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发送文字的方法、装置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37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716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4577.9
申请日:2015-04-27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飞
合议组组长:郑宁
参审员:杨继爽
国际分类号:G06K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4577.9,名称为“发送文字的方法、装置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看手机如何变身“扫描仪”,小五,《电脑爱好者》,第7期,第29页,2012年4月1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接收文字发送指令,所述文字发送指令包括发送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的指令;(2)根据屏幕的触控感应位置确定框选区域,所述框选区域为用户在所述待发送图片上框选出的进行字符识别的区域,所述字符识别的功能设置在终端的短信功能、社交软件以及邮箱功能应用中;获取用户输入的文字信息,根据所述文字信息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修改;(3)接收图片制作指令,所述图片制作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制作图片的指令,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通过预设图片编辑算法生成新的图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的功能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一一对应,参照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1限定的终端结构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发送文字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文字发送指令,所述文字发送指令包括发送文本形式的文字的指令;
获取待发送图片;
根据屏幕的触控感应位置确定框选区域,所述框选区域为用户在所述待发送图片上框选出的进行字符识别的区域,所述屏幕为触摸屏;
对所述待发送图片上的所述框选区域进行所述字符识别,获取所述框选区域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所述字符识别的功能设置在终端的短信功能、社交软件以及邮箱功能应用中;
获取所述用户输入的文字信息,根据所述文字信息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修改;
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
接收图片制作指令,所述图片制作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制作图片的指令;
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通过预设图片编辑算法生成新的图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之后,还包括:
接收文字备忘指令,所述文字备忘指令包括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备忘的指令;
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所述用户指定的备忘录对应的存储空间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之后,还包括:
接收文字搜索指令,所述文字搜索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搜索的指令;
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搜索数据库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待发送图片,包括:
通过摄像头拍摄待发送文字,得到所述待发送图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待发送图片,包括:
通过邮件、短信、社交应用以及网页搜索中任意一种方式获取所述待发送图片。
6. 一种发送文字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令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文字发送指令,所述文字发送指令包括发送文本形式的文字的指令;
图片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待发送图片;
区域确定单元,用于根据屏幕的触控感应位置确定框选区域,所述框选区域为用户在所述待发送图片上框选出的进行字符识别的区域,所述屏幕为触摸屏;
文字获取单元,用于对所述待发送图片上的所述框选区域进行所述字符识别,获取所述框选区域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所述字符识别的功能设置在终端的短信功能、社交软件以及邮箱功能应用中;
修改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输入的文字信息,根据所述文字信息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修改;
发送单元,用于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
指令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图片制作指令,所述图片制作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制作图片的指令;
图片制作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通过预设图片编辑算法生成新的图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指令接收单元和备忘单元;
所述指令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文字备忘指令,所述文字备忘指令包括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备忘的指令;
所述备忘单元,用于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所述用户指定的备忘录对应的存储空间中。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指令接收单元和搜索单元;
所述指令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文字搜索指令,所述文字搜索指令包括 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搜索的指令;
所述搜索单元,用于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搜索数据库中。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片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摄像头拍摄待发送文字,得到所述待发送图片。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片获取单元,用于通过邮件、短信、社交应用以及网页搜索中任意一种方式获取所述待发送图片。
11.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输出I/O接口和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指令,以执行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书1-8),申请人对原权利要求1、6、11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5、9、10,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8,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不涉及短信功能,没有公开用户在短信应用中向其他用户发送信息时,获取图片中文字的应用场景,也没有公开在短信应用中设置有用于发送图片中文字的按键的这个内容,更没有公开当用户点击这个发送图片中文字的按键后,短信应用的界面会显示拍摄按键、日历按键、视频按键、名片按键、照片按键以及其他案件的这个内容,另外对比文件1中要发送图片上的文字需要多次退出软件,操作繁琐;而本申请通过设置待发送图片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的按键,只需点击该按键就可将图片中的文字发送给其他用户,避免用户反复进出应用;(2)本申请可以在短信功能中通过短信自身的功能获取待发送图片,也可以在短信功能中通过调用邮件、社交应用或网页搜索等其他应用来获取待发送图片,即该待发送图片可以来源于短信自身、也可以来源于其他应用,而对比文件1只能对拍摄的图像进行识别,即使有导入图片按钮,导入图片也只能是拍摄的图像,即对比文件1的图像只来源于拍摄,二者对于图片的来源不同;(3)通知书中所提及的“心愿瓶”功能生成图片的文字来源与本申请不同。心愿瓶功能是通过在微博编辑框中输入文字生成图片,其仅仅是单纯的生成图片;而本申请是在短信中将图片中的文字识别出之后,再在短信中根据识别出的文字生成图片的内容,现有技术中目前并没有功能,区别技术特征(3)解决了如何在短信中根据一个图片中的文字生成另外一个图片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7、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发送文字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终端检测到用户在短信功能中向其他用户发送信息时,接收所述用户在所述终端的短信功能中点选发送待发送图片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的按键所触发的文字发送指令,所述文字发送指令指示的显示界面中包括拍摄按键、日历按键、视频按键、名片按键、照片按键以及其他按键;
通过邮件、短信、社交应用以及网页搜索中任意一种方式获取待发送图片;
根据屏幕的触控感应位置确定框选区域,所述框选区域为用户在所述待发送图片上框选出的进行字符识别的区域,所述屏幕为触摸屏;
对所述待发送图片上的所述框选区域进行所述字符识别,在所述短信功能中屏幕下方的发送框中获取所述框选区域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
获取所述用户输入的文字信息,根据所述文字信息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修改;
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
接收图片制作指令,所述图片制作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制作图片的指令;
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通过图片编辑功能或应用中的预设图片编辑算法生成新的图片。”;
“4. 一种发送文字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令接收单元,用于当终端检测到用户在短信功能中向其他用户发送信息时,接收所述用户在所述终端的短信功能中点选发送待发送图片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的按键所触发的文字发送指令,所述文字发送指令指示的显示界面中包括拍摄按键、日历按键、视频按键、名片按键、照片按键以及其他按键;
图片获取单元,用于通过邮件、短信、社交应用以及网页搜索中任意一种方式获取待发送图片;
区域确定单元,用于根据屏幕的触控感应位置确定框选区域,所述框选区域为用户在所述待发送图片上框选出的进行字符识别的区域,所述屏幕为触摸屏;
文字获取单元,用于对所述待发送图片上的所述框选区域进行所述字符识别,在所述短信功能中屏幕下方的发送框中获取所述框选区域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
修改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输入的文字信息,根据所述文字信息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修改;
发送单元,用于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
指令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图片制作指令,所述图片制作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制作图片的指令;
图片制作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通过图片编辑功能或应用中的预设图片编辑算法生成新的图片。”;
“7.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输出I/O接口和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指令,以执行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有指令,其特征在于,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图片中的文字进行框选,识别图片中的文字进而发送文字的做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将其集成到相应的场景中,例如将该文字识别的过程应用到短信的发送场景中,这仅仅是将该对图片中文字进行识别的过程简单的集成到短信场景中,而出现所述文字发送指令指示的显示界面中包括拍摄按键、日历按键、视频按键、名片按键、照片按键以及其他按键也仅仅是短信应用场景的一种常规应用,是否多次退出也是将对图片进行文字识别集成到短信功能后的常规使用;(2)首先,仅从权利要求的限定来看,权利要求1的相关特征仅限定了图片获取的途径,并没有体现出在短信中调用邮件、社交应用以及网页搜索中任意一种方式获取待发送图片;其次,根据说明书第【0045】段的记载内容:“本实施例可以在终端的短信功能、社交软件、邮箱功能等应用中设置文字识别的功能”可以看出:其本意是在邮件、社交应用以及网页中集成图片文字识别功能,说明文字识别功能可集成在这些应用中,通过这些应用来获取图片进行文字识别,并非是说在短信功能中调用邮件、社交应用以及网页搜索等。然而,图片获取途径有很多,例如拍摄获取图片、导入图片、下载图片等均是常见的图片获取方式,同时,将图片文字识别集成到其他应用软件中是惯用手段,因此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获取图片的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将文字生成图片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与心愿瓶来源不同的原因仅仅在于本申请是将该功能集成到短信场景后带来的相应的文字获取途径,其文字获取途径的不同并不影响其根据文字生成图片的过程其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书1-4),申请人对原权利要求1、4、7、8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2-3、5-6,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发送文字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终端检测到用户在短信功能中向其他用户发送信息时,接收所述用户在所述终端的短信功能中点选发送待发送图片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的按键所触发的文字发送指令;
显示包括拍摄按键、日历按键、视频按键、名片按键、照片按键以及其他按键的界面;
通过所述照片按键从所述终端本地存储的图片中选择待发送图片;
确定所述用户用手指在屏幕上选取的框选区域,所述框选区域为所述用户在所述待发送图片上框选出的进行字符识别的区域,所述屏幕为触摸屏;
对所述待发送图片上的所述框选区域进行所述字符识别,在所述短信功能中屏幕下方的发送框中获取所述框选区域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
获取所述用户输入的文字信息,根据所述文字信息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修改;
确定所述用户所选择的接收设备信息,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可以包括接收用户的电话号码、通讯录中的姓名;
根据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发送给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对应的设备;
接收图片制作指令,所述图片制作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制作图片的指令;
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通过图片编辑功能或应用中的预设图片编辑算法生成新的图片;
所述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之后,还包括:
接收文字备忘指令,所述文字备忘指令包括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备忘的指令;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所述用户指定的备忘录对应的存储空间中;
所述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之后,还包括:
接收文字搜索指令,所述文字搜索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搜索的指令;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搜索数据库中。
2. 一种发送文字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令接收单元,用于当终端检测到用户在短信功能中向其他用户发送信息时,接收所述用户在所述终端的短信功能中点选发送待发送图片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的按键所触发的文字发送指令;显示包括拍摄按键、日历按键、视频按键、名片按键、照片按键以及其他按键的界面;
图片获取单元,通过所述照片按键从所述终端本地存储的图片中选择待发送图片;
区域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用户用手指在屏幕上选取的框选区域,所述框选区域为所述用户在所述待发送图片上框选出的进行字符识别的区域,所述屏幕为触摸屏;
文字获取单元,用于对所述待发送图片上的所述框选区域进行所述字符识别,在所述短信功能中屏幕下方的发送框中获取所述框选区域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
修改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输入的文字信息,根据所述文字信息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修改;
发送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用户所选择的接收设备信息,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可以包括接收用户的电话号码、通讯录中的姓名;根据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发送给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对应的设备;
指令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图片制作指令,所述图片制作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制作图片的指令;
图片制作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通过图片编辑功能或应用中的预设图片编辑算法生成新的图片;
所述装置还包括:指令接收单元和备忘单元;
所述指令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文字备忘指令,所述文字备忘指令包括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备忘的指令;
所述备忘单元,用于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所述用户指定的备忘录对应的存储空间中;
所述装置还包括:指令接收单元和搜索单元;
所述指令接收单元,还用于接收文字搜索指令,所述文字搜索指令包括 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搜索的指令;
所述搜索单元,用于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搜索数据库中。
3.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输出I/O接口和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指令,以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4.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有指令,其特征在于,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由于用户是手指在屏幕上选取框选区域,所以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取框选区域,也即选取的该框选区域可以呈现任意形状,进而识别任意形状的框选区域中的字符,例如用户仅需要选取该一句话,可以只框选出这一句话所在的区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灵活的框选任意形状的区域,提高了用户体验;(2)对比文件1中识别出的文字可能并不在发送框中,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将识别出的文字直接显示在短信功能的发送框中,便于用户直接发送该识别出的文字,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短信功能中屏幕下方的发送框中获取所述框选区域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并且对比文件1是将识别出的文字发送给表妹的邮箱,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公开的是确定用户所选择的接收设备信息,该接收设备信息包括接收用户的电话号码、通讯录的姓名,根据接收设备信息将文本形式的文字发送给接收设备信息对应的设备,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所述用户所选择的接收设备信息,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可以包括接收用户的电话号码、通讯录的姓名,根据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奖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发送给接收设备信息对应的设备”;(3)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是仅仅通过文字生成图片,例如2011年春节在微博中通过文字生成心愿瓶,但并不能实现从识别图片中的文字到该识别出的文字生成新图片这一体化的过程,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短信中,识别图片中的文字和用该文字生成新图片是一个一体化的流程,简化了新图片的制作过程,提高了制作新图片的效率,因此区别技术特征“接收图片制作指令,所述图片制作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制作图片的指令;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通过图片编辑功能或应用中的预设图片编辑算法生成新的图片”不是常用技术手段;(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对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之后,还可以接收文字备忘指令,将该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用户指定的备忘录对应的存储空间中,如此,当用户下次需要引用该文字时,可从备忘录对应的存储空间中直接获取该文字,不需要用户再次从图片中识别,节省了终端进行识别所耗费的资源,便于文本形式的文字再次引用,另外还可以接收文字搜索指令,将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搜索数据库中,不需要再次从图片中识别,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5月31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看手机如何变身“扫描仪”,小五,《电脑爱好者》,第7期,第29页,2012年4月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送文字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送文字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9页):返回主界面,点击“拍照识别”按钮,在弹出的识别选项中选择“手动框选后识别”,软件提示将手机记录拍照对象10厘米处近拍,如图4所示是拍摄的文字照片(相当于获取待发送图片),拍摄后,在图片上有一个绿色方框,扩大或缩小来选择文字,范围选定后,单击“识别”按钮,一段识别后的文字便跃然手机屏幕上(即确定框选区域,所述框选区域为用户在所述待发送图片上框选出的进行字符识别的区域,所述屏幕为触摸屏,对所述待发送图片上的所述框选区域进行字符识别,获取所述框选区域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文字识别后,点击“发送”按钮,在弹出的选项中选择“不附加图像”,然后将发送到一项选择为“电子邮件”,填好邮箱地址点击“发送”即可(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终端检测到用户在短信功能中向其他用户发送信息时,接收所述用户在所述终端的短信功能中点选发送待发送图片中的文本形式的文字的按键所触发的文字发送指令,显示包括拍摄按键、日历按键、视频按键、名片按键、照片按键以及其他按键的界面;通过所述照片按键从所述终端本地存储的图片中选择待发送图片;(2)确定用户用手指在屏幕上选取的框选区域,在短信功能中屏幕下方的发送框中获取文本形式的文字;(3)获取所述用户输入的文字信息,根据所述文字信息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修改;确定所述用户所选择的接收设备信息,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可以包括接收用户的电话号码、通讯录中的姓名;根据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将文本形式的文字发送给接收设备信息对应的设备;接收图片制作指令,所述图片制作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制作图片的指令;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通过图片编辑功能或应用中的预设图片编辑算法生成新的图片;(4)接收文字备忘指令,所述文字备忘指令包括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备忘的指令;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所述用户指定的备忘录对应的存储空间中;(5)对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发送之后,还包括:接收文字搜索指令,所述文字搜索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搜索的指令; 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搜索数据库中。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将在图片中识别文字的方法应用在短信功能中;(2)如何获取框选区域中的文字;(3)如何根据文字生成图片;(4)如何形成文字备忘录;(5)如何对文字进行搜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图片中的文字进行框选,识别图片中的文字进而发送文字的做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将其集成到相应的场景中,例如将该文字识别的过程应用到短信的发送场景中,其仅仅是将该对图片中文字进行识别的过程简单的集成到短信场景中,并不会带来技术上的改进;而出现所述文字发送指令指示的显示界面中包括拍摄按键、日历按键、视频按键、名片按键、照片按键以及其他按键也仅仅是短信应用场景的一种常规应用;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图片的方式可以是通过手机拍摄,也可以导入图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也可以通过邮件、短信、社交应用以及网页搜索中任意一种方式获取图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拍摄后,在图片上有一个绿色方框,扩大或缩小来选择文字,范围选定后,单击“识别”按钮,一段识别后的文字便跃然手机屏幕上的做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框选区域的确定可以是根据用户用手指在屏幕上选取的,并且在短信功能中屏幕下方的发送框中获取文本形式的文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确定所述用户所选择的接收设备信息,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可以包括接收用户的电话号码、通讯录中的姓名;根据所述接收设备信息将文本形式的文字发送给接收设备信息对应的设备的做法;以及接收图片制作指令,所述图片制作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制作图片的指令,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通过预设图片编辑算法生成新的图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曾经在2011年春节的微博中有一项功能,即在微博编辑框中输入一句祝福语(文字),点击发送,便可获得标有自己祝福语的“新愿瓶”(图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备忘录是手机的常见功能,为方便用户保存识别文字,接收文字备忘指令,文字备忘指令包括将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备忘的指令,将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所述用户指定的备忘录对应的存储空间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在将图片识别成文本形式的文字后,可根据用户需求对编辑状态的文字进行搜索,因此接收文字搜索指令,所述文字搜索指令包括根据所述文本形式的文字进行搜索的指令,将文本形式的文字存储至搜索数据库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方法权利要求1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手机扫描图片识别文字的应用程序(出处同上),该应用程序必然包括输入/输出I/O接口和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指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有指令,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步骤,存储介质存储指令、指令被执行时实现相应方法步骤是上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对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i)用户通过手指在屏幕上选取框选区域,进而根据自己的需求选取框选区域,框选区域可以设置为任意形状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ii)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图片识别从而识别出图片上相应文字的做法,而在将该做法应用到手机短信发送领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图片上识别出的文字直接体现在用户的短信发送框中,这是由于其应用在手机短信发送文字这一场景中容易想到的效果;
(iii)根据上述评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技术特征(4)、(5)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上述意见已经评述过,在此不做赘述。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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