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限定了砧木苗种植于所述小盆中,再进行后续的嫁接等步骤。所述小盆的尺寸必然与所述种植苗的类型相关,这种关联性不仅体现在砧木苗本身的尺寸,还体现在其后续种植过程对种植盆的需求上,例如后续嫁接过程的需要包裹塑料薄膜以及捆绑的各个步骤中,因而种植小盆的尺寸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选择,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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