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获取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影像获取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33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575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12999.9
申请日:2012-12-04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燕
合议组组长:吕鹤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N5/232;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已经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12999.9,名称为“影像获取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影像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
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到触摸动作;
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
若否,则判断是否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并在所述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或者在没有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时,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
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显示计时提示信息,并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
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则获取相应的影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影像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计时提示信息的步骤包括:
播放一时长等于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的动画。
3. 一种影像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的触摸动作;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若否,则判断是否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并在所述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或者在没有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时,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 间,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则执行影像获取单元;
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执行的同时显示计时提示信息;
影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相应的影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影像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显示计时提示信息包括:
播放一时长等于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的动画。
5. 一种影像获取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屏幕和一影像获取装置,所述屏幕包括一事件捕捉区和一动画播放区;
所述事件捕捉区用于获取屏幕按压事件和抬起事件,并发送至所述影像获取装置;
所述动画播放区用于在所述影像获取装置判断一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的执行过程中,播放一时长等于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的动画;
所述影像获取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的触摸动作;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若否,则判断是否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或者在没有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时,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则执行影像获取单元;
影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相应的影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影像获取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屏幕还包括一取景区,
所述取景区用于显示所述影像获取设备的影像感测装置所获取的影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影像获取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景区和所述事件捕捉区相互重合。”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996038 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2:CN 101893982 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1、3、5。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利用同一区域和第一准备时间两个因素识别长按的触摸动作和滑动的触摸动作,并对长按和滑动执行相应的操作;(2)具有第一准备状态和第二准备状态,在每个准备状态中独立计时,以区分长按和滑动,并针对长按进行确认后执行影像功能。对于区别特征(1),长触摸输入在对比文件1中实现的动作是在多个候选的功能中进行选择,本申请的长触摸输入只能触发一个功能。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在多个功能中进行选择的长触摸输入,而本申请采用“同一区域”和“持续时间”两个因素来检测长按,是完全不同的控制方式,在电子设备中利用长按触摸动作来触发获取影像功能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将长按和滑动耦合用于在多个功能中选择一个功能,本申请设置第一准备状态的作用是对长按和滑动进行区分,区别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区别特征(1)和(2)没有任何关联,本申请的检测方式实现了长按和滑动同时检测,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其检测滑动的方式是基于“起点和终点是否位于不同区域”,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5内容如下:
“1. 一种影像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
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到触摸动作后,进入第一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一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一持续时间;
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
若否,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判断是否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并在所述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
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所述触摸动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显示计时提示信息,并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
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则获取相应的影像。”
“3. 一种影像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的触摸动作后,进入第一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一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一持续时间;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若否,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判断是否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并在所述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不同区域的触 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所述触摸动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则执行影像获取单元;
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执行的同时显示计时提示信息;
影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相应的影像。”
“5. 一种影像获取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屏幕和一影像获取装置,所述屏幕包括一事件捕捉区和一动画播放区;
所述事件捕捉区用于获取屏幕按压事件和抬起事件,并发送至所述影像获取装置;
所述动画播放区用于在所述影像获取装置判断一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的执行过程中,播放一时长等于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的动画;
所述影像获取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的触摸动作后,进入第一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一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一持续时间;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若否,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判断是否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并在所述发生不同区域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不同区域的触 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所述触摸动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则执行影像获取单元;
影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相应的影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长触摸输入只能触发一个功能和根据触摸输入的持续时间来检测是否为长触摸来触发获取影像功能,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手机触摸的同一区域或不同区域分别执行不同的操作的技术启示,采用同一区域和持续时间两个因素来检测长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施加长触摸输入时执行拍照功能,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2给出了手指在同一区域和不同区域触发不同操作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实现滑动和长按的控制方式的解耦。通过两个计时器分别统计第一准备状态和第二准备状态的时间,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基于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用户在屏幕上的长按和滑动进行区分从而来执行不同的处理功能,从而避免手指在屏幕上滑动带来的误识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手指在同一区域或不同区域滑动触发不同操作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避免手指滑动带来误操作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1、3、5,并适应性修改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若否,则退出第一准备状态,判断是否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并在所述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的操作;(2)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所述触摸动作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显示计时提示信息,所述计时提示信息用于提示已经进入触屏拍摄的程序、并将对取景区域内的影像进行拍摄,并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则获取相应的影像;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则退出所述第二准备状态,并继续通过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触摸动作。对此,复审请求人有如下意见:1、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根据触摸输入时间与基准值比较以区分轻击输入和长触摸输入的方案,但是对于确定不是长触摸输入之后具体如何操作,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记载的方案,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2均未教导如本申请的通过长按实现拍摄的基础上兼容滑动的操作这一技术问题。2、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第4、49、50、57、68段,可以毫无疑问确定,在对比文件1中的长触摸输入是对应多个功能的,其实质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没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得到区别特征(2)。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1页。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此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长触摸输入只能触发一个功能和根据触摸输入的持续时间来检测是否为长触摸来触发获取影像功能并执行快门操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1)中的“判断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的特征,而对于特征“若否,则退出第一准备状态,判断是否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并在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在执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会出现手指在触摸屏上滑动而误判为长触摸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手指分别在屏幕上滑动来打开各区域中功能选项对应的页面,分别执行不同的操作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手指滑动带来误判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手指滑动执行相应功能的技术启示从而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显示计时提示信息,计时提示信息用于提示已经进入触屏拍摄程序、并对取景区域内的影像进行拍摄”。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质在于选取哪一段时间与预定时间的比较结果来执行相应的操作,以及不满足计时条件时返回等待状态,而在按压时间不足的时候,在不需要对影像进行拍摄时用户取消操作,退出动作执行等待下一次操作和计时,是本领域常见的操作方式,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1、3、5,并根据适应性修改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到触摸动作后,进入第一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一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一持续时间;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并在所述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 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所述触摸动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2)对所述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显示计时提示信息,所述计时提示信息用于提示已经进入触屏拍摄的程序、并将对取景区域内的影像进行拍摄,并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 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且未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获取相应的影像;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二准备状态,并继续通过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触摸动作。
对此,复审请求人有如下意见:
1、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基于触摸输入时间区分轻击和长触摸输入的方案,不存在在识别抬起事件、滑动导致的误操作的应用场景中识别长按的技术任务,因此没有动机针对上述技术问题进行改进。上述区别特征(1)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不认同前次复审通知书中的区别特征(1),不应将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1)进行进一步割裂,在对比文件1中寻找零星的可以等同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仅教导了将屏幕划分为四个区域,根据起始点和终止点的位置判断在同一区域内滑动时,触发相应区域的功能,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的作用为:在识别长按操作的第一准备阶段,在保证准确识别长按的操作意图的情况下,及时响应滑动的触发操作以避免对滑动的触发操作的延迟响应,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征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1)的作用不同。
2、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的长触摸输入是对应多个功能的,对比文件1仅涉及点击和长触摸输入,不存在在识别抬起事件、滑动导致的误操作的应用场景中识别长按的技术任务。对比文件1是通过基准值划分为两个阶段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区分轻击和长触摸输入,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2)的作用不同,本申请区分第一准备状态和第二准备状态是识别时间较短的误操作和识别时间较长的误操作。上述区别特征(2)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提出上述技术问题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或水平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识别出长按意图之后的持续时间与第二准备时间比较,以作为拍摄识别阶段的长时间的误操作的识别标准。本申请上述技术特征(2)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上与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相通之处,从而不可能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也不可能得到与本申请上述区别特征(2)相关的任何技术启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影像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
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到触摸动作后,进入第一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一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一持续时间;
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
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并在所述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
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
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所述触摸动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
对所述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显示计时提示信息,所述计时提示信息用于提示已经进入触屏拍摄的程序、并将对取景区域内的影像进行拍摄,并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
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且未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获取相应的影像;
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二准备状态,并继续通过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触摸动作。”
“3. 一种影像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的触摸动作后,进入第一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一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一持续时间;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
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并在所述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
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所述触摸动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
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且未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执行影像获取单元,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二准备状态,并执行所述第二接收单元以继续通过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触摸动作;
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执行的同时显示计时提示信息,所述计时提示信息用于提示已经进入触屏拍摄的程序、并将对取景区域内的影像进行拍摄;
影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相应的影像。”
“5. 一种影像获取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屏幕和一影像获取装置,所述屏幕包括一事件捕捉区和一动画播放区;
所述事件捕捉区用于获取屏幕按压事件和抬起事件,并发送至所述影像获取装置;
所述动画播放区用于在所述影像获取装置判断一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的执行过程中,播放一时长等于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的动画;所述动画用于提示已经进入触屏拍摄的程序、并将对取景区域内的影像进行拍摄,
所述影像获取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的触摸动作后,进入第一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一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一持续时间;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并在所述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
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则所述触摸动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对所述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判断所述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且未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执行影像获取单元,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 述第二准备状态,并执行所述第二接收单元以继续通过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触摸动作;
影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相应的影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人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2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996038 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2:CN 101893982 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影像获取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数字图像处理设备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3],[0068]-[0076]段,图1,2,8):在拍摄模式中,在触摸屏行显示各种图标,例如,当用户快速地触摸触摸屏的左上部分显示的模式选择图标时,确定轻击输入被施加到触摸屏,图标340可包括表示普通拍摄模式的图标,由于当前选择了普通拍摄模式,因此,激活窗口与表示普通拍摄模式的图标重叠,以便用户可识别当前选择的模式(相当于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当用户触摸触摸屏时(相当于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触摸动作后,进入第一准备状态),时间计算器123计算从触摸识别至触摸终止的时间(相当于对第一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比较器将由时间计算器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即第一持续时间)与基准值比较(相当于判断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当由时间计算器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少于基准值时,比较器确定触摸输入是轻击输入;当触摸被确定为轻击输入时,可执行由普通触摸输入执行的功能;当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等于或大于基准值时,比较器确定触摸输入是长触摸输入(相当于若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第一准备时间,则触摸动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当触摸输入被确定为长触摸输入时(相当于触摸动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第一GUI产生器可产生表示将要执行的功能所需要的触摸输入时间的必要时间GUI,例如如果图像处理器包括当在拍摄模式中触摸触摸屏3秒时拍摄对象的功能,将条码标尺210产生为表示触摸输入时间的时间GUI211(相当于显示计时提示信息),并将条码标尺显示在触摸屏上,可产生表示将要执行的快门功能所需要的时间的GUI 211,并可重叠显示所述GUI 211与条码标尺210;条码标尺210的长度与当前的触摸输入时间对应,并在条码标尺210的长度变得与GUI 211的长度相同时,执行快门功能(相当于计时提示信息用于提示已经进入触屏拍摄的程序、并将对取景区域内的影像进行拍摄)。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到触摸动作,进入第一准备状态,;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则退出第一准备状态,在所述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2)对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并判断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者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若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第二准备时间,且未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获取相应影像,若第二持续时间小于第二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第二准备状态,并继续通过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触摸动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用户在屏幕上的长按和滑动进行区分从而来执行不同的处理功能,以避免手指在屏幕上滑动带来的误识别。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3]-[0022]段):步骤S00,触摸感应模块感应手指在电子装置的屏幕上滑动的起始点与终止点的位置;S02,判断模块判断上述所感应到的起始点与终止点的位置是否处于电子装置用户界面中的同一区域内,在步骤S02中,若判断模块判定所述起始点与终止点处于电子装置用户界面中的同一区域内,则转入步骤S00,否则,转入步骤S04;步骤S04,显示控制模块将起始点所在的区域打开,并且该区域占满屏幕的大部分区域。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当手指分别在屏幕上滑动来打开各区域中功能选项对应的页面,分别执行不同的操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的技术启示。而为了区分滑动和长按动作,在本领域中,常采用对触摸动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发生移动来判断为滑动或者长按,在短时间内发生滑动表示用户需要执行滑动的操作而不是长按操作,此时设置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在领域中,如果用户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通常表示操作的终止,此时,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此时以此表示用户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段-[0053]段、第[0068]段):比较器将由时间计算器计算的触摸时间与基准值比较,如果基准值是0.5秒,则当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是0.3秒时,将触摸输入确定为轻击输入,当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是0.7秒,则将触摸输入确定未长触摸输入。当触摸输入被确定为长触摸输入时,第一GUI产生器可产生表示将要执行的功能所需要的触摸输入时间的必要时间GUI,例如如果图像处理器包括当在拍摄模式中触摸触摸屏3秒时拍摄对象的功能,可重叠显示所述GUI 211与条码标尺210;条码标尺210的长度与当前的触摸输入时间对应,并在条码标尺210的长度变得与GUI 211的长度相同时,执行快门功能。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触摸时间通过基准值划分成两个不同阶段,并且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判断某种状态是否持续了预定时间而在第二准备状态执行相应的操作,对比文件1在识别拍摄对象的功能的第二准备状态中的计时是从触摸识别至触摸终止的时间,因此,区别特征(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质在于选取哪一段时间与预定时间的比较结果来执行相应的操作。然而,使用从触摸识别至触摸终止的总时间与预设时间比较或者使用长触摸的持续时间即第二准备状态的持续时间与预设时间进行比较的作用都是为了获知某种状态是否持续了预设时间,其差别仅在于总时间比第二准备状态的持续时间多一个基准值,在对比文件1中设为0.5秒,而通过一个计时器实现对触摸识别至触摸终止的时间的统计,或通过两个计时器分别统计第一准备状态和第二准备状态的持续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用户触摸的响应时间的设定进行选择的,为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在领域中,如果用户发生抬起事件,通常表示操作的终止,是本领域常见的操作方式,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段,图2):在图2A中,当触摸输入被确定为长触摸输入时,将条码标尺210产生为表示触摸输入时间的时间GUI,并将条码标尺显示在触摸屏上。可产生表示将要执行的快门功能所需要的时间的GUI211,并可重叠显示所述GUI211与条码标尺210。条码标尺的210的长度与当前的触摸输入时间对应,并在条码标尺210的长度变得与GUI211的长度相同时,执行快门功能,即,拍摄对象(相当于播放一时长等于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的动画)。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影像获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处理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3],[0068]-[0076]段,图1,2,8):在拍摄模式中,在触摸屏行显示各种图标,例如,当用户快速地触摸触摸屏的左上部分显示的模式选择图标时,确定轻击输入被施加到触摸屏,图标340可包括表示普通拍摄模式的图标,由于当前选择了普通拍摄模式,因此,激活窗口与表示普通拍摄模式的图标重叠,以便用户可识别当前选择的模式(相当于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当用户触摸触摸屏时(相当于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触摸动作后,进入第一准备状态),时间计算器123计算从触摸识别至触摸终止的时间(相当于对第一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比较器将由时间计算器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与基准值比较(相当于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当由时间计算器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少于基准值时,比较器确定触摸输入是轻击输入;当触摸被确定为轻击输入时,可执行由普通触摸输入执行的功能;当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等于或大于基准值时,比较器确定触摸输入是长触摸输入(相当于若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第一准备时间,则触摸动作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当触摸输入被确定为长触摸输入时(相当于触摸动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第一GUI产生器可产生表示将要执行的功能所需要的触摸输入时间的必要时间GUI,例如如果图像处理器包括当在拍摄模式中触摸触摸屏3秒时拍摄对象的功能,将条码标尺210产生为表示触摸输入时间的时间GUI211(相当于显示计时提示信息),并将条码标尺显示在触摸屏上,可产生表示将要执行的快门功能所需要的时间的GUI 211,并可重叠显示所述GUI 211与条码标尺210;条码标尺210的长度与当前的触摸输入时间对应,并在条码标尺210的长度变得与GUI 211的长度相同时,执行快门功能;当由用户施加触摸输入时,表示将要执行的拍摄所需要的触摸输入时间的必要时间GUI和表示触摸输入时间的时间GUI可被同时产生并被显示在显示单元上(相当于显示单元,用于显示计时提示信息,所述计时提示信息用于提示已经进入触屏拍摄的程序、并将对取景区域内的影像进行拍摄);光学成像系统101、成像装置107和图像输入控制器110可以是拍摄对象的拍摄单元(相当于影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相应的影像)。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到触摸动作,进入第一准备状态;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则退出第一准备状态,在所述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2)对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并判断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者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若所述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第二准备时间,且未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执行影像获取单元, 若第二持续时间小于第二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第二准备状态,并执行第二接收单元以继续通过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触摸动作。(3)设置具体的模块单元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所实现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用户在屏幕上的长按和滑动进行区分从而来执行不同的处理功能,以避免手指在屏幕上滑动带来的误识别。
参考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区别特征(1)和(2)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3),为了能使得产品模块化,而设置具体的模块单元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所实现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对应,基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影像获取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处理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3],[0068]-[0076]段,图1,2,8):数字图像处理设备包括显示单元和数字信号处理器(DSP)/中央处理单元(CPU)(相当于包括一屏幕和一影像获取装置),如果图像处理设备包括当在拍摄模式中触摸触摸屏3秒时拍摄对象的功能,当用户施加触摸输入时,标识将要执行的拍摄所需要的触摸输入时间GUI和标识触摸输入时间的时间GUI可被同时产生并显示在显示单元上(触摸屏相当于事件捕捉区,显示GUI的显示单元相当于动画播放区);触摸确定单元在识别出来自用户的触摸输入时确定用户的触摸输入的种类,时间计算器计算从触摸识别至触摸终止的时间(相当于事件捕捉区用于获取屏幕按压事件和抬起事件);GUI产生器产生与触摸输入时间对应的GUI,如果触摸输入是长触摸输入,则第一GUI产生器可产生表示触摸输入时间的时间GUI,时间GUI可由条码标尺表示,时间GUI可由数字表示,第一GUI产生器还可产生表示将要执行的功能所需要的触摸输入时间的必要时间GUI(第一GUI产生器相当于动画播放区用于播放动画);数字图像处理设备包括在拍摄模式中,在触摸屏行显示各种图标,例如,当用户快速地触摸触摸屏的左上部分显示的模式选择图标时,确定轻击输入被施加到触摸屏,图标340可包括表示普通拍摄模式的图标,由于当前选择了普通拍摄模式,因此,激活窗口与表示普通拍摄模式的图标重叠,以便用户可识别当前选择的模式(相当于接收影像功能打开指令进入影像获取界面);当用户触摸触摸屏时(相当于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触摸动作后,进入第一准备状态),时间计算器123计算从触摸识别至触摸终止的时间(相当于对第一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比较器将由时间计算器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与基准值比较(相当于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触摸动作的第一持续时间是否相同于或大于一预设的第一准备时间);当由时间计算器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少于基准值时,比较器确定触摸输入是轻击输入;当触摸被确定为轻击输入时,可执行由普通触摸输入执行的功能;当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等于或大于基准值时,比较器确定触摸输入是长触摸输入(相当于若第一持续时间相同于或大于第一准备时间,则触摸动作作为长按的触摸动作,进入第二准备状态);第一GUI产生器可产生表示将要执行的功能所需要的触摸输入时间的必要时间GUI,例如如果图像处理器包括当在拍摄模式中触摸触摸屏3秒时拍摄对象的功能,将条码标尺210产生为表示触摸输入时间的时间GUI211 (相当于显示计时提示信息),并将条码标尺显示在触摸屏上,可产生表示将要执行的快门功能所需要的时间的GUI 211,并可重叠显示所述GUI 211与条码标尺210;条码标尺210的长度与当前的触摸输入时间对应,并在条码标尺210的长度变得与GUI 211的长度相同时,执行快门功能(相当于动画用于提示进入触屏拍摄的程序、并将对取景区域内的影像进行拍摄)。当由用户施加触摸输入时,表示将要执行的拍摄所需要的触摸输入时间的必要时间GUI和表示触摸输入时间的时间GUI可被同时产生并被显示在显示单元上(相当于显示单元,用于同时显示计时提示信息);光学成像系统101、成像装置107和图像输入控制器110可以是拍摄对象的拍摄单元(相当于影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相应的影像)。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到触摸动作,进入第一准备状态;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则退出第一准备状态,在所述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2)对第二准备状态进行计时操作,计时结果为第二持续时间并判断触摸动作的第二持续时间相同于或者大于一预设的第二准备时间时,且未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执行影像获取单元,若第二持续时间小于第二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第二准备状态,并执行第二接收单元以继续通过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触摸动作。(3)设置具体的模块单元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所实现的功能;(4)事件捕捉区用于将获取屏幕按压事件和抬起事件发送至影像获取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用户在屏幕上的长按和滑动进行区分从而来执行不同的处理功能,以避免手指在屏幕上滑动带来的误识别。
参考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区别特征(1)和(2)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3),为了能使得产品模块化,而设置具体的模块单元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所实现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4),为了能识别用户手指的触摸动作,而设置事件捕捉区用于将获取屏幕按压事件和抬起事件发送至影像获取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1]-[0068]段,图2):显示单元上显示图像数据,显示单元上显示的图像可以是例如从RAM读取的预览图像(实时取景图像),显示单元可包括感测用户的触摸的触摸屏,触摸屏可额外地安装在显示单元的表面上,或内建在显示单元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所述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评述,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段):在图2A中,在拍摄模式中执行用户的触摸输入,并在触摸输入持续了三秒时执行快门操作。即,长触摸输入只能触发一个功能。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0]段):当由时间计算器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少于基准值时,比较器确定触摸输入是轻击输入;当触摸被确定为轻击输入时,可执行由普通触摸输入执行的功能,当计算的触摸输入时间等于或大于基准值时,比较器确定触摸输入是长触摸输入。即,根据触摸输入的持续时间来检测是否为长触摸来触发获取影像功能并执行快门操作。而对于特征“影像获取界面屏幕上的同一区域接收到触摸动作;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则退出第一准备状态,在所述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时根据所述滑动的触摸动作执行相应操作”,在执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会出现手指在触摸屏上滑动而误判为长触摸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给出了当手指分别在屏幕上滑动来打开各区域中功能选项对应的页面,分别执行不同的操作的技术启示。为了区分长按和滑动操作,而设置将发生滑动的触摸动作的持续时间与第一准备时间相比较,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若所述第一持续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准备时间时发生触摸动作的抬起事件,则退出所述第一准备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手指滑动带来误判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手指滑动执行相应功能的技术启示从而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2、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2),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权利要求1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段):将条码标尺210产生为表示触摸输入时间的时间GUI211(相当于显示计时提示信息),并将条码标尺显示在触摸屏上,可产生表示将要执行的快门功能所需要的时间的GUI 211,并可重叠显示所述GUI 211与条码标尺210;条码标尺210的长度与当前的触摸输入时间对应,并在条码标尺210的长度变得与GUI 211的长度相同时,执行快门功能。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质在于选取哪一段时间与预定时间的比较结果来执行相应的操作,以及不满足计时条件时返回等待状态,然而,使用从触摸识别到触摸终止的总时间与预设时间比较或者使用第二准备状态的持续时间与预设时间进行比较均是为了获知某种状态是否持续了预设时间。而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在通信领域,通过抬起手指从而终止目前的操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无论用户在第一准备状态内抬起手指中断操作,或者是在第二准备状态内抬起手指终止操作,其实质及目的是表示用户需要终止操作,只要发生抬起事件则表示取消操作,退出动作执行等待下一次操作和计时,是本领域常见的操作方式,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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