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表面层的基于木纤维的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表面层的基于木纤维的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16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62515
优先权日:2014-01-10,2014-05-12,2014-09-29
申请(专利)号:201580003660.8
申请日:2015-01-09
复审请求人:瓦林格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
合议组组长:李阳
参审员:牛文婧
国际分类号:B32B21/14,B27D1/06,B44C5/04,B32B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5800036608,发明名称为“具有表面层的基于木纤维的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瓦林格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月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月10日、2014年5月12日和2014年9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6日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2016年7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造建筑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基于木纤维的芯层(2)上施加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以获得亚层(3);
·在亚层(3)上施加木单板,其包含穿过所述单板的孔隙,
·施加热和压力以将所述单板、亚层(3)和基于木纤维的芯层(2)粘合在一起,其中一部分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被压入所述孔隙中。
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亚层(3)中施加起泡剂。
3. 如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木纤维粉末包含木素纤维粒子或纤维素粒子。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中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施加不同有色颜料,以使可见亚层部分的颜色沿建筑板改变,或使孔隙中的亚层部分形成图案。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中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加压力后,所述木单板包含压花部分(8),且其中一部分亚层(3)在压花表面部分(8)下比在非压花表面部分下被更多地压缩。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中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优选在压制前在所述木单板上施加具有耐磨粒子的保护贴面。
7. 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中所述的方法,其中亚层(3)包含有色颜料和/或着色剂。
8. 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中所述的方法,其中亚层(3)包含耐磨粒子。”
驳回决定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998896A,公开日为2011年3月3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请求及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7-8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包含来自亚层(3)的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的木单板的表面部分与木单板的表面的其余部分齐平”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相应删除权利要求7-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6项,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制造建筑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基于木纤维的芯层(2)上施加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以获得亚层(3);
·在亚层(3)上施加木单板,其包含穿过所述单板的孔隙,
·施加热和压力以将所述单板、亚层(3)和基于木纤维的芯层(2)粘合在一起,其中一部分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被压入所述孔隙中,
其中亚层(3)包含有色颜料和/或着色剂,并且
其中亚层(3)包含耐磨粒子,
其中包含来自亚层(3)的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的木单板的表面部分与木单板的表面的其余部分齐平。”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有色颜料和/或着色剂包括在木单板下的亚层中,并且将耐磨粒子包括在木单板下的亚层中,并且使木单板被亚层(3)填充的部分和其他部分齐平。就对比文件1而言,上述做法不会给所需要的板增加任何功能,只会增加成本。只有当木单板含有孔隙时,上述做法才能利用颜料和耐磨粒子改善产品的耐磨性和装饰性能,从而达到本发明的技术目的、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4月1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告知复审请求人:对复合木单板表面层开孔缺陷进行封堵为现有技术。当对比文件1使用包含穿过单板的裂纹或孔隙的木单板时,在压合时必定会有一部分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被压入所述孔隙中并且孔隙填充部分的表面与其他表面应是平齐的。在对比文件1“辅助层可以包括颜色与表面层不同的有色颜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表面装饰性需要使辅助层包含有色颜料和/或着色剂。而出于具有更好的表面性质如着色或耐磨考虑,在所述辅助层中包含有色颜料和/或着色剂或耐磨粒子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其中亚层3包含40-60重量%的量的粘合剂”,未对其它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制造建筑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基于木纤维的芯层(2)上施加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以获得亚层(3),其中亚层3包含40-60重量%的量的粘合剂;
·在亚层(3)上施加木单板,其包含穿过所述单板的孔隙,
·施加热和压力以将所述单板、亚层(3)和基于木纤维的芯层(2)粘合在一起,其中一部分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被压入所述孔隙中,
其中亚层(3)包含有色颜料和/或着色剂,并且
其中亚层(3)包含耐磨粒子,
其中包含来自亚层(3)的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的木单板的表面部分与木单板的表面的其余部分齐平。”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7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6年7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建筑板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具有薄的表面层的基于木质纤维的镶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1]-[0100]段):本发明实施例的总体目标是提供一种建筑镶板,优选一种具有薄的表面层的地板镶板,该地板镶板比已知的具有传统薄表面层的地板具有更具吸引力的表面设计和/或更好的表面特性和/或成本结构。该镶板包括在表面层和芯部之间的辅助层(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亚层)。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第一方面,提供一种制造地板块的制造方法,该地板块包括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薄的表面层和在表面层与芯部之间的辅助层。所述辅助层包括木质纤维和粘合剂或由木质纤维和粘合剂组成。所述表面层包括木质纤维、耐磨微粒、粘合剂和有色颜料的均质固体混合物。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用于辅助层的包括木质纤维和未固化的粘合剂的微粒/碎屑混合,将用于辅助层的木质纤维和未固化的粘合剂施加到芯部上,将表面层施加到木质纤维和未固化的粘合剂上,将芯部、表面层、木质纤维和未固化的粘合剂置于增加的压力和温度下并通过固化粘合剂而将它们形成为地板块。辅助层可以包括颜色与表层不同的有色颜料。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表面层为木单板,其包含穿过所述单板的孔隙,一部分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被压入所述孔隙中,包含来自亚层(3)的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的木单板的表面部分与木单板的表面的其余部分齐平,其中亚层包含耐磨粒子,并且亚层3包含40-60重量%的量的粘合剂。
针对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软木层可以结合已知的表面材料例如层压板、弹性表面、基于纤维的表面、木材、木质饰面、漆布、软木饰面或类似物使用”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木单板作为表面层。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公知对复合木单板表面层开孔缺陷进行封堵的现有技术,如本申请背景技术所介绍的US2831793即公开了将薄单板施加到木素纤维粒子和粘合剂的复合纤维芯层上并在一起压制以形成复合板的同时用芯层材料纤维粒子和粘合剂填充该单板表面层开孔缺陷,并使其封堵表面与其他表面平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形如降低成本(多种天然木材本身即为多孔结构或具有疤结,在存储或运输过程中也不免开裂产生裂纹)、地板的实际表面设计(通过孔隙、裂纹等形成特定图案)及表面特性需要能够选择包含穿过所述单板孔隙的木单板作为表面层,在压合中使辅助层中的一部分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压入所述孔隙中,并使包含来自辅助层的木纤维粉末和粘合剂的木单板的表面部分与木单板的表面的其余部分齐平。同时出于耐磨考虑,在所述辅助层中包含耐磨粒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亚层中的粘合剂含量,本领域公知粘合剂含量高在热压过程中流动性好,进而容易对薄板的裂纹或孔隙进行填充。同时增加辅助层中的粘合剂含量,这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并且能够预期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在对比文件1“所述辅助层包括小的独立纤维和未固化的粘合剂或由小的独立纤维和未固化的粘合剂组成,并且该辅助层以粉末形式施加到芯部上。所述小的纤维没有像例如纸质层和HDF芯部中的纤维一样相互结合,它们可以在压制操作的部分过程中沿所有方向容易地被压缩、成形和移位,直到粘合剂固化”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在辅助中施加起泡剂以促进木质纤维的移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在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辅助层包括木质纤维和粘合剂、将用于辅助层的包括木质纤维和未固化的粘合剂的微粒/碎屑混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所述木纤维粉末包含木素纤维粒子或纤维素粒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在对比文件1“辅助层可以包括颜色与表面层不同的有色颜料,并且在表面层被去除且辅助层可见的位置可形成装饰凹槽”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施加不同有色颜料,以使可见辅助层部分的颜色沿建筑板改变,或使孔隙中的辅助层部分形成图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方法还包括利用有压花的压模压制表面层的步骤,从而通过对辅助层的构形使表面层获得上部部分和压花部分,该压花部分比上部部分低。压花部分优选地通过压缩位于压花部分下面的辅助层和/或通过将位于压花部分下面的纤维移动到上部部分而获得。在一优选实施例中,位于压花部分下面的辅助层的部分比位于上部部分下面的表面层的部分压缩得更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在对比文件1“不排除使用具有耐磨微粒的覆盖层,这可以增加木质饰面的耐磨特性”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优选在压制前在所述木单板上施加具有耐磨粒子的保护贴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使用15-30%的三聚氰胺树脂,粘合剂的量不足以填充孔和裂缝,因此,对比文件1中给出与使用>30%的三聚氰胺树脂相反的教导。US2831793中,裂缝和孔用预固化芯填充,并且通过产生预定密度的芯来调节填充物。基于US2831793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修改对比文件1的教导以增加粘合剂的量以填充裂缝和孔。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对复合木单板表面层开孔缺陷进行封堵的现有技术,如使用油灰或在压制形成复合板的过程中用芯层材料纤维粒子和粘合剂填充该单板表面层开孔缺陷。现有技术US2831793记载纤维芯由木质纤维颗粒与粘合剂通过热压粘合一起(参见第2栏20-30行),但也明确记载所述板制备过程中是将所有部件组装一起后同时进行热压处理,在形成坚固表面区域同时获得芯颗粒与粘合剂的粘结、所述表面薄板的增韧、压制和干燥、及所述薄板与芯的粘合(参见第4栏1-20行),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裂缝和孔用预固化芯填充”,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想象使用预固化芯填充薄板的裂缝和孔。
对于粘合剂的含量,本领域公知粘合剂含量高在热压过程中流动性好,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辅助层使用粘合剂15-30%以对表面薄板提供高的耐冲击性,当考虑需对薄板的裂纹或孔隙进行填充时容易想到增加辅助层中的粘合剂含量,这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并且能够预期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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