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34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607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28905.9
申请日:2016-01-15
复审请求人:芜湖林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晋东
合议组组长:晏杰
参审员:王卫刚
国际分类号:C02F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的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28905.9、名称为“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芜湖林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CN201400629Y,公开日为2010年2月10日)、对比文件2(CN102503040A,公开日为2012年6月20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3]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和2018年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沿污水处理顺序依次设有污水池、压力过滤机、初沉池、氧化池和过滤池,所述的污水池内设有用于搅拌的搅拌机构,并在污水池上方设有放置污水处理添加剂的投料槽,所述投料槽经设有阀门的管道向污水池投料,所述的氧化池内设有污水填料,所述的过滤池内设有活性滤芯;
所述污水池位于氧化池一侧,所述氧化池另一侧设有初沉池和过滤池,所述的氧化池上方支撑有接水盘,所述接水盘上方固定有压力过滤机,所述污水池内的污水经水泵输送至压力过滤机,所述压力过滤机的出水口位于接水盘上方,所述接水盘内设有将水引流至初沉池的引流管,所述初沉池和氧化池上部设有连通的孔,所述的氧化池内的水经水泵输送至过滤池底部;
所述污水池、初沉池、氧化池、过滤池并排固定在底座上,其中污水池位于氧化池一侧,初沉池和过滤池固定在氧化池另一侧,初沉池和过滤池并排设置均与氧化池相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过滤池一侧设有净水池,所述过滤池与净水池上部设有连通的孔,所述净水池内设有将净化后的水输送出去的水泵。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污水池内设有PH值测试机构,所述投料槽通过隔板分隔成三个独立的料槽,分别用于放置调和剂、混合剂、分解剂,每个所述的料槽通过独立的管道和阀门向污水池投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设有控制器,所述的污水池内设有输出感应信号至控制器的第一水位传感器,所述氧化池内设有输出感应信号至控制器的第二水位传感器,所述压力过滤机入水口设有输出感应信号至控制器的电子水压计,所述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至向污水池输送污水的管道上的电磁阀、搅拌机构和投料槽内的阀门,以及向压力过滤机、过滤池泵水的水泵。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设有报警机构,所述控制器输出报警信号至报警单元,每个所述的料槽内均设有投料水位传感器,所述的投料水位传感器输出感应信号至控制器,每个所述料槽的管道内设有电子流量计,所述电子流量计输出感应信号直至控制器。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净水池上部设有引流口,所述引流口设有将水输送至出去的管道。
7. 基于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小型污水处理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1)向污水池注水,并在注入量达到预设水位时停止;
2)开启搅拌机构;
3)向污水池内注入调和剂,并在PH值达到预设值后停止添加调和剂;
4)向污水池内注入混合剂,并在PH值达到预设值后停止添加混合剂;
5)向污水池内注入分解剂,并在PH值达到预设值后停止添加分解剂;
6)关闭搅拌机构,当氧化池内水位低于预设阈值时,将污水池内的水注入压力过滤机;
7)氧化池内水位达到预设阈值且达到额定时间,则将氧化池内的水抽至过滤池。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存在投料水位传感器达到下限阈值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单元报警,当电子水压计采集的压力大于上限阈值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单元报警,当电子流量计采集的流量值大于上限阈值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单元报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2调整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小型化、集成化设计了每个池子和部件的位置,通过巧妙的布局,构成了一个新的污水处理装置,方便搬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2,并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小型污水处理与回用技术及装置》,侯立安 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第36、43-45页),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证据1已经表明,小型化、集成化的预制式小型污水处理装置的应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2,将从属权利要求3调整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沿污水处理顺序依次设有污水池、压力过滤机、初沉池、氧化池和过滤池,所述的污水池内设有用于搅拌的搅拌机构,并在污水池上方设有放置污水处理添加剂的投料槽,所述投料槽经设有阀门的管道向污水池投料,所述的氧化池内设有污水填料,所述的过滤池内设有活性滤芯;
所述污水池位于氧化池一侧,所述氧化池另一侧设有初沉池和过滤池,所述的氧化池上方支撑有接水盘,所述接水盘上方固定有压力过滤机,所述污水池内的污水经水泵输送至压力过滤机,所述压力过滤机的出水口位于接水盘上方,所述接水盘内设有将水引流至初沉池的引流管,所述初沉池和氧化池上部设有连通的孔,所述的氧化池内的水经水泵输送至过滤池底部;
所述污水池、初沉池、氧化池、过滤池并排固定在底座上,其中污水池位于氧化池一侧,初沉池和过滤池固定在氧化池另一侧,初沉池和过滤池并排设置均与氧化池相邻;
所述的过滤池一侧设有净水池,所述过滤池与净水池上部设有连通的孔,所述净水池内设有将净化后的水输送出去的水泵;
所述污水池内设有PH值测试机构,所述投料槽通过隔板分隔成三个独立的料槽,分别用于放置调和剂、混合剂、分解剂,每个所述的料槽通过独立的管道和阀门向污水池投料;
该装置设有控制器,所述的污水池内设有输出感应信号至控制器的第一水位传感器,所述氧化池内设有输出感应信号至控制器的第二水位传感器,所述压力过滤机入水口设有输出感应信号至控制器的电子水压计,所述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至向污水池输送污水的管道上的电磁阀、搅拌机构和投料槽内的阀门,以及向压力过滤机、过滤池泵水的水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设有报警机构,所述控制器输出报警信号至报警单元,每个所述的料槽内均设有投料水位传感器,所述的投料水位传感器输出感应信号至控制器,每个所述料槽的管道内设有电子流量计,所述电子流量计输出感应信号直至控制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净水池上部设有引流口,所述引流口设有将水输送至出去的管道。
4. 基于权利要求1、2或3所述小型污水处理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1)向污水池注水,并在注入量达到预设水位时停止;
2)开启搅拌机构;
3)向污水池内注入调和剂,并在PH值达到预设值后停止添加调和剂;
4)向污水池内注入混合剂,并在PH值达到预设值后停止添加混合剂;
5)向污水池内注入分解剂,并在PH值达到预设值后停止添加分解剂;
6)关闭搅拌机构,当氧化池内水位低于预设阈值时,将污水池内的水注入压力过滤机;
7)氧化池内水位达到预设阈值且达到额定时间,则将氧化池内的水抽至过滤池。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存在投料水位传感器达到下限阈值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单元报警,当电子水压计采集的压力大于上限阈值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单元报警,当电子流量计采集的流量值大于上限阈值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单元报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3]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和2019年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的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有一个存放废水的预曝调节池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污水池),预曝调节池处设有药剂槽5与水泵2,水泵的进口处通过水管3伸入预曝调节池内。水泵出口处通过水管3连接有反应初沉池4,反应初沉池4上部通过集水槽7连通有接触氧化池8,接触氧化池的池内悬挂有成矩阵排列的生物悬浮填料9,接触氧化池8与预曝调节池1的底部都设有穿孔曝气管16,预曝调节池1内通过曝气可以均化废水的水质(相当于设置了搅拌结构)。接触氧化池8通过管路连接有二次沉淀池10,二次沉淀池通过管路连通有过滤池14(从图1可以看出,过滤池中设有可相当于本申请活性滤芯的过滤材料),过滤池通过水管连接清水存储池15。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投料槽分为三个独立的料槽并经独立的设有阀门的管道向污水池投料,污水池内设置有pH值测试机构,污水池后设置有压力过滤机和接水盘,净水池内设有将净化后的水输送出去的水泵,且未设置二次沉淀池;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个处理设备之间的相对设置位置及连接;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控制器及相应传感器、水压计等的应用。
基于上述区别,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传统的污水处理装置的设计方式是将污水池、氧化池等建设在地面上,而本申请的核心在于将污水处理装置小型化,能够方便的运输和携带,并能够作为一个产品出售,且装置的各组件之间错落有序,顾及到了相互间的水的流动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污水处理方法(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包括以下步骤:1)将含铬废水经管道收集进入收集池;2)出水流入混合加药池,同时在混合加药池内投放碱及聚丙烯酰胺,让含铬污水进行反应;3)反应完成后,通过高压泵将含铬泥水送入板框压滤机,将含铬污泥压制成块状,集中收集处理;4)将板框压滤机中产生的污水进管道放入调节预曝池进行曝气处理;5)出水进入初沉池初步沉淀后进入汽浮池反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向污水池投料以及先将污水进行压滤的启示,由此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污水池中投料并在污水池后设置压力过滤机以进行压滤;且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混合加药池内投放碱、聚丙烯酰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独立的料槽及相关的管道、阀门以向污水中加入各种试剂;污水池内pH值测试机构的设置、二次沉淀池的应用、接水盘收集滤液以及净水池内将净化后的水输送出去的水泵的设置也均属于本领域可根据污水处理的情况选择利用的常规手段;
对于区别②以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参见证据1),预制式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属于本领域一种常规的应用,其在一体化或组合式的污水处理装置中,通过将各个污水处理的组成部分进行合理设置,从而获得小型化的污水处理装置,且其事先在工厂进行生产,运动到现场后,只要接上管道即可进行运转。由此,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污水处理系统中的各个设备进行适当的布局以获得相应的小型化、集成化的污水处理装置,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区别③限定的控制器及相应传感器、水压计等的应用也均是本领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的常规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3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报警机构、传感器、流量计等的设置及操作均是本领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的常规手段;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清水存储池即净水池,在此基础上,通过引流口和管道的设置将净水输送出去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综上,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2或3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具体内容可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其系统的使用方法(出处同上):使用时,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到预曝调节池1内,池底的穿孔曝气管16一方面可以对废水进行初步的氧化反应,去除废水中部分易氧化物质,另一方面通过曝气可以均化废水的水质,使废水水质能相对地保持稳定;然后由水泵2提升送至反应初沉池4,通过在反应池内加药剂反应生成絮凝体,然后在沉淀池内静置沉淀除去絮凝体。上清液经集水槽7收集后自流进入接触氧化池8,当设施运行到一段时间后,池内将有大量的活性污泥,大部分污泥以生物膜的形式附着生长在生物悬浮填料9上,用生物膜法相对来说可以用来处理浓度较高的废水,具有较强的抗冲击负荷能力。生化处理后的出水自流进入二次沉淀池10进行泥水分离,然后进入过滤池14,使水质得到进一步净化,达到回用标准,出水再进入到清水存储池15备用。
经比较,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系统组成的区别,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向污水池中注入调和剂、混合剂、分解剂,并在pH值达到预设值后停止;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水位预设阈值、额定时间等参数控制污水的处理过程。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小型化、集成化的污水处理系统。
对于区别①,可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
对于区别②,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污水池中加入试剂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污水处理的需要在污水中加入适量的各种试剂;
对于区别③,在本领域中,基于处理池的水位、额定处理时间等参数以实现污水处理的自动控制也属于常规手段。
综上,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通过设计合理的上下限阈值来适时启动报警系统,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属于本领域经常采取的常规手段。因此,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可知,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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