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的肉制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稳定的肉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16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79543
优先权日:2012-07-04
申请(专利)号:201380035672.X
申请日:2013-07-04
复审请求人:马雷尔汤森深加工有限公司 法国马雷尔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艳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李鹏
国际分类号:A22C13/00(2006.01);A22C11/02(2006.01);A23L1/0524(2006.01);A23L1/0532(2006.01);A23L1/0534(2006.01);A23L1/05362(2006.01);A23L1/05(2006.01);A23L1/317(2006.01);A23P1/08(2006.01);A23P1/12(2006.01);A23L1/02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5672.X,名称为“稳定的肉制品”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马雷尔汤森深加工有限公司、法国马雷尔,申请日为2013年07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04日、2013年0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1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45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即第1-101段)、说明书附图第1-8页(即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通过采用胶凝剂处理食物颗粒来制作食品的方法,包括处理步骤:
a)提供食物颗粒;
b)提供粘性胶凝剂;
c)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粘性胶凝剂;以及
d)将食物颗粒的至少一部分与粘性胶凝剂接触,
其中所述粘性胶凝剂包括:
-蛋白质;和/或
-包括藻酸盐、甲基纤维素、果胶或它们的组合的多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蛋白质包括胶原蛋白、奶蛋白或它们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缓冲溶液的pH为约3.0~6.0,优选地为约3.1~4.5,更优选地为约3.2~4.0,甚至更优选地为约3.3~3.6,最优选地为约3.5。
4.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缓冲溶液中的缓冲剂的总浓度为约50~500mM,优选为约100~400mM,更优选地为约200~300mM,最优选为约250mM。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剂选自柠檬酸、柠檬酸钠和/或柠檬酸钙。
6.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缓冲溶液配入包括增稠剂的凝胶和糊剂中。
7.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一个强化步骤e),其中粘性胶凝剂采用液体增强剂进行处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增增强剂在胶凝剂与食物颗粒接触期间或接触之后被加到粘性胶凝剂中。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增强剂包括选自钠盐、钾盐、钙盐、镁盐以及它们的组合的盐溶液。
10. 根据权利要求7-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增强剂包括的钙盐的浓度按重量计为约0.001~15%,优选为按重计约0.01~10%。
11. 根据权利要求7-1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增强剂进一步包括钠盐或钾盐。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钠盐和/或钾盐的浓度基本上与食物颗粒中的钠和/或钾的浓度相对应。
13.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一个稳定化步骤f),其中食品采用酸性稳定液进行处理。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稳定液的pH低于约3.0,优选地为约2.0~2.5。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稳定液包括柠檬酸、硫酸、盐酸或它们的组合。
16.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d)、步骤e)和/或步骤f)后,肉粒在每件由食物颗粒和胶凝剂聚集成的各件食品中形成。
17.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性胶凝剂包括按重量计约为1.0~8.0%的藻酸盐。
18.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强化步骤e)中的液体增强剂和/或在稳定步骤f)中的酸性稳定液包括酶溶液和/或交联剂。
19.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的处理包括食团的挤出,优选为肉团的挤出。
20. 用于通过权利要求19所述的挤出操作制作食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处理步骤d)期间,处理过的粘性胶凝剂至少部分地包围食团串。
21. 用于通过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通过挤出操作制作食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处理步骤d)期间,粘性胶凝剂至少部分地与食团串混合。
22.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的处理包括食品的分割。(文本中亦提及:造形,例如旋转造形或平板造形)
23.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的处理包括食物颗粒的聚集。
24. 通过权利要求23所述的食物颗粒的聚集来制作食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处理步骤d)期间,处理过的粘性胶凝剂将食物颗粒结合。
25.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的处理包括将食品颗粒与处理过的粘性胶凝剂共同注射。
26.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和/或粘性胶凝剂的至少一种电学特性被测量,并且其结果随后用于处理步骤c)期间所用的酸性缓冲溶液的添加特性的自动调整。
27.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和/或粘性胶凝剂的机械强度被测量,并且其结果随后用于处理步骤c)期间所用的酸性缓冲溶液的添加特性的自动调整。
28.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处理步骤d)期间,在多个阶段使食物颗粒与粘性胶凝剂接触。
29.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处理步骤a)-d)是后续的处理步骤。
30. 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一个盐浸步骤,其中食品的外表面采用水性盐溶液进行处理。
31. 一种用于至少部分地使食品的包衣脱水的方法,包括处理步骤:
x)提供至少部分包覆有粘性胶凝剂的食品;
y)提供电极;以及
z)使食品通电。
32. 用于稳定如权利要求1-29任一项所述方法中的粘性胶凝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权利要求31所述的盐浸步骤。
33. 通过采用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方法的胶凝剂处理食物颗粒来制作食品的设备。
34. 一种通过采用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方法的胶凝剂处理食物颗粒来制作食品的设备,其中所述设备包括:
-用于提供粘性胶凝剂的第一入口,所述第一入口可与粘性胶凝剂源相连;
-用于提供酸性缓冲溶液的第二入口,所述第二入口可与酸性缓冲溶液相连;
-用于食物颗粒的第三入口,所述第三入口可与食物颗粒源相连;
-混合器;以及
-挤出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器包括连接至所述用于提供粘性胶凝剂的第一入口的第一入口以及连接至所述用于提供酸性缓冲溶液的第二入口的第二入口,以及至少一个用于酸性缓冲溶液和粘性胶凝剂混合物的出品,并且
所述挤出头包括连接至所述用于食物颗粒的第三入口的第一入口以及连接至混合器至少一个出口的第二入口。
35. 根据权利要求33或3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用于自动测量食物颗粒和/或粘性胶凝剂的电学特性和/或机械强度的测量装置.
36. 根据权利要求33-35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还包括用于自动调整酸性缓冲溶液的离子强度的智能控制单元。
37. 根据权利要求33-36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用于将粘性胶凝剂和酸性缓冲溶液混合的混合器。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器是静态混合器。
39. 一种由权利要求1-3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的食品。
40. 根据权利要求1-32任一项所述方法中用于稳定粘性胶凝剂的缓冲溶液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溶液的pH为约3.0~6.0,优选地为约3.1~4.5,更优选地为约3.2~4.0,甚至更优选地为约3.3~3.6,最优选地为约3.5。
41. 一种制作用于食品的胶凝剂的方法,包括处理步骤:
i)提供粘性胶凝剂;以及
ii)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所述粘性胶凝剂。
42. 一种由权利要求41的方法制得的食物包衣材料。
43. 一种在根据权利要求1-3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中使用的试剂盒,包括:
i)至少一种粘性胶凝剂;和/或
ii)至少一种缓冲剂,
其中,试剂是粉末形式。
44. 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盒进一步包括至少一种外加的包括增稠剂和/或液体增强剂在内的试剂。
45. 一种在根据权利要求1-3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中使用的试剂盒,包括:
i)至少一种凝胶形式的粘性胶凝剂;和/或
ii)至少一种溶液形式的缓冲剂;以及
iii)可选地,至少一种溶液形式的液体增强剂。”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604743A, 公开日为2005年04月06日;
对比文件2:US 6054155A, 公开日为2000年04月25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处理食品颗粒,而对比文件1是处理食物;权利要求1是先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粘性胶凝剂,再将食物颗粒的至少一部分与粘性胶凝剂接触。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9、14、3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6、8、10-12、15-18、21、23-2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13、19-20、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处理步骤y)提供电极以及z)使食品通电。权利要求3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除权利要求1-29中的区别外,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限定了方法包括盐浸步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1-3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除该设备采用前述任一项方法之外,区别还在于:限定了是食品颗粒;限定了是提供酸性缓冲溶液,而对比文件2是液体溶液。而上述区别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36、3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35-3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0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权利要求1-32中存在的区别外,区别还在于:所述缓冲溶液的pH为约3.0~6.0,优选地为约3.1~4.5,更优选地为约3.2~4.0,甚至更优选地为约3.3~3.6,最优选地为约3.5。上述区别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粘性胶凝剂。上述区别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3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权利要求1-32所存在的区别外,区别还在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中使用的试剂盒。上述区别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4的附加技术特征仅涉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中使用的试剂盒,限定了液体增强剂为溶液形式的。该区别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提高包覆层与食物之间的粘连的技术方案是向包覆层组合物中添加蛋白质,而本申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的是在制备食品或配置粘性胶凝剂方法中,直接将酸性缓冲溶液加入粘性胶凝剂(包衣溶液)中;而对比文件1未提到使用酸性缓冲溶液来提高包衣和食物之间的粘连。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控制组合物的粘度来提高包衣的稳定性,从而提高食品质量,其最终目的与本申请是相同的;其次,酸性缓冲溶液与胶凝剂都是与食物颗粒的外表面进行接触,促进胶凝剂与食物颗粒的粘附力,酸性缓冲溶液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包衣的稳定性以提高包覆食品的质量,至于酸性缓冲溶液在共挤或挤出之前还是之后使用,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3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未公开在凝胶中加入其它试剂。而该区别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具有提供酸性缓冲溶液的入口,且该入口与液体溶液相连,同时该入口与混合器相连,而混合器还包括溶液的入口,以及与凝胶混合后的出口。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36、3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3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3-38涉及一种通过共挤方式形成香肠的装备,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了共挤方式形成香肠的装备,其仅未公开添加相应添加剂的添加入口,而根据本领域均存在的添加试剂的具体情况,容易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添加入口,该入口的设置不因试剂种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结构,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能使得权利要求33-38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3-38删除,并修改了剩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权利要求20、21以及24的引用部分,并将权利要求20中的“处理过的粘性胶凝剂”具体限定为“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过的粘性胶凝剂”, 将权利要求21中的“粘性胶凝剂”具体限定为“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过的粘性胶凝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2、37-39,修改了原权利要求33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将原权利要求34的主题名称由“根据权利要求1-32任一项所述方法中用于稳定粘性胶凝剂的缓冲溶液的应用”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31任一项所述方法中缓冲溶液用于稳定粘性胶凝剂的应用”,并修改了原权利要求34-36的编号。复审请求人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通过采用胶凝剂处理食物颗粒来制作食品的方法,包括处理步骤:
a)提供食物颗粒;
b)提供粘性胶凝剂;
c)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粘性胶凝剂;以及
d)将食物颗粒的至少一部分与粘性胶凝剂接触,
其中所述粘性胶凝剂包括:
- 蛋白质;和/或
- 包括藻酸盐、甲基纤维素、果胶或它们的组合的多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蛋白质包括胶原蛋白、奶蛋白或它们的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缓冲溶液的pH为约3.0~ 6.0,优选地为约3.1 ~4.5,更优选地为约3.2 ~ 4.0,甚至更优选地为约3.3 ~3.6,最优选地为约3.5。
4.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缓冲溶液中的缓冲剂的总浓度为约50 ~500 mM,优选为约100~ 400 mM,更优选地为约200~ 300 mM,最优选为约250 mM。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剂选自柠檬酸、柠檬酸钠和/或柠檬酸钙。
6.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缓冲溶液配入包括增稠剂的凝胶和糊剂中。
7.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一个强化步骤e),其中粘性胶凝剂采用液体增强剂进行处理。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增增强剂在胶凝剂与食物颗粒接触期间或接触之后被加到粘性胶凝剂中。
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增强剂包括选自钠盐、钾盐、钙盐、镁盐以及它们的组合的盐溶液。
10.根据权利要求7-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增强剂包括的钙盐的浓度按重量计为约0.001 ~ 15%,优选为按重计约0.01~ 10%。
11.根据权利要求7-1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增强剂进一步包括钠盐或钾盐。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钠盐和/或钾盐的浓度基本上与食物颗粒中的钠和/或钾的浓度相对应。
13.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一个稳定化步骤f),其中食品采用酸性稳定液进行处理。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稳定液的pH低于约3.0,优选地为约2.0 ~2.5。
15.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稳定液包括柠檬酸、硫酸、盐酸或它们的组合。
16.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d)、步骤e)和/或步骤f)后,肉粒在每件由食物颗粒和胶凝剂聚集成的各件食品中形成。
17.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性胶凝剂包括按重量计约为1.0 ~8.0%的藻酸盐。
18.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强化步骤e)中的液体增强剂和/或在稳定步骤f)中的酸性稳定液包括酶溶液和/或交联剂。
19.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的处理包括食团的挤出,优选为肉团的挤出。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处理步骤d)期间,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过的粘性胶凝剂至少部分地包围食团串。
21.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处理步骤d)期间,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过的粘性胶凝剂至少部分地与食团串混合。
22.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的处理包括食品的分割。
(文本中亦提及:造形,例如旋转造形或平板造形)
23.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的处理包括食物颗粒的聚集。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处理步骤d)期间,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处理过的粘性胶凝剂将食物颗粒结合。
25.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的处理包括将食品颗粒与处理过的粘性胶凝剂共同注射。
26.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和/或粘性胶凝剂的至少一种电学特性被测量,并且其结果随后用于处理步骤c)期间所用的酸性缓冲溶液的添加特性的自动调整。
27.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食物颗粒和/或粘性胶凝剂的机械强度被测量,并且其结果随后用于处理步骤c)期间所用的酸性缓冲溶液的添加特性的自动调整。
28.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处理步骤d)期间,在多个阶段使食物颗粒与粘性胶凝剂接触。
29.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处理步骤a)-d)是后续的处理步骤。
30.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一个盐浸步骤,其中食品的外表面采用水性盐溶液进行处理。
31.一种用于至少部分地使食品的包衣脱水的方法,包括处理步骤:
x)提供至少部分包覆有粘性胶凝剂的食品,所述粘性胶凝剂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
y)提供电极;以及
z)使食品通电。
32.一种由权利要求1-3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的食品。
33.根据权利要求1-31任一项所述方法中缓冲溶液用于稳定粘性胶凝剂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溶液的pH为约3.0 ~6.0,优选地为约3.1 ~ 4.5,更优选地为约3.2 ~4.0,甚至更优选地为约3.3 ~ 3.6,最优选地为约3.5。
34.一种制作用于食品的胶凝剂的方法,包括处理步骤:
i)提供粘性胶凝剂;以及
ii)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所述粘性胶凝剂。
35.一种由权利要求34的方法制得的食物包衣材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1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过采用胶凝剂处理食物颗粒来制作食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敷食物用的组合物,其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合意流变性的包覆用组合物,为了达到该目的,对比文件1的包覆食品用组合物包括第一种多糖和第二种多糖,第一种多糖优选自藻酸盐、果胶、角叉莱聚糖或其两种或多种的组合(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二种多糖在组合物中是中性的,其可为纤维素、甲基纤维素、羟丙基纤维素、甲基乙基纤维素和半乳甘露聚糖,加入该多糖能获得具有挤出或共挤出所需的流变性的包覆用组合物(即该包覆用组合物为粘性胶凝剂)(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3段);该包覆组合物还可包括蛋白质(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借助共挤出的方式来生产食物,其中在步骤a)中将包覆用组合物共挤出在欲被包覆的食物的周围(即将食物颗粒的至少一部分与粘性胶凝剂接触)(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将共挤出的食物制品浸入含有氯化钙、乳酸钙或乙酸钙的浴中(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7段),之后将其带入酸性环境中,该酸性环境优选含有酸性熏制剂、其组分或衍生物、乙酸或乳酸,或其两种或多种的组合,以改进包衣的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6段)。为了进行步骤a),对比文件1必然包括提供食物以及提供粘性胶凝剂的步骤。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在粘性胶凝剂与食物接触之前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对其进行处理。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行酸性环境处理的技术手段,但是,首先,对比文件1中该技术手段实施的时机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中,该技术手段是在胶凝剂胶凝化之后进行的,而权利要求1是在胶凝剂与食物接触之前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对胶凝剂进行处理;其次,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试剂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进行酸性环境下的处理,该酸性环境优选含有烟熏剂、其组分或衍生物、乙酸或乳酸,或其两种或多种的组合,烟熏剂由酸和水组成,而本申请所使用的是酸性缓冲溶液,其包括酸及其共轭盐,两者成分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处理的时机以及使用的试剂均不同,即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制作包覆食品过程中,在胶凝剂与食物接触之前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处理粘性胶凝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避免了食团与胶凝剂之前的离子强度差(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8段),且能使粘性胶凝剂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进一步与食团粘附,提高了食品的性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1段),即该技术手段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独立权利要求3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同样的区别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31、33、34与对比文件1相比,同样具有区别技术特征:采用酸性缓冲溶液对粘性胶凝剂进行处理,基于与具体审查意见2.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1、32、33、3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由于权利要求1、31、32、33、34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0以及3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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