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底盘悬架系统静载荷分析数据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57
决定日:2019-07-19
委内编号:1F2629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90137.7
申请日:2014-10-29
复审请求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甘文珍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鲍薇
国际分类号:G06F17/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90137.7、名称为“一种汽车底盘悬架系统静载荷分析数据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559350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3049585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7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底盘悬架系统静载荷分析数据处理方法,包括:
步骤S1,根据确定的底盘连接点的分析工况及其静载输入,在ADAMS软件中进行静载仿真,获得原始数据文件并导出;
步骤S2,通过MATLAB软件读取所述原始数据文件;
步骤S3,将每一所述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数据分类提取并存放;
步骤S4,从提取的所述每一类别的数据中进一步提取出静载分析结果;
步骤S5,将所述静载分析结果输出至预置的EXCEL文件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始数据文件是由悬架零部件连接点的请求所获取的静载仿真结果数据纵向排列而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静载仿真结果数据包括对应连接点的Fx,Fy,Fz,Fm,Tx,Ty,Tz,Tm和TIME共九列数据,其中:Fx,Fy,Fz分别指的是所述连接点在局部坐标系下x,y,z方向的受力,Fm指的是合力,Tx,Ty,Tz分别指的是所述连接点在局部坐标系下x,y,z方向所受的力矩,Tm指的是合力矩,TIME指的是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具体是指,将每一所述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数据按所述Fx,Fy,Fz,Fm,Tx,Ty,Tz,Tm和TIME这九个类别分别提取,并分别储存在Fx,Fy,Fz,Fm,Tx,Ty,Tz,Tm和TIME这九个数组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具体是指,将所述每一数组中最后一个数值提取出来,作为静载分析结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5之前还包括:对所述静载分析结果进行格式转换和单位转换,并按照输出要求重新排列。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还包括:将所述原始数据文件的名称和请求名称分别提取出来备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5还包括:将所述原始数据文件的名称和请求名称也输出至所述EXCEL文件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始数据文件的名称包括静载分析工况的名称。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5之后还包括:
步骤S6,将两种车型的所述EXCEL文件中的数据分别输入MATLAB软件,对相同工况下的两种车型的受力情况进行比较,计算出两者的差值、比值以及变化率数值,并输出至新的EXCEL文件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围绕着对获得的静载荷数据本身的数据进行处理而获得静载荷分析结果,提高分析结果的准确度,因而通过MATLAB读取原始数据,并将原始数据文件进行分类提取并存放,从提取的每一类别的数据中进一步提取出静载荷分析结果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并且其起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是通过运行控制参数来提取载荷数据,其发明点是通过控制参数来确保提取载荷数据的正确性,其并不需要对载荷文件中的数据存放位置进行其他处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发明点不一样;(2)对比文件1中全文都只提到载荷,而并没有提到静载荷,并且也无法确定载荷为静载荷;通过MATLAB软件读取所述原始数据文件,将每一所述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数据分类提取并存放,从提取的所述每一类别的数据中进一步提取出静载分析结果是本申请的发明点,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中对载荷数据进行处理,涉及到的只是载荷数据的属性的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对载荷数据进行分类,并在分类的基础上提取静载荷数据分析结果;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运行控制参数来提取载荷数据,因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运行控制参数对载荷数据的计算如此重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想到如何从运行控制参数着手,从而提高获取的载荷数据的准确性;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通过运行控制参数获得载荷数据,但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如何通过运行控制参数来计算载荷数据的位置,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对读取的载荷数据文件进行分类提取存放,并在每一个类别中提取静载荷分析结果,因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给出了先利用ADAMS软件进行仿真并输出载荷文件,然后通过编制的软件程序对待处理的载荷文件进行自动化处理并导出到特定文件的技术启示,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而MATLAB是本领域常用的商业数学软件,利用MATLAB软件强大的数据分析和数值计算功能来分类读取数据文件、处理数据并将处理结果输出至特定格式的文件中,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利用MATLAB软件的自动处理功能来分类读取原始数据文件,从读取的每一类别的数据中进一步提取出相应的分析结果,并将数据分析结果输出至指定格式的文件例如EXCEL文件中。(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车辆的载荷文件进行处理的方法,由于汽车底盘悬架系统的静载荷是本领域经常使用的分析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可以将其公开的载荷文件处理方法应用于汽车底盘悬架系统的静载荷分析数据,并利用ADAMS软件进行静载仿真;此外,在利用ADAMS软件进行汽车底盘悬架系统的静载仿真时,由于底盘连接点是底盘重要的受力节点,将所确定的底盘连接点的分析工况及其静载输入作为输入参数来执行静载仿真,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的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如何根据运行控制参数和输出控制参数来处理载荷文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根据确定的底盘连接点的分析工况及其静载输入进行分析,也不会想到将静载仿真结果纵向排列而成,并且按对应连接点的Fx,Fy,Fz,Fm,Tx,Ty,Tz,Tm和TIME共九列数据,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按照这种方式进行排列,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排列,便于后续获得载荷分析结果;(2)对比文件1讨论的主要是如何通过运行控制参数和输出控制参数来确保导入的数据的正确性,而不是具体考虑如何利用哪种工具如何实现重复工作的简化等问题,即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出发的,因而即便Matlab是本领域常用的商业数学软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不会想到利用Matlab来读取原始数据文件,也不会想到对数据分类提取并存放,从每一类别中提取载荷数据并导出至预置的EXCEL中,也更加不会想到将其应用到汽车底盘悬架系统静载荷分析数据处理中;并且,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分类提取和存放,本申请只要直接提取每一分类数据的最后一个数据,并将该数据作为静载分析结果,避免了对比文件1中每次都需要通过指定位置计算静载分析结果的繁复性工作,这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能够实现自动化准确处理静载荷分析数据,节省大量重复工作的时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人为失误,并且能够实现大批量数据的处理,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所示:
“1. 一种汽车底盘悬架系统静载荷分析数据处理方法,包括:
步骤S1,根据确定的底盘连接点的分析工况及其静载输入,在ADAMS软件中进行静载仿真,获得原始数据文件并导出,所述原始数据文件是由悬架零部件连接点的请求所获取的静载仿真结果数据纵向排列而成,静载仿真结果数据包括对应连接点的Fx,Fy,Fz,Fm,Tx,Ty,Tz,Tm和TIME共九列数据,其中:Fx,Fy,Fz分别指的是所述连接点在局部坐标系下x,y,z方向的受力,Fm指的是合力,Tx,Ty,Tz分别指的是所述连接点在局部坐标系下x,y,z方向所受的力矩,Tm指的是合力矩,TIME指的是时间;
步骤S2,通过MATLAB软件读取所述原始数据文件;
步骤S3,将每一所述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数据按所述Fx,Fy,Fz,Fm,Tx,Ty,Tz,Tm和TIME这九个类别分别提取,并分别储存在Fx,Fy,Fz,Fm,Tx,Ty,Tz,Tm和TIME这九个数组中;
步骤S4,将所述每一数组中最后一个数值提取出来,作为静载分析结果;
步骤S5,将所述静载分析结果输出至预置的EXCEL文件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5之前还包括:对所述静载分析结果进行格式转换和单位转换,并按照输出要求重新排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还包括:将所述原始数据文件的名称和请求名称分别提取出来备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5还包括:将所述原始数据文件的名称和请求名称也输出至所述EXCEL文件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始数据文件的名称包括静载分析工况的名称。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5之后还包括:
步骤S6,将两种车型的所述EXCEL文件中的数据分别输入MATLAB软件,对相同工况下的两种车型的受力情况进行比较,计算出两者的差值、比值以及变化率数值,并输出至新的EXCEL文件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59350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底盘悬架系统静载荷分析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的载荷文件处理方法和装置,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117]段):以ADAMS/Car多体仿真软件输出的载荷文件为例(相当于在ADAMS软件中进行仿真,获得原始数据文件并导出);设置运行控制参数和输出控制参数;根据运行控制参数导入待处理的载荷文件;根据运行控制参数获取待处理的载荷文件中载荷数据的数据位置,并根据数据位置提取载荷数据(相当于读取所述原始数据文件,将数值提取出来作为分析结果);对载荷数据进行预处理,并分别将载荷数据填入至载荷表格模板(相当于将所述分析结果输出至预置的文件中)和应用程序的载荷加载格式模板中并进行导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方法用于处理汽车底盘悬架系统静载荷分析数据,其根据确定的底盘连接点的分析工况及其静载输入进行静载仿真;(2)通过MATLAB软件读取原始数据文件,将静载分析结果输出至预置的EXCEL文件中;(3)原始数据文件是由悬架零部件连接点的请求所获取的静载仿真结果数据纵向排列而成,静载仿真结果数据包括对应连接点的Fx,Fy,Fz,Fm,Tx,Ty,Tz,Tm和TIME共九列数据,其中Fx,Fy,Fz分别指的是所述连接点在局部坐标系下x,y,z方向的受力,Fm指的是合力,Tx,Ty,Tz分别指的是所述连接点在局部坐标系下x,y,z方向所受的力矩,Tm指的是合力矩,TIME指的是时间;MATLAB软件将每一所述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数据按所述Fx,Fy,Fz,Fm,Tx,Ty,Tz,Tm和TIME这九个类别分别提取,并分别储存在Fx,Fy,Fz,Fm,Tx,Ty,Tz,Tm和TIME这九个数组中,将所述每一数组中最后一个数值提取出来,作为静载分析结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处理何种分析数据和如何进行仿真,如何设计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数据内容和格式,以及如何提取和输出分析结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车辆的载荷文件进行处理的方法,其利用ADAMS/Car多体仿真软件进行仿真并输出载荷文件,由于汽车底盘悬架系统的静载荷是本领域经常使用的分析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可以将其公开的载荷文件处理方法应用于汽车底盘悬架系统的静载荷分析数据,并利用ADAMS软件进行静载仿真;此外,在利用ADAMS软件进行汽车底盘悬架系统的静载仿真时,由于底盘连接点是底盘重要的受力节点,将所确定的底盘连接点的分析工况及其静载输入作为输入参数来执行静载仿真,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4]段)可以通过编制计算机程序,根据控制参数对待处理的载荷文件进行自动化处理并导出,从而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而MATLAB就是本领域常用的商业数学软件,其可应用于算法开发、数据可视化、数据分析及数值计算等方面,利用MATLAB软件强大的数据分析和数值计算功能来分类读取数据文件、处理数据并将处理结果输出至特定格式的文件中,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MATLAB在数学建模中的应用(第2版)》(卓金武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第3页第1行-第7页最后1行):MATLAB可以与EXCEL文件进行交互,往EXCEL中写入数据;还可以使用load函数读入TXT文本文件内容,如果TXT文件中存储了不同类型的字符或者数据,分类读取数据就需要使用textread函数了;常用的fprintf函数能把MATLAB里的信息写入到TXT中。基于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利用MATLAB软件的自动处理功能来分类读取原始数据文件,从读取的每一类别的数据中进一步提取出相应的分析结果,并将数据分析结果输出至指定格式的文件例如EXCEL文件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原始数据文件中,将静载仿真结果数据设置成纵向排列且包括九列数据,并设定各列数据的具体含义,相应地,在提取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数据时,按照所设置的九列数据分类提取,并分别存储在九个相应的数组中,将每个数组中最后一个数值提取出来作为静载分析结果,这是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来设计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输出数据之前,对数据的格式和单位进行转换,并按照输出的要求重新排列,从而满足输出的特定需求,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将原始数据文件的名称和请求名称分别提取出来备用,以便于后续步骤需要时可以直接使用,从而达到提高整体效率的目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将原始数据文件的名称和请求名称也输出至EXCEL文件中,以将其作为各个EXCEL文件彼此区分的标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将静载分析工况的名称作为原始数据文件名称的一部分,以标识其为特定工况下的数据文件,进而达到区分所输出的各个EXCEL文件的目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将不同车型的EXCEL文件中的数据分别输入MATLAB软件,对相同工况下不同车型的受力情况进行比较,计算出两者的差值、比值以及变化率数值,并输出至新的EXCEL文件中,以得到对不同车型的评估结果,这是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来设计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ADAMS/Car多体仿真软件输出载荷文件,并通过编制计算机程序,根据控制参数对待处理的载荷文件进行自动化处理并导出,从而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先利用ADAMS软件进行仿真并输出载荷文件,然后通过编制的软件程序(例如MATLAB软件)对待处理的载荷文件进行自动化处理并导出到特定文件的技术启示,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车辆的载荷文件进行处理的方法,而汽车底盘悬架系统的静载荷是本领域经常使用的分析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可以将其公开的载荷文件处理方法应用于汽车底盘悬架系统的静载荷分析数据,并利用ADAMS软件进行静载仿真;而且,在利用ADAMS软件进行汽车底盘悬架系统的静载仿真时,由于底盘连接点是底盘重要的受力节点,将所确定的底盘连接点的分析工况及其静载输入作为输入参数来执行静载仿真,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在原始数据文件中,将静载仿真结果数据设置成纵向排列且包括九列数据,并设定各列数据的具体含义,相应地,在提取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数据时,按照所设置的九列数据分类提取,并分别存储在九个相应的数组中,将每个数组中最后一个数值提取出来作为静载分析结果,这是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来设计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MATLAB是本领域常用的商业数学软件,利用MATLAB软件强大的数据分析和数值计算功能来分类读取数据文件、处理数据并将处理结果输出至特定格式的文件中,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MATLAB在数学建模中的应用(第2版)》);由于对比文件1在处理载荷数据时同样会面临重复工作的简化等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可以利用编制的软件程序例如MATLAB的自动处理功能来分类读取原始数据文件,从读取的每一类别的数据中进一步提取出相应的分析结果,并将数据分析结果输出至指定格式的文件例如EXCEL文件中,从而实现自动化准确处理分析数据,节省重复工作的时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人为失误,并实现大批量数据的处理,这也是利用了MATLAB软件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综上,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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