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六面体筷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59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64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65451.6
申请日:2017-06-19
复审请求人:陈爱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赟
合议组组长:王荣
参审员:白建辉
国际分类号:A47G2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65451.6,名称为“一种六面体筷子”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爱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723421U,公告日期为2013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3844807A,公开日期为2014年06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段;2018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六面体筷子,其主体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为手持部(1),下半部分为夹持部(2),其特征是;筷子有3个平面(3),和3个弧面(4),每一个相连的和位置相对的面是不同类型的面,与每一个面呈等边三角形分布的面是相同类型的面,筷子的横切面的形状呈平面(3)和弧面(4)交错连接的六边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的表面使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六面体筷子,其特征是;筷子有3个平面(3),和3个弧面(4),夹持部(2)的弧面(4)上有波纹(5)。”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两者采取了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预期效果相同,即筷子放下后不易滚落,使用中用于转动调整,更加容易、可靠夹取各种菜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夹持部的弧面上有波纹”,对比文件2公开了波纹,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防滑,方便夹取光滑的食物,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夹持部的弧面上设置波纹,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陈爱军(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筷子的任何一个平面与之相对的都是两条直线呈60度角、角尖处有一线宽正圆的弧角,而不是弧面,任何一个平面与之相连接的都不是弧面而是弧角,因此不能将该正圆角解释成为六边形筷子的弧面;2、夹持部(2)的弧面(4)上有波纹(5)与平面(3)的组合,两只筷子可以形成平面对平面,弧面对弧面、平面对弧面、平面对波纹棱线、弧面对波纹棱线等多种变化,得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增加了使用的灵活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即便于转动和夹取,且不易滚落,因此,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筷子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夹持部的弧面上有波纹”,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夹持部设置波纹来增加摩擦力以夹持光滑食物的技术启示,至于该波纹是设置在夹持部的平面上还是弧面上,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其都能在接触面上提供增强的摩擦力,从而易于夹取,并不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2中加入特征“可以增加局部的压力,适合一些软、滑的菜肴”,在说明书中删除了“每一个同类型面三角形的边长相等”,并将“筷子的横切面的形状呈平面和弧面交错连接的正六边形”改为“筷子的横切面的形状呈平面和弧面交错连接的六边形”。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还认为:1、对比文件1中筷子的任何一个平面与之相对的都是两条直线呈60度角、角尖处有一线宽正圆的弧角,而不是弧面,任何一个平面与之相连接的都不是弧面而是弧角,因此不能将该正圆角解释成为六边形筷子的弧面;2、对比文件2的波纹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棱线上,用于夹持软、滑的菜肴,非常容易把软、滑的菜肴夹断,不能够取得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本发明夹持部通过弧面与波纹配合形成的结构是球面的波峰和波谷,弧面与波纹是平滑缓慢变化的在全面的受力面上增加了局部的压力,非常适合软、滑的菜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5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7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和说明书1-10段为基础作出。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六面体筷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筷子(参见说明书第2-11段,图1-2),夹取部(相当于本申请的“夹持部”)到握持部(相当于本申请的“手持部”)的截面为逐渐增大的正圆角三角形,夹取部到握持部的三条棱线均为直线。筷子的内部可以设计为空心结构。截面为正圆角三角形,在使用过程中从桌面滑落的可能性小,同时在使用过程中筷子转动平滑,适合儿童使用。
结合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所谓正圆角三角形是正三角形的三个角分别用一段圆弧来替代所形成的六边形形状,其包括三段相同的圆弧和三段相同的直线,并且圆弧段和直线段交错连接,即每一段所连接的都是与之不同类型的段,例如,圆弧段两端连接的是直线段,直线段两端连接的是圆弧段。并且,对于三角形而言,其每个角均与一条边相对,因此,在正圆角三角形中,用于替代角的圆弧段也与直线段形式的边相对,即,每一段位置相对的都是与之不同类型的段,例如,与圆弧段位置相对的是直线段。此外,由于三段直线对应于正三角形的三条边,因此,这三个直线端必然呈等边三角形分布;每个圆弧段的对称轴均为其所对应的角的顶点与三角形的中心的连线,即,三个圆弧段的对称轴彼此存在120度夹角,且对称轴与圆弧段的交点与三角形中心的距离相同,因此,该三个圆弧段也必然呈等边三角形分布。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当筷子的截面为正圆角三角形时,筷子具有三个平面和三个弧面,每一个相连的和位置相对的面是不同类型的面,与每一个面呈等边三角形分布的面是相同类型的面。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即便于转动和夹取,且不易滚落,因此,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筷子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众所周知,当筷子的横截面具有圆弧段时,基于该横截面沿纵向方向延展以形成筷子的立体结构时,该圆弧段将对应形成圆弧面。因此,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正是由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筷子具有正圆角三角形的横截面,正圆角三角形的角由圆弧段所替代,所以,具有这种截面的筷子在立体结构上将会具有对应于圆弧段的弧面。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1中有关弧面的内容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筷子有3个平面(3),和3个弧面(4),夹持部(2)的弧面(4)上有波纹(5),可以增加局部的压力,适合一些软、滑的菜肴,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的表面使用”。
对于特征“筷子有3个平面(3),和3个弧面(4)”,由上文可知,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加说明书第3-5段,图1)一种设置波纹筷子头的筷子,可以很方便夹持较为光滑的食物,所述筷子本体的前端连接有为一体的波纹筷子头。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筷子头(相当于夹持部)设置波纹来增加摩擦力以夹持光滑食物的技术启示。至于该波纹是设置在夹持部的平面上还是弧面上,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其都能在接触面上提供增强的摩擦力,从而易于夹取,尤其是适合夹取软滑的菜肴,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2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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