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鼓型筷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69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64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65674.2
申请日:2017-06-19
复审请求人:陈爱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赟
合议组组长:王荣
参审员:白建辉
国际分类号:A47G2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65674.2,名称为“一种鼓型筷子”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爱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4116382A,公开日期为2014年10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2018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鼓型筷子,其上半部分为手持部(1),下半部分为夹持部(2),其特征是;筷子有两个相互平行的平面(3),和两个相反的,呈( )状的弧面(4),弧面的两端分别与平面的两端连接,与每一个面相连的是不同类型的面,相对的面是相同类型的面,筷子的横切面的形状呈中间突出、上下平行的鼓型,可以根据需要做出调整使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鼓型筷子,其特征是;夹持部(2)的弧面(4)上有波纹(5),可以增加局部的压力。”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两个平面相互平行且设置于筷子上,筷子横切面上下平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夹持端设置平面增大与食物的接触面积,方便夹取球状食物,而筷子设置长度方向上握持部和夹持部结构相同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平面设置在筷子上且相互平行,从而筷子的横切面的形状呈中间突出、上下平行的鼓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中的“筷子的手持部(1)和夹持部(2)有两个相互平行的平面(3)” 在原说明书中既没有任何记载,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陈爱军(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说明书,将“筷子的手持部(1)和夹持部(2)有两个相互平行的平面(3)”改为“筷子有两个相互平行的平面(3)”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整个筷子上形成有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其起到阻止筷子在放下时发生滚动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是在夹持端形成相对的两个斜平面,其作用是增大与食物的接触面积,因此不能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的夹持部所采用的波纹弧面和平面的组合,使得两只筷子可以形成平面对平面、弧面对弧面、平面对弧面、平面对波纹边角、弧面对波纹边角等多种变化,得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增加了使用的灵活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筷子的四个面中包括彼此相对且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以及彼此相对且呈()状的两个弧面,而在对比文件1中,只有夹持端具有四面结构,该四面结构包括彼此相对的两个平面,以及彼此相对且呈()状的两个弧面,其中两个平面相互之间并不平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避免筷子在放下后滚落。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能够认识到,对于筷子而言,方形形状能够防止滑落但不易于转动(即不便于握持),圆形形状易于转动但易于滚动,对比文件1的夹持端的平面和弧面相结合的形状能够同时实现一定程度的易于转动和防止滑落效果。易于夹取和转动、以及防止滚落等都是本领域在设计筷子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其对于方便转动和防止滚落的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1的握持端的形状替换为其夹持端采用的平面和弧面相结合的形状,以牺牲部分易于转动性能来获取一定的防止滚落性能。此外,在筷子上采用弧面和平面相结合的形状来同时提供易于转动和防止滚落的性能也是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可以将夹持端的弧面和平面相结合的形状应用于握持端,以同时获得易于转动和防止滚落的性能。至于将相对的两个平面设计为相互平行的平面还是斜面,则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筷子夹持端设置纹路来增加摩擦力以夹持光滑食物的技术启示,至于该波纹是设置在夹持端的平面上还是弧面上,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放下后不易滚落”。复审请求人主要强调:1、对比文件1中的夹持端的截面应当是两个斜平面和两个楔形弧面彼此相对,而非鼓型;2、对比文件1中的握持部平面是用于夹取菜肴时增加摩擦力,而不同于本申请的手持部平面的防止筷子滚动的作用;3、对比文件1未记载弧面的作用,且两侧斜平面上设置的是网格状网纹结构,而被申请的夹持部弧面上有呈流线型连续上下起伏状的波纹,从而由夹持部的弧面与波纹配合形成球面波峰和波谷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1日提交了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并于2019 年05 月04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7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2019年05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鼓型筷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滑的筷子(参见说明书第2-8段,图1-2),其包括握持端(相当于“手持部”)和夹持端(相当于“夹持部”),所述筷子本体大致呈圆锥状,握持端呈圆柱状,夹持端呈圆锥状且其两侧为斜平面。手用力夹食物时不会往下滑,可以容易的夹起球状食物或者其他圆滑食物。为了便于握持和防滑手,所述握持端部分设置成凹向筷体内部的圆弧状结构。
由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记载了“筷子的夹持端呈圆锥状且其两侧为斜平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圆锥体被横向剖开后的剖面为圆形,而圆锥体的侧面被切除一部分,从而由弧形侧面变为斜平面时,相应地,圆形剖面两侧的圆弧段也被直线段所替代,圆形剖面变为成由两段圆弧和两段直线段连接形成的形状,即夹持端的横切面为由2条直线和2段圆弧以直线和圆弧交错连接形成的中间突出、上下平直的鼓型形状,对应地,在夹持端的四个面上,与每一个面连接的都是不同类型的面,而相对的面是相同类型的面。
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之间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筷子的四个面中包括彼此相对且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以及彼此相对且呈()状的两个弧面,而在对比文件1中,只有夹持端具有四面结构,该四面结构包括彼此相对的两个平面,以及彼此相对且呈()状的两个弧面,其中两个平面相互之间并不平行。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避免筷子在放下后滚落。
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将筷子设计成由两个相互平行的平面和两个相对且呈()的弧面构成的形状,其旨在实现筷子在放下后不滚落,使用中容易转动,且易于夹取各种菜肴。
根据对比文件1的描述,其中指出将夹持端设计成具有相对的斜平面的目的在于增大与食物的接触面积,即,给出了在筷子上形成彼此相对的平面以便易于夹取各种菜肴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握持部平面的作用是夹取菜肴时增加摩擦力的,然而对比文件1握持部没有平面而是设置成凹向筷体内部的圆弧状结构,且对比文件1已经指出这样设计筷子的握持端是考虑方便握持、不易滑手的因素。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能够认识到,对于筷子而言,方形形状能够防止滑落但不易于转动(即不便于握持),圆形形状易于转动但易于滚动,对比文件1的夹持端的平面和弧面相结合的形状能够同时实现一定程度的易于转动和防止滑落效果。
然而,易于夹取和转动、以及防止滚落等都是本领域在设计筷子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其对于方便转动和防止滚落的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1的握持端的形状替换为其夹持端采用的平面和弧面相结合的形状,以牺牲部分易于转动性能来获取一定的防止滚落性能。此外,在筷子上采用弧面和平面相结合的形状来同时提供易于转动和防止滚落的性能也是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在CN2155764Y号中国专利文献所公开的新型筷子中就提到了将手持部由方型或圆形改为圆弧角的三角形(其为由弧面和平面结合形成的形状)可以实现手感舒适且放在桌上不滚动的优点,在CN202723421U号中国专利文献所公开的筷子中也提到了采用正圆角三角形(其也为由弧面和平面结合形成的形状)可以在减少滑落可能性的同时保证转动平滑,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可以将夹持端的弧面和平面相结合的形状应用于握持端,以同时获得易于转动和防止滚落的性能。
至于将相对的两个平面设计为相互平行的平面还是斜面,则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筷子为整体等粗细还是上粗下细这两种常见形状有关,这种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夹持部的弧面上有波纹,可以增加局部的压力”。对比文件1(参加其说明书第7段及图1-2)还公开了为增加夹持端的摩擦力,所述夹持端的两侧斜平面上有网格状的条纹结构,斜平面与食物有足够的大的接触面积,网格状的条纹增加摩擦力,使夹住的食物更加稳定而不会从两筷间滑落。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筷子夹持端设置纹路来增加摩擦力以夹持光滑食物的技术启示。至于该纹路是设置在夹持端的平面上还是弧面上,以及纹路是波纹形状还是网格条纹形状,都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其都能在接触面上提供增强的摩擦力,从而易于夹取,并不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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